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迎王祭典的獨立
第三節 迎王祭典獨立的原因與意義
小琉球從清代即與東港地區維持著相當密切的關係,然而兩地在三年一科迎 王祭典的合作關係,卻在日治時代宣告分離。對於該嶼迎王祭典獨立的原因,本 小節除了反省文獻所載之原因與耆老訪談結果外,也將試圖從日治時代庄役場、
各種組合及公學校等機關的運作,切入探討日本殖民統治時期因行政體系的下達 街庄,對該嶼人群聚合與一體感形成的關鍵性影響。
一、文獻所載與東、琉球居民的認知
關於小琉球退出東港溪流域迎王系統的原因,根據文獻所載及筆者於東、琉 兩地的採訪結果,大致有下列幾種說法。
(一)轎班的衝突
據耆老口述,在參與東港溪流域迎王系統期間,小琉球的王爺依照傳統是受 東隆宮邀前往參加迎王,一旦三隆宮王爺未到,則東隆宮的迎王活動就無法展 開。迎王期間,東港必須提供大輦及住宿場所供小琉球王爺與信徒使用。不過,
由於當時小琉球居民大多窮困,東港人也普遍看不起小琉球居民,甚至連提供給 小琉球王爺的大輦都草率處理,甚至以「琉球仔貨,三年來一過」譏笑之,導致 雙方不歡而散,而小琉球居民也因此不再參與東港的迎王活動。29
(二)交通往返不便
有關交通往返不便而導致東、琉迎王活動分離的說法,主要是根據康豹(Paul Katz)在《台灣的王爺信仰》一書中採取劉還月等人的報導,而提出小琉球和南
28 有關戰後小琉球參與迎王轎班大輦數及人數成長情形,詳見本文附錄。
29 根據耆老口述,曾經一科迎王時,小琉球王爺就因為東港提供之大輦過於破舊,而於繞境至 在該科大總理家中庭院時,穿越圍牆,展現神威。見「許奪先生(1919-)口述記錄稿」,筆者訪 問、記錄,2003 年 8 月 1 日。陳憲明,〈屏東縣琉球嶼漁村的王爺祭典〉收入《國立台灣師範大 學地理學系第二屆台灣地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1998 年),頁 3
州是在戰後,因交通往返不便等原因而退出祭典組織的說法。此外,蔡坤峰於《香 火傳奇》中,則提出大正 14 年(1925)乙丑科因受阻於風浪,導致無法參加東 隆宮迎王祭典而退出的說法;30李豐楙則認為是因為地理的區隔所導致;31而伍政 祈則認為是小琉球以「大海鴻溝」為理由而退出。32事實上,南州確實是戰後才 退出東港溪流域系統,但是小琉球則如前所述,早在昭和 6 年(1931)辛未科結 束後,就已脫離東港,並於昭和 9 年(1934)的甲戌科,獨立舉行迎王祭典。至 於獨立的原因,因為交通往返不便而退出的說法似乎也值得商榷。如前所述,東 港與小琉球間,從日治以後,一直有固定船班交通兩地,加上小琉球嶼民於昭和 6 年(1931)已有能力發動機動漁船二十艘前往南鯤鯓進香,所以就三年才舉行 一科的迎王祭典而言,交通往返不便的說法似乎無法成立。
(三)寄附金問題
據宮本延人的寺廟調查資料,在仍屬東港溪流域迎王系統時,小琉球每年均 會以一筆土地的收穫為寄附金,每年寄附五十圓予東隆宮。然而,隨著東港公學 校琉球嶼分教場的成立,這筆金額則在明治 32 年(1899)9 月以後,轉為支持新 成立的公學校。33此外,三尾裕子在〈台灣漢人の宗教祭祀と地域社會〉一文中,
也曾經採訪到昭和 3 年(1928)時東、琉兩地居民,因參加迎王祭典的費用無法 獲得共識,而導致小琉球從東港獨立舉辦迎王的報導。
綜合歸納文獻上所載及東港、小琉球兩地關於日治時代迎王祭典分離的說 法,基本上均可以視為東、琉兩地人民對此一歷史事件的一種合理化解釋。
