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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主管機關重要裁罰案例探討

第一節 金管會近年重要裁罰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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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國主管機關重要裁罰案例探討

第一節 金管會近年重要裁罰案分析

本章以金管會裁罰案例網站所陳重大裁罰案件進行研析115,以 101 年以後網站公告 為主,區分為銀行業、證券業及保險業摘要重大裁罰案分項說明,因主管機關開放銀行 業務金融機構兼營業務,故除銀行業務裁罰案外,就證券業務及保險業務僅挑選與銀行 業務兼營有關之證券辦理財富管理,承銷以及兼營保代保經、銷售過程瑕疵、自有資投 資等與銀行業相關聯之裁罰案例進行討論,分述如下:

第一項 銀行業

101 年以後銀行業務裁罰案例共有近 300 件裁罰案,可歸分為以下大類:

申報作業錯誤、內部監控流程管理、商品/業務管理、內部控制疏漏、個人資料保護、

委外作業、授信管理、防制洗錢、利害關係人、人員舞弊等。以下僅摘要上述分類裁罰 個案內容分析:

一、【申報作業錯誤】類:

辦理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6 條第 1 項所定交易對象為同條第 2 項規定之交易行為總 餘額申報及揭露作業,核有未正確申報及對外揭露相關資訊之缺失。○○金融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2018-02-02 依同法第 60 條第 15 款規定,核處新臺幣 200 萬元罰鍰。

銀行子公司對公司戶○○集團企業授信餘額已達之揭露規定116,雖向金管會申報並 於網站對外揭露,惟內容未正確含括對慶富造船集團企業交易總餘額資訊。另查除上述 情形外,貴公司於辦理 105 年第 2 季及第 3 季申報及揭露作業時,內容亦漏未含括慶富 造船集團企業交易總餘額資訊。本案係以揭露不完整為由裁罰之。

二、【內部監控流程管理】類

○○商業銀行離職員工離職前,將客戶資料下載至私人外接儲存裝置(USB)並攜走 將客戶個人資料下載至私人外接儲存裝置,核未妥適建立資訊作業管理之內部控制制

115 107 年 2 月 2 日金管銀控字第 10702703261 號

116 「金融控股公司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六條申報與揭露辦法」第 2 條第 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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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2014-01-29 依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核 處新臺幣 300 萬元罰鍰117

該行資訊系統之公用資料夾管理,未能依行員行使職權範圍建立妥適之存取權限及 授權控管,致行員得存取非與其職務相關且含客戶個人資料之檔案。及內部稽核檔案等 機密資料。未能針對行員使用 USB 存取資料建立每日監視控管機制,顯示貴行之資訊作 業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未臻完備。對於公用資料夾之檔案存取權限控管未明確區分授權,

致無法防杜行員存取非授權資料;亦未能就行員存取資料建立每日監控機制,即時採行 資訊保全措施。顯示銀行未妥適建立資訊作業管理之內部控制制度。

本案若以個資法論,除銀行須負擔上述行政處分裁罰外,面對客戶亦須提出賠償新 台幣 500 元至 2 萬元補償並須對金管會提出改善措施。

三、【商品/業務管理】類

※○○商業銀行超逾銀行法第 74 條之 1 授權訂定「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 及限額規定」第 3 點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限額,投資於無評等或非法定投資等級之有價證 券總餘額,違反銀行法第 74 條之 1 規定,2015-12-09 依同法第 130 條第 4 款規定,核 處新臺幣 100 萬元罰鍰118

該銀行所投資之海外公司債已降評等119導致銀行投資於無評等或非法定投資等級之 有價證券總餘額占核算基數之 13.6%已超逾法定限額 10%,另外一檔120致銀行投資於無評 等或非法定投資等級之有價證券總餘額占核算基數之 19.28%,超逾法定限額 10%。

此表示該銀行對於自有資金投資範圍以及比率並未進行監督控管,導致投資標的已 發生降評而渾然不知。

※○○商業銀行辦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 OBU)開戶作業及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 業,核有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2016-09-12 依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核處新臺幣 600 萬元罰鍰;另案關缺 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併依銀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依 同條項第 2 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限制貴行新承作隱含賣出外匯選擇權衍生性金融

117 103 年 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 10360000011 號

118 104 年 12 月 9 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 10440006111 號

119 103 年 11 月 24 日投資之 USM(U.S. Cellular)海外公司債遭信評機構調降信用評等

120 104 年 2 月 24 日及 25 日投資之俄羅斯 VTB 銀行及俄羅斯石油公司(ROSNRM)海外公司債分別遭信評機 構調降信用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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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業務(含結構型商品業務),但不包括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承作之交 易、及既有客戶之停損交易,至本會認可缺失改善後,始得恢復承作121

