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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文獻探討

2.2 銀行授信之意義

銀行是依銀行法經營業務之特許行業,所謂「授信」,係銀行對於顧客 授與信用,並負擔風險之業務,銀行法第5條規定:「本法稱授信,謂銀行 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承兌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業務項 目。」,銀行承作放款,通常均依照:1.洽談2.書面申請3.徵信調查4.核定准 駁5.通知客戶6.簽約對保7.撥款轉帳等七大流程辦理。依「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授信準則」規範,銀行授信業務可依其是否有將資金直接撥付予借 款人分為「直接授信」與「間接授信」兩大類(如圖3),其中「直接授信」

依該授信準則第11條定義為:銀行以直接撥貸資金之方式,貸放予借款人 之融資業務,如:透支、貼現、消費者貸款等;「間接授信」依該授信準則 第15條之定義為:銀行以受託擔任客戶之債務保證人、匯票承兌人、開發 國內外信用狀或其他方式,授予信用,承擔風險,而不直接撥貸資金之授 信行為,如:保證、承兌、開發國、內外信用狀等。

雖然其貸放之方式有別,但就其本質風險承擔而言,並無差異,所以 無論銀行從事資金之貸與或是信用之提供,風險之發生在所難免。然而羅 際棠(1999)指出授信業務是銀行的重要業務之一,亦為銀行收益的主要來 源,授信業務的健全與否,勢將影響到銀行生存發展的根基。因此,授信 業務健全與否的最簡單評估方式,係以授信資產的安全性及收益性為基 準,符合該標準者其良質放款愈多,其授信業務健全性也愈,而無論辦理 直接或間接授信,均有賴於審慎之徵信及審核。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授信準則第19條,辦理授信業務應本安全性、流動性、公益性、收益性及 成長性等五項基本原則,並依借款戶(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償還 來源(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及授信展望(Perspective)等五項 審核原則核貸之。

a.一般營運週轉金貸款 b.墊付國內外應收款項 (1)週轉資金貸款 c.貼現

1.企業貸款 d.透支 (2)資本支出貸款 e.出口押匯

直接授信 2.消費者貸款 f.進口押匯

g.其他週轉金貸款 3.其他

1.保證 (1)商業本票及公司債保證 (2)工程相關保證

間接授信 (3)其他保證 2.承兌 (1)買方委託承兌 (2)賣方委託承兌 3.開發國內、外信用狀 4.其他間接授信商品

授信類別

(圖 3)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授信種類

2.2.1 授信功能

銀行在經濟發展中擔任主要資金供應的任務,銀行授信品質的良 窳,不僅影響銀行本身經營的成敗,也會影響社會大眾的福祉、整個 社會的金融秩序,更會影響國家整體的經濟發展。而銀行的資金來主 要來自社會大眾及工商企業,銀行辦理授信業務如果太過浮濫,不重 品質,甚至授信人員不守授信政策,以致銀行承擔過度的風險,則會 威脅銀行本身的安全與存款大眾的權益,因此銀行在辦理授信業務,

應注意維持授信品質。

「授信」可簡單的解釋為授與信用,並以未來某一時日履行支付 之承諾,換取現在的經濟價值。在其過程之中並保有下列四大特性:1、

有借款人須在未來履行返還支付本金利息之義務。2、銀行願意承擔借 款人不返還本金及利息的風險,則信用交易始成立。3、銀行雖可能要 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品以減輕風險,但仍無法完全避免該風險。4、銀行 與借款人相互交換經濟價值。

銀行授信所提供之功能有(林鍾雄,1993):

(一)創造信用功能:

當經濟衰退時,經由寬鬆貨幣政策及公開市場操作,如:降低 重貼現率、法定存款準備率、買入國庫券等,讓銀行可運用資金增 多,增加銀行授信金額,產生貨幣乘數數果,帶動經濟復甦,反之,

亦可達到緊縮的效果。

(二)金融仲介功能:

銀行扮演資金供需者橋樑,透過其分支機構吸收社會大眾資 金,並以其辦理授信行,將資金貸與資金需求者,如生產者用來 購置機器,促進經濟發展。

(三)引導資金運用功能:

政府如要求銀行對於房地產投機行為或奢侈產消費品的授信 採嚴格標準,將會產生干預的效果,間接抑制該將消費行為;此 外,亦可將資金過剩的地區,移轉至資金需求強烈的地區。

2.2.2 授信種類

銀行授信除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分為「直接授 信」與「間接授信」兩大類外,另可依貸放期限、擔保品有無、償還 來源及會計科目分別區分如下:

(一)依期限別分為(銀行法第5條):

1、 短期放款:期限在1年以內之放款。

2、 中期放款:期限超過(不含)1年而在7年以內之放款。

3、 長期放款:期限超過(不含)7年之放款。

(二)依擔保品的有無分為:

1、 擔保授信:提供銀行法第12條所列之擔保者。

(銀行法12條所稱擔保授信,係提供下列之一為擔保者:(1) 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2)動產或權利質權。(3)借款人營業交 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4)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 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2、 無擔保授信:未提供上述足額擔保之授信。

(三)依償債來源可分下列貸款種類:

1、 自償性貸款:憑以貸款之憑據,其本身具有還款功能,如票據、

信用狀等。

2、 非自償性貸款:貸款之憑據本身不具還款功能,其償債來源一 般均以借款人之營業收入與盈餘來考量。

(四)依會計科目別區分時,可分為11大項,詳如表3。

表3 授信會針科目區分一覽表

項次 會計科目 說明

1 貼現 指客戶將所收到之本票、匯票跟銀行貼現取息 2 透支 支票存款戶未提供足額擔保,並與銀行約定在

一定期間及限額內得隨時利用支票存款帳戶 陸續透支款項,並隨時歸還

3 擔保透支 支票存款戶提供足額擔保與銀行,約定在一定 期間及限額內得利用支票存款帳戶陸續透支 款項,並隨時歸還

4 短期放款 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之無擔保放款 5 短期擔保放款 借款期限在1年以內之擔保放款

6 中期放款 借款期限超過1年而在7年以內之無擔保放款 7 中期擔保放款 借款期限超過1年而在7年以內之擔保放款 8 長期放款 借款期限超過7年之無擔保放款

9 長期擔保放款 借款期限超過7年之擔保放款

10 應收保證款項 銀行為企業做保證,保證被保其會依約行事,

如企業違約時,銀行需負連帶責任 11 應收承兌款項 為以銀行為支付人之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