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立都市避難空間需求推估方法
第三節 避難空間系統供給檢核
貳、避難空間系統供給檢核
依據災害模擬結果,推估各避難生活圈內建築毀損數量、死傷人數及避難人 數之後,據以進行生活圈內避難空間系統之需求推估,完成後即應對該生活圈內 可做為避難空間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進行檢核,以確定供給量能滿足需求,並透 過有效之管理維護手段來維持其有效性。檢核項目如次:
一、避難空間供給數量檢核
以避難生活圈為單位,就該生活圈內可供做為避難空間之公共設施用地 進行檢核,並對照災害模擬結果,所設定避難空間之需求,以確定供給數量 大於需求數量。
可供做為避難空間之已開闢公共設施用地,如公園、綠地、廣場、學校、
道路、公私有土地等及其他安全之空地。然因前揭公共設施用地因原規劃使 用機能,建有各類構造物,如建築物、水池、景觀設施及設備等,在估算上 需將此等構造物所佔面積扣除,求得其有效面積納入計算。檢核方式分析如 次:
設定:公園用地有效總面積(ΣA公園)=A公園01+A公園02+A公園03+...
綠地用地有效總面積(ΣA綠地)=A綠地01+A綠地02+A綠地03+...
廣場用地有效總面積(ΣA廣場)=A廣場01+A廣場02+A廣場03+...
小學用地有效總面積(ΣA文小)=A文小01+A文小02+A文小03+...
中學用地有效總面積(ΣA文中)=A文中01+A文中02+A文中03+...
公有土地有效總面積(ΣA公地)=A公地01+A公地02+A公地03+...
私有土地有效總面積(ΣA私地)=A私地01+A私地02+A私地03+...
道路用地有效總面積(ΣA道路)=A道路01+A道路02+A道路03+...
其他土地有效總面積(ΣA其他)=A其他01+A其他02+A其他03+...
(一)緊急避難場所供給檢核
若 ΣA公園+ΣA綠地+ΣA廣場+ΣA文小+ΣA文中+ΣA公地+ΣA私地+ΣA道路+ ΣA其他 ≧ AES
表示所提供面積足夠,反之則為不足。
(二)臨時避難場所供給檢核
若 ΣA公園+ΣA綠地+ΣA廣場+ΣA文小+ΣA文中+ΣA公地+ΣA私地+ΣA其他
≧ ATS
表示所提供面積足夠,反之則為不足。
(三)臨時收容場所供給檢核
若1 公頃以上面積之ΣA公園+ΣA綠地+ΣA廣場+ΣA文小+ΣA文中+ΣA公地+ ΣA私地+ΣA其他 ≧ ASTS
表示所提供面積足夠,反之則為不足。
(四)中長期收容場所供給檢核
若10 公頃以上面積之ΣA公園+ΣA綠地+ΣA廣場+ΣA公地+ΣA其他 ≧ ALTS
表示所提供面積足夠,反之則為不足。
二、避難空間震災危害檢核
(一)自然環境災害
檢核避難收容場所遭受自然環境災害危害程度,例如土壤液化潛 能、土石崩(滑)落潛感等。
(二)建築物災害
檢核避難收容場所內及周邊建築物災害危險狀況,及其影響範圍 和程度,是否有危及避難人員安全之虞。
(三)維生管線災害
檢核避難收容場所周邊有無瓦斯管線、天然氣及石油等管線,若 有,需評估其破壞影響範圍和程度。
(四)交通系統災害
檢核避難收容場所周邊有無高架道路或橋樑經過,若有,其構造 強度是否安全,需評估其倒塌危害範圍和程度。
(五)火災延燒
檢核避難收容場所周邊幅射熱之影響,評估周邊建築物火災影響 範圍,周邊道路寬度、防災綠帶是否足以防止火災延燒。
三、避難空間設施整備檢核
(一)據點之整備 1.避難廣場
