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音樂課程改革
教育改革的起因都是國家為了因應世界潮流和社會變遷而決定的教育政策,目的在 培養現代國民所需具備的基本能力,激發個人潛能,以提昇國家整體的競爭力。由於教 育乃是百年大計,教育改革的首要任務是課程改革,而課程改革必然和教學教材密切相 關,學校教師所選用的教科書對國民教育成效的影響最為重大,因此,本節著重探討我 國教科書的編審,音樂課程的發展,以及音樂課程的標準。
壹、教科書之編選
教科書是老師和學生都要直接面對的,是教育改革成敗的關鍵因素,課程改革必需 考慮到教科書內容的訂定。教科書的編審須要有課程標準做為編審的規範,同時課程標 準也可以作為評量學生學習成果的依據。
一、教科書編選制度
教育的目的主要在於提升國民的素質,培養優秀的人才,增進國家的競爭力,因此 各國政府都非常重視教育問題,對於教育無不進行大量投資,視國家的情況適時制定出 適合本國人民發展的教育制度。
教科書反映出價值觀、文化與教育的水準(Wang, 2010)。在課程教學的過程中,
教科書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採用不同的教科書會形成不同的課程設計,顯示出不同的 教育結果。就我國現行的教科書編審制度而言,教科書編審的權力掌握在政府手裡,顯 然如果政府對於教科書的編審制度採取不同的做法,必然會影響到課程教學,對國家的 長期整體發展,有重大深遠的影響。
王素芸(2004)認為教科書編審制度是指教科書編寫權利與出版管制相關的制度設
計,主要區分為統編制、統編審定並行制、審定制、選定制、以及自由制等五種。
賴美鈴(2001)指出我國的教科書編選制度可分為「統編」和「審定」兩類:
(一)統編制:是指教科書由國立編譯館統一編印,民間不得編印。
(二)審定制:則是民間書局根據課程標準編輯,經國立編譯館審查合格後,始准發 行。
實際上,臺灣教科書的編審隨著不同時期的國家社會環境需求而改變,曾經實施過 統編制、審定制與統編審定並行制(王素芸,2004;徐麗紗,2008;賴美鈴,2001,2011)。
賴美鈴(2011)指出審定制限制教科書由民間書局依據課程標準編輯,經國立編譯 館審查合格後發行,因此,教科書可以忠實地呈現課程標準內容。統編本音樂教科書的 內容完整,選材嚴謹,為音樂教科書提供了完整的音樂課本模式,對於提升臺灣音樂教 科書的品質功不可沒。
二、臺灣教科書編審制度的發展
因應時代潮流的轉變,教育制度也要順勢改革,才能做為國家提升競爭力的有利根 基。自從政 府 遷 臺 以 來 , 隨著我國政治上的解 除 戒 嚴 , 歷 經 民主化、自由化、多元 化和本土化的衝擊,社 會 環 境 也 經 過 由 傳 統 農 業 社 會 到 工 業 社 會,再 到 資 訊 社 會 的 變 遷 , 我國的教育也隨 之 變 動 , 逐漸趨於自由、多元和開放。
臺灣自1968年開始實施九年國教,九年國教包 含 國小和國中兩個階段,因此教科書 編審制度是相同的,僅有實施年限的差異。賴美鈴(2001)指出我國教科書編審制度,
自1968年開始迄今,可歸納為三個階段:從統編制變成為統編審定並行制,再轉變為審 定制。如果從1945年臺灣光復開始算起到1968年,我國教科書編審制度為編 審 並 行 制
(藍 順 德 ,2001)。於是,從臺灣光復迄今,我國教科書編審制度可分為五個階段,
分述如下(王素芸,2004;徐麗紗,2008;賴美鈴,2001,2011):
(一)統編審定並行制(1945年至1968年,尚未實施九年國教):
在臺灣光復及政府播遷來臺初期,臺灣地區中小學教科書的編審制度屬於統編審定 並行制(王素芸,2004)。
(二)統編制(國中:1968年至1989年;國小:1968年至1990年):
1968年,隨著九年國民義務教育的推展,國中小教科書改為全面統編制度,由國立 編譯館統一編輯出版,原先出版教科書的民間業者被全面排除於國中小教科書行列之 外,轉以成立聯合印行處之方式依比例給予分紅補償(王素芸,2004)。在這個階段,
國中小教科書全面由國立編譯館統一編輯,在此制度下完成的教科書稱為部編本(教育 部編輯)、國編本(國立編譯館編輯/ 國家編輯)或統編本(統一編輯)(賴美鈴,2001)。
(三)統編審定並行制(國中:1989年至2001年;國小:1991年至1995年):
統編制度的運作維持了大約二十年,到了1989年,又逐漸開放國小、國中的藝能、
活動、選修類科教科書,讓民間出版業者參與編輯出版(王素芸,2004)。在這個階段,
國中非聯考科目自七十八學年度,國小藝能、活動科目自八十學年度起,開放民間編輯,
採用審定制;其餘科目仍維持統編制,由國立編譯館負責編輯。由於統編制和審定制兩 種制度同時實施,故稱為統編審定並行制(賴美鈴,2001)。
