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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文獻探討

本章共分四節,主要探討北部地區高中職體育教師角色知覺與專業發展需求之研 究;第一節為體育教師角色定位;第二節為體育教師角色知覺的意涵及相關研究;第 三節為體育教師專業發展的意涵及相關研究;第四節為體育教師角色知覺與專業發展 需求相關研究。

第一節 體育教師角色定位

一、體育教師的角色

體育教師的專業在於體育專門學科的知識內容、各項運動指導的特殊技能及健康 體適能,與一般教師專業較為不同(程瑞福,2000)。並擔任各級學校體育課程教學、運 動代表校隊組訓、行政業務、研究服務等工作的教師(歐宗明,2001)。體育教師專業化 的內涵大致包含三個層面 ─ 知識層面、技能層面與態度層面。一般知識、教育專業 知識及體育專門知識屬於知識層面;教學技能、行政管理技能、班級經營與輔導及運 動技能屬於技能層面;健康身心、自我訓練和敬業態度與服務精神則屬於態度層面(程 瑞福,2000)。體育教師除了一般正常的體育課程教學外,可能還需要扮演行政人員、

班級導師、校隊教練、體適能指導員等角色,學校裡一切與體育或運動相關的事物,

都由體育教師協助辦理,可謂是包山包海。

吳清山(1999)指出在社會責任觀點下的教師角色為教學者、輔導者、專業者、服務 者、溝通者、學習者、校務權利分享者、社會革新激勵者;教師是文化價值的代表、

道德與品格的楷模、引導學習的專家、兒童的保母、教育專業成員及社區的成員(張春 興,1981)。因此,林清江(1971)認為教師有延續傳統中華文化核心、形成適宜的政治 文化、協助推動國家經濟發展、實現教育機會均等理想及培養適應與創造未來的現代 公民的責任。教育部(1997)更將體育教師角色定義為教職員的同仁、學生的體育老師、

代表隊的教練、運動比賽的裁判、班級導師、行政人員。體育教師是體育教學者、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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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課程推動與研究者、社區關係協調者、運動代表隊教練、體育教學評鑑者、運動競 賽推行者(楊霩晨,1999)。教育部(2009)在「學校體育教材教法與評量」中指出,體育 教師於教育過程中,應扮演以下角色:

(一) 體育目標及課程目標的理解、闡明與貫徹者。

(二) 單元目標及教學目標的擬訂與規畫者。

(三) 教學進度的編配者。

(四) 教材內容選擇與組織者。

(五) 教學方法的設計與執行者。

(六) 良好學習環境的創造者。

(七) 動作教學的說明、示範者。

(八) 快樂、有效的學習氣氛的誘導者。

(九) 分組練習的觀察與提示者。

(十) 學習困難的傾聽與分析者。

(十一) 運動安全的維護者。

(十二) 體育活動及資訊的傳播與推動者。

中國全國體育學院教材委員會學校體育學(2001)文中指出:體育教師應具備廣博的 科學文化知識、體育專業知識、技能和教育心理學專門知識等三類基本理論知識;體 育教學能力、組織管理能力、社會活動能力、科研創新能力及自學能力等五種能力。

體育教師於教學課程實施過程中,應發揮以下功能(教育部,2009):

(一) 幫助學生發展成身心健康、快樂、負責的完整個體。

(二) 協助學生以最經濟有效的方法學習別人的知識、經驗和技術,轉化成自己的 生命力。

(三) 提供正確的運動技能學習訊息、有效的練習方式、適當的回饋及不同的練習 情境。

(四) 提供安全、溫和、支持的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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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誘導學生興趣,激發學生潛能。

因此,體育教師有其特殊性及專業性,除了在學校中擔任體育教師一職外,可能 也要同時扮演著行政人員、班級導師、運動代表隊教練、運動會的裁判、體育課程的 教師等多重角色。角色的多元性亦代表著體育教師需具備更多方面的專業知識與能 力,以符合各種不同角色上的需求,而體育教師如何看待社會外界對此角色的認定及 自我如何看待此角色,都會影響著體育教師的角色知覺。歐宗明(2000)遂將體育教師的 功能分為「教學與評量」、「服務與輔導」、「行政與管理」、「運動教練」、「研究與進 修」及「課程發展」六個構面,以下蒐集此六個構面之相關文獻探討體育教師角色內 涵。

(一) 教學與評量

體育教師的角色與職責,最重要的工作乃是體育課程教學(李坤培,1994;楊 霩晨,1998a)。體育教學是指在教育目標下,進行一個有計畫、有目的的師生互動 歷程,教師依據教學原理原則設計具有教育價值的課程內容,藉由有效教學策略 的方法,透過運動項目與運動設施或媒體指導學生,以達到培養健康、快樂身心 的學習過程(周宏室,1994)。此外,體育教學有學生身心發展、運動能力發展、運 動道德、認知發展、健康群我的關係及合理的運動規範等多種目標,而上述教學 目標、教學活動及相關延伸活動的達成與否,則須仰賴教學評量做一個完整的評 價(教育部,2009)。而教育部(2009)在「體育教材教法與評量」一書中,將評量分 為狹義及廣義兩種:

