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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通譯服務可協助解決新移民語言溝通障礙,惟通譯人才未能經適當通譯培 訓,精確翻譯相關文字,亦可能形成另一層面的問題。王玉媚(民 96)彙整相關研究 報告指出,臨床上透過專業通譯人員協助,確實能增進醫護人員與外籍患者的溝通,

減少因文化差異所造成的誤解,患者亦能得到醫療相關訊息及獲得資源、感受較多正 向的就醫經驗,並增加醫療照護品質減少醫療支持的成本效益。此外,專業的通譯員 有較佳時間效益,其熟知醫學相關知識與名詞,懂得尊重及保護患者的隱私,且主動 敏覺於病患的需求,瞭解其所關注的事情,可化解患者與醫療人員間的誤解,避免不 必要的錯誤發生。惟不適任或未接受完整訓練的通譯員與不良的通譯品質,會有較高 比率傳達錯誤的訊息,導致患者未獲得必要的指導,對診療及治療的了解有限。為確 保通譯人才的通譯品質並降低通譯錯誤率,避免影響醫療成效,政策制定者需加以探 討何種訓練模式或課程能有效的提升通譯員的通譯品質與能力。

本節試從通譯人才的角度,探討通譯過程常見之錯誤、通譯專業訓練、通譯專業 倫理、通譯能力認定及通譯費用等,探討通譯專業。

一、通譯常見錯誤

由於東西方在思維上和文化上存著巨大的差異,其語言文字的表達形態和邏輯思 維也呈現出截然不同的差別。中譯英錯譯的成因有多種,有語言方面的,有文化方面 的,有社會方面的,還有職業道德(professional ethic)方面等等(何方明,民 96)。

鄭家捷與戴羽君(民 95b)指出在法庭常見的通譯錯誤,有可能影響審判。對新手而言,

常見的錯誤包括翻譯技巧與經驗不足;而對老手而言,疲累為造成錯誤的主要原因;

此外,面對沒見過或不熟悉的領域常因理解能力不夠的因素,也會造成錯誤。另並舉 出美國亞利桑那大學法庭通譯研究會(University of Arizona Summer Institute for Court Interpretation)歸納通譯常犯的 7 大錯誤,包括下列各項類別:

(一)逐字翻譯

此錯誤主因和語言熟練度有關。口譯語只專注每一個字,卻不是句子的意義, 故 常導致荒謬的結論。

(二)語言能力不足

因為缺乏語言或認知關聯連能力,所以在翻譯目標語時產生混淆,而無法選擇 正確的字句。如文法錯誤包括時態、語氣及單複數等;詞彙錯誤包括忽略字和 字間的細微差別,而選擇一個廣泛涵意的字代替。

(三)語域錯誤

語域和語言的程度有關。語域包含法律、文化、禮儀以及蓄意的進攻勢態。口

譯員需釐清字的意義。所以口譯員不僅須為雙語人才,也必須是跨文化人才。

(四)失真

誤譯會造成原來的意義失真。可能是因為不足的語言能力、記憶力和翻譯技巧。

常因為原文過長發生,但也可能因為即使句子短,卻包含技術性、複雜語句、

不曾見過的資料和不連貫的概念而發生。

(五)省略

能力不足的口譯員最常使用的策略,以幫助自己略過技術詞彙、分歧概念以及 過多的資訊。無法快速接受資訊並保持夠長記憶的口譯員,則傾向會使用省略 或創造同義字代替。

(六)增加資訊

在譯文上加添多餘的訊息,口譯員責任為忠實的傳遞意義。修飾涵意或細節都 不是口譯員的工作。口譯員應該謹慎的選擇適當的詞彙,保存對話中的所有特 色,並依最適當方式轉換。

(七)程序和風紀

在口譯時,辯護人有時會導致口譯的錯誤。例如律師想以複雜的問題使證人或 被告陷入陷阱,律師應以名字而盡量不使用代名詞為稱呼,有助於口譯員釐清 困擾。此外,口譯員應謹記自己僅在口譯上提供專業服務,而不是其他領域,

所以並不適當對客戶給予任何法律諮詢。風紀為法庭傳譯員最應銘記在心的最 重要道德因素。

為確保通譯服務的正確性,闕文山(民 94)指出美國設立檢驗通譯員制度(check interpreter),允許辯護人選任通譯員檢驗法庭通譯員所做的通譯是否正確。檢驗通 譯員在法庭上可當場指出法庭通譯員的錯譯,由辯護人要求訂正。何方明(民 96)指 出,要減少錯譯情形,除於翻譯專業課程的教學加強翻譯技巧的教學外,還需要加強 跨文化溝通技巧的教育及跨文化溝通理論課程,更應當在翻譯課程上通過分析具體的 翻譯實例,來啟發東西方思維的種種差異及文化溝通上存在的種種問題,從而提高跨 文化溝通技巧。另外,實行翻譯人才評鑑制度與翻譯人才證照制度,對於提昇專業翻 譯品質,具有深遠意義。

