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二節 初診至第四次追蹤期間是否曾經入監與各變項之間的比
初診至第四次追蹤期間是否入監與各變項間的比較,包含是否入 監與社會人口學變項之間的比較、以及是否入監與生理篩檢資料之間 的比較。分布情形如表 4-2-1.所示:
表 4-2-1. 初診至第四次追蹤的期間是否曾經入監與各變項間的比較 自初診至第四次追蹤其間是否曾經入監
曾入監 未曾入監 t p-value
年齡 40.60±9.30 40.53±9.15 .800 .424
初診喝日劑量(mg) 38.78±20.91 38.92±20.12 .466 .642 進入治療後一個月
的服藥日劑量(mg) 57.86±25.74 54.48±24.11 -1.13 .260 曾入監 未曾入監 χ2 p-value 性別 男性 208(90.4%) 313(84.8%) 3.94 .061
女性 22(9.6%) 56(15.2%)
婚姻狀況 已婚 45(21.5%) 102(30.2%) 6.89 .032* Missing=52(8.7%) 未婚 125(59.8%) 165(48.8%)
其他 39(17.8%) 71(21.0%)
Missing=9(1.5%)
是 163(71.8%) 268(73.8%) .29 .634 否 64(28.2%) 95(26.2%)
個案在參與美沙冬 是 133(61.3%) 243(68.6%) 3.24 .084 治療後有無工作 否 84(38.7%) 111(31.4%)
Mising=28(4.7%) 基準施測時 HIV 篩 檢結果
陽性 34(15.1%) 34(10.5%) 2.73 .119 陰性 191(84.9%) 316(89.5%)
Missing=21(3.5%) 陰性 146(69.2%) 224(65.9%)
Missing=48(8.0%)
*p<.05;**p<.01
一、 初診至第四次追蹤的期間是否曾經入監與社會人口學變項之 間的比較:
(一) 與年齡的比較:曾經入監的平均年齡為 40.60±9.30 歲,未曾 入監的平均年齡為 40.53±9.15 歲,在統計上並未達到顯著差異,
表示在個案中,年齡與個案是否入監無顯著的相關。
(二) 與性別比較:男性曾經入監的人數為 208 位( 39.9%),女性曾 經入監的為 22 位(28.2%),性別與入監情形的比較上,在統計上並 為達到顯著差異(p<.05),表示性別對是否曾經入監並不會有顯著 的相關。
(三) 與婚姻狀況比較:已婚個案曾經入監的人數為 46 為(30.6%),
未婚個案曾入監人數為 125 位(43.1%),其他的則為 39 位(35.5%),
在統計上達顯著差異(p< .01),並以未婚的個案在曾經入監的比率 最高。
(四) 與就診醫院是否位在大都會區比較:就診醫院位在大都會區的 個案,曾經入監的有 119 位(33.3%),非大都會區的個案,曾經入 監的有 111 位(45.9%),在統計上達顯著差異,表示就診醫院在非 大都會區的個案,曾經入監的比率顯著高於大都會區的個案。
(五) 與是否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比較:有完成義務教育的個案,曾
經入監的人數為 163 位(37.8%),未完成義務教育的個案,曾經入 監人數為 64 位(40.3%),在統計上未達顯著差異,表示是否完成九 年義務教育與個案曾經入監的比率無顯著相關。
(六) 與個案參與美沙冬治療後有無工作比較:有工作的個案曾經入 監的人數為 133 位(35.4%),沒有工作的個案入監的人數為 84 位 (43.1%),在統計上未達顯著差異,表示參與療法後有無工作對於 曾經是否入監沒有顯著相關。
二、 初診至第四次追蹤的期間是否曾經入監與生理篩檢資料的比 較:
(一) 與初診時服藥劑量的比較:曾經入監的個案,在初診時平均服 藥劑量為 38.78±20.91mg,未曾入監的個案的平均服藥劑量則為 38.92±20.12mg,在統計上未達顯著差異,表示初診時服藥劑量與 是否曾經入監無顯著相關。
(二) 與進入美沙冬治療後一個月的服藥劑量比較:曾經入監的個案,
在初診時平均服藥劑量為 57.86±25.74mg,未曾入監的個案的平均 服藥劑量則為 54.48±24.11mg,在統計上未達顯著差異,表示治療 後一個月的服藥劑量與與是否曾經入監無顯著相關。
(三) 與基準施測時 HIV 篩檢結果比較:在基準施測時的 HIV 篩檢結
果呈現陽系性反應的個案,有 34 位(52.1%)曾經入監,而呈現陰性 反應的個案則有 191 位(37.7%)曾經入監,在統計上未達顯著差異,
表示基準施測時 HIV 篩檢結果與是否曾經入監無顯著相關。
