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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在我國相關政策中的定位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跨性別」在我國相關政策中的定位

一、友善校園計畫的背景

二戰結束以後的臺灣受到國內外局勢各種因素影響,使國家主義瀰漫各社 會部門,由政府對各項決策進行干預與控制,對個人強調秩序、集體、理性,

而忽視每個人之間的差異,表現於教育現場,可以見到堅持課程與教學的標準 化、考試制度的統一化。對大部份人來說,在這樣一切追求效率與進步的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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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modernization)思潮之下,以理性科學的態度探究問題並追求經濟富裕,

似乎一切是為所謂「好的社會發展」的合理方式,但是這樣的思潮與發展模式 逐漸無法與變遷中的臺灣社會相契合。時至 1980 年代開始,臺灣政治走向民主 化、經濟邁向自由化、社會朝向多元化以及文化趨向開放化等態勢,唯獨教育 部門受到的影響相對有限。

1994 年是臺灣教育史上非常重要的一年,民間組成「410 教育改造聯盟」

走上街頭,提出「落實小班小校」、「廣設高中大學」、「制定教育基本法」與「推 動教育現代化」四項訴求。隨後行政院也成立「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並於 1996 年提出《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此報告書提出提出「教育鬆綁」、「帶好每個 學生」、「暢通升學管道」、「提升教育品質」、「建立終身學習社會」五項建議做 為教育改革的基本方針,教育改革儼然開始成為公共論述的一部分。另一方面,

1990 年代,臺灣也開始面臨全球化的競爭,多數公共政策越來越以新自由主義 的思維來制定,企業經營者亦多次提出當時的教育無法培育出企業界可用的人 才(天下編輯,1994)。臺灣的教育改革,就在 1990 年代就在全球化的競爭以 及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轉變當中就此成形與開展。在此,借用博蘭尼

(Polanyi,1989)的觀點來觀察臺灣的教育政策與變遷,各國教育政策與變遷 都會和整體經濟社會制度都鑲嵌(embeddedness)在一起,任何教育變遷及體 制都無法與在地整體社會及歷史進程分離而獨立的解釋與描述,不同的制度安 排與歷史進程,也導致不同的教育制度或變遷方式。臺灣的教育變遷就與整體 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變遷,交互影響。

在教育改革的浪潮之下,民間教育團體(史英,1994;振鐸,1994;410 教育改造聯盟,1996;黃武雄,1996;林本炫,1997)與政府教育部門也提出 許多教育改革方案(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1996;教育部,1995、1998、2000),

但是此時期的教育改革內容多屬總體而宏觀的大政策。例如於 1996 年 2 月至 1997 年 6 月擔任教育部長的林清江教授,他所起草的《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

中提及「帶好每個學生」,此項目之中共有 12 個子項目,其中「重建學生行為 輔導新體制」之內容敘述如下:「學生行為輔導,應整合目前中小學之訓導處與 輔導室,重建學生輔導新體制,統整中小學之訓導和輔導資源,統一事權,增 設專業人員,並落實教師普遍參與輔導學生之理念。修改訓育、輔導法令及各 級學校規程,以符時代之需求。此外尚應落實團體活動和學生自治團體的實施。」

此外,「落實兩性平等教育16」則做了如下的敘述:「落實兩性平等教育方面,應 成立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監督兩性平等相關事件,並制度化地推動兩 性平等教育。全面檢討中小學教材及讀物的兩性刻板印象,增加女性素材。各

16 2004 年「兩性平等教育法」更名為「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目的在於「兩性」這個名稱,

無法涵蓋人格特質介於中間值的人,因此,才改用「性別」這個較為廣泛的概念(國立臺灣師 範大學教學發展中心,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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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教育課程不應以性別為區隔,師資培育應加強兩性平等教育的研習,並應促 進有關兩性的研究與教育。」可以見到這些教育改革內容多是原則性的建議,

作為日後政策制定時的方向指引。

如同政治學中行為主義論者 David Easton 所描述,當政策實施輸出(output)

之後對社會產生一定的影響,隨後又繼續影響到社會對政治系統之再次輸入

(input),此循環稱為反饋(feedback)(轉引自彭懷恩,2006)。臺灣社會對教 育改革的期望並不因此而停止,隨著越來越多教育事件成為民眾所關心的議題 後,民間社會所關心的教育改革不再只是總體而宏觀的大政策,民間社會更進 一步要求具體、合理可以親身感受到的教育改革政策;例如升學制度如何兼具 公平與彈性?課程設計如何兼具品質與多元?而在學生人權方面,因為校園暴 力事件、教師體罰學生、能力編班問題、校園性別歧視等各類新聞事件層出不 窮,致使校園人權成為日漸重視並亟待解決的議題。至此,可以見到一味追求 現代主義式的發展,在當代社會中已經出現許多矛盾與困境;例如在經濟方面 產生異化,政治方面出現集權化,同時也犧牲了個人的差異,現代主義式的學 校教育體制是隨者大工業對勞動力提出的要求而建構出的體制,因此規模大、

