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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關文獻探討

第一節、 離職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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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相關文獻探討

有關離職的研究為數眾多,因此本章乃針對相關文獻予以探討。

第一節探討離職的定義,第二節探討離職傾向(包含離職傾向之相關 研究及理論模型)及離職因素,第三節探討激勵保健因素理論,用以 歸類並分析人員離職的原因,茲分述如下。

第一節、離職的定義

許多學者皆針對離職提出不同的定義及分類。最早提出離職定義 的學者 Rice 認為,離職為一社會化的過程。個人進入組織後會與組 織及他人互動,但互動結果不佳時,個人對於組織的經驗轉變成引導 危機,而導致此人離職(Price,1950;引自吳福輝,2008)。有學者 認為離職意指自願、非自願永久離開一個組織(Robbins,2012)。亦 有學者認為離職即勞動移動(labor turnover),可分為:(1)地域間 移動、(2)職業間移動、(3)產業間移動,同時也意指某一組織員工的 流入及流出(黃英忠,1990)。另有學者將職業流動之類型予以分類,

分別為:(1)同種職業中職務上的變動、(2)在不同職業間之轉換,以 及(3)某種整體職業聲望之升降(余杏容,1977)。其中,勞動力流動 之範圍較特定,指單一組織中勞動力異動之情形,又可分為:(1)勞 動力離去、(2)勞動力獲得兩種(吳定,1988)。而本研究主要探討的 離職,為個人自願離職,並於同種職業(公部門)中職務上變動(調至 他機關)之情形,尚不包含機關內部調動或職務輪調之情形。

此外,另有學者將離職分類為:(1)個人因組織問題(如:與主管

領導風格不合)而離職、(2)個人因組織強迫(如:解雇)而離職、(3)

因個人因素(如搬家)而離職、(4)既非個人也非組織之因素(如個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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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種類,為上述的第 1 種及第 3 種,亦即將離職原因聚焦於組織問

題及個人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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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離職傾向及因素之探討 壹、離職傾向之相關研究

「離職傾向」又稱為「離職意圖」 。學者 Mobely 認為,個人對工 作 生 活 品 質 的 滿 意 度 可 能 影 響 未 來 的 離 職 行 為 。 而 離 職 傾 向 (turnover intention)為個人實際離職行為前的最後一個步驟,是一 種心理上的前置事項(psychological antecedents)(Mobely,1977;

引自毛筱豔、邱惠貞,2008)。因個人的離職意願可能進一步促使離 職行為之發生,因此離職意圖可謂預測個人離職行為之有效指標 (Mobely, Horner & Hollingsworth,1978)。

綜上所述,個人的離職傾向可謂離職行為發生的前兆,因此許多 學者皆將研究離職的焦點放在探討離職傾向上。

貳、離職傾向之理論模型

一、Mobley(1977)員工離職決策過程模式

學者 Mobley 於 1977 年提出了員工離職決策過程模式(The employee turnover decision process),闡述了員工在真正離職之 前所經歷的行為模式及過程,如圖 2-1。

員工會先評估現有的工作,自問是否滿足,若對工作感到不滿

足,即可能產生離職的念頭,或出現缺席或怠工等行為。接著,員工

會評估離職的成本和找尋新工作的效益何者為大,下一步則是出現找

尋工作的意願,在這一階段可能會受到與工作無關的因素(如:離婚)

影響。再來,員工開始找尋工作、評估可能的工作機會,並比較現有

工作和新工作機會,而評估的結果有可能使員工產生離職意願,進而

選擇離職或留職。

資料來源:William H. Mobley (1977). Intermediate Linkages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ob Satisfaction and Employee Turnover. 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 62(2), 238.

