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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計畫銀行與政府角色

第五章 台灣南北高速鐵路案例解析

5.2 高鐵計畫銀行與政府角色

高鐵截至 100 年度營運表現中,公司持續處於虧損的狀態達 677.45 億元,但是在第 100 年度,盈餘首度由負轉正,當年稅後淨利高達 57.8 億。

5.2 高鐵計畫銀行與政府角色

一般 BOT 專案的提出是由銀行與特許公司一起提出,銀行會因為要確 保自己債權,擔起評估計畫與監督特許公司的重任。但是以國內辦理 BOT 案招標的程序,銀行團是在特許公司與政府簽訂興建合約後才介入,無法 起到在特許公司備標時就要有的監督效果,而融資意願書也不具法律效力,

在這樣的情況下,高鐵融資過程備受阻礙也是可預期的。

在高鐵計畫中,政府有不能讓高鐵倒的壓力,所以使用了很多政策與 契約承諾讓高鐵融資計畫能順利進行,接下來本研究將深入討論這一部分,

並與前章之研究結果相互映證。

5.2.1 政府監督機制

既然在高鐵案中失去的銀行這一監督角色,政府更應擔起監督角色的 責任,目前政府的監督機制如下表:

表 10 政府的監督機制

項目 高鐵局 (政府) 台灣高鐵公司 工程監督 全線完成後履勘合格 依設計及施工進度提

送執行管理月報及後 續之品質保證報告 財務監督 依合約規定監督之 發起人持股比率、公司

財務比率、轉投資受主 管機關監督,資料報表 應定期提送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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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銀行的角色與反應

對銀行而言,遇到上述的情況可以用本研究的圖形說明之:

圖 42 政府不出資與雙方報酬關係示意圖

圖 43 政府出資投資與雙方報酬關係示意圖

由上圖可知,特許公司本身融資能力與自有資金均不夠,若原先政府 沒協助出資,如圖 42,因為預期風險過大與成本壓力過大,銀行報酬期望

x

← Kg → 專案融資成功

𝜋𝑏 𝜋𝑐

← Kc → x 𝜋𝑏 𝜋𝑐

← Kc →

← D → ←專案融資失敗→

←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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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將會是負數,銀行不願意融資,專案融資失敗。但三方契約中引進政府 中長期資金使銀行原本預計授信額度變成一可行的選項,如圖 43。

圖 44 追索權額度為零,雙方報酬關係圖

圖 45 政府擔保下,雙方報酬關係圖

由上兩張圖可以知道強制收買政策的差異,強制收買政策相當於本研 究第四章第二項政府擔保的情境模型,𝑙𝑔 = 1的情況,銀行債權獲得確保,

甚至可以說永遠不會賠錢,風險消失,均衡空間出現,專案得以順利進行,

但是此時,因為特許公司投資成本增加因子與貸款額度呈正相關,若貸款 額度上升,特許公司選擇的投資成本增加因子也大大上升,由於風險是落

π

𝜋𝑏 x

𝜋𝑐

π

x 𝜋𝑏

𝜋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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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強制收買的政府身上,所以政府更要發揮監督力量,避免特許公司選擇 過高的投資成本增加因子,導致融資成功但是專案卻失敗。

5.2.4 本研究分析與建議

本研究中所指之風險原本設定為由特許公司所選擇之投資項目風險,

但是也可以擴大解釋為會影響報酬而且銀行無法直接控制之風險,例如景 氣因素、或是投資人信譽問題等等,若銀行與特許公司認知的風險差異越 大,就需要越高程度的補助措施,銀行才會願意放款,專案才能順利進行。

總和以上敘述,本研究認為政府可以負擔部分債權即可,同時用其他 方式協助,例如說最低運量保證,或是類似智利 BOT 專案中財務保護網的 契約設計可以更有效控制專案風險,避免風險失控,這樣才能達成雙贏的 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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