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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對鋸截卜王卜骨的討論和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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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鋸截卜王卜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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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鋸截卜王卜骨研究

第一節 過去對鋸截卜王卜骨的討論和統計

一、過去對鋸截卜王卜骨的討論

所謂的鋸截卜骨,是指有些卜用卜骨上有被人工鋸截的痕跡,相較於甲骨的 折痕,人工鋸截的斷口非常平整。卜骨的鋸截現象主要集中在出組的卜王卜辭和 歷組的卜旬卜辭,1前者即是本文要討論的對象。關於被鋸截的卜王卜骨,學者 們雖已注意,但著墨不多,如屈萬里說:「凡所謂『卜王』之骨版,下端往往鋸 截齊整,未詳何意。」2許進雄在《安明》第 1640 片(《合》23977 正反)的考釋 云:

此版背面的右下部可看到鋸痕,這種情形最常發生於第二期,……這一 類的卜骨絕大部分是干支卜王或卜旬辭,其性質與背甲鋸成長橢圓形的 是非常不同,不可等量齊觀。這些被鋸的卜辭都是沒有甚麼特別值得保 存的,因此它是否被製為骨簡是很成問題的,這些被鋸去或留下來的部 分,形狀各異,一定不是為某一特別理由而特製的,筆者很懷疑那是廢 物利用,再製成骨針、骨鑽、骨 一類用具的。3

許進雄由內容上推測卜王和卜旬卜骨是因為不具保存價值,而被殷人拿來廢物利 用,鋸製成其他用具。郭沫若在《粹》1326 片的考釋云:

每二數字(引者按,此指序數)之距離均約略相等,以公尺量之,約當 其 0.029 米。量以同人所刻之它骨,如下一三二七至三一諸片,均復如 是。此必非臨時目量所成,必有一定之尺度標準。且此標準必為簡單之 尺度單位,故能骨骨劃一。以此推論之,余以為此骨每兩數字間之距離,

1 黃天樹:《殷墟王卜辭的分類與斷代》,頁 185-186。黃文所說的歷組卜旬辭,劉風華認為應屬

於無名組,見劉風華:《殷墟村南系列甲骨卜辭的整理與研究》(河南:鄭州大學博士學位論文,

2007 年),頁 237-245。

2 屈萬里:《殷虛文字甲編考釋》(台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61 年 6 月初版,1992 年 3 月景印一版),頁 282。

3 許進雄:《明義士收藏甲骨文字》,第 1640 片考釋,頁 117,此版正面已與《京人》B1651 綴合,

見蔡哲茂:《甲骨綴合續集》,第 418 組。類似意見又見許進雄:《懷特氏等收藏甲骨文集》(皇 家安大略博物館,1979 年),B1279 片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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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為殷尺之一寸。從而十之,則殷尺一尺當公尺 0.29 米。4

《粹》1326 是一版鋸截卜王骨,郭沫若從序數之距離推斷殷尺,並認為殷人是 經過測量而刻寫的。殷商時期很可能已有尺度觀念及測量工具,5惟其尺度單位 似有待進一步的考察。郭振祿在〈試論祖庚、祖甲時代的被鋸截卜王辭〉一文中 對被鋸截卜王卜辭的用料、被鋸截部位及書契形式等做了初步研究,結論是:

凡是被鋸截的卜王辭骨都是按一定程序進行整治的。首先是選用胛骨,

隨後按一定長度比例鋸截骨版,施鑽、鑿、灼,最後再契刻文字。

骨版被鋸截的部位,是已有一定長度單位觀念的殷人,在選用胛骨後,

按一定的尺寸比例進行有意識加工的。其兆數間距也不是「臨時目量所 成」,而是按一定尺寸標準進行契刻的,之所以間距基本上相等,也反 映殷人必按一定尺度標準加工。而這些卜王辭骨和卜旬辭骨,都是為「某 一特別理由特製的」,絕不是「廢物利用」。6

郭振祿認為殷人是為某種理由,先選用胛骨,鋸製加工後再用來占卜的。郭振祿 是利用拓片來作判斷的,在更早之前,劉淵臨則根據一版鋸截卜王卜骨實物,得 出相同的結論,下文會對劉說作進一步的闡述。

究竟殷人為什麼要對卜王卜骨進行鋸截,是有目的的,還是一種「廢物利用」?

