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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01 年勞裁字第 39 號

「相對人固辯稱起訴 100 人係基於訴訟經濟,其選擇標準係針對與 相對人不同且「立場鮮明」之業務人員……惟相對人前開選擇標準 實屬抽象、模糊,又觀察相對人 101 年 6 月 15 日對申請人……提 起確認勞動契約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起訴狀內容,相對人主張提起該 訴訟之確認利益係針對申請人……之工會幹部身分,……惟相對人 行使其起訴之合法權利,除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而不得濫用之外,

更不應出於削弱工會實力之意思,予工會幹部差別待遇,否則仍有 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嫌。查相對人既選擇少數業務人員提起系爭確 認訴訟,於起訴標準上自不應予工會幹部差別待遇,查相對人將 100 名業務人員區分為 6 案,其中針對申請人……單獨起訴,相較於其 他共同被訴之業務人員,申請人……因單獨應訴顯然須付出更多訴 訟上之勞費,進而對其構成不利待遇。又此種不利待遇依相對人起 訴狀所載顯係基於申請人……之常務理事身分而來,足見相對人訴 訟上權利之行使,對具有工會常務理事身分之申請人……予以不利 之差別待遇,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101 年勞裁字第 55 號和 101 年勞裁字第 56 號同旨)

23 道幸哲也,同註 14,第 203 頁。

24 西谷敏,同註 2,第 185~186 頁。張義德,同註 3,第 119~1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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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101 年勞裁字第 41 號

「查本件相對人縱基於業務人員參與工會發起選擇勞退新制等活動 而起訴,惟另一方面,相對人因不服行政機關、行政法院對其與業 務人員間勞動契約之認定,而主張與業務人員間私法契約關係應由 民事法院判斷,該訴訟之提起或對被訴之業務人員造成訴訟上之勞 費及心理上之壓力,仍難謂相對人係「意圖」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 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而對勞工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 對待。……系爭確認訴訟對身為工會會員之業務人員帶來心理壓力 及訴訟上之勞費,亦對工會造成壓力,惟其是否該當工會法第 35 條 第 1 項第 1 款、第 4 款、第 5 款,而應受不當勞動行為規範之 限制?仍應權衡雇主合法權利行使之必要性與對工會團結權保障之 侵害,包括考量相對人訴訟權之行使是否出於打壓工會之目的?其 行使是否造成打壓工會發展之結果?相對人除訴訟外是否有其他方 式可解決爭議?等因素。蓋本件業務人員與相對人間契約關係之認 定,相對人除提起民事確認訴訟外,確無其他方式可解決該爭議,

是本會斟酌目前卷內資料,尚無法為相對人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款「不利待遇」或同條項第 5 款對工會支配介 入之不當勞動行為之認定。」

①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457 號

「可知,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所謂「其他 不利之待遇」,必須是基於妨礙工會活動等不當勞動行為之意思所發 動,且兩者間必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即應以基於為防止 雇主對於工會或工會活動所為之報復行為而對勞工本身產生參與工 會相關活動之限制或威脅效果,來判斷是否屬各該款所稱之其他不 利之待遇。而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第 2 項既明示雇主如提起「顯 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者,屬不利待遇之不當勞動行為類型,

則雇主如有行使訴訟權之必要性提起「民事確認訴訟」,自難認屬不 利待遇之不當勞動行為類型。……原判決援引美國不當勞動行為法 制及其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略以:「僱主依其憲法第一修正案對其員工

(勞工)所提民事訴訟,如具有事實或法律爭議基礎者,即不應被 當作不當勞動行為而遭到禁止之」之法律理念,論明:除非被上訴 人對參加人所提系爭民事確認訴訟,欠缺事實或法律爭議之基礎,

而失去憲法保障人民訴訟基本權之意旨,始該當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不利待遇之不當勞動行為,不能未探討被上訴人對參加 人所提系爭民事確認訴訟事實或法律爭議之基礎為何,僅因被上訴 人對參加人單獨起訴、具工會幹部身分之外觀,即逕認其起訴行為 該當於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不利待遇之不當勞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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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458 號

「原判決援引有利被上訴人之上訴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101 年 勞裁字第 41 號裁決決定書及行政院 102 年 1 月 24 日院臺訴字第 1020122330 號訴願決定書,說明被上訴人行使系爭民事訴訟訴訟權 之必要性,認雇主對於加入工會或參加工會活動之勞工提起訴訟,

是否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或第 4 款之不利益對 待之不當勞動行為?應權衡雇主行使訴訟權之必要性與其對工會團 結權保障之侵害,包括考量其訴訟權之行使是否出於打壓工會之目 的?雇主除提起訴訟外有無其他方式可以解決爭議?如雇主非出於 妨礙工會活動等不當勞動行為之意思而提起訴訟,或提起訴訟確有 其必要性,即難認該行為構成工會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 或第 4 款所稱之不利益對待之不當勞動行為」

