第二節 第二節
第二節 資源回收理論基礎 資源回收理論基礎 資源回收理論基礎 資源回收理論基礎
一 一 一
一、 、 、 、強制垃圾分類 強制垃圾分類 強制垃圾分類 強制垃圾分類、 、 、 、資源回收相關法令及規定探討 資源回收相關法令及規定探討 資源回收相關法令及規定探討 資源回收相關法令及規定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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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一))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廢棄物清理法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 63 年 7 月 26 日台統(一)義字第三三○○號令制定公 布全文二十八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但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特殊需要,增訂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報請中 央主管機關備查。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 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
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 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1.不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物。
2.違反第十二條之規定。
3.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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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二))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沿革】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30 日(90)環署廢字第 0029815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二十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 0910075942 號令修 正發布。
第七條 執行機關應公告一般廢棄物與依本法第五條第六項所定一般廢棄物回收 項目之清除時間、作業及回收方式,並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個月之一 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及回收量,報送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彙總層報中央主 管機關備查。執行機關受託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時,應於每月十 五日前將前一個月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回收量,報送上級主 管機關彙總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條 執行機關依前條規定收集之廢棄物,經分類後之廢塑膠、廢鋁、廢鐵、
廢玻璃、廢紙等物質,得交付回收業、處理業或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方式進行回收、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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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三)三))一般廢棄物回收清理辦法)一般廢棄物回收清理辦法一般廢棄物回收清理辦法一般廢棄物回收清理辦法
依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28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39124 號令修正發布第十四條,
以釐清產生源及受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清理機構之義務,明確定義產生源應 負垃圾分類責任。修正後第十四條條文如下:
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
1.巨大垃圾:洽請執行機關或執行機關委託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以下 簡稱受託機構)安排時間排出,並應符合執行機關規定之清除處理方式。
2.資源垃圾:
(1)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 之資源垃圾回收車回收。
(2)依各地區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分類規定,投置於資源回收桶(箱、站)內。
(3)屬本法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得自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
3.有害垃圾: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 機構專用車輛清除。
4.一般垃圾:
(1)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 之垃圾車清除。