判斷的首要關鍵就在於這些卜骨是先被鋸製再卜用,還是卜用完後才被鋸去的,

而殷人鋸截卜骨的目的則可以根據其鋸截的形式和內容來作考慮。因此我們先整 理出鋸截卜王卜骨的材料以作為研究基礎;次則由鋸截卜王卜骨正面卜辭和反面 鑽鑿的完整與否,考察鋸截與卜用之先後;最後,結合出組其他鋸截卜骨,根據 鋸截形式和內容來推測殷人鋸截的目的。

二、鋸截卜王卜骨材料統計

過去曾對鋸截卜王卜骨作過統計的,有郭振祿、7黃天樹,8以及張怡,9

4 郭沫若:《殷契粹編》第 1326 片考釋,《郭沫若全集.考古編》第 3 卷(北京:科學出版社,

2002 年 10 月),頁 694。

5 中國歷史博物館等處所藏骨、牙尺,據說出自安陽殷墟,若是,則殷代可能已有測量工具。詳

孟憲武、謝世平:〈殷商制骨〉,《紀念殷墟 YH127 甲骨坑南京室內發掘 70 周年論文集》(北京:

文物出版社,2008 年 10 月)。

6 郭振祿:〈試論祖庚、祖甲時代的被鋸截卜王辭〉,《慶祝蘇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論文集》(北京:

文物出版社,1989 年)。

7 郭振祿:〈試論祖庚、祖甲時代的被鋸截卜王辭〉《慶祝蘇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論文集》,頁 371。

8 黃天樹:《殷墟王卜辭的斷代與分類》,頁 186。

9 張怡:《殷墟出組卜辭的整理與研究》(河南: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 年),頁 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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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對照,我們將三位學者所收集材料製成一簡表,學者原文中所用舊著錄號而 已收入《合》、《合補》者,皆標《合》、《合補》號碼,舊著錄號則註於「說明」

欄。

◎郭:郭振祿/黃:黃天樹/張:張怡

◎姓氏旁的數字代表該位學者的統計數量,如郭 1,代表郭振祿所收第 1 版。

學者 號碼 說明

1. 郭 1 黃 1 張 1 《合》22884 =《甲》2386。

2. 黃 2 張 2 《合》23811

3. 郭 2 黃 3 張 3 《合》23821 =《甲》2245。

4. 郭 3 黃 4 張 4 《合》23837 5. 郭 4 張 5 《合》23843 6. 黃 5 張 6 《合》23862

7. 郭 5 黃 6 《合》23865 =《甲》2246。

8. 郭 6 黃 7 《合》23888 =《甲》2532。10

9. 黃 8 張 7 《合》23902 +《合》23901,由綴合可知其下端 為折痕,而非鋸截。

10. 郭 7 張 8 《合》23912 +《合》23915。11 11. 張 9 《合》23943

12. 郭 8 《合》23958 非鋸截。

13. 郭 9 黃 9 張 10 《合》23959 14. 郭 10 黃 10 張 11 《合》23964 15. 郭 11 黃 11 張 12 《合》23971

16. 郭 12 黃 12 張 13 《合》23977 正 =《安明》1640,+《京人》1651 。

12 17. 黃 13 張 14 《合》23989

18. 黃 14 張 15 《合》24017

19. 郭 13 黃 15 張 16 《合》24063 =《粹》1329 不全,郭將之誤識為 兩片。

20. 張 17 《合》24071

21. 郭 14 黃 16 張 18 《合》24085 =《甲》2247。

22. 郭 15 黃 17 張 19 《合》24088 =《甲》2848。黃誤以《合》24085、

《合》24088 為重片。

23. 黃 18 《合》24089 非鋸截。

10 郭文誤標為《甲》2531,然《甲》2531 既非卜王卜辭,亦未見截鋸,可能是筆誤。

11 收入蔡哲茂編:《彙編》,第 524 組。

12 蔡哲茂:《綴續》,第 418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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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郭 16 《合》24092 非鋸截。

