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
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
【經濟部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1 日經礦字 09502780780 號、內政部 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1 日台內營字第 0950819910 號令】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 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火藥庫分為平房式及坑道式;其炸藥最大儲存量,平房式不 得超過一百公噸,坑道式不得超過四十公噸。
第 三 條 申請火藥庫設置或變更,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 之:
一、使用爆炸物之地點、火藥庫位置及安全距離圖。
二、建築配置構造圖(平面、立面及剖面圖)及施工說明。
三、建庫用地之土地使用證明書件,在坑道內設置坑道式 火藥庫時,應附該坑口土地使用證明書件。
四、儲存爆炸物種類及數量。
五、工程承攬合約書或需使用爆炸物期限證明文件。
六、火藥庫興建工程起迄日期。
第 四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核火藥庫設置 或變更申請案件之會勘時,得就設置或變更地點之治安、
消防及其他相關事項,審核有無違反主管法令之情事。
第 五 條 爆炸物儲存高度應在一‧八公尺以下,火藥庫庫房高度自 地板至天花板應在二公尺以上,庫內面積至少應保留百分 之三十作為通道之用。
第 六 條 炸藥類應與雷管類分別庫房儲存;兩庫相鄰時,其庫間安全 距離,以存放雷管庫房之儲存量換算成炸藥當量後,依附 表一辦理。
前項存放於雷管庫房之炸藥以外爆炸物,其換算炸藥當量之 計算基準如下:
一、火藥二公噸等於炸藥一公噸。
二、爆劑五公噸等於炸藥一公噸。
三、普通雷管或電雷管一百五十萬發等於炸藥一公噸。
四、導爆索五萬公尺等於炸藥一公噸。
五、導火索十四萬公尺等於炸藥一公噸。
六、非電雷管一百二十五萬發等於炸藥一公噸。
七、導爆管五千萬公尺等於炸藥一公噸。
第 七 條 平房式火藥庫應依其炸藥儲存量計算其自庫房外壁起對各 類設施之安全距離;火藥庫設於爆炸物製造工廠境界範圍 內者,其對其他廠房之安全距離亦同;其安全距離依附表 二辦理。
前項各類設施種類如下:
一、第一類設施:指國家古蹟建築物或特殊重要建築物。
二、第二類設施:指飛機場、港口、碼頭、發電廠、變電所 水庫壩址、油槽或氣槽。
三、第三類設施:指鐵路、火車站、公園、市街房屋、村莊、
學校、醫院、戲院、寺廟、教堂、運動場、工廠、工 地、礦場、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
四、第四類設施:指國、省、縣或鄉道。
火藥庫與前項各款設施間依第十條設有土堤、擋牆或具 有天然掩護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其安全距離 得減半計算。
第 八 條 平房式火藥庫之設置位置、構造及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庫房應選擇無崩塌及淹水之虞之乾燥地點。
二、庫房四周排水設施良好,且為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 土加強磚構造之平房構造。
三、庫壁為鋼筋混凝土者,厚度應在十五公分以上;其為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者,厚度應在二十四公分以上。
四、庫房入口應設兩道防盜門扉並加鎖,外側門扉使用厚 度三公釐以上之鐵板或鋼板製作,內側門扉為木製。
五、須採光及加強通風者,得於庫房從外壁地板面起二公 尺以上之處設置長寬各三十公分以上之庫窗至少三 個,每十公分以下間隔設直徑一公分以上之鐵條,並 護以鐵線網。
六、依庫房大小,從外壁地板面起三十公分以上之處設置 長寬各二十公分以上之通風孔至少三個,每五公分以 下間隔設直徑一公分以上之鐵條,並護以鐵線網。
七、庫房內面應設天花板、壁板及地板,並不得露出鐵類 或易生火花之其他金屬類;其地板至天花板高度應達 二公尺以上。但具有防潮、防熱及防撞設施者,得免 裝設。
八、庫房應裝設避雷裝置,避雷針針端與庫簷連線及避雷 針垂線之交角應在四十五度以內;避雷針應用直徑十 二公釐以上之銅棒,並應與避雷針導線及接地板接續 之;避雷導線應用截面四十一平方公釐以上之銅線,
接地板應用銅板,其接地電阻應在十歐姆以下。
九、庫房內不得施設照明設備,周圍八公尺範圍內不得存 放可燃性物品。
十、庫房四周應築排水溝、設圍牆或有刺鐵絲網,並應加 設柵門及防盜功能完善之設施;其防盜設施之電源線 應埋設地下,圍牆或有刺鐵絲網之高度應達一‧八公 尺以上,有刺鐵絲網每二公尺至三公尺應有水泥柱或 鐵柱支撐,鐵絲網之密度應得以阻絕外人侵入為度。
十一、 看守房及炸藥、雷管庫房外應備置乾粉滅火器二十 磅各二支以上。
十二、 庫房門兩側應懸掛嚴禁煙火及手機請關機之警語。
十三、 應在距庫房三十公尺以內及看守人能監視範圍內設 置看守房,其應為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加強磚 之構造。
第 九 條 坑道式火藥庫之設置位置、構造及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庫房應選擇岩磐堅固、地表無建築物及人群聚集之地下 坑道內設置。
二、庫房四周岩磐厚度應依附表三規定。
