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越南人民非法入境想定探討
第一節 非法入境原因研析
一 一、 、 、 、採用集體偷渡方式來台原因 採用集體偷渡方式來台原因 採用集體偷渡方式來台原因 採用集體偷渡方式來台原因
(一)依所查獲之越南人民背景分析,其中居住於北越邊境者,佔 78.75%,
由於經濟狀況不佳、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當地求職困難,因而需至外地 工作者眾。
(二)越南偷渡人民多數可以中文簡單對話,若偷渡上岸後遭到盤查,相當程 度語言能力利於規避查緝,且成功偷渡進入內陸後,易融入當地生活場 所。
(三)曾合法來台工作者,多由於工資遭仲介或雇主苛扣,所領薪資不高,之 後在不法仲介或同鄉慫恿下逃逸至其它地方工作(一般每日薪資約新台 幣 800 至 1000 元左右),後因遭查獲遣返回國,無力負擔積欠之仲介 費用亦難以再次申請來台,故選以偷渡方式來台。
(四)以集體購船來台費用,僅約需 2 至 5 萬元台幣代價;其他若採取以合法 漁工船夾藏入境方式,則約需 5 至 8 萬台幣、若採搭機至他國再以偽變 造證件來台擔任漁工則約需 8-10 萬台幣,而若以合法申請來台,在越 南即需先行繳納新台幣約 20 萬元費用,來台後每個月尚需交付國內仲 介公司服務費,三年最少 6 萬元台幣,為各項來台管道,需花費金額最 高之方式。
(五)依我國對外籍勞工相關管理律定,合法來台最多一次僅可居留三年,就 必須重新再繳仲介費與冗長申請手續,方可來台;反之,若偷渡成功僅 需隱蔽偽裝良好,融入當地社群,只要不被查緝,即可達無限期居留、
打工賺錢,實為偷渡犯來台之重大誘因。
二 二 二
二、 、 、 、經由大陸來台之模式與路線 經由大陸來台之模式與路線 經由大陸來台之模式與路線 經由大陸來台之模式與路線
據目前所查證之相關資料顯示,越南人民集體偷渡案件,其模式仍以越 南地區仲介招募,安排由中越邊境進入中國大陸,前往廣東或福建沿海 地區等待,再由大陸地區仲介購船及準備航行所需物品,並安排偷渡出 海時間及地點,(因自越南沿海城市出海到台灣,距離約 1200 浬,若以 5 節航速約 10 天航程;由廣東出海到台灣,距離約 180 浬,若以 5 節航 速僅約 36 小時航程)屆時再由越南人民自行駕駛船隻偷渡來台。
三 三 三
三、 、 、 、突破以往礙於天候海象因素 突破以往礙於天候海象因素 突破以往礙於天候海象因素 突破以往礙於天候海象因素
臺灣沿海因地理關係,每年九月至隔年三月,受東北季風影響海象不佳,
小型船筏航行易生意外;四月至九月,臺灣海峽海象趨屬穩定時期,海 上航行較為安全,因此擇定良好季節進行偷渡為必定考量之因素;以往 偷渡案件,多因冬季受東北季風影響,海象不佳等天候因素,選擇於夏 季偷渡來台;惟就近年所發生之集體偷渡案件分析,已突破以往之季節 慣性(除 1、2 月份無查獲案例外),故全年均有可能發生偷渡情事。
四 四 四
四、 、 、 、上岸地點皆選定明顯之標的 上岸地點皆選定明顯之標的 上岸地點皆選定明顯之標的 上岸地點皆選定明顯之標的
以往大陸偷渡均以西部沿海近岸、淺灘、河口等主要上岸地區,惟就越 南集體偷渡案件分析,渠等僅於出發前擇定概略航程與方向,上岸地點 係為隨機選擇有明顯地標或燈火通明處採衝岸偷渡方式,如 99 年 4 月 1 日台南黃金海岸及 100 年 6 月 23 日苗栗西湖溪案件,均因鄰近有明顯之 火力發電廠,因此各地區均有可能成為衝岸地點。
五 五
五 五、 、 、 、擇定入夜後為出發上岸時段 擇定入夜後為出發上岸時段 擇定入夜後為出發上岸時段 擇定入夜後為出發上岸時段
越南集體偷渡者,無論出發或上岸,多擇定於入夜後時段,主因係避免 於出發時遭 大陸邊防單位或於上岸後遭我海巡人員查緝,因此偷渡犯 規劃全程,均概略計算油料數量、航行期間所需食物等,以配合暗夜後 上岸,故入夜後時段應列為各單位勤務重點。
六 六 六
六、 、 、 、在台親友眾多工作藏匿容易 在台親友眾多工作藏匿容易 在台親友眾多工作藏匿容易 在台親友眾多工作藏匿容易
