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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分析與研究

第一節 長照機構類型與相關法規彙整

臺灣於 2018 年 3 月份起,正式邁入高齡社會。截至 107 年底,

高齡人口比例達到 14.56%(343.3 萬人),推估 2026 年將進入超高齡 社會。因此,對於長照機構的安全疑慮問題,將是台灣現今極為重要 的議題。為了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延緩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

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特制定《老人福利法》。

依據我國《老人福利法》第二條規定:所謂老人,係指年滿 65 歲以上之人。而根據衛生福利部訂定的《長期照顧服務法》中,定義 長期照顧係指身心失能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者,依其個人或 其照顧者之需要,所提供之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照顧及相關 之醫護服務。而長照機構係指以提供長照或長照需求之服務為目的,

依該規定設立之機構。長照機構分類如下:

一、長期照顧機構依類型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長期照護型:以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服務之老人 為照顧對象。

(二)養護型:以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人或需鼻胃 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三)失智照顧型:以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診斷為失智症 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二、長期照顧機構依提供方式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 居家式:到宅提供服務。

(二) 社區式: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施,提供日間照顧、家庭 托顧、臨時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等 服務。

(三) 機構住宿式:以受照顧者入住之方式,提供全時照顧或夜間 住宿等之服務。

截至 107 年底,我國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顧型、養護型、失智 照顧型)計有 1,079 所,可供進住人數 5 萬 7,736 人,實際進住人數 4 萬 6,344 人,使用率為 80.26%,其中以失智照顧型機構使用率 93.75

%最高,長期照護型機構 81.24%次之,養護型機構 80.2%居第三。

並且長照機構全台分佈以新北市、高雄市、台南市為全台前三多的縣 市。詳細年度長照機構數量及使用量統計圖如圖 2-1、2-2 所示。

圖 2-1 老人福利機構數量圖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統計、本研究整理)

圖 2-2 老人福利機構進住使用率示意圖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統計、本研究整理)

現行台灣設立長照機構,需依照【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三 條之規定,符合下列規定:

( 1 ) 建築物之設計、構造與設備,應符合建築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 2 ) 消防安全設備、防火管理、防焰物品等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 消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 3 ) 用地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 4 ) 飲用水供應應充足,並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 5 ) 應維持環境整潔與衛生,並應有妨害衛生之病媒及孳生源防 治之適當措施。

( 6 ) 其他法令有規定者,依該法令規定辦理。

對於設置及規劃排煙設備及火警偵煙探測設備及水自動滅火設 備的研究探討上,為了能夠提供更為可行的建議並確保長照機構之安 全性,本研究對相關法規進行整理如下:

排煙設備應設置場所之相關法規整理:

水自動滅火設備應設置場所之相關法規整理:

心功能退化者)使用之場所。

前項應設自動撒水設備之場所,依本標準設有水霧、泡沫、二氧 化碳、乾粉等滅火設備者,在該有效範圍內,得免設自動撒水設備。

第一項第九款所定場所,其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一千平方公尺者,

得設置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或與現行法令同等以上效能之滅火 設備或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措施;水道連結型自動撒水設備設置 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