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雨水利用之規畫與設計
第二節 雨水利用設施構造基準
根 據 上 一 小 節 所 述 之 雨 水 處 理 流 程 , 雨 水 利 用 設 施 主 要 的 處 理 裝 置 包 括 快 濾 裝 置 、 沈 砂 槽 、 沈 澱 槽 、 過 濾 濾 裝 置 、 消 毒 裝 置 等 , 設 計 者 可 依 雨 水 用 途 的 水 質 需 求 及 建 築 特 性 條 件 決 定 合 適 等 級 之 雨 水 處 理 流 程 , 以 及 配 置 適 當 之 處 理 裝 置 。 各 個 設 施 裝 置 之 構 造 基 準 概 要 說 明 如 下 :
3-2-1 快 濾 裝 置
快 濾 裝 置 之 目 的 主 要 在 於 截 留 濾 除 雨 水 中 之 落 葉 、 樹 枝 、 紙 屑 、 垃 圾 等 較 大 體 積 之 漂 浮 夾 雜 物 質 , 以 維 持 後 續 之 處 理 利 用 程 序 之 順 利 進 行 , 並 減 少 後 續 處 理 裝 置 之 堆 積 物 。 本 裝 置 為 初 步 之 過 濾 設 施 , 設 置 於 集 雨 設 施 之 集 水 口 附 近 , 一 般 以 金 屬 網 、 不銹 鋼 格 柵 或 塑 膠 製 粗 濾 網 等 材 料 , 達 到 簡 單 快 速 過 濾 之 目 的 即 可 。 為 了 方 便 清 掃 維 護 , 也 可 以 參 考 陰 井 之 構 造 , 並 於 陰 井 中 裝 置 截 留 網 籠 , 如 圖 3-2-1 所 示 。 構 造 上 參 考 基 準 如 下 :
1、 濾 裝 置 之 處 理 能 力 應 以 滿 足 每 小 時 最 大 降 雨 量 之 通 過 容 量 。
2、 置 之 格 柵 有 效 間 距 應 維 持 約 2.0~5.0 mm 之 孔 隙 。
圖 3-2-1 於 陰 井 中 裝 置 截 留 網 籠 之 快 濾 裝 置 例
初 期 收 集 之 雨 水 可 能 含 有 各 式 各 樣 及 各 種 形 狀 特 性 之 垃
流 進 流 出
截 流 網 籠
則 容 易 阻 塞 且 影 響 收 集 雨 水 之 順 暢 , 因 此 格 柵 之 有 效 間 隙 以
依 上 列 公 式 ( 1)( 2) 整 理 得 :
有 關 槽 內 的 流 速 問 題 , 水 流 速 度 越 小 則 可 以 沈 澱 的 粒 子
寸,且 最 少 應 考 慮 有 30 公 分 左 右 之 儲 留 深 度。為 了 除 砂 作 業 的 順 利 操 作 , 槽 底 應 考 慮 1/100~2/200 左 右 之 坡 度 , 並 於 末 端 設 置 清 除 口 。
根 據 上 述 之 檢 討 , 沈 砂 槽 在 構 造 上 參 考 基 準 如 下 :
1. 沈 砂 槽 之 有 效 容 量 , 計 畫 上 以 每 小 時 最 大 降 雨 集 水 量 的 60 分 之 1 左 右 為 適 當 之 參 考 數 值 。
2. 沈 砂 槽 之 尺 寸 以 槽 內 流 水 速 度 0.30m/sec 為 基 準,推 估 槽 內 之 寬 度 及 長 度 而 決 定 之 。
3. 以 沈 砂 槽 單 位 水 表 面 積 之 處 理 能 力 推 計,約 3600m3/m2.day 為 適 當 之 參 考 依 據 。
4. 有 效 深 度 方 面 依 流 入 管 之 深 度 適 度 決 定 之 , 底 部 應 留 設 30 公 分 左 右 之 儲 留 沈 砂 空 間 , 並 設 置 清 除 口 。
5. 雨 水 流 入 管 之 設 置 必 須 避 免 產 生 偏 向 擾 流 現 象 之 情 況 。
3-2-3 沈 澱 槽 及 貯 留 槽
沈 澱 槽 係 為 使 雨 水 中 之 細 沙 或 浮 游 有 機 物 質 自 然 沈 澱 而 去 除 之 裝 置 , 與 沈 砂 槽 原 理 相 同 , 唯 雨 水 在 此 停 留 沈 澱 時 間 較 長 , 通 常 為 數 小 時 時 間 , 讓 更 細 之 浮 游 粒 子 自 然 沈 澱 , 以 符 合 雨 水 用 途 之 需 求 水 質 。 在 建 築 物 雨 水 利 用 系 統 中 , 沈 澱 槽 與 貯 留 槽 功 能 及 構 造 均 相 近 , 可 以 考 慮 併 設 之 裝 置 。 根 據 水 中 泥 砂 粒 徑 區 別 名 稱 如 下 表 3-2-2 所 示 , 沈 澱 槽 處 理 之 砂 泥 特 性 大 約 在 細 砂 及 部 分 之 沈 泥 , 雨 水 滯 留 時 間 約 2~3 小 時 為 適 當 之 參 考 。
表 3-2-2 沈 澱 槽 處 理 之 砂 泥 特 性 粒 徑 區 別
圖 3-2-2 做 為 雨 水 沈 澱 槽 或 貯 留 槽 之 案 例
沈 澱 槽 或 貯 留 槽 在 槽 體 材 質 構 造 上 , 鋼 筋 混 凝 土 、 鋼 板 或 塑 膠 材 等 均 可 , 只 要 能 防 止 外 部 進 入 之 垃 圾 、 污 排 水 、 直 接 日 射 等 即 可 , 並 確 保 維 修 檢 查 之 方 便 性 及 可 行 性 。 設 置 於 建 築 物 地 下 筏 基 空 間 之 設 施 , 必 須 避 免 處 理 過 程 之 水 流 產 生 短 路 或 死 水 區 域 之 規 劃 , 圖 3-2-2 為 參 考 設 置 例 。 為 了 清 掃 可 及 性 及 方 便 性 , 各 個 水 槽 必 須 留 設 人 孔 或 清 除 孔 , 同 時 考 慮 沈 泥 容 易 清 除 之 集 泥 坑 及 洩 水 坡 度 。 使 用 揚 水 馬 達 之 情 況 , 必 須 避 免 抽 到 或 擾 動 槽 底 之 沈 泥 , 沈 水 式 馬 達 應 墊 高 使 用 。
根 據 上 述 之 檢 討 , 沈 澱 槽 及 貯 留 槽 在 構 造 上 參 考 基 準 如 下 :
1. 沈 澱 槽 有 效 容 量 以 雨 水 滯 留 時 間 2~3 小 時 計,約 每 小 時 最 大 降 雨 集 水 量 的 2~3 倍 容 量 。
2. 沈 澱 槽 內 水 流 平 均 流 速 應 在 0.30m/sec 以 下,以 長 方 形 水 槽 為 佳 , 長 寬 比 3:1~5:1 左 右 。
3. 沈 澱 槽 單 位 面 積 處 理 能 力 約 25~50 m3/m2.day 左 右 。 4. 槽 深 約 1~4 公 尺,各 槽 應 設 清 除 孔 且 槽 底 需 設 置 集 泥 坑 ,
同 時 應 設 置 1/10~1/100 之 洩 水 坡 度 以 利 清 除 沈 泥 。
雨水流入口
揚水馬達
通氣管
連通管
6. 貯 留 槽 的 有 效 容 量,以 與 水 利 用 率,以 及 考 量 建 築 物 之 構
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