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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通譯人力妥善運用,國內民間司法改革會與婦女新知基金會、新事社會服務 中心、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台灣國際勞工會人權促進會、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 室共同推動司法通譯制度改革,訴求重點包括請法院增加通譯之語系;針對每年涉及 台語、客語,尤其原住民語及外國語等其他語言,需要通譯之案件量和使用通譯狀況

(包含外聘通譯)做調查統計;實施通譯人才之培訓;成立外部獨立的通譯協會(財 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民 95)。

因通譯人才運用,涉及通譯服務提供之順暢性,本節試從通譯人力需求及管理使 用面向,探討通譯人才運用情形。

一、通譯人才需求分析

日本近年因涉外刑事案件遽增,使用通譯情形非常普遍。根據日本最高法院統計,

西元 1985 年日本刑事庭一審使用通譯員次數計 328 人次,迄 2002 年增至 9,130 人次,

使用語言 35 種,其中華語高居第 1 位(37.9%),其次韓語(13.1%),依序是菲律賓語

(7.8%)、西班牙(6.3%)、泰語(6.1%)、葡萄牙語(5.4%)、伊朗等波斯語(5.1%)、

越南語(3.3%)、英語(3.1%)和其它(26 種語言,占 11.9%)。另外,日本警察廳為 維護稀少語言通譯人員,做法係與民間通譯員保持良好合作關係,並克服夜間及假日 之委託問題(闕文山,民 94)。

劉敏華、駱香潔(民 94)指出,我國過去這十年來外來移民人口逐漸快速增加,對 於外語的需求以東南亞國家的語言為主,與我們推展國際化的重點語言(英、日語等 不同)。闕文山(民 94)亦表示,我國大學語言教育一向偏重歐美先進國家和日韓語文,

忽視鄰近東南亞國家語言,除了政治大學有西南亞的土耳其語和阿拉伯語外,其他語 言付之闕如。但因臺灣有不少東南亞地區華僑,如在外勞仲介公司或勞委會外勞諮詢 中心擔任翻譯的工作人員,許多都是在臺灣有求學經驗的華僑子弟,通曉中文與東南 亞語言,可以擔任通譯人員。

國內相關單位通譯人才建置情形,如司法院分別於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分別建置通譯名冊,語言別包括手語、客語、阿美語、排灣語、布農語、魯凱語、日 語、英語、廣東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及柬埔寨語等 15 種語種,人數計 102 人

http://www.judicial.gov.tw//Interpreter/Interpreter01.asp)。另外,法務部亦

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等分別建置通譯名冊,語言別包括英語、西班牙 語、日語、泰語、越南語、柬埔寨語、印尼語、手語、客家語、泰雅語、布農語、阿 美族語、雲南語、馬來西亞語、印尼語、廣東語、義大利語、土耳其語、阿拉伯語、

菲律賓語、德語、上海話、卑南族南王語及排灣語等 24 種語種,人數計 149 人

(http://www.moj.gov.tw/lp.asp?ctNode=25750&CtUnit=8026&Base=7&mp=001)。 另外,國立編譯館亦建立翻譯人才資料查詢,語言別包括英、法語、西班牙語及 希伯來語等語種,通譯人才具筆譯或口譯能力,人數計 53 人,通譯專長包括不同領域,

通譯費用依個人所提收費標準支付

(http://translation.nict.gov.tw/search_translate.php?search_field=&search _word=&oage=6)。

目前本資料庫已建置 515 名通譯人才,其中以女性為主,占 94.57%,男性占 5.52%;教育程度前三名依序為高中(41%)、國中(23.29%)及大學(含專科)21%。有關通 譯語言專長人次(總人次 599),依序包括越南語(49.92%)、印尼語(18.03%)、英語

(14.7%)、泰語(5.51%)、柬埔寨語(3.01%)、廣東語(2.84%)、菲律賓語(2.01%)、

日語(1.01%)、緬甸語(1.01%)、馬來西亞語(0.84%)、法語(0.34%)、阿拉伯語(0.17%)、 寮國語(0.17%)及德語(0.17)等。本資料庫提供通譯人才服務領域依序包括衛生醫 療、綜合社會福利、關懷訪視、移民輔導、陪同偵訊、家庭暴力防治、就業輔導、陪 同出庭、警政服務及性侵害防治等 10 種領域。

本資料庫建置至 99 年 2 月底止,各使用單位查詢使用本資料庫通譯語言專長計 168 人次,最多為越南(44.06%),依序印尼(23.22%)、英語(10.12%)、柬埔寨(9.53%)、 泰語(5.36%)、日語及緬甸語(分別 2.38%)。王永慈與彭淑華(民 94)調查各縣市政 府於經濟安全、生活適應輔導、醫療優生保健、保障就業權益、提昇教育文化、協助 子女教養、人身安全及外籍配偶服務等面向,有關通譯人才運用情形,發現政府部門 通譯人才普遍缺乏,只有在人身安全保護方面有超過 70%的縣市有通譯人才(包含越 語、印尼語、英語、泰語、柬埔寨語)(如表 2-3-1)。另在 73 個民間機構中,有 22 個機構(30.1%)運用通譯人才,語言別包括越語(26%)、印尼語(20.5%)、英語(16.4%)

為最多;未來也是需要再加強,並注意不同語言人才的培育。

依前述資料發現查詢使用本資料庫語言專長前三名為越南語、印尼語及英語,和 王永慈與彭淑華(民 94)研究發現民間團體運用最多之通譯語言相同。就本資料庫之通 譯語種以越南語為最多,惟其教育程度分別以高中及國中程度居多,為提升通譯人才 服務品質,實有必要加強培訓東南亞語系專業人才。目前國立暨南大學東南亞研究所 已開設印尼語課程、國立政治大學外文中心及國立高雄大學東亞語文學系已開設越南 語課程(http://ucourse.tvc.ntnu.edu.tw/NEWWEB/index.html)。教育部中等教育司

