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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以下 高中以下 高中以下 高中以下學校家庭教育實施 學校家庭教育實施 學校家庭教育實施 學校家庭教育實施現況 現況 現況 現況

第二節 第二節 高中以下 高中以下 高中以下 高中以下學校家庭教育實施 學校家庭教育實施 學校家庭教育實施 學校家庭教育實施現況 現況 現況 現況

本節將分別從高中以下學校實施家庭教育的法源依據、學校家庭教育課程與活 動實施,以及學校實施家庭教育的優勢與困境等角度切入,檢視高中以下學校家庭 教育的實施狀況。

一、 高中以下學校實施家庭教育的法源依據

教育部多年來依據「推行家庭教育辦法」等行政命令推動家庭教育,自 1990 年起分別於台北市、高雄市及二十一縣(市)成立「家庭教育服務中心」推動家庭 教育相關業務,亦有相當成果,惟仍有許多窒礙難行之處,社會各界期待立法以加 強辦理推展家庭教育之工作,解決日益嚴重之家庭問題所導致之青少年犯罪等社會 問題。

1994 年聯合國即發起「國際家庭年」(International Year of the Family)運動,

各國政府與民間組織,紛紛展開一連串的研討行動,把過去認為是「私領域」的家 庭議題,帶到政府與國際公共議題的層次。為順應社會之快速變遷,家庭內角色結 構及互動關係之轉變,家庭教育法之立法源起於 1994 年第七次全國教育會議決議 事項,以及行政院教育改革審議委員會於 1996 年「教育改革總諮議報告書」中,

將「強化家庭教育」列為建立終身學習社會之基礎主幹,並制定「親職教育法」列 為教育改革方案之優先推動項目,始著手研擬家庭教育法草案,以解決社會之根源 問題,彰顯教育改革之全面性及整體性。

在國人對家庭教育需求的殷切期盼之下,家庭教育法在 2003 年 1 月 7 日經立 法院三讀通過,同年 2 月 6 日經 總統公布實施,歷經多年的努力之後,世界首創 的家庭教育法終於誕生,全文共二十條,詳見附錄一,以下將針對高中以下學校實

施家庭教育的法源依據進行探討,詳述如下。

(一) 家庭教育法與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附錄二)

1. 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條

明定學校在家庭教育實施上所扮演的角色與任務,規定高中以下學校應於 正式課程外實施至少四小時家庭教育課程,並鼓勵師資培育機構納入家庭教育 課程。

2.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5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在正式課程外實施之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於學校行 事曆載明。

在家庭教育法的推動之下,家庭教育工作勢必將有一番新的風貌。透過家庭 教育法之落實,期待藉此可以加強各級政府對家庭教育的重視及支持。家庭教育 從業人員,也已被賦予專業人員地位,若能加強工作人員素質,其工作績效也將 提升。學校有充沛的人力與物力資源,尤為推展家庭教育不可或缺的一環,故結 合學校和社區,建立合作機制,此對發揮推展家庭教育的功效十分重要。

(二) 各縣市高中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之實施要點與獎助要點

家庭教育法落實了家庭教育中心的地位,自連江縣設置家庭教育中心之後,

全台灣二十五個縣市建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的完整網絡。然而,家庭教育中心只 是推動家庭教育之社教體系中的一部份,應更進一步設法結合學校體系,透過地 方政府設置實施要點或獎助要點,將有助於提升推動家庭教育的成效。

依照家庭教育法第十二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各縣市需訂定高中以下學校推 展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與相關之獎勵與經費補助規定,研究者於九十七

年七月間以電話訪問調查發現,全台 25 縣市中,超過五分之四的縣市皆已制訂 相關之實施要點,有些縣市在實施要點中提及獎勵與經費補助之規定,有些縣市 則在實施要點之外,訂定相關之獎勵辦法,見表 2-2-1,其中彰化縣的實施要點 仍在研議中,台中市、嘉義縣、屏東縣雖有實施要點,但並無獎勵與補助之相關 規定。然而,實施要點雖為各縣市各級學校家庭教育實施之基本依據,但實際執 行成效,仍無法從此看出,因此仍有待透過評鑑瞭解實施成效。

表 2-2-1 各縣市高中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與奬助要點一覽表 縣市名縣市名縣市名

縣市名 實施要點實施要點實施要點實施要點 獎獎勵與補獎獎勵與補勵與補勵與補助助助 助 縣市名縣市名縣市名縣市名 實施要點實施要點實施要點實施要點 獎勵與補助獎勵與補助獎勵與補助獎勵與補助

