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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古蹟暨歷史建築保存修復與活用科技中程綱要計 畫」政府科技計畫摘要說明書

附錄一

97 年度「古蹟暨歷史建築保存修復與活用科技中程綱要計 畫」政府科技計畫摘要說明書

審 議 編 號 97-0803-02-0305

計 畫 名 稱 古 蹟 暨 歷 史 建 築 保 存 修 復 與 活 用 中 程 綱 要 計 畫 (6/ 8) 申 請 單 位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預 定 執 行 單 位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優 先 推 動 計 畫 (延 續 ) …優 先 推 動 計 畫 (新 興 ) 計 畫 類 別

▓ 一 般 計 畫 (配 合 政 策 方 針 ) …一 般 計 畫 (研 究 發 展 計 畫 )

…生 命 科 技 群 組 ▓ 地 球 環 境 科 技 群 組 …產 業 科 技 群 組 計 畫 群 組

…科 技 服 務 群 組 …科 技 政 策 研 究 群 組 執 行 期 間 92年 1月 1日 至 99年 12月 31日

1. 230-NSTP-2001-03-01-04-00-00 擴 大 科 技 人 才 之 延 攬 及 運 用 ( 內 政 部 )

2. 313-NSTP-2005-04-01-01-00-00 科 技 政 策 之 形 成、推 動 與 評 估 ( 內 政 部 )

3. 317-NSTP-2005-04-02-01-00-00 規 劃 跨 部 會 科 技 人 才 決 策 支 援 機 制,提 供 科 技 人 才 發 展 政 策 研 擬 的 依 據 (內 政 部 )

4. 564-STAGM-0022-06-01-00-00-03 選 定 機 關 發 展 知 識 管 理 、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 數 位 典 藏 , 電 子 地 圖 (GIS)、 行 動 通 信 應 用 等 先 導 性 示 範 應 用 系 統,再 全 面 推 廣。( 各 相 關 部 會 )

政 策 依 據

5. 774-STAGM-0026-01-01-01-00-00 科 技 與 人 文 並 重,並 鼓 勵 社 會 領 域 學 者 專 家 與 使 用 者 參 與,以 及 借 重 民 間 智 庫 資 源 。 ( 相 關 部 會 )

6. 839-STWB-9512-05-01-00-00-00 培 育 具 有 國 際 競 爭 力、整 合 科 技、創 意 與 文 化 之 新 興 服 務 產 業( 相 關 部 會 )

古 蹟 、 歷 史 建 築 、 保 存 、 修 復 、 再 利 用 計 畫 關 鍵 字

本 計 畫 呼 應「 大 投 資、大 溫 暖 」政 策,落 實 公 共 建 設 套 案 中「 優 質 生 活 環 境 」之 行 動,應 用 本 所 於 建 築 研 究 上 之 專 業 與 資 源,協 助 古 蹟 與 歷 史 建 築 之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及 地 方 政 府,以 科 技 手 法、適 應 建 築 法 規 , 來 保 存 維 護 古 蹟 並 強 化 地 方 特 色 。 其 內 涵 說 明 如 下 : 1.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2007-2009)

2006 年 10 月 行 政 院 提 出 之「 大 投 資 、 大 溫 暖 」政 策 指 出,台 灣 雖 已 邁 入 已 開 發 國 家,但 因 長 期 對 生 活 品 質 的 忽 視,使 得 景 觀 風 貌 品 質、文 化 休 閒 設 施 等 與 先 進 國 家 有 相 當 的 差 距。計 畫 完 成 170 處 古 蹟 的 維 護,以 促 進 創 造 城 鄉 風 貌、提 升 文 化 品 質 與 數 位 建 設,提 供 民 眾 多 元 化 的 休 閒 文 化 去 處,逐 步 打 造 臺 灣 成 為 具「 文 化、綠 意、