25. 張 20 《合》24095

26. 郭 17 《合》24098 非鋸截。

27. 黃 19 張 21 《合》24109

28. 郭 18 黃 20 張 22 《合》24110 =《甲》3351。

29. 郭 19 黃 21 張 23 《合》24112 =《甲》2244。

30. 張 24 《合》24235

31. 郭 20 黃 22 張 25 《合》24237 =《粹》1330 不全,郭誤識為兩片。

32. 張 26 《合》24244 33. 張 27 《合》24264 34. 黃 23 張 28 《合》24267 35. 張 29 《合》24271 36. 黃 24 張 30 《合》24273 37. 黃 25 張 31 《合》24274

38. 張 32 《合》24284 +《合》23890。13 39. 張 33 《合》24287

40. 張 34 《合》24288 41. 郭 21 張 35 《合》24295 42. 張 36 《合》24299 43. 郭 22 黃 26 張 37 《合》24336

44. 郭 23 《合》24337 非鋸截。

45. 黃 27 張 38 《合》24346 46. 張 39 《合》24350 47. 黃 28 張 40 《合》24351 48. 郭 24 黃 29 張 41 《合》24352 49. 張 42 《合》24355

50. 張 43 《合》24386 非鋸截。

51. 張 44 《合》24423 52. 張 45 《合》24448 53. 黃 30 張 46 《合》24665

54. 郭 25 《粹》1328 +《珠》948。14 55. 張 47 《合補》8329

56. 張 48 《合補》8347

57. 黃 31 張 49 《合補》8384 =《合》23861+《合》24339+《合》

13 收入蔡哲茂編:《彙編》,第 446 組。

14 收入蔡哲茂編:《彙編》,第 211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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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 24661。

58. 郭 26 《合補》8557 =《懷特》1283。

59. 郭 27 《合補》8560 =《懷特》1285。

60. 郭 28 《安明》1645 僅兆序,不能肯定為卜王卜辭。

郭振祿言其收集截鋸卜王卜骨 30 片,其中《粹》1329 實即《合》24063,郭 先生誤認為兩片;《粹》1330 實即《合》24237,郭先生誤認為兩片,故郭先生所 收共計有 28 片。黃天樹收集出組鋸截卜骨 47 片,其中鋸截卜王卜骨有 32 片,

黃先生表格中的《合》23861 和《合》24339 兩片已綴合為《合補》8384,故計有 31 片。張怡言其收集截鋸卜王卜骨 50 片,但計算張先生表格所列,實為 49 片。

根據上表,三位學者總計有鋸截卜王卜骨 60 片。

我們認為,表格中的《合》23958、《合》24098、《合》24089、《合》24092、

《合》24337、《合》24386 沒有鋸截;而《合》23902 已與《合》23901 綴合,15由 綴合可知此片為龜甲,而且斷面是折痕,不是鋸痕;《安明》1645 雖有截鋸痕跡,

但內容僅餘兆序,不能肯定為卜王卜辭,此 8 片應予刪除。另外補充 6 版鋸截卜 王卜骨,即《合》23815+《合》24333、16《合》23894-《合》23897+《合》24493、

17《合》23924+《合》23929+《京》3695、18《合》23873+《合》24243、19《合》

24359、《合》24366,本文總計收集 58 版鋸截卜王卜骨,詳本章附表一。

15 蔡哲茂:《綴集》,第 282 組。

16 收入蔡哲茂編:《彙編》,第 495 組。

17 收入蔡哲茂編:《彙編》,第 879 組。

18 收入蔡哲茂編:《彙編》,第 445 組。

19 收入蔡哲茂編:《彙編》,第 877 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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