二、日治時代殖民統治的結果
小琉球的脫離東港迎王祭典,除了和日治時代因漁業的發展,而造成嶼民在 社會與經濟上的結構性轉變有絕對的關聯外,殖民政府透過庄役場、庄協議會、
派出所、各種組合及公學校等機關團體的直接控制,使嶼民逐漸形塑出整體意識 亦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之一。也就是說,居住在同一地域的居民,對其居住區域得 以凝聚空間或地緣意識,而進一步產生地域認同,如施添福以嘉義民雄地方為 例,提出「地域社會」的概念即是。
據施添福的定義,所謂「地域社會」,乃是「以一定空間範圍為基礎,建立 和維繫人群關係的社會」。有別於傳統以血緣化、原鄉化的地域化構成原理,施 氏所提之「地域社會」概念,基本上可視為台灣割日後,受到日本殖民政府以現
30 蔡坤峰,《香火傳奇》(著者自費出版,2003 年),頁 15。
31 李豐楙,〈迎王與送王:頭人與社民的儀式表演—以屏東東港、台南西港為主的考察〉《民俗 曲藝》129(2001.1),頁 18。
32 伍政祈,《價值間的透視—以東港迎神活動與五營景觀為例》(台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地理 研究所碩士論文,1994 年),頁 48。
33 根據明治 31 年(1898)9 月 1 日實施的「台灣公學校令」第一條規定:「設立公學校,不論一 街庄社,惟限能維籌經費之處,各該知事廳長方可准立。」使得小琉球嶼民必須自行籌措支持 公學校的所需經費。見宮本延人,《日本統治時代台湾における寺廟整理問題》(奈良:天理教 道友社,1988 年),頁 268。《台灣日日新報》90(1898.8.19),5 版。
代化國家之概念的統治下,藉由所謂「街庄轄區」、「警察官空間」及「部落民空
提出社會發展的三部曲,即透過由血緣關係整合的部落社會(Tribal Society),進入到以地緣關係 整合為主的俗民社會(Folk Society),再發展為以功能或社會需要整合為主的國民社會(National Society);溫振華則日治時代的東勢地區為例,延伸陳紹馨「社會發展三部曲」的概念,嘗試檢
並於小琉球設置「小琉球島總理」,由蔡錦擔任總理。36到了明治 32 年(1899),
始設置街庄社長以隸於各辨務署,然其職務卻主要是負責傳達法令與徵稅通知,
37最初由蔡錦擔任,並由林玉書繼任之(歷任庄長整理如表 4-6 所示)。大正 9 年
(1920),琉球庄役場正式設立,由於庄役場的相關業務是以庄為單位,並在街 庄總代的協助下所展開,也代表小琉球嶼民街庄人格的形成,從此「琉球庄民」
也正式成為嶼民新的身分象徵。
表 4-6 日治時代小琉球歷任區庄長一覽表
年代 職稱 姓名
蔡錦 明治 32—43 年
(1892-1910) 庄長
林玉書 明治 43 年—大正 9 年 蔡鵠
(1910-1920) 區長 大正 9—13 年
(1920-1924)
林玉書
大正 13 年—昭和 10 年
(1924-1935) 宇田薰
昭和 10 年—昭和 16 年
(1935-1941) 儀間正良
昭和 16—19 年
(1941-1944)
庄長
宇田薰 資料來源:1、琉球庄役場,《琉球庄管內狀況一覽(昭和 2 年-14 年版)》。
2、大久保源吾,《台灣街庄區職員錄》(台北:全島街庄區職員錄發行所,1932 年),
頁 171-172。
3、〈高雄州下街庄長改任〉,《台南新報》12484(1936.10.2)。