美 質 」 的 新 家 園 。

政 策 目 標 及 2. 全 國 科 學 技 術 會 議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計 畫 ) 內 涵 說 明 行 政 院 於 90 年 元 月 中 召 開 第 六 次 「 全 國 科 學 技 術 會

議 」,依 據 會 議 之 共 識 與 結 論 編 訂「 國 家 科 學 技 術 發 展 計 畫 」,其 八 大 重 點 策 略 中,提 倡 積 極 促 成 我 國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界 得 以 表 現 出 卓 越 的 學 術 成 果、加 強 與 社 會 之 關 聯 性、增 加 人 文 與 科 技 之 間 的 研 究 互 動,學 術 支 援 機 構 應 可 塑 造 一 個 讓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者 更 能 發 揮 學 術 潛 力 的 政 策 環 境 。

3. 行 政 院 科 技 顧 問 會 議

95 年 4 月 1 日 行 政 院 第 26 次 科 技 顧 問 會 議,強 調 科 技 與 人 文 並 重,並 鼓 勵 社 會 領 域 學 者 專 家 與 使 用 者 參 與 , 以 及 借 重 民 間 智 庫 資 源 。

4. 科 技 白 皮 書

在《 科 技 白 皮 書 》中 所 強 調 之 學 術 卓 越 性、社 會 關 聯 性、

本 計 畫 係 配 合 上 述 人 文 與 科 技 之 政 策,以 及 本 所 實 驗 中 心

育 等 用 途,目 前 世 界 上 許 多 文 化 資 產 保 存 工 作 發 展 數 位 保 存 , 是 基 於 不 確 定 的 未 來 , 也 基 於 教 育 與 觀 光 的 考 量 , 在 保 護 與 利 用 之 間 尋 求 一 個 平 衡 點 。

3. 技 術 推 廣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將 以 實 用 手 冊、出 版 品、電 子 檔 案 呈 現 , 透 過 研 討 會、師 資 培 訓 等 推 廣 宣 導,達 到 將 技 術 和 理 念 普 及 之 目 的 。

97年 度 研 究 課 題 及 執 行 重 點 如 下 : 1. 新 材 料 與 新 技 術 運 用 於 修 復 之 研 究 2. 攝 影 與 電 腦 技 術 運 用 於 保 存 之 研 究

結 合 本 所 既 有 之「 結 構 修 復 」、「 材 料 保 存 」、「 防 火 」、「 防 災 」、「 地 震 災 害 」、「 創 新 建 材 」、「 綠 建 築 與 居 住 環 境 」、「 安 全 社 區 環 境 科 技 」等 科 技 技 術,有 效 利 用 科 技 技 術 資 源 , 活 用 於 古 蹟 與 歷 史 建 築 乃 至 其 他 風 土 建 築 ( vernacular architecture)。 其 效 益 條 列 如 下 :

1. 提 昇 損 壞 檢 測 機 制 之 運 用 預 期 效 益

2. 加 強 結 構 分 析 評 估 系 統 之 建 置 3. 推 廣 修 復 補 強 技 術 之 現 場 運 用 4. 物 理 環 境 控 制 概 念 之 導 入 5. 數 位 資 料 之 運 用

6. 保 存 技 術 之 研 究 與 推 廣 7. 增 加 本 土 特 色 與 經 濟 效 益 已 投 入 :

92年 度 : 投 入 20,590千 元 經 費 及 95人 次 之 研 究 人 力 93年 度 : 投 入 18,649千 元 經 費 及 105人 次 之 研 究 人 力 94年 度 : 投 入 16,444千 元 經 費 及 126人 次 之 研 究 人 力 資 源 投 入

95年 度 : 投 入 16,008千 元 經 費 及 134人 次 之 研 究 人 力 預 計 投 入 :

96年 度 : 預 計 投 入 14,500千 元 經 費 及 110人 次 之 研 究 人 力

究 成 果 將 提 供 公 部 門( 內 政 部 營 建 署、文 建 會 和 地 方 都 市 發 展 局 、 文 化 局 等 單 位 )、 學 術 界 以 及 古 蹟 修 復 相 關 產 業 做 為 參 考 。

