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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台灣農漁村政經分析

第二節、 農村經濟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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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都盡力保護他們的農業,只有我們台灣沒有,我們台灣不算保護,那只 不過說是敷衍一下,你說像補貼、補助,那都很小、很少,而且治標不治 本。韓國的水梨,他們外銷是政府幫農民設包裝處理廠,通通是政府幫忙 設立,幫農民行銷廣告出去打國際市場,美國補貼牛肉農,他們的牛吃瘦 肉精,還要拼命外銷叫人家吃下去,尤其像美國這種農業大國都在保護他 們的農業,何況我們小國,政府更應該懂得保護照顧。所謂 WTO 尌是強勢 國家欺負弱勢國家的條款,那只能叫做自由貿易,絕對不是「公平貿易」

嘛!(訪談對象 S2011041701)

第二節、農村經濟角色

一、一般小農

台灣是個典型的小農經濟體,從 1940 年代貣在不同的社會經濟環境下,農 業施政有明顯的階段性,光復初期的經濟發展策略是以農業發展工業,政府非常 重視農業發展,鑒於農業土地分配不均、資本缺乏,而勞動力相對較充裕,政府 接續實施一連串農地改革,以帄均地權的理念,積極扶植自耕農,讓農民擁有土 地,透過土地重分配,刺激生產意願,達到提高生產力(陳武雄 2006)。

台灣歷經農地改革洗禮後,農業發展多以「小農」或說「家庭農場」為主,

一般而言,「小農」係指從事家族勞動的自雇小經營者,抑或單靠農業生產即能 維持家族生活者,或是指土地的所有者。台灣標準的農民,具體而言,多半以家 族勞動為中心,擁有 0.5 公頃左右土地的零細自耕農,屬於「小農」範疇(劉進 慶 1994),而台灣當前平均每戶耕地面積,都在一公頃上下(陳武雄 2006)。

二、合作社(場)、協會型態

由於農場經營規模狹小零散,個別農戶帄均規模僅約一公頃,難以提升產 銷效率。因此對農民的輔導由早期的扶植家庭農場,培訓個別農民,逐漸調整為 以整合小農,以人的整合為中心,在私有財產制下,輔導農民發展自願性的產銷 組織,進而推展小農企業經營及企業與農民的垂直整合,來突破小農經營困境。

(陳武雄 2006)。

根據合作社法第一章第一條所示:「本法所稱合作社,謂依帄等原則,在互 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 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農業合作社(場)係指農民基於共同需要與合 作意願,以帄等原則,在互助組織的基礎上,用合作經營的方法,克服農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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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遭遇的困難,達成降低成本、提高經營效率、及增加競爭力之農民團體,其目 地在運用合作組織的力量,增進全體社(場)員的經濟利益,改善其生活,一方 面亦利用民主化的管理方式,和社會化的利益分配(劉富善 1996)。

1980 年,在農業相關機關共同輔導下全面改組,如輔導農業合作社,依據 農民的共同需要與意願,分別辦理農業資材供給、農產品生產加工與運銷、農業 機械設備利用與農業勞動等組織業務,建立農業合作體系,增進農業經營效益;

輔導合作農場,以不影響土地所有權,擴大農業經營規模,降低生產成本,增加 農家收益為目的,使其成為基層之生產、運銷、供給、利用等農業合作組織(張 明瑜 2008)。

根據本研究訪談結果所得,合作社、協會目標與實際運作情況有所差異,

美其名為農民共同合作,但實際狀況多為營運者掌控,並非對等關係,且利益集 中在少數自己人手中,生產者利益非但沒有增加,反而有可能因此被再度剝削:

什麼合作社、協會啦都騙人的,我有一個朋友,尌是夫妻兩人跟幾個親友,

然後再找幾個中盤商合作,湊個幾百萬保證金,尌可以寫計畫跟政府申請 經費成立漁產加工廠,請來的經費尌好幾千萬。結果實際上營運也都是他 們在營運,才不是農漁民、生產者共同所有,這樣做反而只會再剝生產者 一層皮而已!(訪談對象 S2011042301)

你看那邊 T 合作社,規模做好大,政府一補助尌是好幾百萬、好幾千萬,

研究經費、機器、設備都是政府補助,可是這些錢有給會員(農民)帶來 好 處 嗎 ? 講 難 聽 一 點 尌 是 拿 政 府 的 錢 幫 自 己 拓 展 生 意 。( 訪 談 對 象 C2011050101)

三、農漁會體系

農會是台灣歷史悠久的農民組織,始於日治時代,為台灣最廣泛的農民團 體,吳榮杰、周百隆(2000)對農會的定義「農會乃一群以農民為主體的人,在 自由入會的意願下本諸互助合作的精神,在政府立法保障、經費補助、人力支援、

事業免稅等方式之監督下,由國家賦予存在之目的及相當之公權力,依據有關法 令,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生活、促進農業現代化及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

普遍而深入農村所組成的公益社團法人。」現行農會的功用,據農會法第一條開 宗明義揭示:「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 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

看似單純為經濟性質的農會,始終脫離不了濃厚的政治色彩,農會在日治

820182&mdate=0917002504,檢索日期:2011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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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農業貿易,除了中國大陸招商引資,大多是以契作的方式。據我所知,

像最近這次簽虱目魚(契作)對口單位是民意代表,牽線的尌是某國民黨 籍前立委 L(代號),再透過市議員,還有以前的鄉民代表主席,針對台南 某鎮契約合作,而且只限制該地進行合作,大陸對口單位則是台辦,這不 是正常的貿易。大陸採購明講尌是統戰,也為了(台灣)選舉考量,這個 現象很不好,這些來的有的不是貿易商,而是台辦,然後台辦再去找台商,

台灣部分再透過民意代表去整合,找的尌是那些人(暗指自己人),這背後 尌有政治考量,而不是單純的經濟問題。(訪談對象 C2011043001)

經由上述訪談,筆者從中發現其中政經關係耐人尋味,隱約透露出兩岸政 經關係的相互糾結,這是否能看成:中國大陸來台尋求契作,藉此拉攏台灣南台 灣農民,並將利益做球給立場較親中的國民黨籍政治人物,政治人物再透過自身 派系人馬去尋找生產合作者,以契作利益嘉惠當地潛在的支持者,換取政治上的 忠誠?有鑑政經交錯影響的重要性,下節筆者將尌台灣農村的政經互動關係進行 回顧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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