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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年齡的增長,身體功能逐漸衰退,若再加上有慢性疾病問題,則增 加健康的複雜性。若老人的健康情況,家人無法照顧,或者因現今家庭結 構與社會環境改變等種種因素,使得老人居住機構的現象日趨增加,取代 以往居住家中養老的觀念。機構養護之服務,則視個案失能狀況與所需要 的服務,有各自不同的標準,依老人福利法第九條規定,老人福利機構可 分成五類,如長期照護服務、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文康機構與服務機構 等(內政部社會司,2003)。在此五類中,以收案標準而言,安養機構所收 留的老人通常無健康問題、無殘障,及生活能自理(謝,1993),如能鼓勵 及支持安養機構老人採取多項健康促進行為,以維持或促進健康,可使其 不致因為居住環境改變,及老人功能退化,而使得健康狀況變差,故安養 機構老人更須考量健康促進行為。

65 歲以上老人,居住福利機構者佔 5.59%(內政部,2000)。吳和張

(1997)的統計資料顯示,社區老人有 41.9%自述健康狀況良好,而養護中 心則有 27.6%,另社區老人自述罹患一種以上慢性病者佔 75.8%,而養護中 心則佔 89.1%,顯示居住機構老人的健康狀況顯然比社區老人差。並且,居 住機構的老人,因身體病痛而感覺不快樂者就佔 42.5%(主計部、內政部,

1994),幾乎是一半的比率。故機構老人的健康問題值得重視。過去,居住 機構的老人,因日常活動功能的程度較差,以及社會環境存在著對機構老

人的偏差印象,使得健康相關的從業人員與政策,也並未特別的關注他們

(楊等,1995;Kolcaba & Wykle, 1994; Minkler, 1985; Robertson, 1991),致 使機構老人健康促進被忽略。

楊等學者(1995)的研究指出老人進住安養機構的的原因:無子女、子 女遠在他鄉、不想打擾子女等,以及部份老人是因為想過清靜的生活;及 金等學者(1998)針對公設民營老人公寓的居住探討中,發現部份住民進 住的原因,除乏人照顧、環境設備符合老人居住外,環境清幽舒適也是多 數人考量居住的因素。且諸多學者也指出,目前有高經濟自主的老人,越 來越多傾向於退休後將選擇居住安養機構(金等,1998;呂,1999;謝,

1993;謝,1993)。故從以上居住的因素得知,目前以及未來想居住安養機 構的老人,已別於過去在家安老、含飴弄孫的心態,也別於居住機構就是 衰老、令人同情、憐憫等負向看法。因為,這些老人所居住機構的主因,

非疾病因素而必須藉由機構照護,以及安養機構所收留的條件,為生活上 能自理,故若健康促進行為加諸於這些老人,對於幫助他們的健康上必大 有可為。

Minkler(1984)陳述機構老人有健康促進行為的潛能,只是,病情的 改變與居住環境的轉換,影響行為的持續或中斷。而且,機構住民的需求 不再是以治療為重,主要是以護理為導向,強調安康模式(wellness model)

取代醫療模式(medical model),更能使住民健康地生活(Ryden & Rustad,

1985),故機構的健康相關人員必須有維持與促進老人健康,以及維護老人 功能獨立的共識(Platakis, 1987)。若護理人員未有相關老人健康促進照護 的專業知識時,加上部份老人習慣於護理人員的提供服務,更助長機構老 人的依賴(Resnick, 2001),另機構的規範,限制老人的需要與想法(Evans,

2000; Kee, 1984),這些因素均使得老人健康促進的決定與維持被受限。

居住安養機構的老人,視安養機構為晚年的家。老人在機構的生活可以 選擇過著很健康,再加上安養機構將成為諸多老人未來選擇居住方式之 一,故安養機構健康促進行為應受重視。不論,安養機構老人目前開始採 取健康促進行為,亦或繼續維持過去的健康促進行為,都值得關心與深入 探討,作為日後協助健康促進的具體方向。雖然,從以上各項健康促進行 為的文獻中,呈現老人的歧異性很高,但為了能具體瞭解安養機構老人採 取多種健康促進行為間的差異,以及所處的行為改變階段,故藉由跨理論 模式的五個行為改變階段予作測試,期能適當地詮釋安養機構老人採取各 項行為的現況,以利於未來繼續的學術研究及臨床實務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