學生多,採用固定的班級授課……等等的教育模式(張文軍,1998),在理性的 思維下,求最大效率的結果。這與變遷中的臺灣社會當然顯得格格不入,於是 校園內外開始慢慢出現轉變,以求鑲嵌於變遷中的社會體制中。

在過往國家主義學說中,學者將學生與學校間的「在學關係」,歸類為「特 別權力關係」,相對於一般權力關係,特別權力關係是以「統治、被統治的」角 度加以思考(李惠宗,2004)。特別權力關係有五項重要的特徵:「當事人地位 不對等」、「義務人之義務不確定」、「義務人違反特別規則行政主體有懲戒權」、

「原則上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以及「不受法律保留原則拘束」(楊日然,1984)。

換句話說,過去學校為達行政目的,可以運用行政規則來限制學生權利,且學 校所做成的處分或指令,被視為一種「內部行為」,而非行政處分,因此不適用 一般權利保護,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也不受法律保留原則所拘束(陳啟 榮,2008)。然而受到近代人權思潮的影響,大法官不斷透過釋憲解釋文去論述 憲法意旨,並突破「特別權力關係」17,其中在 1995 年做成的釋字第 382 號解 釋,更是對學生人權跨出了保障的一步,該解釋文明確指出:當學校對學生做 出足以影響學生身分的重大處分時,當事人並非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為救 濟,這個解釋修正了過去特別權力關係的內容,大法官特別強調:「人民有受教 育之權利,為憲法所保障。而憲法上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者,自得行使憲法第 16 條訴願及訴訟之權,於最後請求司法機關救濟,不因其身分而受影響」。雖然 382 解釋文僅適用於各級學校學生的「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而提出行政爭訟,並且

17 釋字 187、201、243、266、298、312、323、338、491、575 號解釋是針對公務員對國家提 起行政爭訟的權利、釋字 430、436 號解釋是針對軍人對國家提起行政爭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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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用盡校內申訴途徑」之後才能提起的限制,但此號解釋仍不失為對學生 人權開創性的進步。

2011 年 1 月,臺灣社會正為校園霸凌事件而沸沸揚揚之際,大法官做出釋 字第 684 號解釋,該解釋文內容為:「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 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 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 16 條有權利即 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

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應予變更。」

2011 年的釋字第 684 號解釋文與 1995 年的釋字第 382 號解釋文相較之下,

是大學生對基本權利遭受侵害之時,其救濟事因不再限於退學或類此之處分,

而及於其他基本權利受損之情形。就權利保護而言,大學學生與大學之間的關 係,其救濟可能性,如同一般人民與政府機關間的關係,不再有差異。此外,

尚有適用對象的差異,382 號解釋可適用於各級學校學生,但 684 號解釋的適用 對象僅限於大學生,因此,存在於高中以下學校與學生之間的特別權力關係尚 未完全破除。

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這裡的「人民」

是指每一個人民,自然也包括高中以下學生。理論上學生本於憲法規定,即可 針對自己受侵害之權利,依法提起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因此,無論從人民 救濟權利保障主體、行政爭訟權之限制、相關立法之現況、應對兒童特別保障 的法理,以及降低保障中小學生行政爭訟權等角度來看,684 號解釋文皆難有正 當性可言18。舉例來說,若高中以下跨性別學生因其性別認同因素希望穿著異性 制服、使用異性廁所或無法配合特定課程要求,而與校方發生衝突,而學校並 未給予該生退學或類此處分,學生也就不能提起校外救濟途徑,若情況嚴重難 以收拾,還可能進一步產生中輟、休學等中斷學業、受教權被犧牲的結果。

誠如吳庚(2003)所指出,我們應以特別法律關係理論來取代特別權力關 係理論。而特別法律關係與其他公法關係本質上無不同,雖然可能因特別原因 之考量而對義務相對人設有較一般人更多之限制,但也應有法律之規定與授權 依據始得為之。特別規則之存在就算不能避免,也須合情合理,一但相對義務 人受到基本權利之侵害與限制,則必須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與司法救濟途徑 之准許。

從釋字 382 號解釋文出爐以後,學生與學校的關係開始從「義務本位」漸 漸走向「權利本位」。事實上,這一段時期亦出現許多將「學生」作為教育主體

從釋字 382 號解釋文出爐以後,學生與學校的關係開始從「義務本位」漸 漸走向「權利本位」。事實上,這一段時期亦出現許多將「學生」作為教育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