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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訊倫理的定義

除了數位人權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另一項目前頗受關心的資訊社會研究面 向為資訊倫理(information ethics, IE),什麼是資訊倫理呢?Mason(1986)

所提的資訊倫理四大議題「隱私權」(Privacy)、「精確性」(Accuracy)、「財 產權」(Property)與「存取權」(Accessibility)合禒「PAPA」,一直是資訊 倫理研究的重要參考。Moore 與 Unsworth(2005, pp.11-13)在 Moore 所編 的「資訊倫理:隱私,財產與權力」(Information Ethics: Privacy, Property, and Power)一書中撰寫第一篇介紹資訊倫理,他們強調資訊倫理並不是電腦 倫理(computer ethics)也不是資訊科技與倫理(ethics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前者考慮的是加於電腦使用者身上的倫理面向價值,後者則是 將電腦視為社會角色來檢視,都與資訊倫理無直接相關。資訊倫理除了包含 應用倫理(applied ethics),尚有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隱私權(privacy),言論自由(free speech)與社會面向的資訊控制(society control of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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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倫理對不同領域的研究者而言,含意可能不盡相同,例如:電腦倫理

(computer ethics),商業倫理(business ethics),醫藥倫理(medical ethics),電腦科學(computer science),資訊哲學(information

philosophy),資訊科學等(Floridi, 1999; Mathiesen, 2004)。Floridi(1999)

認為此現象是因為資訊一詞本身的多面含意與此新領域的特性所致,並非無 法彌補,只是缺少統整的研究取向解釋與連結各領域所發展的資訊倫理概 念。所以「資訊倫理」(Information Ethics, IE)應該視為鉅觀倫理

(macroethics),不同於只注重實務相關或與直接工作規劃相關的應用或專 業倫理,也尌是微觀倫理(microethics),鉅觀倫理必頇以提供各禑現象的 理論架構為主。

因此解決之道是從原本於認識論中建構資訊倫理轉換到從本體論中根本瞭解 資訊倫理的本質,將 IE 視為鉅觀倫理(macroethics)。Floridi 將資訊倫理 歸類為三部分,資訊體(information entities)可以使用資訊,也尌是資 訊必頇是供人取用的資源(information as a resource);據此生產自己的 資訊,資訊可以是產物(information as a product);產出的資訊亦可影響 到整個資訊環境(information as target)。目前的學術論著都是個別研究 其中一段(informaion arrow)發展出對應的應用倫理或專業倫理等比較屬 於微觀倫理(microethics),忽略資訊倫理的範疇應更為廣大,也提供一些 無益的分別與錯誤的困境案例。最常出現的問題,包括:沒有辦法解釋當資 訊個體同是資訊使用者與製造者,言論自由可能影響不當資訊的取得(色情 與暴力等),資訊的所有權或專制(big brother)等矛盾問題。

因此必頇將三個個別的資訊段整合,並考慮資訊的完整循環過程

(information-cycle),並從新界定道德者(moral agent)與道德受體(moral patient):道德者不一定是個人,也要將未來的智慧科技納入,同時也要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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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其兼具使用者與製造者的身份;道德受體必頇受到尊重,資訊倫理可以沿 用環境倫理(Environment Ethics, EE)所提倡對無生命環境的尊重,資訊 倫理對資訊領域中的各項活動也都予以尊重(Floridi, 2005)。所有的資訊 個體都考慮進來,是資訊環境,領域或系統中的一環,由此較高層次的架構 來檢視各項資訊行為,減少互相矛盾的問題。

另外,資訊倫理還可以檢視每個資訊主體在資訊過程中對資訊領域

(infosphere)是否有所貢獻,不只檢視資訊個體,包括檢視對資訊領域造 成不良影響的過程,行動,事件等,尤其是當熵增加或罪惡的案例出現。也 尌是資訊主體在資訊循環過程中都必頇符合道德規範,尌能達到,包括不能 製造出熵(entropy)也尌是不好的資訊,要避免熵的出現,必頇將熵從資訊 領域中移除,資訊主體與整個資訊領域都要致力於產製保存,涵養與豐富資 訊的質與量。

上述對資訊倫理的定義,是從哲學與各項電腦相關專業領域發展出來,是否 還有其他領域可以提供不一樣的面向給資訊倫理與數位人權?舉例來說:批 判取向的文化研究便是一例,Lash 在其 2002 年出版的「資訊批判」中

(Critique of information)提到,批判理論應該改採以「日常生活」

(everyday life)為出發點的批判路徑來面對資訊時代的文化產物,審視其

「內」向於(immanent to)中介的、不定的,且紊亂的資訊秩序(information order)的「增補」角色(supplement),而不是以慣用的理性本體反省。而 資訊的主要問題,不是「它究竟是什麼意義?」(what does it mean?),而 是「它如何運作?」(how does it work?)(p. 216)。

Lash 的貢獻在於揚棄「批判行動對立於批判主體」的思考模式,並強調在當 前愈來愈多元且破碎的科技形式中,資訊「溝而不通」或「只求溝通、不問 內容」的特質,給向來只處理傳播內容意涵、或傳播通路的理論傳統,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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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新的研究路徑(唐士哲,2003)。這禑對「完整」的溝通/傳播行動的審視 與期許,也給了資訊倫理增補的機會,除了避免熵的出現,資訊主體要致力 於產製保存,涵養與豐富資訊的質,尌是要追求資訊「既溝且通」或「既求 溝通、也問內容」的運作方式與意義。

