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馬來西亞華文教育發展概況
一、 華校草創期
鄭良樹(1998)、柯嘉遜(1999)、莫順生(2000)皆指出馬來西亞 最早的華教為十八世紀的方言私塾,最早一間私塾是 1819 年在檳城開設的 五福書院,其後有不少私塾在華族聚居的海峽殖民地(檳城、馬六甲及新 加坡)開設。此一私塾以各自的方言授課,多設立在自己方言群的廟堂 裡,沒有正規的教育制度,也沒有所謂的正式課本。當年華族子弟一般所 讀的書是《三字經》、《千字文》、《幼學瓊林》和《百家姓》之類的古 書,以及一些簡易實用的珠算而已,教師均來自中國(莫順生,2000)。
鄭良樹(1998)指出,在早期華教都是靠宗親及會館辦學,殖民地政 府完全放任民眾自辦教育。此一情況,延續至今日華族社團支援華教竟成 為華族傳統精神和社會文化,通過社團的支持及影響,進而帶動社會名流 及群眾參與,華教成為華社不可分割的社會運動和群眾教育。鄭良樹
(1998)莫順生(2000)指出受康有為維新運動影響,導致新式華校應運 而生逐漸取代舊式私塾制度。課程依據清廷維新政府所訂下的“中學為 體、西學為用”的教學目標而設,1911 年辛亥革命成功後,華校改用中華 民國教育部公佈的新課程。馬來半島第一間新式華校建於 1904 年,由中國 駐馬領事張弼士在檳城發起建立的孔聖會中華中學。
1919 年中國爆發五四運動之後,英殖民地政府惟恐馬來半島的華校師 生會受到當時中國反殖民地政治思潮的影響,在 1920 年頒布學校註冊法 令,規定只有以方言教學的華校才有資格領取政府津貼及提供師資和課 本,並且關閉那些沒有遵守政府定下的課程、管理方式及不符合衛生條件 的學校,有些抗議註冊法令者被驅逐出境。估計 1925-1928 年之間,至少 有 315 間華校因違反學校註冊法令而被關閉。1929 年英殖民地政府對華校 採取更嚴厲的措施,規定所有華校教師必須在馬來半島出生,因此政府資 助一些華校開辦師資培訓班,華社的教育團體也在這個時期開始為新式華 校開設師範班,故對華校發展影響不大,1924 年至 1938 年華校從當初的 564 間增至 1015 間(鄭良樹,1998)。
鄭良樹(1998)、莫順生(2000)指出日治時期開辦的華文學校僅有 21 所,日文成了教學媒介語,1945 年 9 月日本投降華校始得復辦。1951 年初馬來亞聯合邦政府公佈《巴恩報告書》,建議以國民學校採用官方語 文,英文和馬來文為教學媒介語,以取代華校及淡米爾學校,引起華校教 師群起反對,以壯大維護華文教育為力量之理由,1951 年底促成了馬來亞 聯合邦華校教師總會(教總),1954 年成立了馬來亞聯合邦董事聯合會總 會(董總)。以《巴恩報告書》為基礎的《1952 年教育法令》規定,以建 立國民學校為準則,華文及淡米爾文列為第三語文且至少有 15 名學生的要 求才可授課;政府應逐步鼓勵各語文學校接受改制為多元種族的國民學 校;只有國民學校才能獲得政府的全面津貼。
《1956 年拉薩報告書》,提出有關國家教育政策的最後目標:「集中 各族兒童於一個全國性的教育制度,採用國語(馬來文)為主要的教學目 標。」教總主席林連玉曾就這項「最後目標」向教育部長阿都拉薩交涉 後,得到答允這項「最後目標」將不被列入教育法令執行(莫順生,
2000,頁 66)。但是,1957 年教育法令還未在立法議會通過之前,馬來亞 聯合邦政府卻採取一系列對於華教發展不利的措施,例如致函所有華文中 學提出校方須遵守的條規,其一是所有學校須為學生報考政府主辦的初級 文憑(LCE)和聯合邦教育文憑兩個階段的考試。此一考試均以英文出 題,此一讀中文而考英文之事件引發了華校罷課發生。接著教育部依
《1957 年教育法令》致函全國學校,着令超齡學生立即離校。此一通令導
致全國幾乎所有著名華校學生展開罷課行動,並列隊到街上遊行(莫順 生,2000)。
二、 國民型中學的誕生—檳城華文中學的淪陷