基隆市 ※ ◎ 嘉義縣 ※

臺北市 ※ ◎ 台南市 ※ ◎

臺北縣 ※ ◎ 台南縣 ※ ◎

桃園縣 ※ ◎ 高雄市 ※ ◎

新竹市 ※ ◎ 高雄縣 ※ ◎

新竹縣 ※ ◎ 屏東縣 ※

苗栗縣 ※ ◎ 宜蘭縣 ※ ◎

台中市 ※ 花蓮縣 ※ ◎

台中縣 ※ ◎ 台東縣 ※ ◎

南投縣 ※ ◎ 澎湖縣 ※ ◎

彰化縣 研議中 金門縣 ※ ◎

雲林縣 ※ ◎ 連江縣 ※ ◎

嘉義市 ※ ◎ 25 縣市 24 21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二、 高中以下學校家庭教育課程與活動實施

(一)實施要點內容

瀏覽各縣市現有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實施要點後發現,實施要點 中學校推展家庭教育之實施原則、實施方式、實施時間等皆大同小異。因此,本 研究以台北市(附錄三)與高雄市(附錄四)為例,並彙整說明如下。

1. 實施原則

北高二市之「高中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課程與活動實施要點」中,唯有 台北市清楚呈現學校推展家庭教育時之責任歸屬,實施要點中規定家庭教育之 實施主要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訂定主題與實施方式,教務處負責統籌,其他 行政單位協同執行,此一原則可免去學校家庭教育推動工作無人管轄,並能提 高學校落實家庭教育的具體成效。

其他實施原則還包括需廣徵教師、家長及學生意見,瞭解其需求,並參考 教育部及其他縣市出版的家庭教育課程教案參考彙編,做為學校本位安排家庭 教育課程設計的依據。且為使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達到最大成效,實施方式宜 多元、彈性、符合終身學習的目標,並以學生經驗為出發點,因應學生身心發 展、家庭狀況、學校人力、物力之不同而規劃不同主題,以適應家庭生命週期 發展需求。以及應多加善用學生家長委員會、家長志工團、駐校社工師、青少 年輔導或社會教育機構等社會資源,施行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學校並應會同 家長會推展親職教育,並用各種方式鼓勵家長踴躍參加,以同步推展「家庭」

終身學習的概念,協助學校教育,增進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成效。

2. 實施方式

台北市與高雄市在「高中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課程與活動實施要點」中,

規範家庭教育實施方式並無太大的差異,皆希望採用多元化的實施方式,例如:

邀請家庭教育領域的專家學者進行演講,或是辦理經驗分享與座談會,也可透 過辦理辯論比賽藉以澄清問題,或透過讀書會分享繪本、書籍,以及藉影片賞 析分享與討論,或利用角色扮演解決家庭議題與困境等,甚至是舉辦相關的參 觀活動、親子活動或其他各種方式,以達到學習者的學習成效。

3. 實施時間

北高二市在「高中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課程與活動實施要點」中規定,

應盡量選擇學校正式課程以外可以利用的時間,而適宜的實施時間包括:晨間 時間、朝會、升旗時間、週會時間、班會時間、學校彈性時間、學校空白課程 時間、家長會活動、導師時間、學生社團時間、學校辦理大型活動等。

4. 學生評量方式

北高二市在規定評量方式中,皆強調以多元評量方式呈現,瞭解學生對家 庭教育課程及活動的學習成果。可以學習單、問卷等方式評量,瞭解學生對家 庭教育課程及活動的學習成果,或在活動過後一段時間,以預擬項目觀察學生 的行為表現,或家長提供其子女之行為表現。

5.學校自我檢核

相較於其他縣市之規定,高雄市強調學校實施家庭教育之自我檢核,在其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要點中提及,每學年於學校課程發展委員 會議中,提出推動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方案之成效,並進行討論,對於待改進

之處,應做成紀錄予以追蹤檢視與輔導。

5. 經費來源:學校實施家庭教育的經費來源,主要是申請教育部補助,或由 教育局及高中以下學校編列年度預算,或由相關經費項目下支應。

隨著社會的變遷,家庭的結構、型態、功能及家人關係都有了明顯的改變。家 庭面貌的多元及所面臨問題的複雜度也超乎我們的想像。想要經營一個健康溫馨的 家庭,除了靠個人的努力外,學校教育、政府的行政配套措施等都是重要的關鍵,

各縣市高中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實施要點,成為學校實施家庭教育的必要參考依 據。

(二)學校實施家庭教育之策略

學校實施家庭教育時,會依各縣市之策略而有不同的作法與方式。由於非全 台各縣市皆有統整學校實施家庭教育現況之書面資料可供參考,茲就收集到的資 料將學校實施家庭教育流程分為發展、執行、成果三方面進行描述。

1. 發展

A. 配合「工作小組」或「家庭教育輔導團」,推展家庭教育工作:研發學校行 政推展模式及多種學校家庭教育融入課程教材,以及辦理輔導訪視,輔導 學校進行家庭教育教學。

B. 設立「家庭教育聯絡人」:於學校內設立家庭教育聯絡人,負責推動學校 家庭教育相關事宜,其職責包括:各項家庭教育教材、教案、繪本、教科 書等用具及校內家庭教育成果保管人;各類家庭教育培訓課程(內容含:

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倫理教育、家庭資源管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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