1. 狹義的評量:包括體育教學目標、起點行為、教學過程與結果等各方面以 學生學習成果為觀察主體的評量。

2. 廣義的評量:主要包括教學績效、學生學習效果、學習困難的解決、教學 改進計畫與作業、學生學習動機與態度等方面,並且涵蓋所有狹義內容,

亦對體育教師教學效果進行評鑑。

由上述可知,體育老師的主要任務即教學與評量,主要是依學生身心發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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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情意和技能方面進行多樣化的評量,藉此瞭解教學成效,亦可作為教師改 進教學的依據,提升教學品質與成效。

(二) 服務與輔導

教育部(2009)在「學校體育教材教法」一書中,明確記載了教育人員信條,更 指出「率先參加社會服務,推廣社會教育,發揮教育領導功能,轉移社會風氣」。

Hoyle(1969)也曾在教師工作專業化的標準中,提到教師應履行重要的社會服務。

代表教師已不再是以往單純的學校教育工作者,為促進社會體育風氣,還須擔任 推動社區運動的角色,以落實全民運動的願景。

體育教師的職責除了上述社會服務外,還有學生的輔導工作。1998 年教育部 在教訓輔三合一實施策略中提倡每位老師都有教學與輔導的職責,必須將輔導融 入於教學之中。又「學校體育教材教法」中提及優良體育老師的特質,應具有諮 商輔導的能力;教育人員信條中同樣也提到教師應該要關注學生行為,探究其成 因背景,予以適當的輔導(教育部,2009)。體育教師雖然較少有機會擔任班級導師 的職務,但仍須對學生進行學習輔導和生活輔導,因此也須具備輔導知能(王誼 邦,1998)。Ojeme(1998)則認為體育教師對學生的輔導與服務,提供學術告知、諮 商及職業指引,以解決學生問題的角色。由上述可知,社會服務及學生輔導同樣 都是體育教師的職責之一。

(三) 運動教練

102 年學校體育統計年報的資料中指出各級學校運動教練由校內體育教師兼任 的比例,國小 51.17%、國中 57.32%、高中職 61.36%與大專校院 73.70%;而 1999 年簡曜輝等人所調查的比例為國小 52.1%、國中 79.8%、高中職 79.3%與大專校院 92.9%。由上述我們得知,近年來體育行政主管單位因推行專任教練制的關係,雖 然運動教練由學校體育教師兼任的比例降低了,但卻仍然是國內很普遍的現象。

現今體育教師是否必須兼任運動代表隊教練仍有些爭議性存在,李坤培(1994)認為 贊成體育教師必須兼任運動代表隊教練,是一種為學校體育服務的表現;反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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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體育教師平時除了處理本身的課務外,於課後時間要兼顧運動團隊,工作時 間長、負荷大,又須面對競賽成績的壓力,若體育教師在任何一方無法兼顧,都 會對學生或選手的權益造成影響,因此主張體育教師不該兼任運動教練的身份。

但大部份的文獻都提出體育教師的專業知能中,包含了「指導運動代表隊能力」

這一項能力(許義雄,1994;程瑞福,2000;教育部,2009)。雖然兼任運動教練各 有利弊,由上述觀點我們可以得知,「運動教練」是體育教師角色的重要內涵之 一。

(四) 行政與管理

教育部(2009)在「學校體育教材教法與評量」明確指出優良體育教師應具備

「組織及處理行政事務的能力」。「台灣地區中小學體育教師專業能力之研究」中 提出體育專業能力中,包含了行政管理的層面(程瑞福,2000)。Ojeme(1988)亦認 為體育教師角色的範疇中,包含體育行政與運動管理。在「理想的體育教師」中 亦提及「舉辦運動比賽與體育表演會的知識和能力」是體育教師能力中的行政與 管理的能力(黃國義,1985)。根據簡曜輝(1999)的研究指出,國小有 73.4%、國中 有 82.3%、高中有 84.7%、大學有 79%的體育老師兼任行政工作的職務,由此可 知,有相當高比例的體育教師需兼任行政工作的職務,可說明多數體育教師在學 校須兼任行政者的角色。由上述可知,行政與運動管理能力是體育老師重要的角 色與能力之一。

(五) 研究與進修

教育部(2009)在「學校體育教材教法」中指出進修與輔導是成為優良體育教師 相關因素之一,在教育人員信條也有明確摘錄,體育教師應該不斷的進修與研 究,促成專業成長,以提高教學效果,並參加各種有關自身的專業學術團體,互 相策勵,以促進教育事業之進步,並改善教育人員之地位與權益。教師法第十六 條第三款規定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是教師的權利;第十七條第五 款規定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是教師的義務。國外學者 Ojeme(1988)指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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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體育法則和知識與潮流同步,體育教師進行研究和專業功能的法展是必要 的。王誼邦(1999)認為社會變遷快速,身為專業體育教師依靠職前四、五年的專業

保持體育法則和知識與潮流同步,體育教師進行研究和專業功能的法展是必要 的。王誼邦(1999)認為社會變遷快速,身為專業體育教師依靠職前四、五年的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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