二、Mobley, Griffeth, Hand & Meglino(1979)離職過程模式 Mobley, Griffeth, Hand & Meglino 於 1979 年又提出另一個離 職過程模式,如圖 2-2。

該模式認為員工會對於組織因素、個人因素及經濟-勞動市場等

相關因素產生知覺、期望及滿足感等,並據以產生離職意願,最後導

致離職行為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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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究者認為,此模式「考慮個人在其特質及職業上的差異」,

亦「考慮了對各種可能工作機會的知覺及評估」(曹萃栩,1984)。

滿足感

對可能工作 機會期望效 用之吸引力 對目前工作

期望效用之 吸引力

個人因素

組織因素 經濟-勞動市場

與工作有關的知覺 個人價值觀 對勞動市場的知覺

對各種工作機會的期望 對目前工作的期望

尋找新工作的傾向:

離職意願 工作價值的中心性,有關

離職與否的非工作結果的

信仰,合約的限制。 立即或遲來的滿足

各種退縮行為的形式

離職行為

衝動行為,各種考慮因素 的明確性與時間性

圖 2

圖 2-2 Mobley, Griffeth, Hand & Meglino(1979)離職過程模式 資料來源:William H. Mobley, R. W. Griffeth, H. H. Hand, and

B. M. Meglino. (1979). Review and Conceptual Analysis of the Employee Turnover Process.

Psychological Bulletin, 86(3),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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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離職因素之相關研究

有關個人離職因素之研究方面,學者吳定(1988)將影響離職的相 關因素分成三大類:(1)整體環境因素:舉凡國家工業化程度、現代 化程度等,皆會對個人的動機、價值觀等造成不同的影響。(2)組織 環境因素:如整體工作滿足、組織政策(薪資、陞遷、福利等)、直接 的工作環境因素(上司督導型態、同事間互動情形等)、工作內容因素 (如工作自主性等)、工作績效、組織承諾感。(3)個人因素:如年齡、

年資、家庭因素(如負擔家庭責任之程度)、人格特質(如高度焦慮)、

工作與職業興趣的相似性等。研究結果顯示,員工離職的最主要原因 在於:陞遷發展機會、待遇福利、工作單調及壓力大等問題(吳定,

1988)。

此外,亦有研究者將影響員工離職行為之因素歸納為:(1)個人 因素:如年齡、年資、性別、教育程度、人格特質等。(2)一般性的 工作滿足因素:如整體工作滿足程度、對督導的滿足程度、同事間的 滿足程度、薪資滿足程度等。(3)工作內容因素:如工作的重複性、

工作自主性、責任感等。(4)組織與工作環境因素:如組織大小、工 作單位的大小、組織融入感等(余安邦,1980)。

綜上所述,員工離職的因素往往相當多元,絕非偶然或單一的原

因所造成。因此,本研究欲以質的研究方法,運用深度訪談方式,探

討離職者到底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才產生了離職的決意,並導致最

後的離職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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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激勵保健理論

激勵保健理論(Motivation-hygiene Theory)係由 Frederick Herzberg 所提出,又稱為兩因子理論。其主要意義在於:欲增進組 織績效,應同時注意組織內成員的生理及心理兩方面需求。

該理論將組織成員的需求分成兩種,即保健因素(又稱為不滿足 因素、維持因素等)及激勵因素(又稱為滿足因素)。

其中,保健因素意指維持人員工作標準的基本條件,常容易使人 員感到不滿足,進而選擇離職。保健因素的目的在於保持人員的基本 工作能力,例如:組織政策與管理、監督考核制度、待遇福利、人際 關係、工作環境與條件等。

而激勵因素則能夠激發人員的工作意願,提昇工作的水準,並使 其產生自動自發的精神,進而產生工作滿足感。因此,對於激勵因素 感到滿意的員工,大多較不會產生離職的意願。例如:工作成就感、

他人的賞識、責任感、陞遷與發展機會、工作內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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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研究設計

