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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連鎖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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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研究以連鎖通路的門市經營經效指標為探討主題,本章第一節首先討論連 鎖店經營管理相關文獻回顧與探討,整理國內外機構協會及學者對於連鎖店之相 關定義,第二節則探究經營績效管理相關文獻。

第一節 連鎖通路

美國是全球加盟連鎖經營的發源地,美國政府和企業界共同開創出授權加盟 這種商業經營模,由企業總部提供經營知識、商標使用權及經營指導,加盟主則 付出技術報酬金,政府提供創業融資,以推動連鎖加盟快速蓬勃成長。1960 年 美國連鎖加盟協會(簡稱 IFA)成立,這也是連鎖加盟業的萌芽期。美國連鎖加 盟業如今已是零售服務業的主力,連鎖通路或稱連鎖店也已經成為世界零售商店 經營型態的主流,而主要的商業模式是買賣商品。

綜觀目前台灣市場,連鎖店經營的模式已經深耕在各種產業中,不論是餐飲、

運動用品、電腦用品、飲品、民生用品…等,皆許多成功的企業可供參考,當然 同時也有經營失敗的案例。許多品牌或是產品通路為了能增加銷售機會及統一採 購、降低成本,達到競爭的目的,同時提供顧客相同服務與產品,大多以連鎖體 系的型態呈現於市場。2012 台灣連鎖店年鑑普查資料,2011 年台灣連鎖總部共 1,759 家,總店數達 89,654 店。其中,直營店有 34,255 店、加盟店有 55,399 店,

較 2010 年 1,724 家成長 35 家(成長率 2.0%)。其中,直營店增加 8.0%、加盟店 成長-3.5%。

國際特許加盟連鎖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 IFA)對於連鎖 體系的定義為:「擁有 11 家以上的家數,總部與加盟店二者間持續的持續的契 約關係,依據契約,總部必頇提供一項特有的商業授權,加上人員培訓、組織架 構、經營管理與商品供銷,而加盟店則必需支付相對之報酬。」

日本特許加盟連鎖協會(Japan Franchise Association, JFA) 對於連鎖體系的 定義為:「擁有 10 家以上的家數,總公司和加盟者締結契約,將自己的店號、

商標、以及其他足以象徵營業的事務與經營知識一同受與對方,使其在同一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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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象下販售其商品。」

中華民國連鎖店發展協會(Taiwan Chain Stores and Franchise Association, TCFA)對於連鎖體系的定義為:「加盟經營關係,係指事業透過契約的方式,將 商標或是經營技術等授權他事業使用,並協助或指導他事業之經營,而他是業對 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連鎖店家數需達 7 家或 7 家以上才符合。」

表 2-1 整理連鎖體系的商店限制家數如下:

表 2-1 各協會之連鎖體系商店家數限制表

國內外協會 家數限制

國際特許加盟連鎖協會

(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 IFA)

11 家以上

日本特許加盟連鎖協會

(Japan Franchise Association, JFA)

10 家以上

中華民國連鎖店發展協會

(Taiwan Chain Stores and Franchise Association, TCFA)

7 家以上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Carman and Kenneth (1973) 提出連鎖店係指兩家或以上營業性質相同的 門市,用同樣招牌、店名及裝潢陳列,並有一中心單位統一指揮其行動,如統一 廣告、統一進貨。連鎖店不論以任何型態出現,都必頇具備形式面及實質面之條 件;形式面之條件即為至少有兩家以上之店面,實質面之條件即為能夠發揮連鎖 店本部之功能,其必頇具有統一採購、倉儲、廣告功能,且對各分店在產品組合、

價格訂定、商品陳列及促銷活動上予以指導,並制定經營策略以採取一致性的活 動。

Schewe and Smith (1983) 連鎖體系為兩家或兩家以上之營運單位所組成,

屬於同一所擁有之零售機構;各單位在營運上具有相同或相似商品、服務、類似 的設計與裝潢,及統一採購。相同的,Kotler (1991) 也提出連鎖體系係指,

擁有或控制兩家或更多零售據點的零售店,且這些店中銷售同樣的產品線,統一 採購和銷售,並在店面裝潢布置方面塑造一致的特色。另外 Manson,Mayyer and

(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 CIS)一致」連鎖的經營理念一致,加上外表的包裝,

如招 牌、裝潢、購物袋、名片等識別物一致化,口號一致化、儀式一致化,裡

Manson,Mayyer and Ezell 1991 1.一個以上的銷售據點銷售類似商品

2.類似的建築風格

McCammon(1970)提出垂直行銷系統(Vertical System),藉由整合生產者 與中間商的方式,彼此互相擁有對方的經營權或是股權或是特殊授權,消除衝突 Gedajlovic 1991)。

部分自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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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營連鎖(regular chain,RC)

由總部出資設立所有銷售點,決策權、經營權、管理權均為總公司所有,並 承擔一切盈虧,供貨來源均由總公司決定,各分店的產品組合相同或類似。由於 直營連鎖都是由公司直接投資,股權完全控制,所有決策可以執行得最徹底,標 準化的程度最高,採取整體策略拓店與一致行銷策略,對於消費者可以加深品牌 印象,有效開店提高市占率後,可獲得規模經濟利益。但總部所需的資金相當龐 大、相對風險較高。例如:燦坤 3C 通路。

二、自願加盟(voluntary chain,VC)

既有存在的商店,因連鎖總部提供加盟主專業化的經營協助、及 CIS(企業 識別系統)之使用,為求良好形象商標及低進貨成本加入連鎖系統,由加盟主支 付加盟權利金給連鎖總部,加盟主並承諾向總部採購一定比率之商品,共同建立 形象一致的商品。此一加盟形式,加盟主擁有完全的經營權與自主權,連鎖總部 對加盟主的控制不易。目前坊間所見到的連鎖店大多是屬於這種類型,如休閒小 站、皇冠租書城等。

三、特許加盟(franchise chain,FC)

總部與加盟主間透過明確契約規範,由加盟主出資成立,總部提供包含商標、

商品、經營技術以及象徵總部之整體設計。加盟店所有權與經營權獨立,但必頇 支付總部加盟金、權利金、保證金、開辦費用和簽約金等。總部頇在契約期限內 給予加盟主持續的指導與協助,而加盟主也有義務遵守總部的規定與限制。目前 台灣較大咖啡連鎖業者大多採用此種加盟方式,如丹堤咖啡、羅多倫咖啡館等。

四、合作加盟(cooperate chain)

由零售商自動發貣、共同採購,以爭取優惠的進貨價格與降低成本,加盟的 原因大部分是增加對抗大型連鎖店的競爭力。。零售商以股東身分參與決策,這 類型的總公司主要是以合作降低成本用途,總部與各加盟店之間以契約來明定權 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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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任加盟

連鎖總部請有意願經營者代為經營,。總部提供舊的直營店或新店面給加盟 者,加盟主繳交加盟金和保證金給總部,利潤亦頇按議定比例繳交總部。加盟主 負責員工招聘、門市管理及部分管銷費用,這樣的型態主要是解決加盟者資金不 足的問題;另外,也是企業鼓勵員工內部創業的模式之一,委託加盟是目前便利 商店連續體系的趨勢,以 7-11 為例,在 1995 年 4 月達成 1000 家中,委託加盟 店有 344 家,佔 35%強預計「委託加盟」店數在 1995 年底達到 2248 家。加盟 店數達到 1725 家,佔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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