由裁決委員會的論述可知,裁決委員會並不否認雇主有訴訟之正 當權限,但雇主行使起訴之合法權利,除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而不 得濫用之外,更不應出於削弱工會實力之意思,對工會幹部差別待 遇,否則仍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之嫌。因此只要能證明雇主有不當 勞動行為之意圖,雇主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所以 101 年勞裁字第 41 號即因無法判斷雇主有此意圖而認為非不當勞動行為,但 101 年 勞裁字第 39 號、101 年勞裁字第 55 號都是因為針對工會幹部之一人 或參與工會活動之勞工起訴,所以被認為有此意圖。然而法院對此 的看法便有所歧異,在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457 號判決中 以工會法施行細則第 30 條第 2 項中其他不利益待遇所提到的為「民 事賠償訴訟」,而質疑雇主提起民事確認訴訟並非為工會法第 35 條 第 1 項所規定的其他不利益待遇之範圍。再者,亦在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判字第 457 號判決中引用美國法的見解,認為只要具有事實 或法律爭議基礎者,即不應被當作不當勞動行為而遭到禁止。也就 是說只要有合理爭議基礎,就算雇主提起民事訴訟是有不當勞動行 為意圖,也並非不當勞動行為。

而就外國法比較來看,日本似乎並未對雇主提起訴訟與不利益待 遇之間的關聯性有所討論,而僅在是否構成支配介入上進行探討。

雖然如此,但由於提起訴訟為市民的重要權利,所以成立支配介入 乃限於雇主的主張欠缺事實上或法律上的依據等「訴之提起依裁判 制度的宗旨目的顯然欠缺相當性」的情形25。而在美國法對於相關議

25 西谷敏,同註 2,第 20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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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的討論26中也不因單純雇主提起訴訟即判斷為不當勞動行為。在 Bill Johnson's Restaurants, Inc. v. NLRB27 中聯邦最高法院明 確區分兩個衡量訴訟的標準,一是進行中的訴訟、另一則是已終結 的訴訟。對於進行中的訴訟,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假如事實上缺乏合 理基礎或法律依據,而且是基於報復動機,委員會得暫停訴訟進行。

對於已終結的訴訟,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假如訴訟結果不利於原告 或假如訴訟被撤回或在其他方面被顯示沒有法律依據,並假如該訴 訟是基於報復動機,委員會能認定違反不當勞動行為保障。因此,

即使一個終結的訴訟有合理的基礎,假如該訴訟是失敗的且帶有報 復意圖的,委員會能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但在 BE&K Constr. Co.

v. NLRB28中聯邦最高法院拒絕採取 Bill Johnson's Restaurants, Inc. v. NLRB 中對於判決敗訴但有合理基礎的訴訟的標準。聯邦最 高法院指出,委員會不能依賴該訴訟最終敗訴的事實,但是仍必須 判斷該訴訟是否有合理基礎,而不論它依據法律後的結果為何。所 以由以上判決可知,美國法判斷雇主提起訴訟是否為不當勞動行為 係以雇主提起訴訟時是否有事實上合理基礎或法律依據。

從比較法的觀點來看,可知我國法院應與外國法係採同一見解,

憲法所保障之人民的訴訟權與亦為憲法所保障之勞動三權之間的衝 突應如何取得平衡的確為難題,也因此外國法部分皆認為若有事實 上合理或法律基礎時,應著重人民之訴訟權。而我國在工會法施行 細則第 30 條第 2 項中雖提到「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 賠償訴訟之不利待遇。」屬於其他不利益待遇態樣之一,此應是為 了特別在雇主有事實上合理或法律基礎時仍構成不利益待遇的特別 規定。

然而,此處應將訴之利益及訴之標的和訴訟策略分開來看,亦即 雇主提起訴訟本身若有事實上合理或法律基礎時,的確雇主提起訴 訟之行為並非不當勞動行為,但在訴訟策略上若雇主有不當勞動行 為動機而使工會會員之勞工在應訴時與非工會會員之勞工或與雇主 以往訴訟策略相比在金錢上、精神上或時間上受有不利益,此時雇 主採取此種訴訟策略之行為應為不當勞動行為。換句話說雇主固然 有其訴訟權,在有事實上合理或法律基礎時不成立不當勞動行為,

但此訴訟權所保障之範圍不應包含在提起訴訟後雇主採取所訴訟策 略之行為,所以雇主之訴訟策略係帶有不當勞動行為動機,此時仍 應成立不當勞動行為。

26 主要參閱:John E. Higgins, The Developing Labor Law: The Board, the Courts, and the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Sixth Edition,Bloomberg BNA,2012 年 8 月,第 441~445 頁

26 主要參閱:John E. Higgins, The Developing Labor Law: The Board, the Courts, and the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 Sixth Edition,Bloomberg BNA,2012 年 8 月,第 441~44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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