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與立法部門在人事一元化形成的角色
第二節 立法部門在人事一元化形成的角色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 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等職權。凡法、律、條例、通則均需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方得施行。各機關發布之行政命令則應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得依法交付委員會審 查。預算為政府施政之根本,審查、議決預算案,是立法院監督政府施政的最佳途徑。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 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行使口頭質詢之會議次數,由程序委員會決定。口 頭質詢分為政黨質詢及立法委員個人質詢,並得採用2至3人之聯合質詢,均以即問即 答方式為之;質詢應事先登記,並得將其質詢要旨以書面轉知行政院。書面質詢由行 政院於20日內以書面答覆。
海巡署組織結構係為求便利在倉促下納編相關機關整併軍、警、文、關務人員而 成,因此,立法院進行《海岸巡防法》相關法案三讀審查程序時,與行政院就其相關 內容爭議進行研討,而爲保岸海事權專責指揮以發揮執法效能及避免海域執法形成軍 事衝突之立法初衷,要求海巡署成立後應儘速汰換納編之軍職人員,成為真正文職化 之行政機關,爰此在《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22條及所屬相關法規中,明定組織成立 8年後以文職為主之規定,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軍職人員,必須於期限內轉化為 文職人員;另在《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之任 用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第2項規定:「前項人員任用及管理法律未施行前,本署 及所屬機關新進人員之任用及管理,仍依其原各該相關法令辦理。」,而《海岸巡防 署組織法》第27條規定:「本法實行後3年內應就本署所屬的機關之編裝、組織重新檢 討與調整,符合優先發展海域巡防的原則,必要時得延長1年。」,因此,3到4年內在 優先發展海域巡防的原則下,海巡署依法調整組織架構,並適時制定專屬人事條例,
使人事管理單一化,期符合公平性原則以提升組織績效,而在此專屬人事條例未完成 前,人員依其原各該相關法令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與保障。由此可知,不管是「文職 化」或制定「海巡人員人事管理條例」,立法院已透過法規拘束海巡署進行「人事一 元化」政策制度的訂定,並於年度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行使質詢
之權,監督海巡署是否依法進行作為以符合立法初衷。
海巡署推動「文職化」或「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過程,透過第一節行政 部門在人事一元化形成的角色及立法院公報分析推論,立法部門在「人事一元化」形 成的角色,在「文職化」部份:海巡署相關法規8年後以文職為主之規定,海巡署除 受法規拘束外,在年度立法法院作施政工作報告時,尚需受立法委員質詢權的行使,
立法委員透過監督制衡海巡署,以確保海巡署朝全文職化機關運作以符合立法初衷;
在「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部份:依相關文獻分析「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 案」未曾呈請全國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進行政策合法化程序,透過立法院公報推論,
海巡署自成立後,海巡署署長每年於立法院作施政工作報告時,立法委員透過質詢 權,不斷督促監督海巡署儘速完成海巡專屬人事條例送院審查,以達成海巡署組織內 同工同酬等公平性,發揮組織效能,惟海巡署軍職人員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無法送 考試院銓審及行政院組織改造(2002 年 4月 24日 行 政 院 院 會 通 過 行 政 院 組 織 法 修 正 草 案 )刻正進行中,「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至今依然無法推成。
第三節 小結
海巡署組織係納編軍、警、文、關務等人員所組成,基於人事制度的適用,其待 遇、考績、晉用及身分保障均受不同的人事制度管理,形成同一組織內人事多軌制度,
造成成員在薪資待遇上的差異而同工不同酬、升遷的多軌制而產生不確定性、考績作 業差異性影響考績獎金及升遷等,其公平性遭受到很大的質疑,認知上難免會造成人 員間的罅隙,有礙組織運作。為有效解決此一組織核心問題,凝聚向心以提振組織績 效,推動一元化人事制度的形成與落實,自當刻不容緩。
在推動「文職化」部份:
海巡署除受法規拘束外,在年度立法法院作施政工作報告時,尚需受立法 委員質詢權的行使,立法委員透過有效監督與制衡海巡署,以確保海巡署朝全 文職化機關運作以符合當初成立海巡署之立法初衷。惟在國會監督下,行政部 門海巡署歷來推動組織「文職化」,望儘速達成組織一元化單一人事制度,然 過成中雖透過國家考試之海巡特考,推動軍職人員轉換文職人員不如預期;向 考試院提出限制考試方式以增加錄取機率,因有違人事任用基本法而不為接受 等因素窒礙,致使政策推動有如牛步。另海巡署整體考量純文職型態機關,無
