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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陈列传第三十六

           

后汉书       ・1268· 

     

后汉书卷四十六 

郭陈列传第三十六   

郭躬字仲孙,颍川阳翟人也 。家世衣冠 。父弘,习《小杜  律》。太守寇恂以弘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诸为  弘所决者,退无怨情,郡内比之东海于公。年九十五卒 。躬  少传父业,讲授徒众常数百人。后为郡吏,辟公府 。永平中, 

奉车都尉窦固出击匈奴,骑都尉秦彭为副 。彭在别屯而辄以  法斩人,固奏彭专擅,请诛之 。显宗乃引公卿朝臣平其罪科。 

躬以明法律,召入议 。议者皆然固奏,躬独曰 :“于法,彭  得斩之 。”帝曰 :“军征,校尉一统于督 。彭既无斧钺,可  得专杀人乎?”躬对曰 :“一统于督者,谓在部曲也。今彭专  军别将,有异于此。兵事呼吸,不容先关督帅。且汉制棨戟即  为斧钺,于法不合罪 。”帝从躬议。又有兄弟共杀人者,而罪  未有所归。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而减弟死。中常侍孙章宣  诏,误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 。帝复召躬问之, 

躬对“章应罚金”。帝曰 :“章矫诏杀人,何谓罚金?”躬曰: 

“法令有故、误,章传命之谬,于事为误,误者其文则轻。“帝  曰 :“章与囚同县 ,疑其故也 。”躬曰 :“‘周道如砥,其直  如矢。’‘君子不逆诈。’君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帝曰 : 

“善 。”迁躬廷尉正,坐法免。 

后三迁,元和三年,拜为廷尉。躬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及典 

             

后汉书       ・1269· 

 

理官,决狱断刑,多依矜恕,乃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  之,事皆施行,著于令,章和元年,赦天下系囚在四月丙子以  前减死罪一等,勿笞,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发觉者。躬上  封事曰 :“圣恩所以减死罪使戍边者,重人命也。今死罪亡命  无虑万人,又自赦以来,捕得甚众,而诏令不及 ,皆当重论。 

伏惟天恩莫不荡宥,死罪已下并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独不沾泽。 

臣以为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后者,可皆勿笞诣金城,以全人命, 

有益于边 。”肃宗善之,即下诏赦焉。躬奏谳法科,多所生全。 

永元六年,卒官。中子晊,亦明法律,至南阳太守,政有名迹。 

弟子镇。 

镇字桓钟,少修家业。辟太尉府,再迁,延光中为尚书。 

及中黄门孙程诛中常侍江京等而立济阴王,镇率羽林士击杀卫  尉阎景,以成大功,事在《宦者传》。再迁尚书令。太傅、三  公奏镇冒犯白刃,手剑贼臣,奸党殄灭,宗庙以宁,功比刘章, 

宜显爵土,以励忠贞。乃封镇为定颍侯,食邑二千户。拜河南  尹,转廷尉,免。水建四年,卒于家。诏赐冢茔地。 

长子贺当嗣爵,让与小弟时而逃去。积数年,诏大鸿胪下州郡  追之,贺不得已,乃出受封。累迁,复至廷尉。及贺卒,顺帝  追思镇功,下诏赐镇谥曰昭武侯,贺曰成侯。 

贺弟祯,亦以能法律至廷尉。 

镇弟子禧,少明习家业,兼好儒学,有名誉,延熹中亦为廷尉。 

建宁二年,代刘宠为太尉 。禧子鸿,至司隶校尉,封城安乡  侯。 

郭氏自弘后,数世皆传法律,子孙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  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将者二十余人,侍御史、正、 

监、平者甚众。 

顺帝时,廷尉河南吴雄季高,以明法律,断狱平,起自孤宦,致 

             

后汉书       ・1270· 

 