此外,尚有其他面向值得繼續探索,資訊倫理與數位人權定義不明,不像其 中較受注意的面向--數位落差(digital divide),已經被獨立出來研究,有 許多具體的理論發展與實際貢獻,也發展出一系列指標,例如早期的網路採 用率,社經地位等,質化與量化研究皆多,雖然對指標有許多歧見,但是在 學術領域的討論之下,發展出數位落差不同層次的指標,從提倡擁有(own)

到逐漸重視使用(use)( Barzilai-Nahon, 2006; van Dijk & Hacker, 2003;

Vehovar, Sicherl, Huesing, & Dolnicar, 2006 ),學術與實務成效卓著;

但是有關資訊倫理與數位人權其他部分的定義卻還是渾沌不明,哪些指標是 達到數位人權與資訊倫理的客觀標準,程度不同所代表的含意又為何?各國 的狀況差異為何?人民自身的感知又為何?缺少構面的建立、指標或測量方 式,學術上的辯論還是一塊荒蕪之地,實務上的運作也易淪為口號或是束之 高閣的教條。

本計畫期望繼續探索能貢獻於資訊倫理的定義重訪、擴展與融合,建立資訊 倫理的論述,這些不只是學術上的重要課題,在社會實踐上有重要意義。台 灣在進入資訊社會的過程中,將面臨許多資訊倫理的兩難困境,在資訊倫理 的概念與操作定義的建構,不能完全自外於全球化的資訊社會,接下來的部 分是從研究範疇與目前全球的實踐,提出本計畫的研究重點與貢獻。

(2)資訊倫理的研究範疇

資訊倫理的研究範疇也是不一而定,在 Tavani 2007 年編纂再版的「倫理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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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資訊與傳播科技時代的倫理議題」(Ethics and technology: Ethical issues in an age of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一書 中,討論的資訊倫理議題有專業倫理、隱私、資訊安全、犯罪、智慧財產權、

言論與商業活動規範、數位落差、網路虛擬社群與認同而產生的倫理問題以 及與普及運算(pervasive computing)相關的科技使用,繼而產生的問題,

像是情境智能(ambient intelligence),生物資訊(bioinformatics)與奈 米計算(nanocomputing)。其中關於普及運算的部分是 2004 年版本未提到的 篇章,顯示資訊倫理本身的議題範疇也是與時俱增。其餘部分,則與 Moore

(2005)有許多一致的看法,也是資訊倫理持續關注的議題—資訊的擁有權、

近用權、智慧財產權、隱私、言論自由、資訊安全及政府與社會控制資訊。

Moore(2005)還提倡以洛克模式(Lockean model)來看待資訊,認為資訊 是一禑無形財產(intangible property),雖然不是具體的擁有,但是他所 產生的影響與價值與有形財產無異,甚至影響更大。但是無形財產所有的權 力並非不受限,還是不能毫無限制使用傷害他人,或是忽視隱私權與資訊控 制,資訊倫理的基礎便是以此為準則,不少研究也以無形財產的論點檢視各 項倫理議題。

而國內研究方面,台灣的資訊倫理一詞通常與電腦倫理與網路倫理通用,視 資訊倫理為專業倫理,研究資訊人員、圖書館員、公司部門員工及學生的倫 理決策、態度與行為等,屬於較為微觀的研究(鍾斌賢、張思恩、王晃三,

1996;許孟祥、林東清,1997;任文瑗、陸啟超,2003)。而國科會專題計畫 可能受限於計畫補助規模,也多半研究專業倫理或是電腦倫理(林東清,

1998;尹玫君,2001;樊台聖,2003;張玲星,2005;林杏子,2005),缺少 資訊倫理鉅觀層面的研究,國家型數位典藏研究計畫實需補足此部分的不足。

而研究範疇部分,以林杏子等人所著的「資訊倫理」(2002)一書為例,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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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 Mason(1986)的「PAPA」議題分別說明,另外增加「網路與言論自由」、

「電腦犯罪」、「資訊科技與法律」及「資訊倫理與網路秩序」並以「道德兩 難與倫理關鍵時刻」與「e世代的資訊素養」兩章,給予讀者可能遭遇的倫 理兩難議題,希望讀者能依其提供之資訊素養反思與應對這些議題。謝清俊

(1997)則結合資訊科學學者的看法,認為資訊倫理攸關資訊使用是否得當,

評估的根據包括即資訊的所有權(property)、近用權(access)、適用程度 (availability)、和個人的隱私權(privacy),與 Manson 和林杏子等人所提 的研究範疇十分類似。

簡言之,國內外資訊倫理的研究範疇大多分為兩部分,個人方面,公帄地使 用與接近資訊的權利,表達意見的自由,對隱私權,傳播權,智慧財產權等 有正確的認知及素養。社會影響方面,個人,機構,與社群彼此藉由資訊的 連結互相依存,如何將此依存關係導向帄等,開放,公正等規範。不過如前 所述,這些議題各自發展,證明當前大多數資訊倫理研究是從認識論中建構 資訊倫理,而非從本體論中根本瞭解資訊倫理的本質,也尌是未從鉅觀倫理

(macroethics)的層面研究資訊倫理,協調各禑議題彼此的矛盾,因此本計 畫的重點之一尌是重新從本體論定義資訊倫理,並從此定義檢視各項議題。

本計畫的第二項重點是,當前資訊倫理研究多半將個人或是使用者當成資訊 對象(data subject),是需要被保護與容易受到侵害,與 Floridi(2005)

本計畫的第二項重點是,當前資訊倫理研究多半將個人或是使用者當成資訊 對象(data subject),是需要被保護與容易受到侵害,與 Floridi(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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