檢核避難收容場所內平整之草地、廣場、空地等,依其面積否 足依所設定之避難收容場所類別,其每人安全面積對應之需求量。
2.內部通道
檢核避難收容場所內之通路與道路,是否足供急救、連絡等行 為之所需。
3.出入口
檢核避難收容場所出入口,其有效寬度是否在 P/1800 以上,以 及是否有其他足以影響避難人員進出之阻礙物。
4.防災綠帶
避難收容場所周邊之延燒阻斷樹林帶,根據據點周邊狀況、幅 員及樹林型態,並就其植栽是否具為低引火性、無易著火特性之樹 種,檢核其延燒阻斷之效能。
5.既有設施
檢核避收容難場所內既有設施是否符合不燃化之原則,以及危 險設施之種類、位置,事先改善或拆除。
(二)設施之整備 1.防災中心
防災中心為災害時之情報傳達據點,應檢核避難收容場所內情 報傳達必要之機能與設備,並能防止破壞。
2.儲水設施
檢核項目包括飲水設施及消防用水,在飲水設施部份,應檢核 避難收容場所內之飲水儲備數量是否依避難空間屬性(使用期限), 並符合每人每日 3 公升之對應需求量,其設施之儲水品質及安全性 如何等。另在消防用水部份,儲備數量是否足夠,消防附屬設備是 否其全等,亦應詳予檢核。
3.緊急設施
檢核項目包括帳篷、寢具、沐浴場所、曬衣場所、廁所及垃圾 收集場所等避難生活所需設施,其數量是否符合避難人數之應需求 量,設置位置是否妥適等。
4.儲蓄設施
檢核項目包括糧食、醫療用品等避難生活所需消耗品,儲蓄數 量是否符合避難人數之應需求量,儲存場所及分配位置是否妥適等。
5.指示及廣播設施
檢核項目包括照明設施、指(標)示牌及公告牌廣播設備等,
其數量、配置、功能等是否足敷需求。
6.其他設施
如緊急電源設施、緊急醫療設施等之檢核。
第四節 小結
一、在建立都市避難空間需求推估方法上,首先應掌握地區之防災資源,包括人 口估算、公共設施用地之現況分析及地區危險度評估等,並進行地震災害模 擬與損失評估,以瞭解在假設可能發生最大地震規模時,有關建築物毀損、
人員傷亡及避難人數等情況,做為避難空間需求推估之依據。
二、在人口估算上,在夜間人口部分,以戶籍或居住人口數估算尚無疑義;但在 日間人口部分,因受都市型發展態差異之影響,在以工業、商業及觀光等行 業為主之區域,其人口數量與夜間人口數量有較大之差異,須另行推估。其 推估方式雖有多種,然在實際應用上,應依地區特性擇一或合併採用,方能 符合實際。
三、各階段避難收容之人口比例及相關參數,本研究以國外經驗與台灣九二一地 震經驗來訂定,雖然現階段尚屬合宜,但隨著都市發展,社會、教育、經濟 及生活條件等之提昇,人民對於避難場所之選擇與避難生活品質之需求亦會 有所變動,因此,在實際規劃時可先針對該地區居民避難意願與避難行為模 式進行調查分析,以瞭解實際需求,並進行調整。
四、都市計畫劃設公共設施用地,均有明定其建蔽率,例如國中小學用地建蔽率 為50%,公園及兒童遊樂場用地建蔽率為 15%,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建蔽率為 10%,在估算上應先予扣除。除此之外,尚需考量植栽、水池、兒童遊樂設 施及景觀設施等其他設施之面積及配置,以免影響避難有效面積。尤以做為 收容場所之1 公頃以上及 10 公頃以上之公園應特別注重。
五、各類避難空間在需求推估上,除了在確定其面積需求外,另尚需針對「避難 空間供給數量」、「避難空間震災危害」及「避難空間設施整備」等項目逐一
進行檢核,以確保避難空間足夠且有效,並兼顧避難空間之適宜性及避難生 活之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