位司徒。雄少时家贫,丧母,营人所不封土者,择葬其中。丧  事趣辨,不问时日,巫皆言当族灭,而雄不顾 。及子䜣孙恭, 

三世廷尉,为法名家。 

初,肃宗时,司隶校尉下邳赵兴亦不恤讳忌,每入官舍,辄更  缮修馆字,移穿改筑,故犯妖禁,而家人爵禄,益用丰炽,官  至颍川太守。子峻,太傅,以才器称。孙安世,鲁相。三叶皆  为司隶,时称其盛。 

桓帝时,汝南有陈伯敬者,行必矩步,坐必端膝,呵叱狗马,终  不言死,目有所见,不食其肉,行路闻凶,便解驾留止,还触  归忌,则寄宿乡亭。年老寝滞,不过举孝廉 。后坐女婿亡吏, 

太守邵夔怒而杀之。时人罔忌禁者,多谈为证焉。 

论曰:曾子云 :“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而  勿喜 。”夫不喜于得情则恕心用,恕心用则可寄枉直矣。夫贤  人君子断狱,其必主于此乎?郭躬起自佐史,小大之狱必察焉。 

原其平刑审断,庶于勿喜者乎?若乃推己以议物,舍状以贪情, 

法家之能庆延于世,盖由此也!  

陈宠字昭公,沛国洨人也。曾祖父咸,成、哀间以律令为尚书。 

平帝时,王莽辅政,多改汉制,咸心非之。及莽因吕宽事诛不  附己者何武、鲍宣等,咸乃叹曰 :“《易》称‘君子见几而作, 

不俟终日’,吾可以逝矣!”即乞骸骨去职。及莽篡位,召咸以  为掌寇大夫,谢病不肯应。时,三子参、丰、钦皆在位,乃悉  令解宫,父子相与归乡里,闭门不出入,犹用汉家祖腊。人问  其故,咸曰 :“我先人岂知王氏腊乎?”其后莽复征咸,遂称  病笃。于是乃收敛其家律令书文,皆壁藏之。咸性仁恕,常戒  子孙曰 :“为人议法,当依于轻,虽有百金之利,慎无与人重  比 。”  

建武初,钦子躬为廷尉左监,早卒。 

             

后汉书       ・1271· 

 

躬生宠,明习家业,少为州郡吏,辟司徒鲍昱府。是时,三府  掾属专尚交游,以不肯视事为高。宠常非之,独勤心物务,数  为昱陈当世便宜。昱高其能,转为辞曹,掌天下狱讼。其所平  决,无不厌服众心。时司徒辞讼,久者数十年,事类溷错,易  为轻重,不良吏得生因缘。宠为昱撰《辞讼比》七卷,决事科  条,皆以事类相从。昱奏上之,其后公府奉以为法。 

三迁,肃宗初,为尚书。是时承永平故事,吏政尚严切,尚书  决事率近于重,宠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乃上疏曰:臣  闻先王之政,常不僭,刑不滥,与其不得已,宁僭不滥。故唐  尧著典,“眚灾肆赦”;周公作戒,“勿误庶狱”;伯夷之典,“惟  敬五刑,以成三德”。由此言之,圣贤之政,以刑罚为首。往者  断狱严明,所以威惩奸慝 ,奸慝既平,必宜济之以宽,陛下即  位,率由此义,数诏群僚,弘崇晏晏。而有司执事,未悉奉承, 

典刑用法,犹尚深刻 。断狱者急于篣格酷烈之痛,执宪者烦于  诋欺放滥之交,或因公行私,逞纵威福 。夫为政犹张琴瑟,大  弦急者小弦绝。故子贡非臧孙之猛法,而美郑乔之仁政。《诗》 

云 :“不刚不柔,布政优优 。”方今圣德充塞,假于上下,宜  隆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轻薄篣楚,以济群生;全广至德, 

以奉天心。 

帝敬纳宠言,每事务于宽厚。其后遂诏有司,绝钻钻诸惨酷之  科,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余事,定著于令。是后人  俗和平,屡有嘉瑞。 

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是时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 