一、未妥適建立或未確實執行 OBU 開戶管控程序:(一)涉協助代辦公司辦理客戶境 外公司註冊:查有代辦公司預先於境外完成多家公司名稱註冊登記,俟銀行行員詢問 後,即附上境外公司註冊登記名單,透過貴行行員提供予客戶選定公司名稱,以完成註 冊登記,行員涉協助代辦公司辦理境外公司註冊,未建立與代辦往來公司控管機制。(二) 未建立有效查證客戶財務資料真偽機制,致推介之代辦顧問公司出具不實證明供客戶向 貴行辦理開戶及申請金融交易額度,而貴行未查證該證明資料真偽,即完成存款開戶並 核給金融交易額度。

二、未妥適建立客戶財務資料審核作業:(一)銀行就客戶自編財務資料所列鉅額其 他資產與股東往來貸方,徵信報告未敘及異常,且辦理徵授信均未分析其營收確實性及 相關數據之異常變化情形,以確認財務資料數據之真實性。(二)就客戶提供貴行之自編 財務資料,貴行有未落實查證借戶營收合理性及真實性,徵授信作業嚴重欠妥。

本案涉及勸誘客戶協助至代辦公司辦理客戶境外公司註冊,且未查證客戶財力推介 之顧問公司出具證明申請金融交易額度,若涉及偽造私文書,有可能會有涉及刑責。

※玉山商業銀行辦理金融商品行銷業務,核有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未確實執 行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2014-06-25 依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 定,核處新臺幣 400 萬元罰鍰;另案關缺失有礙貴行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 6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122

一、未建立適當風險控管機制,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 施辦法第 7 條第 2 款、第 36 條第 1 項、第 38 條第 1 款規定:

(一)金融商品行銷部門(TMU)近年來積極推展衍生性金融商品行銷業務,國內總行獲利 主要來自匯率選擇權交易 13.18 億元(占 92.75%)。102 年與客戶辦理之匯率選擇權 商品主要為 Target Forward ,交易幣別則主要集中於人民幣相關商品。金融商品行銷 業務於短期內大幅成長,惟未就業務目標達成可能產生負面影響之重大風險,建立適當 風險控管機制。

121 105 年 9 月 12 日金管銀控字第 10560003705 號

122 103 年 6 月 25 日金管銀控字第 1036000292B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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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追求 TMU 收益快速成長,未考量客戶風險承受度與商品適合度而核予交易額度,

銷售之商品集中為 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TRF)等不具明確避險效果之高風險商 品,且未充分揭露商品內容重要事項及風險承擔事宜,致增加客戶違約機率,提高貴行 潛在風險。

二、未確實執行認識客戶及商品適合度評估,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 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一)核給客戶之交易額度未予以區分避險及非避險額度,且於額度核准後與客戶所承作 之交易多為 Target Forward 等不具明確避險效果之高風險商品。銀行雖有規定「辦理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曝險額度管理要點」,考量顧客營運、財務狀況及連保人財資資料,

評估整體信用風險,另依顧客風險屬性、風險承擔能力、過去交易經驗及未來交易需求,

完成衍生性金融商品 KYC 評估作業後,再依徵授信流程由專業授信人員獨立核給交易額 度。惟未落實與顧客確認其交易額度之用途,衡酌顧客實際避險及非避險交易之需求,

致有核給客戶交易額度未予以區分避險及非避險額度情事。

(二)未審慎考量客戶所營業事業性質,核給客戶交易額度遠超過其營運所需避險需求;

有核給客戶之交易額度遠大於客戶公司淨值,未審慎考量客戶財務承擔能力等情事。雖 陳述非僅依企業本身營收或淨值為唯一考量,多需另徵提公司及企業主其他證明文件,

綜合考量相關因素後核給交易額度。惟未能審酌核給交易額度與淨值及營運需求之合理 性,以避免顧客從事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相當之高風險商品交易,致有核給客戶交易額 度超過其營運所需避險需求及公司淨值情事。

三、營業活動未符合法令規定,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 施辦法第 34 條規定:抽查 TMU 交易人員與分行企金業務人員或客戶之電話錄音內容發 現,有未具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格之分行企金人員協助銷售商品之情事。雖有內規明 定,財務行銷人員(TMO)負責提供顧客臺外幣籌資規劃及投資理財、避險設計之金融服 務,有關商品之規劃、設計及確認成交等服務均由 TMO 提供;另銀行明定企金人員(RM) 之職責為落實 KYC 及關係維護,惟依本次檢查所抽查之電話錄音內容顯示,未具辦理衍 生性金融商品資格之分行企金人員有涉入客戶承作之商品交易類型及條件,除與本會

三、營業活動未符合法令規定,核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 施辦法第 34 條規定:抽查 TMU 交易人員與分行企金業務人員或客戶之電話錄音內容發 現,有未具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資格之分行企金人員協助銷售商品之情事。雖有內規明 定,財務行銷人員(TMO)負責提供顧客臺外幣籌資規劃及投資理財、避險設計之金融服 務,有關商品之規劃、設計及確認成交等服務均由 TMO 提供;另銀行明定企金人員(RM) 之職責為落實 KYC 及關係維護,惟依本次檢查所抽查之電話錄音內容顯示,未具辦理衍 生性金融商品資格之分行企金人員有涉入客戶承作之商品交易類型及條件,除與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