(2)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設備內。
5.廚餘:
(1)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 之廚餘回收貯存設備內。
(2)依執行機關設置或經執行機關同意設置廚餘回收設施分類規定,投置 於廚餘回收桶(箱、站)內。
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委託清除、處理者,家戶或其他非事業應依前項分類項目 進行分類;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清理機構應於貯存容器或外包標示委託者名稱或可 資辨識之符號。
二 二 二
二、 、 、 、 推動台灣成為資源循環型的社會 推動台灣成為資源循環型的社會 推動台灣成為資源循環型的社會 推動台灣成為資源循環型的社會
依據「資源回收再利用法」規定及配合中央政策,強制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並逐 步推動綠色設計、綠色消費及綠色採購等措施,以輔導、管制及獎勵並重方式,促使製 造、使用「易於分解、拆解或回收再利用之材質或設計」、「含一定比例再生資源」及「標 示分類回收標誌」之產品,並使有經濟價值之再生資源在技術可行性下,重新使用或投 入製程再利用,以減少資源消耗、抑制廢棄物產生及促進資源回收再利用,未來十年將 逐步提昇成效。
環保署的工作目標是將可用的資源分類回收,並積極擴大回收再利用體系的效能,
讓各類垃圾皆可循環再利用或妥善處理,達到零廢棄的理想。在具體作法上,除了規劃 家戶垃圾減量和分類回收外,並在已設置垃圾焚化場的縣市,興建廢棄物分選場,事前 徹底分類垃圾,讓焚化爐「燒不到不該燒的東西」,成為乾淨的能源發電廠。
廢棄物管理政策應涵蓋垃圾減量與資源垃圾回收兩個層面,亦即針對整個產品生命循 環過程進行規劃管制。
新竹市環境保護局垃圾分類與資源回收工作通常以 5R(Reduce, Reuse, Recycle, Repair 及 Refuse)為推動之基礎,以下就 5R 來分別說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基 金會網站 2007)。
(一)廢棄物減量(Reduce):透過選擇性採購及使用行為來減少使用量及對身體環境之毒 害,例如:減少廢容器、包裝材產生或減少溶劑使用量。
(二)再利用(Reuse):物品使用後可有其他用途或重複使用,例如:紙張雙面使用、廢容 器回收作為花卉容器素材等。
(三)回收再生(Recycle):物品使用後分類回收,使其再加工後回到原始製程成為原料,
並製造新產品,例如PE 寶特瓶可熱解並纖維化,產生的聚酯棉可再紡紗織布,作為 服飾及購物袋的布面材料。
(四)修復(Repair):堪用品可修復再使用,減少資源的浪費,節省採購的費用,例如:
大型電器及辦公室機具之維修。
(五)拒絕使用(Refuse):推動綠色消費,不購買、不使用對環境有污染的物品,例如:
拒買沒有環保觀念、易消耗資源、過度包裝之產品,而選用環保標章產品。
綜合 5R 觀念之執行,在資源回收減量上有三大具體方針,分別是直接減量、重複使用 及回收,而下列之例子可協助民眾們在推動垃圾減量時之參考。
(一)直接減量
1.減少不必要之包裝。選擇較少包裝之產品。
購物時儘量考慮購買無需包裝之產品。
經常使用之用品儘量購買大包裝或經濟包裝。
考慮選擇濃縮產品。
2.實施減少廢棄物毒性之方法。
使用無害性或低危害性之物質。
以無害性物質取代相同功能之有害性產品。
當必須使用有害物品時只取需要用量。
使用有害性物品時請詳閱使用說明並遵照指示使用。
(二)重複使用
1.使用可重複使用之產品。
以可重複使用之瓷杯及玻璃杯等取代用後即丟之紙杯或塑膠杯。
使用可重複使用之餐具。
儘量選用可再填充之影印機、傳真機或印表機墨水。
使用抹布及海綿取代紙餐巾。
選用內容物可再填充或瓶罐可重複使用之產品。
使用充電式電池或低汞電池。
2.儘量修護可維修之產品。
選購有良好品質保證及可長期使用之家電用品及裝置。
遵照產品使用說明以保持家用維持良好狀況。
3.重複使用容器、袋子等。
4.出售或捐出不再使用之物品。
(三)回收
1.選擇可回收之產品及容器使用並加以回收。
2.選用再生材料之製成品,並參與回收活動。
三 三 三
三、 、 、 、廢棄物管理趨勢 廢棄物管理趨勢 廢棄物管理趨勢 廢棄物管理趨勢
本世紀先進國家之廢棄物管理趨勢,已由廢棄物末端管制趨向源頭減量、分類回收 及資源再利用政策。亦即資源的再生利用應從產源控制開始,使用易於回收的生產資源 以減少垃圾製造量,而非僅著重推動末端資源垃圾之回收。資源回收是健全的固體廢棄 物管理計畫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如果施行得當的話,再生計畫不但經濟效益佳、且有助 於節約自然資源、降低污染,而且還能減少進入焚化及掩埋場的固體廢棄物數量,延長 焚化場、掩埋場使用壽命,這些都是垃圾回收再生的基本目標。
唯有徹底做到產源減量,才能考慮進行回收工作,同時當已做到最多之減量回收工 作後,才考慮廢棄物之焚化。
廢棄物管理方式從高到低分別為:避免、減量、回收、處置。避免產生廢棄物是優 先及最高的管理方式,從源頭控制廢棄物產生量是最徹底有效的管理方法。在不得不生
產廢棄物的時候,應盡量減少廢棄物產生量;接下來是在可行的情況再利用或再循環。
處理是指用焚化爐方式再生能源,並減少廢棄物最終處置量,最後是廢棄物的最終處理 其方式通常是土地掩埋。
廢棄物處理等級優先順序如下:
(一) 第一優先產源減量:產源減量之所以被列為第一優先考慮,在於其對減少廢棄物量 進而降低處理費用及環境衝擊最為有效。廢棄物減量可在產品設計、製造及包裝過 程中經由減少毒性物質含量、減少體積及延長使用壽命等來達成。同時廢棄物減量 亦可藉由改變消費型態及再利用等方法於家庭、商業活動及工廠中實現。
(二) 第二優先回收:(1)廢棄物之分類及收集。(2)針對分類收集之資源廢棄物再利用、
再處理及再製造先行作準備工作。
(三) 第三優先焚化:廢棄物焚化,其係指利用物理、化學及及生物方法達到下列目地:
(1)增進固體廢棄物之管理操作及系統處理效率。(2)回收可回收或可再利用物 質。(3)以產品及熱的方式回收肥料及能源。廢棄物轉化可達到減少衛生掩埋容積 之需求,一個眾人皆知的實例為焚化減少了廢棄物體積。
(四) 第四優先是掩埋:在無法回收或再利用之物質及資源回收中心分類後之殘餘物質和
(四) 第四優先是掩埋:在無法回收或再利用之物質及資源回收中心分類後之殘餘物質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