1. 學 術 成 就 方 面

階 段 性 成 果 陸 續 發 表 於 國 內 外 相 關 期 刊、國 際 研 討 會 , 並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合 作 研 究,將 研 究 成 果 提 供 亞 洲 國 家 參 考 , 提 升 台 灣 在 國 際 學 術 界 的 能 見 度 。 預 計 可 完 成 6項 研 究 報 告 、 產 出 10篇 相 關 論 文 。

2. 技 術 創 新 方 面

結 構 分 析 評 估、修 復 補 強、物 理 環 境 控 制、材 質 保 存 等 技 術 之 創 新,以 及 修 復 保 存 作 業 規 範 與 人 才 技 術 之 提 升 與 認 證 。

主 要 績 效 指 標 (KPI)

3. 經 濟 效 益 方 面

技 術 活 用 於 修 復 保 存,善 加 利 用 古 蹟 與 歷 史 建 築 的 獨 特 性 , 加 入 文 化 創 意 , 創 造 地 方 休 閒 觀 光 的 經 濟 效 益 。 4. 社 會 影 響 方 面

鼓 勵 文 化 自 明 性 ( self-identification) 之 形 成 , 結 合 地 方 民 眾 的 力 量,透 過 自 主 的 群 體 組 織 力 量 保 存 傳 統 文 化 與 歷 史 空 間,促 進 地 方 凝 聚 力,使 地 方 得 以 永 續 發 展 傳 承 不 息 。

93年 度

1. 完 成 10項 研 究 計 畫

2. 辦 理 匠 師 培 訓 計 畫 , 培 養 傳 統 大 木 匠 師 43人 3. 研 討 會 1場

94年 度

1. 完 成 11項 研 究 計 畫

近 三 年 績 效 2. 辦 理 匠 師 培 訓 計 畫,培 養 傳 統 大 木 匠 師 49人、泥 水 匠 師 49人

3. 研 討 會 1場 95年 度

1. 完 成 10項 研 究 計 畫

2. 編 撰 保 存 修 復 技 術 彙 編 教 材 並 辦 理 講 習 會 1場 3. 研 討 會 1場

4. 防 火 防 災 演 練 暨 管 理 維 護 研 習 營 於 台 北 縣 、 彰 化 縣 、 台 南 市 、 花 蓮 縣 各 舉 行 1場 。

上 述 研 究 成 果 已 產 出 5篇 論 文 發 表 於 國 際 期 刊 ( SCI), 培 養 2名 博 士 人 才、30名 碩 士 人 才,研 習 活 動 培 養 達 300名 以 上 的 專 業 技 術 人 才,並 且 提 出 具 體 可 行 之 評 估 因 子、技 術 與 策 略,可 據 以 提 供 各 相 關 單 位 及 學 術 界 做 為 古 蹟 修 復 保 存 作 業 之 參 採 。

1. 優 勢 (Strength)

(1)重 視 與 珍 惜 歷 史 建 築 古 蹟 文 化 資 產 , 已 成 為 全 民 共 識,部 分 建 築 古 蹟 更 結 合 宗 教 信 仰 及 融 入 在 地 文 化 , 特 別 是 台 灣 400 年 的 歷 史 累 積 了 西 式、漢 式、日 式 、 原 住 民 建 築 等 各 類 古 蹟 與 歷 史 建 築,俾 使 我 國 在 全 球 化 之 下 擁 有 地 方 文 化 風 貌 的 特 殊 性 , 有 利 於 社 區 營 造 、 觀 光 旅 遊 、 文 化 創 意 等 產 業 之 推 動 。

(2)文 資 法 自 71 年 公 布 以 來 , 已 有 25 年 歷 史 , 古 蹟 經 登 錄 約 有 600 餘 件,建 築 則 有 500 餘 處,刻 正 發 掘 增 加 中 。