三、庫房應為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加強磚建造之堅固防 潮構造,並設有通風設施;地質條件良好、岩磐強度足 資自撐而安全無慮者,得以水泥塗敷,並設壁板。
四、庫房內面應設天花板、壁板及地板,並不得露出鐵類或 易生火花之其他金屬類;其地板至天花板高度應在二 公尺以上。
五、庫房入口應設兩道防盜門扉,並加鎖,外側門扉使用 厚度三公釐以上之鐵板或鋼板製作,內側門扉為木 製;坑道入口應加設鐵條或鋼條製造之防盜柵門,並 加鎖。
六、庫房內不得設置電氣設備;庫房外坑道施設照明設備 時,應使用防爆型電燈及自動斷電器。
七、看守房應設於坑口兩旁。但因受地形限制者,得自坑 口起算三十公尺以內之可監視範圍內設置。
第 十 條 炸藥庫與雷管庫間應設擋牆或具天然掩護體;擋牆得為泥土 堆築、木架填土、磚石構築或鋼筋混凝土,各種擋牆或天
然掩護體之趾部距火藥庫外壁趾部距離應在一公尺至五公 尺之間,擋牆或天然掩護體掩護之長度應使雷管庫與炸藥 庫之邊緣不能通視,並應依下列規定:
一、土堤擋牆:
(一) 堤頂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高度至少與火藥庫頂齊。
(二) 土堤坡度四十五度以下。
(三) 土堤地基及構築應堅實穩固,表土敷種草皮保固。
二、木架填土擋牆:
(一) 堤頂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高度至少與火藥庫頂齊。
(二) 擋面坡度在五十度至五十五度。
(三) 架構內以泥(沙)土填實;填充泥土有沙混合者,
泥土之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三、磚石(磚石砌水泥)擋牆:
(一) 堤頂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高度至少與火藥庫頂齊。
(二) 堤頂至堤趾成垂直。
(三) 地基以混凝土補強使堤身穩固。
四、鋼筋混凝土擋牆:
(一) 堤頂寬度應在五十公分以上,高度至少與火藥庫頂 齊。
(二) 堤頂至堤趾成垂直。
(三) 地基以混凝土補強使堤身穩固。
五、天然掩護體:
(一) 堤頂寬度應在一公尺以上,高度至少與火藥庫頂齊。
(二) 坡度四十五度以下。
(三) 表土敷種草皮保固。
第 十一 條 火藥庫興建完竣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會同查驗 時,得就下列事項提供意見:
一、特定點線資料。
二、防竊設施。
三、消防安全設備。
四、其他有關安全及消防事項。
第 十二 條 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有效期限最長以五年為限。
第 十三 條 火藥庫設置登記證有效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得檢附下列文 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發登記證:
一、工程合約書或工期展延證明文件。
二、火藥庫設置單位同意書。
三、其他相關文件。
申請換發登記證時,因礦業權展限、工程展延或火藥庫用地
續租辦理中,提出證明文件者,得予核發登記證,但有效 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
第 十四 條 火藥庫因環境變遷致安全距離不合規定者,應即報中央主 管機關核減儲存量,並將火藥庫設置登記證送請變更。
第 十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炸藥庫與雷管庫庫間安全距離基準表
炸 藥 儲 存 量 最 低 安 全 距 離
五○○公斤 六公尺
五○○公斤以上未滿一○○○公斤 九公尺 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公斤 一二公尺 二○○○公斤以上未滿四○○○公斤 一五公尺 四○○○公斤以上未滿六○○○公斤 一八公尺 六○○○公斤以上未滿八○○○公斤 二一公尺 八○○○公斤以上未滿一萬公斤 二三公尺 一萬公斤以上未滿二萬公斤 二五公尺 二萬公斤以上未滿三萬公斤 三二公尺 三萬公斤以上未滿四萬三○○○公斤 四一公尺 四萬三○○○公斤以上未滿六萬三○○○公斤 四九公尺 六萬三○○○公斤以上未滿八萬六○○○公斤 五六公尺 八萬六○○○公斤以上未滿十萬公斤 七二公尺
附表二 火藥庫與各類設施間最低安全距離基準表
與 各 類 設 施 間 最 低 安 全 距 離
炸 藥 儲 存 量 第 四 類
設 施
第 三 類 設 施
第 二 類 設 施
第 一 類
設 施
未滿一○○公斤 一○○公尺 一○○公尺 一○○公尺 三八○公尺
一○○公斤以上未滿五○○公斤 一○○公尺 一○○公尺 一二八公尺 六四○公尺 五○○公斤以上未滿一○○○公斤 一○○公尺 一○○公尺 一六○公尺 八○○公尺 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公斤 一○○公尺 一○二公尺 二○四公尺 一○二○公尺 二○○○公斤以上未滿三○○○公斤 一○○公尺 一一六公尺 二三一公尺 一一五四公尺 三○○○公斤以上未滿四○○○公斤 一○○公尺 一二七公尺 二五四公尺 一二七○公尺
一○○公斤以上未滿五○○公斤 一○○公尺 一○○公尺 一二八公尺 六四○公尺 五○○公斤以上未滿一○○○公斤 一○○公尺 一○○公尺 一六○公尺 八○○公尺 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公斤 一○○公尺 一○二公尺 二○四公尺 一○二○公尺 二○○○公斤以上未滿三○○○公斤 一○○公尺 一一六公尺 二三一公尺 一一五四公尺 三○○○公斤以上未滿四○○○公斤 一○○公尺 一二七公尺 二五四公尺 一二七○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