(四) 與初診時的尿液嗎啡篩檢結果比較:初診時,尿液嗎啡篩檢資 料呈現陽系性反應的個案,202 位(39.4%)曾經入監,而呈現陰性 反應的個案則有 12 位(30.8%)曾經入監,在統計上未達顯著差異,
表示初診的尿液嗎啡篩檢結果與個案曾經入監的比率無顯著相 關。
(五) 與基準施測時的尿液嗎啡篩檢結果比較:基準施測時,尿液嗎 啡篩檢資料呈現陽系性反應的個案,有 65 位(35.9%)曾經入監,而 呈現陰性反應的個案則有 146 位(39.5%)曾經入監,在統計上未達 顯著差異,表示基準施測時的尿液嗎啡篩檢結果與個案曾經入監的 比率無顯著相關。
第三節 個案留置情形及從初診至追蹤期間曾否入監在留置 時間上的比較
一、 留置情形
個案的留置情形為在追蹤過程中,個案留置於美沙冬治療的留 置率,其中,由於部分個案,在接受治療的過程會在中斷、退出後
再重新回到美沙冬治療中,故本研究的留置率,區分為追蹤訪視時 的個案留置率、以及從未離開過治療個案的留置率兩種,其留置情 形如圖 4-3-1.所示:
流失個案共 250 位
n=349(58.3%)
第三次追蹤訪視在 療法中的個案:
n=257(42.9%) 從未離開過治療:
n=240(40.1%)
第四次追蹤訪視在 療法中的個案:
n=239(39.9%) 從未離開過治療:
n=186(31.1%)
在留置情形部分,本研究在基準施測時所收到的個案總共有 599 位,在 6 個月後的第二次追蹤訪視時,共追蹤到仍留置於美沙 冬治療的個案 349 位(58.3%),其中流失的 250 位個案(41.7%),包 含退出治療/失聯的有 125 位、死亡 5 位、入監的 98 位、服用美 沙冬期滿的 8 位、轉診 9 位、自行戒癮的 5 位。而在 12 個月的第 三次追蹤訪視時,共追蹤到 257 位個案(42.9%),其中包含持續留 置在治療中的個案 240 位(40.1%)、以及原先已退出美沙冬療法但 在第三次追蹤時回到療法中的 17 位(1.8%),而流失的 342 位個案 (57.1%),包含了退出/失聯的有 167 位,死亡 7 位、入監 123 位、
服用美沙冬期滿的有 9 位、轉診 21 位、以及自行戒癮的 15 位。
在 18 個月的第四次追蹤訪視時,追蹤到 239 位個案(39.9%),
其中從基準施測後便持續留置在美沙冬治療,從未退出過治療的個 案有 186 位(31.1%),與第二次追蹤時退出的個案,在第四次追蹤 時回到治療有 29 位、第三次追蹤時退出,在第四次追蹤時回到治 療的有 13 位、以及第三次追蹤時回到治療中的 17 位中,在第四次 追蹤仍留置在療法中的 11 位,合計 53 位是非持續留置在治療中的 個案。
二、 初診至追蹤期間是否曾經入監在留置時間上的比較
由於在美沙冬療法中的個案,若是在接受治療的過程中,遭受 到判刑入監服刑,則必須被強迫中斷美沙冬治療,因此個案在追蹤 過程的留置時間與追蹤過程中是否曾經入監有很大的關係,其留置 時間的比較如表 4-3-1.及圖 4-3-2.所示:
表 4-3-1. 從初診至第四次追蹤的期間是否曾經入監在留置時間上的 比較
N(%) 留置時間(Kaplan Meier)
560(100%) Mean(95%CI)(Day) χ2(p-value) 初診至第四次追蹤期間
是否曾經入監服刑
是 228(40.7%) 411.02(382.68-439.37) 10.43(.001**) 否 332(59.3%) 480.74(447.59-513.88)
**p<.01
圖 4-3-2. 從初診至第四次追蹤的期間是否曾經入監在留置時間上的 比較
在初診至第四次追蹤期間是否曾經入監服刑的留置時間比較 上,完整蒐集到留置時間的個案合計共有 560 位,曾經入監服刑的 個案,估計平均留置時間為 411.02 天,未曾入監服刑的個案估計 平均留置時間為 480.74 天,且在統計上達顯著差異(p<.01),未曾 入監的個案在留置時間上顯著要比曾經入監的個案要來的長。
第四節 所有個案各變項與留置時間的比較
女 75(13.4%) 460.00(404.07-515.93)年齡
Missing=23(4.1%)
18-39 歲 272(48.6%) 416.44(385.67-447.21) -4.72(.030*)
Missing=9(1.6%)
是 399(71.3%) 451.19(425.09-477.29) .98(.322) 否 152(27.1%) 428.49(390.27-466.70)
個案在參與美沙冬治療後有 無工作
Missing=25(4.4%)
有 347(62.0%) 453.92(426.61-481.24) .19(.731) 無 188(33.6%) 446.64(408.65-484.62)
Missing=19(3.4%)
