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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的 意 涵

C as pe rs o n, P ow e ll, a nd C hr is te ns o n (1 98 5) 認 為 , 運 動 ( e xe rc is e ) 是 一 種 有 計 劃 、 有 組 織 且 具 重 覆 性 的 身 體 活 動 ( p hys ic a l act iv it y ) ,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促 進 或 維 持 身 體 適 能 ( p hys ica l f it nes s )。R o d ger 於 19 78 年 在 歐 洲 議 會 的 定 義 中 指 出 ,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有 三 個 要 素 : 第 一 必 須 是 身 體 活 動 ; 第 二 必 須 以 從 事 遊 憩 為 目 的 或 包 含 競 爭 元 素 的 施 作 ; 第 三 必 須 有 近 制 度 化 ( ins t it ut io n - lik e ) 的 結 構 ( 引 自 許 伯 陽 , 2 01 0)。 而 規 律 運 動 行 為 是 指 個 體 能 持 續 、 規 律 的 參 與 運 動 之 行 為 。 依 據 美 國 運 動 醫 學 會 ( A me rica n C o lle ge o f Spo rts Med ic ine, 簡 稱 AC SM )對 於 規 律 運 動 的 運 動 量 建 議 為 : 每 週 3 ~ 5 天 , 每 次 20 分 鐘 ~ 60 分 鐘 的 連 續 性 或 間 歇 性 的 有 氧 運 動 , 強 度 達 最 大 心 跳 數 的 55 ~ 65 % , 且 低 強 度 的 運 動 持 續 時 間 應 至 少 3 0 分 鐘 以 上 (AC SM, 2 00 0) 。 且 國 外 關 於 運 動 行 為 的 研 究 , 也 都 將 規 律 運 動 定 義 為 每 週 從 事 至 少 3 次 , 每 次 至 少 20 分 鐘 以 上 的 運 動 (Fruc ht, 19 98 ; Ma rc us e t a l. , 1 99 4 ) 。 而 國 內 方 面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 1 99 4 ) 將 規 律 運 動 習 慣 定 義 為 每 週 至 少 運 動 三 次 , 每 次 運 動 至 少 20 分 鐘 以 上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衛 生 教 育 推 動 委 員 會 ( 2 007 ) 更 進 一 步 指 出 , 規 律 運 動 行 為 需 達 到 每 週 至 少 三 次 , 每 次 至 少 2 0 分 鐘 以 上 , 且 運 動 強 度 應 達 最 大 心 跳 率 百 分 之 六 十 以 上 , 身 體 自 覺 流 汗 並 有 點 喘 、 又 不 會 太 喘 的 狀 態 。 至 於 台 灣 學 童 方 面 , 教 育 部 體 育 司 於 2 00 7 年 所 公 告 的 「 快 活 計 畫 」 中 明 訂 規 律 運 動 , 將 333 升 級 為 33 3 、 343、 3 53 — 國 小 、 國 中 、 高 中 , 每 週 各 要 有 三 、 四 、 五 天 做 心 跳 達 不 輕 鬆 程 度 的 費 力 運 動 , 每 次 持 續 3 0 分 鐘 。 每 天 還 要 累 積 30 分 鐘 的 活 躍 生 活 , 以 養 成 每 週 2 10 分 鐘 的 動 態 生 活 習 慣( 劉 影

梅 , 2 00 8)。

綜 上 所 述 , 本 研 究 者 將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視 為 廣 義 的 規 律 運 動 習 慣 , 亦 即 採 取 R od ge r 於 1 97 8 年 所 定 義 的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的 三 個 要 素 : 第 一 必 須 是 身 體 活 動 , 第 二 必 須 以 從 事 遊 憩 為 目 的 或 包 含 競 爭 元 素 的 施 作 , 第 三 必 須 有 近 制 度 化 的 結 構 。 除 了 此 三 項 要 素 外 , 還 包 含 個 體 能 持 續 運 動 的 習 慣 , 但 不 需 達 到 AC SM、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等 組 織 對 規 律 運 動 所 規 範 的 運 動 頻 率 、 運 動 時 間 、 運 動 強 度 等 要 求 。 總 之 , 本 研 究 者 將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定 義 為 個 體 能 持 續 參 與 運 動 之 習 慣 , 且 此 習 慣 不 需 達 到 規 律 運 動 中 對 運 動 頻 率 、 運 動 時 間 、 運 動 強 度 的 要 求 。

