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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越南勞動環境與法制現狀

第二節 越南勞動法制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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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仍然屬於低勞力成本,從而有著較大的競爭力。在工時方面,雖然越南勞動法規 定每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 48 小時,且政府鼓勵雇主採用每週工作時數為 40 小時,

但據越南統計局之報告,目前有 35.1%的勞工人口每週工作時數超過 48 小時。

第二節 越南勞動法制現狀 一、越南勞動法制說明

目前,越南勞動法制分為四個層次,最高層次為 2013 年由國會修正之憲法;

其次為法律層次,其由國會批准,包括於 2012 年修正、2013 年 5 月 1 日生效之勞 動法以及於 2012 年制定、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工會法。第三層次為政府議定書

(Decree),其由國會常委會批准,議定書規定範圍包括法律施行細則、各項國家 政策之執行辦法以及各政府機關之權限義務及組織,以下本研究將其稱之為施行細 則。最低層次為勞動主管機關之首長針對自己所負責管理之領域的技術標準及流程 與經濟及技術方面之規範所頒布之通函(Circular)。除上述四個層次外,有關越 南工會之規範還包括越南工會大會於 2013 年修正之越南工團條例(Statutes of VGCL/Charter of Vietnam Trade Union)。此條例雖非法律但由於越南工會法之第一 章第 4 條第 8 項規定越南各級工會之方針、目的、原則、組織架構、管理運作、權 限、義務及其會員之權利義務均由越南工團條例規範98,因此此條列的性質為越南 所有工會之共同規章。

另外,越南自 1992 年成為 ILO 之會員至今,已經陸續批准了 21 項 ILO 國際 勞動公約,其中包括 ILO 之 8 項基本公約中的 5 項公約,具體為(1)第 29 號 強 迫勞動公約;(2)第 100 號 男女勞工同工同酬公約;(3)第 111 號 就業與職業 歧視公約;(4)第 138 號 最低就業年齡公約;(5)第 182 號 最惡劣童工形式公 約。其餘 3 項基本公約,第 87 號 結社自由與組織權公約、第 98 號 組織權及團體 協商權、第 105 號 廢除強迫勞動公約,尚未被越南批准。

98 越南工團條例第 1 章第 4 條第 8 項。全文撿自:

http://vanban.chinhphu.vn/portal/page/portal/chinhphu/hethongvanban?class_id=1&_page=1

&mode=detail&document_id=16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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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越南憲法

越南憲法所承認之越南公民在勞動方面之權利體現於其 35 條規定:『1.公 民有取得工作、選擇其職涯、職業以及工作場所之權;2.勞工應享有平等、安全的 勞動條件,且其工作應有報酬,享有適當休息;3.歧視、強迫勞動、僱用低於法定 最低年齡之勞工,受嚴格禁止99』。

憲法第 10 條也肯認勞動者的結社權:『工會是勞動者的社會政治組織,在 自願基礎上建立的勞動者代表組織,其任務為照顧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參與國 家行政及社會管理;參加檢查及監督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及企業有關勞工權利和義 務之問題;為勞工提供宣傳、輔導,以協助其發展能力和專業技能,提高其遵守法 律、建設和保衛祖國的意識100』。

(二)越南勞動法

越南勞動法於 2012 年修正通過,其內容包括 17 章 242 條,為目前越南勞動 法規中最重要者,涵蓋各項基本規範。該法肯認勞工有集合結社、集體協商及罷工 之權利,並直接規定或通過施行細則明定最低工資、最高工時、工作環境之安全衛 生等有關工作條件事項;同時定有禁止強迫勞動、童工之相關規範。違反勞動法之 罰則與其中需要進一步解釋之事項,則由施行細則另定。

99 “1. Citizen has the right to work and to select career, job, and workplace. 2. Worker shall be provided equal and safe conditions of work and shall be paid with salary and enjoy break policy. 3. Discrimination, forced labor, and employment of worker under minimum age of labor are strictly prohibited.”

100 “The Trade Union is the socio-political organization of the working class and the toiling people, created on the voluntary base, represents the workers, looks after and protects the legitimate and 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workers; participates in state administration and social management; participates in the control,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of the activity of State organs, organizations, units, and enterprises with respects to the matters concerning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the workers; propagandizes and

mobilizes learning, development of the ability and professional skills, conformity of laws, and construction and defence of the Fatherland among the workers.”

101 “Article 1. Scope of Regulation This Labour Code regulates labour standards, rights,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employees, employers, employees’ representative organizations, employers’

representative organizations in labour relations and the other relations directly relating to labour relations and state management of labour.”

102 “to establish, join a trade union, to participate in trade union activities, occupational associati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103 越南勞動法第 188,第 18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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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從事之企業之基層工會;(2)在產業層級,則為產業工會之代表,並且不允許 未參加工會之勞工進行團體協商,未加入工會之勞工也無法拒絕工會之代表。另外,

