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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難空間需求推估與檢核

第四章 案例分析探討

第三節 避難空間需求推估與檢核

一、避難空間需求推估

(一)緊急避難空間需求

竹南鎮:PES1=Pn=48,764 人

ES1=PES¯2 m2 /人=48,764 人¯2 m2 /人=97,528 m2 頭份鎮:PES2=Pn=65,680 人

ES2=PES¯2 m2 /人=65,680 人¯2 m2 /人=131,360 m2 緊急避難空間總需求(AES):228,888 m2

(二)臨時避難空間需求

竹南鎮:PTS1=Pn¯75%=36,573 人

TS1=PTS¯2.6 m2 /人=36,573 人¯2.6 m2 /人=95,557.8 m2 頭份鎮:PES2=Pn¯75%=49,206 人

ES2=PES ¯2.6 m2 /人=49,206 人¯2.6 m2 /人=127,935.6 m2 臨時避難空間總需求(AES):223,493 m2

(三)臨時收容場所空間需求

竹南鎮:PSTS1=Pn¯37.08%=18,082 人

STS1=PSTS¯3.5 m2/人=18,082 人¯3.5 m2/人=63,287 m2 頭份鎮:PSTS2=Pn¯37.08%=24,355 人

STS2=PSTS¯3.5 m2/人=24,355 人¯3.5 m2/人=85,242.5 m2 臨時收容場所空間總需求(ASTS):148,529.5 m2

(四)中長期收容場所空間需求

竹南鎮:FLTS1=FD¯4.9%=(2,192~7,896)戶¯4.9%=107~387 戶 ALTS1=FD¯26.45 m2/戶=2,841~10,234 m2

頭份鎮:FLTS2=FD¯4.9%=(2,935~10,575)戶¯4.9%=144~518 戶

LTS2=FD¯26.45 m /戶=3,804~13,706 m 中長期收容場所空間總需求(ALTS):6,645~23,939 m2 二、避難空間供給檢核

(一)可供作為避難空間之公共設施用地分析

1. 已開闢公園 2 處,總面積為 44,400 m2,依建蔽率(15%)扣除建物 面積6,660 m2(44,400 m2¯15%),公園用地有效總面積(ΣA公園)為 37,740 m2

2. 已開闢文小 9 處,總面積為 327,400 m2,依建蔽率(50%)扣除建物 面積163,700 m2(327,400 m2¯50%),文小用地有效總面積(ΣA文小) 為163,700 m2

3. 已開闢文中 4 處,總面積為 137,700 m2,依建蔽率(50%)扣除建物 面積68,850 m2(137,700 m2¯50%),文中用地有效總面積(ΣA文中) 為68,850 m2

4. 已開闢體育場 1 處,總面積為 174,600 m2,依建蔽率(60%)扣除建 物面積104,760 m2(104,760 m2¯60%),體育場用地有效總面積(Σ A體育場)為69,840 m2

5. 道路計畫總面積ΣA道路=3041,400 m2

(二)避難空間供給檢核

1.緊急避難場所供給檢核:

ΣA公園+ΣA文小+ΣA文中+ΣA體育場=340,130 m2 > 228,888 m2

檢核結果供給量大於需求量(AES);且另尚有道路ΣA道路=3041,400 m2可供使用,顯示所提供面積足夠。

2.臨時避難場所供給檢核:

ΣA公園+ΣA文小+ΣA文中+ΣA體育場=340,130 m2 > 223,493 m2 檢核結果供給量大於需求量(ATS);顯示所提供面積足夠。

3.短期收容場所供給檢核:

已開闢2 處公園,面積均超過 1 公頃,可供做為短期收容場所使用。

ΣA公園+ΣA體育場=107,580 m2 < 148,529.5 m2

檢核結果供給量小於需求量(ASTS);顯示所提供面積不足40,949 m2。 4.中長期收容場所供給檢核:

區內尚無10 公頃以上之公園,已開闢之公設用地中,僅已開闢體育 場1 處可提供空地,搭建組合屋做為中長期收容場所。

ΣA體育場=69,840 m2 > 23,939 m2

檢核結果供給量大於需求量(ALTS);顯示所提供面積足夠。

第四節 小結

一、透過案例分析結果,可知依本研究所建立之推估方法所估算之避難空間需求 數量,與都市防災示範計畫實際原估算結果相符,顯示本研究所建立之推估 方法尚屬合宜。惟在供給檢核上有所差異,乃肇因於對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有 效面積之認定不同,致產生差異,尚需進一步釐清。

二、對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有效面積之認定上,都市防災示範計畫案例中,採用該 等公共設施用地之全部面積計數,與實際情況似有未符,顯有高估之情形;

而本研究所採之檢核方式,為扣除該等公共設施用地之建蔽率所用之面積,

做為有效避難面積計數,似較符實際。

三、本研究所建立之需求推估方法與檢核模式,均以都市計畫區中現有人口數與 現有已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面積進行估算,就當前而言尚屬合宜;然隨都市 之發展,都市人口數量與結構,均會產生變化,而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率,

亦隨各地方政府之財務狀況,亦會有所不同,因此,各地方政府在進行都市 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同時進行避難需求推估與供給之檢核。

四、經檢核有效面積供給足夠之避難空間用地,應進一步加強維護管理,以確保 其有效性。對於有效面積供給不足之避難空間用地,如案例臨時收容場所不 足,應妥擬因應對策,例如於區內另行租(借)大面積之公有或用私有空地 補足,亦可於區外另尋空地,如非都市土地之農、旱、雜項用地等代之,務 求滿足其需求量。

五、就本研究所援引之案例而言,其可供做為避難空間之公共設施用地,開闢率 明顯偏低,其中學校用地之開闢,受限於就學人口數與開發之預算規模,尚 無疑義。但 1 公頃以上之公園、公園兼兒童遊樂場、廣場兼停車場等用地,

在預算許可下,應積極提高其開闢率,除可提昇平時生活空間品質外,亦可 提高災時避難空間之供給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