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文獻回顧

IFRS 9 重要規範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二章 文獻回顧

本研究欲探討壽險業因應會計準則更動的資產配置決策,故首要任務為了解 會計準則重要變更,與現行規範之間的差異,如此將能進一步推論可能的影響,

並以此影響為主要考量,提出可能的因應對策,然後透過數量方法分析對策的可 行性,藉由模擬結果確認因應對策是否合適。

因此本章著重整理IFRS 9 與 IFRS 17 重要規範,並提出同步實施後對壽險公 司可能的影響及預期可行的因應對策,因研究者為 2016 年貝萊德投信委託國立 政治大學風險與保險研究中心之研究案「IFRS 9 與 IFRS 17 對保險公司資產配 置影響之初步分析」參與者,故部分重點整理取自該研究報告中,以豐富本研究 內容之廣度。

IFRS 9 重要規範

IFRS 9 旨在訂定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及某些購買或出售非金融項目合約之認 列及衡量規定,本準則取代 IAS 39 關於金融工具的認列與衡量(IASB,2014),

內容主要提出金融業持有金融資產的分類、減損與避險會計等規範,與現行的會 計制度IAS 39 存在差別,因此本研究將根據公報條文整理兩者的變革:

一、金融資產分類

融資產之經營模式(Business Model)及金融資產合約之現金流量特性 (Contractual Cash Flow Characteristics),若金融資產不符合經營模式與現 金流量特性的原則時,則金融資產必須分類至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FVTPL,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and Loss)。依據 IAS 39 第 9 段與 IFRS 9 第 4.1、5.7.5、5.7.6、B4.1.1 至 B4.1.26 段規定,可將兩規範的科目概 略對應:

表 2-1 金融資產分類對照表

IAS 39 IFRS 9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FVTPL,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and Loss)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FVTPL)

持有至到期日投資 (HTM,Held to Maturity)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AC,Amortization Cost)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

(AFS,Available for Sale)

透過 其 他綜合損 益按公 允價值衡量 (FVOCI , Fair Value Through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

FVTPL,而增加損益的波動。債券型基金和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也會產生類似的結果。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4. 無活絡市場報價之債券投資與權益投資:目前壽險業大部分資金投資於 無活絡市場債券投資,這些部位依 IAS 39 不須透過公允價值衡量;然 而,在新規範下,金融資產需經過兩項篩選標準來檢驗,通過才可依攤 銷後成本價值衡量,否則須以公允價值衡量。而無活絡市場報價之權益 工具,在 IAS 39 下應按成本衡量,除非該工具之合理公允價值估計數 區間之變異性不大,或於區間內各種估計數之機率能合理評估;IFRS 9 對此類工具之衡量態度不同,認為所有權益工具合約之投資均應按公允 價值衡量,除非無充分之近期資訊可供衡量、或可能之公允價值衡量區 間廣而成本代表該區間內公允價值最佳估計。

5. 嵌入式衍生工具:IFRS 9 新增衡量嵌入式衍生工具的標準,當混和合約 包含的主契約屬於本準則範圍內的資產,結構債、可轉債等而不再拆 分,且此商品為無法通過合約現金流量測試的債務工具,將被分類至 FVTPL;若主契約非屬本準則範圍內之資產,原則上與 IAS 的規範無 異。

二、減損

1. 信用損失認列態度:IAS 39 規範有事件發生的證據時才需認列信用損 失,被認為會延後辨識信用損失的時間,且僅考慮過去至今的損失,而 IFRS 9 則以預期態度為基礎,依據 IFRS 9 第 5.5.1 段規定,企業應對被 分類至AC、FVOCI、應收租賃款及放款承諾等債務工具之預期信用損 失,認列備抵損失,意即要求企業即時提供與預期信用風險相關的資訊。

2. 預期信用損失認列:承1,IFRS 9 認為預期信用風險可能增加,就要先 提列備抵損失,依據IFRS 9 第 5.5.3、5.5.5 及 5.5.7 段之規定,當金融 資產信用風險狀態不同時,認列備抵損失的衡量基準也不盡相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表 2-2 不同信用風險狀態的金融資產之備抵損失

金融資產信用風險狀態 備抵損失

自原始認列後信用風險已顯著增加 按存續期間的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

未顯著增加 按 12 個月的預期信用損失金額衡量

信用風險變動相對改進 可從存續期間調回 12 個月

舉例而言,被分類至FVOCI 或 AC 之債務工具,需提列預期信用損失,

綜合前述金融資產分類的要點,雖此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不會影響 損益表,但預期信用風險增加時,須提列的備抵損失將呈現在損益表中。

3. 利息收入計算方式改變:考慮金融資產的信用風險顯著增加時,對企業 而言無法順利收取利息的機率也提高,因此既然 IFRS 9 對於信用風險 的態度為事先預防,利息收入也應納入考慮,依據IFRS 9 第 5.4.1、5.4.2、

附錄A 與附錄 B5.4.1 至 5.4.7 段之規定,整理金融資產信用風險各個狀 態的利息收入計算方式:

表 2-3 不同信用風險狀態的金融資產之利息收入計算方式

金融資產信用風險狀態 利息收入計算方式

購入或初始之信用減損金融資產 信用調整後有效利率乘以攤銷後成本 購入後才變成信用減損金融資產 有效利率乘以攤銷後成本

不屬於上述情形之金融資產 有效利率乘以總帳面金額

信用風險改善 有效利率乘以總帳面金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三、避險會計

目前避險的績效無法實質反映於報表上,如被避險標的被分類為備供出售,

避險工具利益卻認列於損益。依據IFRS 9 第 6.5.3 與 6.5.8 段規定,將可使避險 工具與被避險項目互抵,若被避險項目為指定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之權益工具,則避險工具之利益或損失應認列於其他綜合損益;其餘情況的避險 工具之利益或損失應認列於損益。

IFRS 17 重要規範

IASB 希望有限度改善保險人對保險合約的會計處理,以及能辨認和說明因 保險合約而產生於保險人之財務報表中之金額,且能協助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源 於保險合約之未來現金流量金額、時點及不確定性之揭露(IASB,2004),因而提 出全球可適用的處理保險合約會計之準則IFRS 4,更於 2007 年公布 IFRS 4 第二 階段討論稿,提出應以現時移轉價值模型(Current exit value model)衡量保險合約 負債,經過蒐集各界意見後,於2010 年發布 IFRS 4 第二階段草案,改以現時清 償模型(Current fulfillment model)衡量保險合約負債,認為保險人的義務為提供被 保險人保險保障,並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以清償保險合約,因此此負債 需反映保險人清償對被保險人之義務的預期現金流量(高渭川、周寶蓮,2015)。

目前 IASB 已正式將 IFRS 4 第二階段暫時命名為 IFRS 17,理事會預期在 2017 年第二季發布最後版本的準則並預期於 2021 年正式實施,本研究目標為了 解兩大影響壽險業深遠的公報對其資產配置的影響,必須清楚公報內容,才能提 出可能影響來驗證,故本節接續 IFRS 9 金融資產會計處理,整理 IASB 所發布 的關於保險合約負債討論稿與會議記錄,以及IFRS 4 公報,提出以下重要變革: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 儲蓄組成部分分拆:依IFRS 4 第 10 段之規定,包含保險和儲蓄組成之 保險合約,在保險人能夠單獨衡量儲蓄組成部分,以及保險人之會計政 策並未規定不分拆則應認列因儲蓄組成部分所產生的所有義務和權利 時,規定保險人分拆組成部分,不符合後者但符合前者的情況,則無需 分拆。保險組成部分適用IFRS 4,儲蓄組成部分適用 IFRS 9。

2. 負債適足性測試:依IFRS 4 第 15、16 段之規定,保險人應於每一報導 期間結束日,採用保險合約未來現金流量之現時估計,評估其所認列之 保險負債是否適足。若評估結果顯示保險負債之帳面金額已有不足,應 將所有不足數認列於損益。

3. 衡量模型:依據現時清償模型所發展而來的方法為 Building Block Approach(BBA),此為草案中提及主要衡量保險合約負債之模型,其他 還有Premium Allocation Approach 和 Variable Fee Approach,事實上細 節均可對應至 BBA 各個組成,故本段主要以 BBA 代表保險合約負債 衡量之基礎。保險合約可以四要素衡量:

(1). 未來現金流量;明確且無偏差地加權平均未來現金流出與現金流入 之差額。估計時,應包含未來旅行保險合約時所發生的所有成本當 中,屬於旅行保險合約組合時可採用合理且一致的基礎直接歸屬至 保險合約組合之成本,例如:佣金、人力資源、房屋租金和折舊費 用等。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2). 貨幣時間價值:應調整未來現金流量估計數之貨幣時間價值,採用 的折現率應反映該現金流量之特性。原草案認為後續衡量時折現率 變動所產生的保險合約負債價值變動應認列為損益,然而保險合約 不少為長天期保單,當利率稍微變化所帶來的貨幣時間價值變動,

遠大於金融資產因利率變化而生的變動,故 IASB 於 2014 年提出 折現率變動影響數可調整至其他綜合損益,但若為避免會計之不一 致,像是投資標的是屬於FVTPL 但保險合約負債在其他綜合損益,

仍可依據企業的會計政策,選擇將變動影響數認列於損益項下,可 讓波動互相抵銷。

(3). 風險調整:第二階段草案中規定在決定履約現金流量時,還需考量 風險調整,表示公司對於承擔現金流量時點和金額的不確定性所需 之補償。雖然並未限定採用何種方法,但提供三個指引:信賴水準 或風險值、條件尾端期望值及資金成本。

(4). 合約服務邊際:預期保費收入減履約現金流量金額,若存在差額,

則將利潤分攤在後續報導日中,即合約服務邊際;若原始認列時預 期收入比預期現金流出現值小,則應立即認列損失。此設計可用來 當未來現金流量估計產生變動時,可先調整合約服務邊際的帳面金 額,以此吸收不利變動的影響數。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