二 、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的 測 量

關 於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的 測 量 方 法 , 早 有 學 者 在 1 980 年 代 收 集 測 量 運 動 行 為 的 相 關 研 究 資 料 , 指 出 評 估 身 體 活 動 量 的 方 法 有 三 十 多 種 以 上 , 並 可 將 其 分 為 七 大 類 , 此 七 大 類 分 別 為 : 熱 量 法 ( ca lorime try ) 、 工 作 分 類 法 ( jo b c lass ifica tio n ) 、 調 查 法 ( s ur ve y p ro ced ur es ) 、 生 理 指 標 法 ( p hys io lo gica l ma r ke rs ) 、 行 為 觀 察 法 ( be ha vio ra l obse rvatio n ) 、 機 械 和 電 子 監 測 法 ( mec ha nica l a nd e lec tr o nic mo ni to rs ) 、 飲 食 測 量 法 ( d ieta r y me as ur es ) 七 類 ( La P or te , M o nt o ye , & C as pe rs e n , 19 85 ) 。 La Po r te e t a l. ( 19 85 ) 更 指 出 , 沒 有 任 何 一 個 測 量 方 法 可 以 在 不 影 響 受 試 者 的 行 為 之 下,可 以 符 合 信、效 度 且 實 用 的 測 量 標 準 , 往 往 非 常 精 確 的 測 量 儀 器 在 大 範 圍 的 人 口 調 查 上 是 不 實 用 的 , 而 調 查 法 在 大 規 模 的 樣 本 研 究 中 是 最 實 際 的 方 法 。

調 查 法 由 於 成 本 低 廉 且 易 於 實 施 , 再 加 上 沒 有 侵 入 人 體 的 疑 慮 , 較 能 夠 為 受 試 者 所 接 受 , 所 以 非 常 適 合 用 於 大 樣 本 的 研 究 (Sa ris, 1 98 5; Sa llis e t a l. , 19 93 )。La Porte et a l. (198 5 ) 指 出 ,

調 查 法 需 要 收 集 受 試 者 相 關 的 身 體 活 動 資 訊 , 所 以 由 四 個 部 分

報 告 的 信 效 度 , 研 究 結 果 指 出 七 天 回 憶 法 的 信 效 度 , 對 孩 童 而 言 是 適 用 的 , 且 其 信 效 度 更 隨 著 孩 童 年 紀 的 增 長 而 改 善 。

而 在 國 內 研 究 方 面 , 呂 昌 明 等 ( 2 001 ) 以 TriTra c-R3D 三 度 空 間 加 速 器 為 效 標 , 探 討 七 天 身 體 活 動 回 憶 問 卷 (7 -d PAR)的 信 效 度 , 結 果 發 現 7-d PAR 與 TriTra c-R3 D 效 標 間 之 效 度 為 Spe ar ma n' s rh o= .8 6 ( P< .0 01),兩 週 後 的 再 測 信 度 為 S pe ar ma n' s rho =. 97 (P <. 00 1)。 由 此 可 以 看 出 七 天 回 憶 法 , 應 用 在 國 內 研 究 仍 有 良 好 的 信 效 度 , 所 以 國 內 有 許 多 身 體 活 動 或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的 研 究 , 多 以 回 憶 法 自 我 報 告 或 填 答 問 卷 的 方 式 , 回 答 所 從 事 運 動 的 種 類 、 時 間 、 頻 率 及 強 度 , 以 評 估 受 試 者 的 身 體 活 動 量

( 王 正 松 、 王 建 興 、 王 美 珍 , 20 0 7 ; 葉 麗 珠 , 2 006 ; 劉 翠 薇 , 199 5 ; 蔡 美 月 , 1 99 6)。