元和二年,旱,长水校尉贾宗等上言,以为断狱不尽三冬,故  阴气微弱,阳气发泄,招致灾旱,事在于此。帝以其言下公卿  议宠奏曰: 

夫冬至之节,阳气始萌,故十一月有兰、射干、芸、荔之 

             

后汉书       ・1272· 

 

应。《时令》曰 :“诸生荡,安形体 。”天以为正,周以为春。 

十二月阳气上通,雉汗鸡乳,地以为正,殷以为春。十三月阳  气已至,天地已交,万物皆出,蛰虫始振,人以为正,夏以为  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统。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 

若以此时行刑,则殷、周岁首皆当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 

《月令》曰 :“孟冬之月,趣狱刑,无留罪 。”明大刑毕在立  冬也。又 :“仲冬之月,身欲宁,事欲静 。”若以降威怒,不  可谓宁;若以行大刑,不可谓静。议者咸曰 :“旱之所由,咎  在改律 。”臣以为殷、周断狱不以三微,而化致康平,无有灾  害。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异,往往为患。由此言  之,灾异自为它应,不以改律。秦为虐政,四时行刑,圣汉初  兴,改从简易。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计  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实颇有违 。陛下探幽析微,允执其中, 

革百载之失,建永年之功,上有迎承之敬,下有奉微之惠,稽 

《春秋》之文,当《月令》之意,圣功美业,不宜中疑。 

书奏,帝纳之,遂不复改。 

宠性周密,常称人臣之义,苦不畏慎。自在枢机,谢遣门人, 

拒绝知友,惟在公家而已。朝廷器之。 

皇后弟侍中窦宪,荐真定令张林为尚书,帝以问宠,宠对“林  虽有才能,而素行贪浊 ”,宪以此深恨宠。林卒被用,而以臧  污抵罪 。及帝崩,宪等秉权,常衔宠,乃白太后,令典丧事, 

欲因过中之。黄门侍郎鲍德素敬宠,说宪弟夏阳侯瑰曰:“陈  宠奉事先帝,深见纳任,故久留台阁,赏赐有殊 。今不蒙忠  能之赏,而计几微之故,诚伤辅政容贷之德 。”瑰亦好士,深  然之,故得出为太山太守。 

后转广汉太守。西州豪右并兼,吏多奸贪,诛讼日百数。 

宠到,显用良吏王涣、镡显等,以为腹心,讼者日减,郡中清 

             

后汉书       ・1273· 

 

肃。先是,洛县城南,每阴雨,常有哭声闻于府中,积数十年。 

宠闻而疑其故,使吏案行。还言 :“世衰乱时,此下多死亡者, 

而骸骨不得葬,傥在于是?”宠怆然矜叹,即敕县尽收敛葬之。 

自是哭声遂绝。 

及窦宪为大将军征匈奴,公卿以下及郡国无不遣吏子弟奉献遗  者,而宠与中山相汝南张郴、东平相应顺守正不阿。后和帝闻  之,擢宠为大司农,郴太仆,顺左冯翊。 

永元六年,宠代郭躬为廷尉。性仁矜 。及为理官,数议疑狱, 

常亲自为奏,每附经典,务从宽恕,帝辄从之 ,济活者甚众。 

其深文刻敝,于此少衰。宠又钩校律令条法,溢于《甫刑》者  除之。曰: 

臣闻礼经三百,威仪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之属三  千。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今  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 ,赎罪以下二千六百  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  五百耐罪,七十九赎罪。《春秋保乾图》曰 :“王者三百年一  蠲法 。”汉兴以来,三百二年,宪令稍增,科条无限。又律有  三家,其说各异。宜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应经合义者,可  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赎罪二千八百,并为三千,悉删除其余  令,与礼相应,以易万人视听,以致刑措之美,传之无穷。 

未及施行,会坐诏狱吏与囚交通抵罪。诏特免刑,拜为尚书。 

迁大鸿胪。 

迁大鸿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