由於現行越南勞工法規僅承認在越南總工會登記之工會屬於合法工會,獨立工會因 此無合法權利進行團體協商,其所簽訂之勞資團體協約也不具法律效力104

罷工規範則規定於第 209 條以下,規定勞工確實享有罷工之權利,但是依法 罷工必須有基層工會之執行委員會領導,在未組織基層工會之事業單位,將由直接 上級工會按照勞工之請求進行領導罷工105。在發動罷工前,必須依據第 194 條至第 208 條規定之勞資糾紛解決程序,現行嘗試解決糾紛。第 215 條規定限制勞工僅得 因集體福利糾紛(interest based)而發動罷工,不得因其法定權利未受保障(right based)而罷工。另外,該條第 2 項規定禁止串聯一家事業單位以上之勞工一起發 動罷工。如事業單位屬對國家經濟關鍵之部門或場所,其勞工罷工將影響安全、國 防、公共健康或公共秩序者,不得罷工106。另外,第 46/2013/ND-CP 施行細則還規 定以下延緩罷工及終止罷工之情形:自來水公司、電力公司、公共運輸公司以及其 他直接負責組辦戰爭勝利紀念日、國際勞動節以及國慶節集會活動的事業單位所預 備舉行之罷工。未依前述規定發動之罷工屬於非法罷工,法律上可以處以勞動紀律 處分、罰款、或賠償雇主所受之損害107

越南勞動法對工資之規範見於該法第 90 條至第 103 條之規定。根據第 92 條,

越南設立國家工資委員會,其會員包括勞動部代表,勞方及資方代表組織,其功能 為提供政府在決定越南不同地區之最低工資方面的資訊及建議。決定國家各地區最 低工資之後,政府將以施行細則方式發布之。第 97 條則規定加班薪資如下:(1)

於工作日加班,一單位加班薪資至少等於一單位正常薪資之 150%;(2)於休息日 加班,一單位加班薪資至少等於一單位正常薪資之 200%;(3)於國定假日加班,

一單位加班薪資等於一單位正常薪資之 300%(4)如勞工從事夜間工作,其一單位

104 越南勞動法第 78 條、第 83 條、第 87 條。

105 越南勞動法第 210 條。

106 越南勞動法第 220 條第 1 項。

107 越南勞動法第 2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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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至少等於一單位日間薪資加上 30%(5)如勞工於夜間加班,其一單位加班薪 資至少等於日間加班薪資加上 20%。

最高工時之規範見於第 104 條至第 117 條之規定。在工時方面,原則上正常 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8 小時;若雇主選擇按週工作之 制度,則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0 小時,每週依然不得超過 48 小時108。如需 安排勞工於超出前述正常工作時間外之工作,屬於加班,則每天加班工時不得超過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之 50%、按週工作者,總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且每月加班總 時數不得超過 30 小時,每年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 300 小時109。第 108 條以下規定休 息時間及年假。對於違反最高工時的處罰,第 95/2013/ND-CP 施行細則規定,處以 2,500 萬至 5,000 越南盾之罰款,同時停工 1 至 3 月。

在強迫勞動、童工以及就業與職業之歧視等方面,越南在某種程度上已成功 內法化 ILO 相關公約之規範。

在強迫勞動方面,越南勞動法為合乎 ILO 第 29 號公約已在其第 3 條第 10 項 規定強迫勞動之定義並在第 8 條規定禁止任何形式之強迫勞動行為。具體,越南勞 動法對強迫勞動的定義為使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手段以逼他人在違反其意 願的情況下勞動。

在童工方面,勞動法第 161 條至第 164 條有關未成年勞工之規定,包括最低 就業年齡、相關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形態等,基本上已經合乎 ILO 第 138 號公約之 規範。具體,越南勞動法規定最低就業年齡為 13 歲,未成年勞工為 18 歲以下之勞 工,且未滿 15 歲之勞工一天工作時數不得超過 4 小時,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勞工 一天工作時數不得超過 8 小時。根據勞動部第 11/2013/TT-BLDTBXH 號通函之規定,

13 歲以上 15 歲以下之勞工得從事之工作包括:演員(電影、戲劇),運動員,以 及傳統工藝如刺繡、陶瓷、養蠶、做米線等等。

108 越南勞動法第 104 條。

109 越南勞動法第 10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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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惡劣童工形式方面,勞動法第 165 條已設有禁止僱用未成年勞工之工作 形態及工作場所之規定。跟據此規定,禁止僱用未成年勞工之工作形態及工作場所 包括潛水、遠洋捕魚,金屬冶煉,機械維修,採礦,化學工廠,營造工廠,地下工 廠,屠宰場,賭場,酒吧,酒店,按摩店等等。此規定也在某種程度上合乎 ILO 第 182 號公約。

在就業與職業之歧視方面,越南勞動法已設有許多相關規定以合乎 ILO 第 100 號及第 111 號公約,比如:第 5 條第 1 項第 A 段規定勞工得自由選擇工作、職 涯並免受歧視;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確保性別平等及保護弱勢勞工;第 8 條第 1 項規 定嚴格禁止基於性別、民族、膚色、社會階級、婚姻狀況、信仰、宗教、感染艾滋 疾病、身心障礙人士或因成立、加入及參與工會活動的理由對勞工有歧視的行為。

第 153 條至第 160 條規範法律對女性勞工之保護,具體包括:鼓勵雇主聘僱 女性勞工;確保女性勞工享有產假、生理期間及育嬰期間之休息時間;雇主不得基 於女性勞工結婚、懷孕、行使產假權及育嬰之理由單方終止其勞動合約,但女性勞 工得於懷孕期間單方終止自己的勞動合約;以及制訂禁止安排女性勞工從事之工作 名單。在退休年齡方面,勞動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男性勞工之退休年齡為 60 歲,女性則為 55 歲110

第 176 條之第 178 條為勞動法對身心障礙勞工之保護之規定,具體包括:鼓

第 176 條之第 178 條為勞動法對身心障礙勞工之保護之規定,具體包括: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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