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運動公園使用滿意度之相關研究
台東縣東海運動公園的現況,以下分別說明。
第一節 運動公園的概念與發展
依據教育部民國 78 年 5 月公佈「運動公園規劃報告」及民國 82 年 12 月公佈「運動公園規劃準則」中所述,運動公園係指以綠地或 數目為公園建設之主題並包括運動休嫌及遊憩等設施,而兼具一般公 園之直接功能與效益,以提供一般民眾平日或假日之運動及休閒活動 使用為目的。另有學者陳邁(1992)所述體育公園概念與目標:體育 公園應包括主要參與體育及被動、觀賞休閒活動所需空間。前者如室 內、外球場、田徑場、游泳池等。後者如綠地公園、觀賞看台、露天 劇場等。而陳邁認為運動設施應有下列的特性:
(一)因應基本活動需求,空間屬於娛樂性質。
(二)因舉辦活動,提升為符合區域或地方比賽標準。
(三)國際比賽設施之標準。
(四)公共投資之設施須符合運動員需要。
(五)私人投資之顧客,其需求與運動員需求同等重要,並與娛樂 休閒設施相結合(陳邁,1992)。
劉田修、徐元民(1993)提出歐洲對運動公園的定義為:休閒運 動公園為面積 30 公頃以上,位於大城市區域或近郊,以及小城鎮附 近,提供鄰近城市居民日常休憩或週末假日休閒度假之活動場所。教 育部(1991)運動公園的分類依地區特性與功能區分為三類;
(一)市區內:面積達 3 公頃以上,應具運動、展示表演、休憩等 功能。
(二)郊區邊緣地區:面積達 5 公頃以上,應具運動、休憩等活動 功能。
(三)郊區或山坡地:面積達 10 公頃以上,應配合地形、規劃休閒 遊憩、野外活動之功能,提供民眾假日旅遊與接觸自然之機 會。
台灣的運動公園發展最早可以追朔到日據時期。1930 年末,陸續 增建公園,公園設施以運動設施為主:運動場、網球場、跑馬場、相 撲場(侯錦雄,2000)。主要都隨著殖民國之習慣而設立。台灣光復 後,政府將施政的重心放在經濟面的提升,對於(運動)公園的設立 並不關心。直至 1989 年台北市第七號公園興建型態確定,國內民眾 興起運動的風潮,1996 年國內第一座運動公園—羅東運動公園的正 式啟用後,國內才開始有確切的運動公園(郭滿洲,2002)。在此之 前,許多公園內雖有運動設施,卻因為管理單位的權責問題,造成名 稱的紊亂。而在羅東運動公園的啟用以後,各地方政府紛紛興建運動 公園,以滿足各地方民眾的需要。運動公園源自一般公園無法滿足民 眾的運動需求,而公園又來自中世紀歐洲的貴族庭園,發展過程如下:
一、公園的起源與發展
「公園」是政府為促進都市美觀、國民健康、避難及防災等功能 而規劃開闢的綠地。廣義的公園綠地層級依其規模、屬性之不同可分 為自然公園綠地、區域公園綠地及都市公園綠地,並依其功能又劃分 為若干種專用綠地(郭瓊瑩,2002);鄭明仁(1987)對都市公園所 下的的定義:
(一)公園乃供人們遊憩之用,其目的在於調劑我們日常生活的例
行活動,以恢復我們身心疲勞(本篇研究者認為應是消除身 心之疲勞)。
(二)公園為公眾所擁有,為共眾所享用,但亦有私人擁有而開放 供大眾使用,如大部分的私人遊樂場所等。
(三)公園是一塊具有鄉下氣息而無都市高聳密集之建築物,需要 花草、樹木、休息或遊戲之設備,或具有特殊自然景觀。
內政部營建署依其規模及服務範圍將公園畫分為都會公園、中心 公園、社區公園與特殊公園(內政部營建署,1997)。然無論是何種 類型的公園,皆具有減低都市擁擠、美化環境、改善地區微氣候、減 少噪音和空氣污染程度、增進民眾社交與互動關係,以及舒緩民眾精 神壓力等功能(內政部營建署,1991;王榮愷、葉光毅,1991),而 近年來都市公園的發展,更隨著民眾對休閒的殷切需求,以及對自然 生態的日漸重視,而被賦予提供休閒遊憩、維繫都市生態等機能(林 寶秀,2001)。事實上,公園對都市所帶來的效益,除了提供寧靜的 休閒環境與舒適居民生活外,也間接的影響鄰近地區的不動產價值,
甚至整個都市計畫,由此可知,無論是在開發建設或經營管理,公園 對都市都有相當大的影響。
公立公園最早出現在西元前十三世紀的印度與錫蘭,當時就有可 供民眾遊憩的公園。其後,貴族專享的平台式開放空間開始設立(法 國凡爾賽宮)。到了 1634 年,美波士頓公有地(Boston Gammon)
設立,後成為波士頓公園,是現代都市公園發展的最前身(郭育任,
1992)。第一個屬於大眾的新公園為英國倫敦維多利亞公園,建造於 1842 年。至於美國對公園的規劃,則是取自於英國並於 1863 年規劃 建設成至今的紐約中央公園,佔地約有 350 公頃,其主要用途僅作為 空間上的開放,並涉及某些設施,此類公園稱之為遊景園。十九世紀