本章旨在闡述本研究之研究設計,包括第一節的研究方法、第二 節的研究對象與訪談題綱及第三節的資料處理,茲分述如下。

第一節、研究方法

學者指出,質的研究方法(qualitative research method)強調 經 由 立 意 的 抽 樣 (purposive sampling) 與 非 結 構 性 的 訪 談 (unstructured interviews),而其結論則是研究者所洞察或創造出 的各種意義詮釋。因此,質的研究方法是參與觀察最好的方法,也是 探索行動者意義的最佳良方(江明修,2009)。一般而言,利用詮釋技 術(interpretative techniques)來描述、翻譯與解釋社會實象的各 種研究方法,均可視為質的研究方法(Maanen, 1983:9,引自江明修,

2009)。此外,質的研究方法對結果毫不預設限制與立場,並假定每 個案例均是獨一無二、不再發生的(Patton, 1990:39-63,引自江明 修,2009)。

依據 Mobley, Griffeth, Hand & Meglino 於 1979 年提出的離職 過程模式,由於離職因素受到組織因素、個人因素及經濟-勞動市場 等多方因素的影響,故每個人的離職因素─包含主要因素、次要因素 等皆不同。因此,本研究採取較為開放且具彈性的「質的研究」途徑,

並採用深度訪談的方式,探究司法院人事處暨所屬人事機構基層人事

人員真正的離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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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研究對象與訪談題綱

壹、研究對象

因司法院人事處及臺灣高等法院人事室之陞遷管道較為暢通,離 職率亦較低,因此本研究初步鎖定服務於各地方法院人事室的基層人 事人員作為研究對象。此外,由於東部地區及離島較為偏遠且交通不 便,離職率向來偏高,因此本研究亦預先排除東部地區及離島之地方 法院人事室。

依據上述篩選原則,本研究整理 2008 年至 2012 年北部、中部及 南部地方法院人事室基層人事人員之平均離職率(如表 3-1),由高至 低排列結果如下:

1.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人事室(平均離職率 50%)、

2.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人事室(平均離職率 26.67%)、

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人事室(平均離職率 22.22%)、

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人事室(平均離職率 20%)、

5.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人事室(平均離職率 20%)、

6.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人事室(平均離職率 20%)、

7.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人事室(平均離職率 20%)、

8.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人事室(平均離職率 15%)、

9.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人事室(平均離職率 11.67%)、

10.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人事室(原名臺北板橋地方法院人事室,於 2013 年 1 月 1 日更名,平均離職率 10%)、

11.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人事室(平均離職率 10%)、

12.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人事室(平均離職率 8%)、

1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人事室(平均離職率 6.67%)、

1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人事室(平均離職率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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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各地方法院人事室離職率背後的原因,本研究之第一類訪 談對象,即鎖定曾任職於各地方法院人事室,現已離職之基層人事人 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之科員兼股長或科員)。

此外,本研究亦欲探討留任人員之留任因素,以作為離職人員之 對照組,故本研究之第二類訪談對象,為公務年資 15 年以內,任職 於地方法院人事室超過 5 年的基層人事人員(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之科員兼股長及科員)。

本研究欲以方便抽樣方式,選擇第一類訪談對象(於 2008 年至 2012 年間,曾服務於各地方法院人事室,現已離職之 8 位基層人事 人員),另以立意的抽樣方式,選擇第二類訪談對象(公務年資 15 年 以內,於現職單位任職 5 年以上之 3 位基層人事人員),並對上述訪 談對象進行半結構式的訪談─於訪談前,依據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加 上文獻探討的結果,設計訪談題綱及問題。

本研究的訪談對象共分為 3 類,第 1 類是曾任職於司法院所屬人 事機構之基層人事人員,第 2 類是現任職於司法院所屬人事機構之基 層人事人員,第 3 類是曾經調離司法院所屬人事機構而又回任之基層 人事人員。

其中,離職人員共 7 人,以代號 A1 至 A7 表示。留職人員共 3 人,

以代號 B1 至 B3 表示。而離職後再回任人員共計 1 人,以代號 C 表示。

其基本資料詳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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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6