由 上 述 國 內 外 實 證 性 的 研 究 ,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的 測 量 方 法 有 很 多 種 , 而 每 個 測 量 方 法 各 有 其 優 缺 點 , 也 絕 無 一 種 方 法 可 以 適 用 於 任 何 情 況 下 的 測 量 。 基 於 本 研 究 目 的 , 以 高 雄 市 國 小 學 童 為 研 究 母 群 體 , 所 以 本 研 究 在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的 測 量 將 採 用 調 查 法 , 且 參 考 相 關 文 獻 後 發 現 , 調 查 法 中 的 七 天 回 憶 法 不 僅 在 國 內 外 研 究 , 以 及 成 年 人 、 孩 童 、 青 少 年 的 研 究 中 , 均 有 良 好 的 信 效 度 , 所 以 本 研 究 擬 採 用 問 卷 方 式 , 收 集 受 試 者 平 均 一 週 的 運 動 頻 率 、 運 動 強 度 , 以 及 運 動 時 間 , 並 應 用 Fo x ( 19 87 ) 的 公 式 , 來 估 算 高 雄 市 國 小 學 童 的 運 動 參 與 程 度 。

三 、 影 響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的 因 素

Sa ll is e t a l. ( 19 93 ) 指 出 , 影 響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身 體 活 動 的 四 個 因 素 : 1. 生 物 因 素 : 遺 傳 、 性 別 、 健 康 狀 態 ; 2. 心 理 因 素 : 運 動 自 我 效 能 、 知 覺 運 動 利 益 與 障 礙 ; 3 . 社 會 文 化 因 素 : 重 要 他 人 的 支 持 、 社 會 文 化 的 支 持 ; 4 . 環 境 因 素 : 體 育 運 動 政 策 、

運 動 設 施 與 場 地 。 且 在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 20 06 ) 的 研 究 報 告

育 司 , 20 11 )。 所 以 本 研 究 以 高 雄 市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童 為 研 究 對

現 象 。 至 於 探 討 城 鄉 學 童 的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之 研 究 目 前 仍 屬 少 數 , 本 研 究 僅 將 相 關 文 獻 陳 述 於 後 。 劉 英 森 ( 20 02 ) 以 幼 稚 園 兒 童 為 研 究 對 象 發 現 , 幼 稚 園 兒 童 之 活 動 量 因 城 鄉 不 同 有 顯 著 差 異 存 在 , 直 轄 市 高 於 省 轄 市 , 縣 高 於 省 轄 市 、 直 轄 市 。 由 劉 英 森 ( 20 02 ) 的 研 究 可 知 , 幼 稚 園 兒 童 的 活 動 量 有 城 鄉 差 距 存 在 , 且 鄉 村 幼 稚 園 兒 童 的 活 動 量 高 於 都 市 幼 稚 園 兒 童 。 而 以 國 小 學 童 為 對 象 的 研 究 也 都 指 出 , 不 同 城 鄉 的 國 小 學 童 其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 身 體 活 動 量 均 達 顯 著 差 異 , 且 鄉 村 學 童 不 論 在 體 適 能 或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的 表 現 上 均 優 於 都 市 學 童 ( 張 樹 立 , 20 04 ; 盧 盈 智 , 2 00 6)。

由 上 述 文 獻 探 討 得 知 , 在 運 動 行 為 方 面 , 城 市 、 鄉 村 間 存 在 著 差 異 , 但 以 學 童 為 研 究 對 象 均 指 出 , 鄉 村 學 童 的 運 動 行 為 優 於 都 市 學 童( 張 樹 立,20 04;劉 英 森,2 00 2;盧 盈 智,20 0 6 ),

此 結 果 與 行 政 院 體 育 委 員 會 ( 2 00 6 ) 以 國 人 為 研 究 對 象 的 結 果 不 同 , 再 加 上 探 討 城 鄉 差 距 對 國 小 學 童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影 響 的 研 究 並 不 多 , 所 以 本 研 究 以 高 雄 市 國 小 高 年 級 學 童 為 研 究 對 象 , 並 以 偏 遠 地 區 及 一 般 地 區 學 校 來 分 類 , 探 討 城 鄉 差 距 下 國 小 學 童 在 運 動 參 與 行 為 上 的 差 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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