4、《高雄州下官民職員錄》(1940 年),頁 150-156。
5、高雄州食堂團の小琉球嶼視察行(中)〉,《台灣日報》13894(1940.8.22),3 版。
6、〈坂口知事一行東港郡琉球庄初巡視〉,《台灣日報》15040(1943 年 10 月 20 日),
一版。
36 根據明治 31 年(1898)3 月 23 日的東港辨務屬告示第一號,當時東港辨務署共設置總理 13 名,分別是東港總理許憨常、塭仔總理陳佑、羌園總理陳道南、竹仔腳總理阮達夫、打鐵總理 黃日增、林邊總理黃國良、七塊厝總理蔡清道、磚仔口總理林三、昌隆總理戴旺春、茄苳腳總 理楊正邦及小琉球島總理蔡錦。見〈東港辨務署明治卅一年三月份事務報告〉,《台灣總督府公 文類纂》9839:30(1898 年 7 月 19 日)。
37 〈街庄社條例〉,《台灣日日新報》737(1900.10.12),2 版。
13 年(1924),開始擔任琉球庄庄長,前後長達 19 年(1924-1938、1941-1944)。大正 14 年(1925),
宇田被推選為琉球庄漁業組合長,在職八年間,不僅在任內完成了琉球燈塔的設置,對於琉球
長指揮,並協助處理庄內事務。44而作為庄長諮詢機構的庄協議會,則設有協議 會員六人,基本上是由州知事就庄內具有學識與名望者舉任之,任期二年。45所 以,無論庄役場或庄協議會,所受到殖民政府的控制仍大,然由於庄役場或庄協 議會,的確提供了庄民處理公共事務的場域,對於庄民的一體意識可說具有直接 形塑的功能。
2、 各種組合
日治時代小琉球的各種組合,主要有漁業組合、畜產組合及信用組合。這些 組合大致上均由庄長兼任組合長,而監事、常務理事亦由東港郡守所指名擔任,
46其他如理、監事的選舉及卸任亦須獲州知事或廳長的認可,州知事或廳長亦得 以在理、監事任期內解除其職務,可以說受到殖民政府相當程度的支配。有關日 治時代小琉球的各種產業組合之組織及運作,分述如下。
(1)漁業組合
琉球庄漁業組合成立於大正 14 年(1925),組合內部組織以第一回組合職員 為例,主要分為 1)組合長、2)理事、3)監事及 4)區總代(共分為四區,其 中白沙尾區三名,其餘三區每區二名,共九名),其中除了組合長為庄長兼任外,
其餘各職概由小琉球人擔任。由於漁業組合的前身—「東港漁業會社琉球嶼支社」
原本是屬於東港的附屬單位,而琉球漁業組合的成立,可以說代表該嶼漁業團體 的獨立。加上大正 14 年(1925)正好也是白沙尾三隆宮動工之際,所以漁業組 合獨立的意義,不僅是漁業組織的分離,更是支持三隆宮在昭和 9 年(1934)後,
迎王活動自東港溪流域迎王系統獨立的重要關鍵。47
(2)畜產組合
畜產組合成立於昭和 3 年(1928),組合內部組織分為 1)職員:組合長、副 組合長、2)顧問、3)評議員及 4)理事。其中除了組合長與顧問概由日人擔任 外,其餘各職均由小琉球人擔當。
(3)信用組合
如前所述,信用組合成立於昭和 8 年(1933),組合內部組織分為 1)組合長、
2)理事、3)監事、4)書記及 5)雇員。48其中除了組合長與一席理事由日人擔 任外,其餘各職均由小琉球人擔當。
表 4-7 小琉球各種組合歷任組合長
44 溫振華,〈日本殖民統治下台灣鄉村社會的變遷—以東勢地區為例〉收入《日據時期台灣史國
44 溫振華,〈日本殖民統治下台灣鄉村社會的變遷—以東勢地區為例〉收入《日據時期台灣史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