表 4-1 訪談對象編碼表

受訪者代號 性別 學歷 任職法院人事人員年資 (計算至 2013 年 3 月止) A1 女 大學 1 年 7 個月 A2 女 大學 2 年 7 個月 A3 男 大學 1 年 7 個月 A4 女 大學 9 年 7 個月 A5 女 大學 6 年 10 個月 A6 女 碩士 10 年 1 個月 A7 女 碩士 2 年 3 個月 B1 男 大學 12 年 9 個月 B2 女 高中 22 年 10 個月 B3 女 大學 5 年 5 個月

C 男 大學 第一段年資:7 年 4 個月 第二段年資:1 年 7 個月

貳、訪談題綱

本研究之訪談題綱,係依據本研究之主題「基層人事人員離職因

素之研究」,以及研究目的、文獻探討之結果等加以設計,分為離職

人員及留任人員兩大類,詳如附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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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資料處理

本研究之資料處理分為資料編碼、資料整理及資料分析等三部 分,茲分述如下:

壹、資料編碼

本研究編碼之第 1 碼為英文字母 A、B、C,以區分離職人員、留 任人員及離職後回任人員;編碼之第 2 碼為阿拉伯數字,為受訪者代 號。

貳、資料整理

在實施訪談的過程中,研究者即時繕打記錄受訪者回答內容之重 要關鍵字,並在受訪者的同意下進行全程錄音。訪談結束後,研究者 即配合錄音檔整理並繕打訪談逐字稿。

參、資料分析

本研究於逐字稿整理完畢後,依照訪談對象的不同,將逐字稿分 成 11 個檔案,並運用 MAXQDA 軟體加以編碼,開放性資料編碼圖如下:

圖 3

圖 3-1 MAXQDA 開放性編碼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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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研究分析

本章為深度訪談完畢後,研究者整理受訪者的回答內容,並依據 激勵保健理論分析相關議題後彙整之結果。包括第一節的基層人事人 員離職因素分析、第二節的基層人事人員留任因素分析,及第三節的 訪談對象意見分析,茲分述如下。

第一節、基層人事人員離職因素分析

本節以激勵保健理論分析司法體系基層人事人員之離職因素,包 括保健因素及激勵因素。而前者又細分為組織政策與管理、監督考核 制度、待遇福利、人際關係及工作環境與條件等 5 項,後者則是細分 為工作成就感、賞識、責任感、陞遷與發展機會及工作內涵等 5 項,

茲分述如下。

壹、保健因素

一、組織政策與管理

在組織政策與管理方面,有幾位受訪者認為司法體系相較於其他 行政體系而言,較為封閉一點。因此考量到未來發展性等面向,才選 擇離職。

我會覺得說行政的體系的話比較多元,對未來做人事的經驗會比較有幫助,

轉到這個人事體系來講。(A3:2-2)

就人事的部分,沒有,因為我覺得司法體系的人事,我會覺得說,要怎麼講,

行政體系的人事我會覺得比較團結,不應該講團結,應該是說我們都會組成一個...

類似像一個工作小組,會有那種類似師徒制那種概念。那我覺得司法體系的話,

有可能是因為各個地院太分散了,很難把它集中在一起。那我們現在是在縣內,

那就是所有縣內的學校、機關離那麼近,要聯繫、要見面都很容易,這就是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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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系沒辦法做到的。如果我們有問題的話,很快就可以彼此聯繫到,也可以直接 見面,面對面討論,都很容易就做到了。(A3:32-32)

我會覺得說他可以去看看。畢竟我覺得司法體系也沒有什麼不好,其實只是 每個人的觀點不一樣而已。只是說司法體系相較於行政體系,確實是真的比較封 閉一點。(A3:34-34)