二、通譯專業訓練

為使通譯人才能順利進行通譯服務,通常於通譯服務前應接受相關通譯專業訓 練,如法庭通譯及衛生醫療服務領域,通譯人才需接受相關通譯專業培訓,方能投入 通譯行列。

以日本為例,因漸認識到涉外案件當事人之人權保障與通譯問題有密切關係,不 斷就司法體系進行多項改革,其中之一就是提升通譯能力。如警察廳於西元 1996 年開 始為民間通譯員舉辦刑事犯罪偵查程序與相關用語之解說講習,提供通譯手冊並提高

通譯酬勞,辦理保險。另外,最高法院為了提升通譯能力,自西元 1995 年起由各地高 院主辦『法庭通譯講習會』,西元 2000 年起由地方法院舉辦『法庭通譯研修會』。前者 依語言不同分別開課,主要針對尚無實際經驗的候補通譯員和出庭機會較少的稀少語 言通譯員,說明刑事案件審判程序、法院用詞、通譯員注意事項,安排現任通譯員傳 授經驗。後者則不分語言統一授課,以現任通譯員為對象,除了法律用語、毒品藥物 和醫學等相關用語的解說外,多講授一些如被告否認犯案或數人共犯等較複雜案件的 特有程序與特殊用語,或安排一些法官和資深通譯員出席與學員進行面對面的意見交 流,以實際例子討論通譯人員應具備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範等(闕文山,民 94)。 日本亦鼓勵學術單位於大學研究所在口譯課程中安排司法課程,其中較知名的是 大阪外國語大學語言社會研究所。該所於西元 1997 年度開設『司法通譯筆譯論』科目,

更於西元 2003 年擴充課程內容並改名為『司法通譯筆譯實務論』(闕文山,民 94)。 國內為提升通譯人能力,司法領域之通譯人員,司法院及法務部陸續訂定通譯人 員相關培訓規定,如「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

(民 953),第五點規定,法院應對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法律教育講習,培訓課程內容 包括法院業務簡介(2 小時)、法律常識(6 小時)、各類審理程序或相關程序概要(12 小時)及傳譯之倫理責任(2 小時);另法院對於特約通譯每二年至少辦理在職教育訓 練一次。法務部於(民 98)擬訂「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 旅費報酬支給要點」,第 5 點規定,檢察署應對特約通譯備選人辦理講習,課程包括檢 察業務簡介(1 小時)、法律常識及偵查程序概要(2 小時)、傳譯之倫理責任(1 小時)。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外籍配照顧輔導基金生育保健通譯員補助作業說明(民 95),規定通譯員所接受基礎課程,至少 12 小時以上,外籍配偶成人識字班或生活適 應輔導班或其他單位辦理經認證之相關教育課程;專業訓練課程,至少 20 小時以上,

包含「外籍配偶通譯員培訓教材」、「實習及衛生所門診作業說明」、「協助家訪技巧」、

「通譯員作業規範」等;另專業訓練課程需接受各單元學後測驗,成績須達 80 分以上 才算通過訓練。另外,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訂定「建立新移民衛生醫療外語通譯人力庫」

計畫,通譯人員於投入服務前應進行 24 小時之服務倫理、翻譯服務技巧、優生保健、

孕期保健、嬰幼兒保健、相關社會福利資源及實地見習等職前與在職專業培訓課程(臺 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管理處,民 95)。

移民署於建置本資料庫後,為提升移民輔導領域之通譯人才,擴大通譯語種之廣 度,於 99 年於全國辦理 11 場次之移民輔導通譯人才培訓計畫,培訓語種包括越語、

印尼語、泰國語、柬埔寨語、英語及俄語等 6 種語言,培訓課程內容包括外籍人士停

(居)留相關規定(3 小時)、外籍人士違反停(居)留相關規定(3 小時)、人口販運 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規定(3 小時)、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3

3 95 年 4 月 21 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 0950009523 號令訂定發布。

小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規定(3 小時)、通譯服務專業倫理及通譯服務實 務經驗(3 小時),參訓者需通過筆試及口試,方得取得結業證書。

目前國內於提升通譯人才專業能力,已關注通譯人員於從事通譯服務前應接受相 關專業訓練課程及通過測驗,惟實際於使用通譯服務,通譯人才應持續接受相關在職 訓練及進階訓練,方得維護通譯服務品質。因本資料庫建置係來自各不同服務領域,

且又有不同之使用需求單位,需進一步瞭解各單位認為通譯人才專業訓練之看法,是 否需持續接受教育訓練或進階培訓。

三、通譯專業倫理

為使通譯人才於衛生醫療領域服務永續經營,王玉媚(民 96)引用 Baker(1998)

通譯人員需要的專業管理及設置通譯服務的規範原則,包括以下建議:建立並說明通 譯員角色功能、通譯人員需正確的傳遞醫療訊息、管理溝通品質、保持與患者及醫護

通譯人員需要的專業管理及設置通譯服務的規範原則,包括以下建議:建立並說明通 譯員角色功能、通譯人員需正確的傳遞醫療訊息、管理溝通品質、保持與患者及醫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