(3)本 所 為 全 國 最 高 建 築 研 究 單 位,並 擁 有 防 火、材 料 、 性 能 三 大 國 際 級 實 驗 中 心,為 各 大 專 院 校 土 木 與 建 築 學 門 研 究 人 才 與 資 源 整 合 平 台,可 協 調 相 關 技 術 領 域 資 源 與 人 才 投 入 本 計 畫 。

SWOT 分 析

( 或 其 他 分 析

法 ) (4)已 累 積 4年 豐 碩 研 究 能 量 與 成 果 , 可 大 幅 提 升 後 續 研 究 推 動 事 項 成 效 並 陸 續 發 生 效 益 。

2. 劣 勢 (Weakness)

(1)我 國 古 蹟 與 歷 史 建 築 種 類、建 材、工 (構 )法 眾 多,保 存 與 維 護 方 式 不 一 , 相 關 之 檢 修 標 準 猶 待 建 立 。 (2)由 於 古 蹟 為 先 人 智 慧 之 積 累 , 有 其 不 可 再 造 、 不 可

替 代 之 特 性,其 修 復 工 法 必 須 細 膩 謹 慎,修 復 材 料 設 備 昂 貴,也 極 為 耗 費 時 間 和 人 力,研 究 成 果 易 受 經 費

有 多 國 特 色 的 古 蹟 及 歷 史 建 築,具 高 度 的 觀 光 與 研 究 價 值 , 為 促 進 觀 光 產 業 之 一 大 資 源 。

(3)古 蹟 及 歷 史 建 築 具 高 度 技 術 、 工 藝 及 藝 術 價 值 , 透 過 完 善 的 保 存、修 復 與 活 化 利 用,將 成 為 我 國 珍 貴 之 文 化 資 產 , 可 促 進 國 際 文 化 交 流 與 提 升 國 際 文 化 地 位 。

(4)修 復 保 存 研 究 涉 及 新 材 料 、 新 技 術 、 新 工 法 , 可 運 用 新 科 技 開 發,提 昇 產 業 水 準,帶 動 相 關 產 業 的 蓬 勃 發 展 。

(5)古 蹟 為 歷 史 文 化 之 載 體,加 入 數 位 學 習、文 化 創 意 , 可 使 文 化 產 業 之 產 值 倍 增 。

(6)完 整 的 建 築 與 聚 落 保 存 及 活 化 利 用 , 可 形 塑 優 質 的 生 態 文 化 觀 光 園 區 。

(7)近 年 來 大 專 院 校 設 立 建 築 與 古 蹟 維 護 保 存 系 所 , 投 入 相 關 調 查 研 究 。

4. 威 脅 (Threat)

(1)古 蹟 與 歷 史 建 築 材 質 保 存 不 易 , 以 新 材 料 修 護 恐 影 響 原 有 風 貌 , 但 原 材 料 又 不 易 取 得 。

(2)我 國 氣 候 潮 濕 又 多 災 害 , 年 代 久 遠 的 古 蹟 與 歷 史 建 築 之 耐 候 性 、 耐 震 性 和 穩 定 性 均 不 佳 , 材 料 年 限 較 短 , 修 復 保 存 技 術 門 檻 高 。

(3)保 存 科 學 基 礎 研 究 尚 未 建 立 , 技 術 、 材 料 、 設 備 等 相 關 標 準 和 作 業 規 範,亦 未 確 立,恐 有 誤 用、濫 用 之 虞 。

(4)目 前 古 蹟 與 歷 史 建 築 修 復 尚 屬 新 興 技 術 領 域 , 應 用 商 品 化 的 效 果 尚 不 顯 著 。

(5)專 業 修 復 人 才 不 足 , 傳 統 匠 師 亦 逐 漸 凋 零 , 現 代 修 復 技 術 和 傳 統 技 藝 皆 匱 乏 。

*96 年 1 月 10 日 本 所 提 送 國 科 會 審 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