(四)審定制(國中:2002年至2005年;國小:1996年至2005年):
配合1993年修訂公佈之課程標準使用的新版國小教科書,於1996年起,逐年全面改 為審定制度。至於國中教科書,則持續維持統編審定並行制,聯考相關科目維持統編,
其餘類科則開放民間編輯出版。自1998年左右,學界開始著手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的 研訂,九年一貫課程於九十學年度起正式由國小一年級開始推動,分四年跳躍式的逐步 全面推動,相關教科書也就配合課程的革新而全面改換新版本。國小部分延續八十五學 年度以來一直實施的審定制度,國中部分則陸續於三年內全面由原本的統編審定並行 制,改為審定制度,換言之,在九年一貫課程全面推動後,國中小教科書即進入全面審 定制度的狀態(王素芸,2004)。
(五)統編審定並行制(2005年以後):
由於教科書全面開放審定本之後,教科書品質良莠不齊,教科書價格日漸高漲,衍 生諸多問題,教育部於2003年舉辦教科書制度的公聽會,廣納各方意見,討論結果幾乎 全數支持統編本與審定本並行。教育部遂又於九十四學年度開始出版「數學」、「自然與 生活科技」部編審定本教科書,與民間本教科書作良性互動與競爭,使國民中小學教科 書制度更為完備,也就是說,自九十四學年度起,教科書編審制度又轉向成為統編審定 並行制(扶志淩,2005)。
由上述五個階段的演變可看出,國中和國小音樂教科書在第三階段就開始從統編制 改為審定制,但由於國家政治與社會環境變遷,使得現行的音樂教科書編選制度也隨著 潮流轉變為統編審定並行制。從教育理念朝向自由化、民主化、多元化和本土化的趨勢 來看,這樣的教科書編選發展方向是符合國家社會實際需要的。
貳、音樂課程之發展
政府為了提昇國家競爭力,順應社會需求,培養優質的國民,乃不斷地尋找教育改 革的方案,教育課程亦隨之調整,期望改善人民的生活環境,其中透過音樂課程的實施,
被認為最能夠有效達到全人教育的目標,對國家的長遠發展有重大的影響。
一、音樂課程的價值
音樂是一種人類的文明現象,音樂對人類肯定有重大的影響。音樂課程主要在培養 學生對音樂的興趣,增進學生對音樂的感受力,每當學生被音樂感動時,感情便會自然 融入音樂中,在潛移默化中提升個人的氣質與品格修養。古今中外學者均指出音樂具有 抒發情緒、促進心理健康、變化氣質的功用,也不約而同提出透過音樂教育,以求達到 全人教育的目標。
音樂課程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審美體驗價值。
(二)創造性發展價值。
(三)社會交往價值。
(四)文化傳承價值。
這四個方面的培養突出體現了新時代對人的情感態度和價值觀的培養目標。
二、音樂課程的發展歷程
回顧臺灣音樂教育發展史,從 1624 年荷蘭統治臺灣開始算起到現在,已有將近四 百年的歷史。早期西方音樂經由傳教士傳入臺灣,傳教士在臺灣設立教堂,透過教會進 行福音的傳播,將聖樂傳唱於民間。直到 1858 年,滿清政府開放臺灣的臺南和淡水兩 個港口,教會在臺灣興辦教會學校,典型的教會學校有長老教會於 1876 年創立的臺南 神學院和馬偕牧師於 1882 年創辦的淡水牛津學堂等。「音樂」是教會學校所重視的科 目,西方音樂理論逐漸變成為教會學校音樂課程的主要內容,教會學校的音樂教育對臺 灣社會的影響是頗為廣泛而深遠的(徐麗紗,2008)。
從日本統治臺灣開始算起,臺灣的音樂課程發展歷程,可分為日治時期、臺灣光復 到國民政府戒嚴時期、解嚴後到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以及實施九年一貫課程後四個階段 來討論(徐麗紗,2008;賴美鈴,2001、2011):
(一)日治時期(1895-1945)公學校的唱歌課程
日本於 1895 年開始統治臺灣,首任學務部長伊澤修二認為只有普及日語,才能達 成「日本化」政策。於是在 1895 年 9 月在芝山巖成立國語傳習所,開始傳授臺灣青年 國語(日語)課程,主要目標是要訓練足夠的國語(日語)教師。對 8 歲至 15 歲的兒 童,除了傳授國語(日語)、讀書作文、習字、算術之外,並可視情形加入地理、歷史、
唱歌、體操和裁縫課程,可說是臺灣唱歌教育的濫觴(賴美鈴,2001)。
日治初期的教育政策並不明確,法令修訂十分頻繁,總督府於1898 年 7 月公佈「臺 灣公學校令」,以地方經費設置六年制的公學校取代國語傳習所,而「唱歌」就是公學 校課程的必修科。1904 年公學校規則修正,將「唱歌」從必修科改為選修科,直到 1921 年的法令才又恢復為必修科(賴美鈴,2001)。
「唱歌」在歷次修訂的公學校課程表中,有時單獨設科,有時「唱歌」和「體操」
「唱歌」在歷次修訂的公學校課程表中,有時單獨設科,有時「唱歌」和「體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