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統計資料,截至今(103)年 5 月份為止,在台從 事「產業型」外勞計有 29 萬 7,573 人,其中越南國籍者為 6 萬 5,923 人,
佔 28.73%;「社福型」外勞計有 21 萬 3,143 人,其中越南國籍者為 2 萬 6,341 人,佔 13.45%,另據入出國移民署統計資料截至今(103)年 5 月份為止,行方不明外籍勞工計有 4 萬 3,473 人,其中越南國籍者為 1 萬 9,514 人,佔 44.88%,顯見可協助偷渡犯藏匿或安排工作之在台越南 國籍者不在少數。
七 七 七
七、 、 、 、目前尚無國內人蛇集團運作 目前尚無國內人蛇集團運作 目前尚無國內人蛇集團運作 目前尚無國內人蛇集團運作
(一)越南集體偷渡來台,每人所花費之金額約 2 萬至 5 萬元台幣區間,且多 數越南偷渡犯曾來台工作,無須透過國內仲介安排工作或接應,就仲介 風險與效益(扣除購船費用、航行油料、糧食、住宿、交通及大陸、越 南兩地仲介費)比較,明顯與以往集團性採以人頭計價、統一偷渡費用 之運作模式不同,因此初研在無厚利之情況下,尚無國內仲介集團運作 之跡象。
(二)依偷渡犯交付偷渡費用方式,其中計有一次交付所有金額、僅先交付訂 金再由家屬付清尾款,或無需支付訂金,俟來台後再由家屬付清全數費 用等方式,且每名偷渡犯所繳交之訂金金額不一,與集團性運作,均須 於出發前先行繳交相同款項金額之訂金,並於上岸後再由偷渡犯與家屬 聯繫後付清尾款模式不同。
(三)由本案研析,99 年至 103 年偷渡案係經大陸地區人民協助代購船隻,
惟船隻均交由越南偷渡犯自行駕駛,航行路線無規則性、上岸地點為臨 機性選擇,顯與集團性仲介模式,為降低海上查緝風險及保障偷渡犯順 利上岸,而採取派員駕駛船隻、預設路線及安排轉運船隻載運來台之方 式不同。
(四)若為集團性運作或有台籍漁船接應等情,越南集體偷渡犯無需於搭船出 發前,透過大陸地區仲介協助準備糧食、飲水、瓦斯及備用油料,徒增 負擔。
(五)越南偷渡犯上岸後,其中多以 2-3 人為一組搭車,透過前雇主或在台親 友協助,利用電話聯繫計程車或白牌計程車(於工業區或外勞進出頻繁 處,以較低價格載運外勞之無營業執照車輛),前往上岸地點接應或分 散各自逃竄,與仲介集團安排人員或車輛迅速接應離去之方式顯然不 同。
八 八 八
八、 、 、 、出發地點北移至福建地區 出發地點北移至福建地區 出發地點北移至福建地區 出發地點北移至福建地區
越南集體偷渡案件,登船出發地點多為廣東地區,出海後利用洋流北上,
即可抵達臺灣南部地區,惟因航程較長且若無熟稔我國海域之船長駕駛 下,以搶灘方式成功機率甚低,又因部分大陸仲介亦曾偷渡來台,因此 似由北移福建出發(如 100 年 6 月 23 日苗栗西湖溪案,即為以往大陸偷 渡犯於大陸擔任仲介,由福建平潭出發來台,另 100 年 8 月 21 日高雄蚵 子寮案及 10 月 11 日台中大安溪外海案亦由福建平潭出發),循以往大 陸人民偷渡模式,因此福建地區將可能再度成為越南人民偷渡之出發重 點地區。
九 九
九 九、 、 、 、越南偷 越南偷 越南偷渡來台儼然已成趨勢 越南偷 渡來台儼然已成趨勢 渡來台儼然已成趨勢 渡來台儼然已成趨勢
依據越南偷渡犯生活背景、來台動機及合法來台工作之外籍勞工政策分 析,如越南當地求職情形與薪資所得結構未能改變、合法申請來台之仲 介費用無法降低及大陸與越南偷渡仲介在金錢誘因有合流之情況下,越 南偷渡來台情形勢必持續,各單位更應密切掌握,是否有跡象如以往大 陸人民偷渡「保證班」模式或國內仲介集團參與等趨向。近年來國內偷 渡趨勢受大陸經濟快速發展及兩岸交流頻繁影響,早期危害我國家安全 重大之大陸偷渡犯罪已漸式微,取而代者為外國人偷渡犯罪,其中尤以
越南籍為甚,並有逐年增加現象。越南人民因薪資誘惑、地緣關係及在 臺人脈影響,除主要以偷渡大陸非法打工外,次選偷渡地區即為我國及 澳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