法有效執行岸際巡防任務;岸海分治架構影響人員交流;人力資源未能有效運 用;海巡組織相關法規彼此衝突等因素,經行政部門提案在2008年1月經立法部 門審議通過《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1條及《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 組織通則》第11條修正案暨《海洋巡防總局組織條例》第10條修正案,刪除8年 後以文職為主之規定,受此影響,海巡署暨所屬機關單位中,除海巡署依然受
《海岸巡防署組織法》第22條規範續推「文職化」外,其下屬機關單位已不受
「文職化」所拘束。
由此可知,行政、考試及立法部門在「文職化」形成,行政部門負有規劃、
提出的角色,考試部門負有人事法案研討、審議的角色,立法部門負有審議、
監督的角色。而經由政策合法化歷來推動「文職化」之執行情形,在一元化之 人事制度形成方面,唯推動海巡署專屬人事條例的政策合法化,方能促進組織 融合以發揮組織效能。
在推動「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部份:
由相關法規中酌審立法意旨,予海巡署組織調整的時程與正當性,在優先 發展海域巡防的原則下,應適時制定可長可久之人事機制,使人事管理單一化,
以徹底解決海巡人員任用及管理問題,俾臻組織永續發展之目的,而在此專屬 人事條例未完成前,人員依其原各該相關法令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與保障。並 由2002年9月25日「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總說明中陳述:「……建立一 套適合本署未來發展之人事制度,根本解決本署人事管理問題,洵屬必要。……」
即可窺知,「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的制訂對海巡署組織發展的重要性。
因此,行政部門海巡署2000年1月28日成立後,旋即成立專案小組研擬「海 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全案原預定於2001年底前送請行政院審議,因未 成案而暫緩。海巡署人事處於2002年9月25日完成草案規劃於2003年12月24日函 報行政院審議,未獲各相關機關支持,行政院指示併政府組織再造再行檢討而 擱置。行政院於2004年成立「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委員會」,海巡署1月起擔任 幕僚機關,2004年9月8日因行政院組織法尚在立法院審議,向行政院提出抽回 草案,將併同本署組織調整作業一併規劃辦理,同年10月22日行政院核復「同 意照辦」。行政院2008年8月將「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委員會」改成立「行政院 海洋事務推動小組」,海巡署組織變革將配合組織改造,採多元管道進用人才,
並適時成立「海巡人事任用制度工作圈」,就海巡署組織現況及未來之定性與定 位,研議「人事制度一元化」發展之可行性,期能建立長久、客觀、公平的人
事任用制度。另依2012年4月2日部特四字第1013581613號函釋:「…惟考量該 署及其所屬機關軍職人員占多數,以軍職人員並未送本部銓敘審定,亦無公務 人員任用資格,爰擬整合建立單一人事制度尚有其實際困難。又有關建立單一 人事制度部分,應俟行政院組織改造該機關組織定位明確後,本部將配合相關 主管機關審慎研議。」,依相關文獻分析「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未曾 函請全國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院進行政策合法化程序,透過《立法院公報》推論,
海巡署自成立後,海巡署署長每年於立法院作施政工作報告時,立法委員透過 質詢權,不斷督促監督海巡署儘速完成海巡專屬人事條例送院審查,以達成海 巡署組織內同工同酬等公平性,惟海巡署軍職人員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無法 送考試院銓審、行政院組織改造該機關組織定位明確後考試院將配合相關主管 機關審慎研議,致使「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至今無法在立法部門進行 政策合法化程序。
由此可知,行政、考試及立法部門在「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形成 時,行政部門負有規劃、提出的角色,考試部門負有人事法案研討、審議的角 色,立法部門負有監督的角色,而「海岸巡防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只能靜待海 委會海巡署機關組織定位明確後,方有再議實現的可能。
第五章 海巡署多元人事制度與政策的深度訪談
依本論文研究之主題,搜集、分析相關文獻資料的內容、理論,用以擬具本研究 所欲探求的問題與目的之訪談大綱,再透過立意抽樣並輔以滾雪球方式,選取具代表
依本論文研究之主題,搜集、分析相關文獻資料的內容、理論,用以擬具本研究 所欲探求的問題與目的之訪談大綱,再透過立意抽樣並輔以滾雪球方式,選取具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