表 2-3-1 各類服務有關通譯人才執行現況一覽表

於 72 年將第二外國語納入高級中學的選修程,開始僅於少數高中以實驗性質試辦。歷 年來至 98 學年度,已開設之語種包括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韓語、俄語及拉 丁文等,供學生選讀

(http://www.edu.tw/high-school/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8426)。

依教育部統計 98 學年度外籍配偶子女就讀國中小人數總計 155,144 人,按國籍別 依序分別為:中國大陸(56,087 人,占 36.15%)、越南(48,973 人,占 31.57%)、印尼 (27,678 人,占 17.84%)、菲律賓(4,229 人,占 2.73%)、泰國(4,229 人,占 2.73%)、

柬埔寨(3,256 人,占 2.10%)、緬甸(2,469 人,占 1.59%)、馬來西亞(1,787 人,占 1.15%)、日本(1,064 人,占 0.69%)、美國(685 人,占 0.44)、南韓(652 人,占 0.42%)、

新加坡(188 人,占 0.12%)、加拿大(157 人,占 0.10%)及其他(2,217 人,占

1.43%)(http://edu.tw/files/site_contnet/b0013/fomas.xls)。依該統計顯示,除 大陸籍外,東南亞國籍學生次之,為提升東南亞語種之通譯專業人才,及讓新移民子 女有機會更熟悉自己的母語,或許未來可於高中階段開設東南亞語系課程,供學生選 讀。

另魯永強(民 95)研究指出,雖司法院建置使用通譯人員,惟缺乏每年使用案件 類型之語種統計、通譯人才尚短缺那些語種及那些法院需要通譯人員。

綜上,雖在通譯人才供給面,司法院、法務部、國立編譯館及移民署已陸續建置 通譯名冊,然於需求使用面向,相關研究顯示通譯人力及通譯語種仍有不足的情形,

需強化那些通譯人力語種之廣度,是研究問題之一。

二、通譯人力使用管理面向分析

有關通譯人力使用管理面向,涉及通譯人才、通譯使用單位及通譯培訓單位(即 通譯聯繫窗口)三面向之互動,通譯使用單位有通譯服務需求時,如何與通譯培訓單 位聯繫互動、回應通譯人才服務情形及提供通譯友善服務環境等;通譯培訓單位應如 何管理通譯人力;在通譯服務過程中通譯人力的基本權益應包括那些,為本節探討內 容。

陳允萍(民 98)指出,通譯制度泛指通譯使用機構及通譯人間的互動關係,再細 分應包括訓練派遣機構、使用單位及通譯人才間之互動,各項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通譯培訓單位應注意事項

1.提升通譯人員各項專業知識養成訓練。

2.通譯人員基本背景的資料庫建立與維護。

3.通譯人員行為的管理:通譯人員在通譯過程中,有不當的行為,應做出適切 處置,如考核、督導、輔導及淘汰等做為。

4.危機處理:如使用單位對通譯人員不當行為,通譯培訓單位可以電話向使用 單位反應,或事後以行文向使用單位之上級反應。另通譯人員在通譯時自身 不當行為,經使用單位反應,應立即查明後,做適切反應,以維持通譯服務 品質。

(二)使用通譯單位應注意事項 1.編列適當預算。

2.盡量縮短通譯過程,如事先研究案情,與通譯人員做事前的溝通及準備電腦、

錄音或錄影,可以縮短偵訊時間。

3.對通譯人員姓名保密。

4.尊重通譯人員。

5.注意通譯過程雙方的互動、過濾通譯人員是否適任。

6.購置完善的設備。

7.準備多國語言法律文件。

8.少用專業術語問問題。

(三)通譯者的基本權益

1.事先瞭解案情相關資訊:如案件類型、通譯對象本國居住地、姓名、年齡、

基本資料、案情內容、釐清利益迴避狀況。

2.要求合理報酬。

3.尚未正式通譯前,要求先與被通譯人員做與案情有關的溝通。

4.邀請通譯單位、承辦人對通譯人的姓名、連絡方式保密。

5.在案情進行中,若有其他可能的危害發生,可要求立即排除。

6.要求通譯全程錄音/影。

7.通譯完畢要請筆錄製作人逐字朗讀。

8.對不合理的要求可以拒絕並立即反應派遣單位處理。

國內有關通譯人力管理運用方式,依前述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建置之通譯名冊,係 直接公告於網站,如需通譯服務,係透過其業務承辦人聯繫通譯人員,再提供通譯服 務。國立編譯館所建置之資料庫,係將所有通譯人員通譯資訊登載於網站供各界查詢,

如查詢所需通譯人員,可逕與通譯人員聯繫。而本資料庫之通譯人才,係整合於外籍 配偶資料庫,各申請使用單位,需先申請自然人憑證後,填寫申請表向移民署提出申 請後,再依其不同情形,開放使用權限。

前述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推動司法通譯制度改革之訴求之一,係成立獨 立的通譯協會。汝明麗(民 98)指出,通譯專業協會的成立主要是為了達成對業界內、

外掌控。對內而言,強而有力的專業協會企圖控制專業知識的界定與訓練,控制市場 進入,同時制定職業倫理守則來規範其成員;對業界以外之掌控,是透過界定客戶需 求、規定標準化工作條件及與客戶的直接接觸,專業協會可以對市場發揮相當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