1956 年檳城鍾靈中學接受改制之事件成為大馬第一所接受改制的華文 中學,與英校享有同等地位獲得政府全部津貼(莫順生,2000)。檳城鍾 靈中學早期創校即實行雙語(華英)教學,所以對於北馬區的華文中學而 言接受政府津貼改變教學媒介語並不成大問題(廖文輝,2006),但,引 起華文教育工作者的不滿,因為此一行動關係到其他面對財務窘境向政府 申請津貼的華文學校也必須仿效鍾靈中學的模式,威脅了三大機構(馬華 公會,教總及董總)原本要求無條件增加津貼的計劃(馬來西亞華校教師 總會教育研究中心,2000)。而且當時中南馬的華文中學主要的教學媒介 為華文,是道地的華文教學,改制即改變教學媒介語變質為英校,這也是 何以南馬多所華文中學堅持不接受津貼的根本所在(廖文輝,2006)。
隨著檳城鍾靈中學宣布接受改制後,森美蘭芙蓉振華中學及柔佛州昔 加末華僑中學亦接受改制。政府當局也鼓勵其他學校向鍾靈看齊;不過受 到華教界,特別來自董教總激烈的反對而使得政府的改制計劃暫時擱置。
1957 年起,所有接受津貼的中學的原校名稱則須加上「國民型中學」。
《1961 年教育法令》通過後,政府取消以前的獨立中學部份津貼,只給予 津貼接受改制的國民型中學(檳城鍾靈中學、森美蘭芙蓉振華中學和柔佛 州昔加末華僑中學)。並通過內閣部長和馬華領袖的影響力,甚至教育部 長同意改制的華文中學可以用三分之一的授課時間來教授華文。為了達到 改制的目標,不惜採取行動對付反對改制的華教領袖;例如 1961 年褫奪教 總主席林連玉的公民權,取消其教師註冊證,而在 1962 年永遠禁止教總顧 問嚴元章博士入境。
1962 年正月,全馬共有 55 所華文中學接受改制為國民型中學(其中 北馬區佔據了大多數,吉打州 4 所、檳城州 9 所及霹靂州 14 所),除了華 文科之外,其他科目均改用英文授課,而不接受改制的 16 所華文中學則稱 為華文獨立中學,當時在北馬區只有三所華文中學不接受改制,其為檳城
州的韓江中學;霹靂州的怡保深齋中學及班台育青(鄭良樹,2003)。
三、 改制後的衝擊
改制的國民型中學按照大馬教育部的規定,與國民中學採用一樣的課 綱,以參加以英語為考試語言的初級文憑及劍橋考試為目的,並於 1976 年開始從中一由英語轉換成國語(馬來文)為教學媒介語,至1980 年國民 型中學及國中全面改用國語(馬來文)為教學媒介語(董總,2003)。
除了教學媒介語的改變之外學制亦從原本的初中三年高中三年的六學 年制,改為五學年制,而且限制中學生的年齡不得超過十九歲,當時很多 華校生較為年長,所以連帶的許多超齡生被拒於校門之外,這些學生部分 後來轉到未加入改制的獨立中學完成中學課程,亦有些就此輟學(鄭良 樹,1998)。
雖然接受改制後的國民型中學為政府學校,但教育部並沒有制度性的 提供發展撥款,所以改制後半個世紀的今日,國民型中學的建設依然需要 董事會、家長、校友及華社的支持,時至今日國民型中學依然是大大小小 的籌款活動不間斷。(《星洲日報》,2010 年)
改制中學的出現亦直接衝擊了獨立中學的招生人數。1965 年政府宣布 取消小學升中學會考,將原本六年的國民義務教育延伸至九年,此一教育 改革的宣布致使需要徵收學雜費才能維持辦學成本的獨立中學生源幾乎斷 絕。
為了要挽救瀕臨絕境的華文獨中,由胡萬鐸領導的霹靂州董聯會於 1973 年 4 月在霹靂州率先發起「獨中復興運動」,為獨中籌募百萬發展基 金,而掀起了獨中復興運動,在當時獲得各階層的華社熱烈響應。董教總 於1973 年年底在吉隆坡召開了「發展華文獨中運動大會」,成立了「全國 華文獨中工委會」,同時接納通過大會提呈的《華文獨中建議書》為獨中 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理想的條件(莫順生,2000)。獨中教育在後來成為 華小畢業生的第一志願是因此一運動而開始。
綜上所述,大馬華文教育的發展受到國家局勢發展所左右,無論是英 殖民時期抑或國家爭取獨立後,華文教育從不屬於主流。從馬來亞獨立前 期華文教育史的發展來看,大馬華教的發展長期以來都是靠華社自主性地 在爭取及經濟上地支撐,而在國族主義不斷高漲的情況之下大馬華教是不 斷地被侵蝕的,然而大馬華社對於華教傳承文化的堅持是值得關注的。自 強自立一直都是大馬華教的經營模式,即使後期華小及國民型中學接受改 制受政府教育部之管制,教師由教育部委派,課程及課本受制於教育部,
但是教學方法並不受制,只要辦學者及華社對於華教的熱忱還在,大馬華 教依舊可以取得目前教育條規上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