起,民主風氣盛行,昔日貴族所專用的私人花園,逐漸開放為平民使 用。而美國則興起以「土地倫理」為中心的思想,建立了以保育及遊 憩為目標的國家公園系統,1864 年美國優勝美地(Yosemite)地區被 設立成為世界第一處專供民眾遊憩使用之自然保護區(郭滿州,
2002)。到了廿世紀,工業革命造成民眾工作時間縮短,閒暇時間增 多,加上週休二日的制度,民眾期盼在休閒運動中讓身心獲得更多舒 展,因此,對休閒運動的需求日益增加(中華民國體育白皮書,1999)。 國民政府的遷台,大批難民湧入,公園預定地被違建所佔據,加上政 府為了穩定經濟,積極進行戰後重建與工業化,公園的設立便不是那 麼急迫了(郭滿洲,2002)。直到 1980 年以後,台灣政府才開始積極 的籌建公園。國家公園、都會公園系統相繼設立,都市公園及鄰里公 園等亦受到重視。墾丁國家公園(1984 年)、玉山國家公園(1985 年)、陽明山國家公園(1985 年)、太魯閣國家公園(1986 年)相 繼成立管理處(郭育任,1992)。
而隨著休閒意識的抬頭,單一功能的公園已經不能滿足現代都市 民眾的需求,越來越多的公園紛紛在民意的要求下增設多樣化的設 施,例如兒童遊戲設施、健康步道、簡易球場等。而多元化運動公園 的設立其著眼點乃在於:以現今國人的需求功能導向,健康功能是開 放性空間的必備功能之一,且台灣因土地有限,僅只設立一般公園又 無法滿足熱愛運動的民眾需求,故從鄰里公園、都會公園而至多元功 能的運動公園產生(郭滿州,2002)。此外自民國 86 年成立羅東運動 公園以來,國內紛紛將現有的運動場館予以擴建以滿足民眾的多元化 需求。例如高雄中正運動場等。截至 93 年止,國內已有 15,239 座大 小運動公園於各縣市內,其中以台北縣 7,173 座最多,其次為台北市 4,631 座(行政院體育委員會,2004)。
公園設立的目的就在提供人民有休閒遊憩的空間。「park」最早 指的是一大片用來狩獵及其他戶外活動的場地。在中世紀的西歐國 家,「park」指的是君王、封建貴族等上層階層,將林地或開墾的土 地圍起來,作為私人娛樂之用。十八世紀,在浪漫主義盛行下,「自 然」被認為具有培養、提昇人類精神之功能,也因而將「自然」視為 一種象徵,及至後來開放給公眾使用的 Royal park,仍屬私人庭園。
1931 年以後,進入遊憩設施時代(The Recreation Facility):是一個 重實質遊憩設施的時代。因為當時工作減少、休閒時間增多,而市民 對都市休閒遊憩多元化的需求,則對公園內的設施有了實質上的改變
(李麗雪,1989)。至 1960 年代以後進入開放空間系統的時代(The Open-Space System),在特色上,開放空間是任何人、事、物皆可自 由進入之場所,並允許任何合適的活動在其中發生。因都市土地開發 有限,迷你公園(minipark)、遊戲場(play ground)因應而生,並 設置在市中心的商業地段,目的在於提供一個安全又迷人的都市環 境。
二、運動公園的分類與管理
運動公園在功能上乃在於提供民眾運動休閒的場所,而在此目標 功能上,世界各地因為興建的模式不同,而賦予不同的名稱以便於管 理,以下將分別對世界各國、台灣目前的運動公園分別介紹分類方式 與場地管理。
(一)世界各國運動公園的分類與管理
自歐洲等較為先進的國家率先建立運動設施的開放空間 以來,便在功能上有明確的界定;分為社區運動設施、運動 公園、綜合運動公園、休閒運動公園等。
1.歐洲的運動公園-以德國為例
(1)社區運動設施
提供社區居民平日從事運動之場地與設備,設備簡 易實用,仍有室內與室外場地之分,設置以居民住處步 行 20 分鐘以內,或騎自行車 10 分鐘以內,運動項目則 依居民的需求與興趣所籌建。室內約為 0.1 公頃(三面籃 球場大小)、室外運動場約為 5 公頃(五面足球場大小)。
(2)社區運動公園
德國慕尼黑市,於每一區均設置社區運動公園,基 本的設施有足球場三面、籃球場二面、田徑跑道、草坪 附兒童遊戲場、人工湖、淋浴室、更衣室、餐廳、擋球 牆、防噪音林。除硬體設備外,為推廣全民運動,體育 局主動辦理各項體育推廣活動:1.彌補運動俱樂部未推廣 之活動、2.吸引並提供未參加俱樂部的民眾參與運動的機 會。真正落實全民運動的推廣,政府單位負起監督、協 調及補強等角色,讓全體的民眾皆能平等的享有國家的 福利(劉田修、徐元民,1993、蘇雄飛,1999、郭滿州,
2002)。
(3)綜合運動公園
為舉辦大型運動賽會所籌建於都會區之中的動設 施,主要建築有:田徑場、體育館、游泳池及其他附屬 專用的運動設施,觀眾席位至少 2000 人以上,整體面積
為舉辦大型運動賽會所籌建於都會區之中的動設 施,主要建築有:田徑場、體育館、游泳池及其他附屬 專用的運動設施,觀眾席位至少 2000 人以上,整體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