陽性 65(11.6%) 526.09(451.84-600.34) 7.91(.005**) 陰性 476(85.0%) 433.13(410.97-455.29)
初診時尿液嗎啡篩檢結果 Missing=44(7.9%)
陽性 478(85.3%) 439.95(416.91-462.99) -0.04(.834) 陰性 38(6.8%) 445.19(356.08-534.29)
基準施測尿液嗎啡篩檢結果 Missing=47(8.4%)
陽性 172(30.7%) 404.05(362.53-445.57) -5.06(.025*) 陰性 341(60.9%) 471.16(444.53-497.79)
*p<.05;**p<.01
圖 4-4-1. 性別與留置時間的比較
圖 4-4-2.年齡是否大於 40 歲與留置時間的比較
圖 4-4-3.婚姻狀況與留置時間的比較
圖 4-4-4.就診醫院是否位於大都會地區與留置時間的比較
圖 4-4-5.是否完成 9 年義務教育與留置時間的比較
圖 4-4-6.參與美沙冬治療後有無工作與留置時間的比較
圖 4-4-7.基準施測時 HIV 篩檢結果與留置時間的比較
圖 4-4-8.初診時尿液篩檢結果與留置時間的比較
圖 4-4-9.基準施測時尿液嗎啡篩檢結果與留置時間的比較
一、 社會人口學變項與留置時間的比較:
(一) 性別:男性為 485 位、女性 75 位,而男性與女性在留置於美 沙冬療法的時間上,經由存活分析估計,男性估計平均留置時間為 442.108 天,女性為 460.00 天,在統計上並無顯著的差異,表示 性別並不會影響個案在美沙冬治療的留置時間。
(二) 年齡: 18-39 歲的個案共 272 位,40 歲以上的個案 265 位。
經由存活分析估計,18-39 歲的個案,估計平均留置時間為 416.44 天,大於 40 歲的個案為 475.01 天,在統計上達顯著差異(p<.05),
表示年齡的不同會對留置時間造成顯著影響,且大於 40 歲的個案 在留置時間要比 18-39 歲的個案要來的長。
(三) 婚姻狀況:已婚的個案有 136 位未婚的有 271 位、其他的則為 101 位,經由存活分析估計,估計平均留置時間,已婚個案為 469.54 天,未婚個案為 453.03 天,其他的則為 499.72 天,在統計上並未 達顯著差異,表示婚姻狀況並不會影響個案的留置時間。
(四) 就診醫院是否位在大都會區:就診醫院在大都會區的個案有 355 位,經由存活分析估計,估計平均留置時間為 4698.097 天,
非大都會區的有 205 位,估計平均留置時間為 414.74 天,在統計 上達顯著差異(p<.01),表示就診醫院所在的地區會影響個案的留
置時間,且在大都會區就診的個案留置時間要比非大都會區的個案 留置時間要來的長。
(五) 是否完成九年義務教育:有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個案共有 399 位,未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則有 152 位,經存活分析估計,其平均 留置時間,完成義務教育的為 451.219 天,未完成義務教育的為 428.549 天,在統計上並未達到顯著,表示有無完成九年義務教育 對於留置時間並無顯著的影響。
(六) 參與治療後有無工作:在參與療法後的工作情形部分,有工作 的個案共有 347 位,沒工作的有 188 位,經存活分析估計平均留置 時間,有工作的個案為 453.92 天、無工作的個案為 446.64 天,在 統計上並未達到顯著差異,表示參與美沙冬治療後有無工作對留置 時間無顯著的影響。
二、 生理篩檢資料與留置時間的比較:
(一) 基準施測時 HIV 篩檢結果:在基準施測時,個案的 HIV 篩檢結 果呈現陽性反應的有 65 位,陰性反應的則為 476 位,在留置時間 上,經存活分析估計,陽性反應的估計平均留置時間為 526.109 天,
陰性反應的個案留置時間則為 433.13 天,在統計上達顯著差異 (p<.01),表示基準施測時,HIV 篩檢結果呈現陽性反應的個案,
在留置時間上要比呈現陰性反應的個案來的長。
(二) 初診時尿液嗎啡篩檢結果:在初診時,尿液嗎啡篩檢結果呈現 陽性反應的個案有 478 位,陰性的個案為 38 位,經存活分析估計 平均留置於療法的時間分別為,陽性個案平均留置 44039.095 天、
(二) 初診時尿液嗎啡篩檢結果:在初診時,尿液嗎啡篩檢結果呈現 陽性反應的個案有 478 位,陰性的個案為 38 位,經存活分析估計 平均留置於療法的時間分別為,陽性個案平均留置 44039.095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