我覺得其實司法體系其實好像還滿封閉的,可能刺激性不夠吧,可能是因為 我現在跑到行政院系統,行政院可能...他管得多,他很多什麼考核,這種當然很 煩,只是感覺你的...就是你的績效或者是...就是那種仔細的程度會比較...對,因 為有在盯嘛。司法院他其實不太需要管到行政院的一些...很多囉哩囉唆的規定。

以前在法院都會覺得...好好,都不用管他們。可是有定期在做一些什麼考核什麼 之類的話,感覺比較會有進步,感覺上。(A4:32-32)

此外,在整體組織政策方面,亦有受訪者建議打破人事一條鞭的 制度,以暢通人事人員的陞遷管道。

我是覺得我們現在一般人員跟人事人員的升遷的藩籬太大了,我認為要打破 一條鞭制度。因為我認為一條鞭只是讓...人事處裡面...人事的一條鞭其實...實行 這麼多年之後,我認為沒有必要。因為我覺得其實我們就跟秘書室其實是差不多 的,也是辦理人員的相關工作,只是人員的異動...就像人資一樣,那為什麼我們 不能勝任一般行政的東西?那這個制度可以打破的,只有在考試院或人事行政總 處,他們才會這樣做。但是就一般的機關來講,人事跟一般是被劃分得非常清楚 的,我認為這是不必要的。而且我們的考績的比例也是跟他們劃分出來,其實對 人事人員反而不利。而且像記功嘉獎那些我們根本就很少,可是非人事人員、一 般人員常常記功嘉獎,本職業務也在記功嘉獎,這樣對人事人員公平嗎?明明我 們累得要命,然後...但很弔詭的就是所有的制度推動都從人事開始,這是我認為 一個非常非常值得檢討的地方。(A6:23-23)

另外,也有受訪者建議在交接制度及針對法官的管理方面能夠更

為精進,以臻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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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交接制度好像沒有很好,我覺得我前一個交接的時候他也說同樣的 話,他說並不是他不願意交接給我,而是因為當初他做這工作的時候,他也是有 點像是從零開始自己去想辦法上手的,但是我覺得如果交接制度做得比較好的 話,人員的流動也會比較順暢。你就不用說...不像這個人離職是因為...你可能為 了怕說中間有斷層,然後影響到業務這樣。他還是有講一些基本的,但是大部分 的時候還是你一邊做,你一邊還是要打電話問原本做的承辦人,那這個模式好像 也一直都在重複,就是我們那邊有換的話,好像這種情況也都是一再發生。

(A7:30-30)

其實可能別的國家也是這樣,就是說...審計部大概每兩年都會來做一次檢 查,審計部可能不了解司法院的體系,一切都是以法官的方便為依歸,所以很多 事情像是經費,或者是說...人事不是有一項管差勤,他們有時候會問說為什麼人 事人員沒有去登錄法官的上下班時間,然後就說...他這樣的話,你怎麼確定他有 沒有來上班,很明顯他就是不了解法官的生態...就是說在司法院法官的權利很 大,對他的受限也相對的很小,那其實如果說人事單位有辦法在這個方面發揮他 一點功能的話,或許社會上就不會對法官時常認為是恐龍法官,或者是對他們執 行職務的能力的懷疑。但是事實上你真的在那個環境,你就會知道人事人員其實 真的很少有辦法管控、限制,或者是說法官的上下班時間。反正我記得他們開庭,

甚至有的時候書記官到了,然後法官不在,然後書記官要打電話去問法官哪時候 到...這種情況,其實對司法體系來講的話,如果就是對法官能夠做出一些限制的 話,是比較好的,但是現實是很難的。(A7:32-32)

二、監督考核制度

在監督考核制度方面,有幾位受訪者都希望主管能夠充分授權,

給予下屬更多的空間。

其實我覺得上司的部分就是不要事事都要管,管到這樣細,就是要留點空間 給他的屬下,有一些自主性,這樣會比較好。(A3: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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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喔,我覺得就是希望上司能夠充分授權...因為在司法院比較特別的是,

法官會直接打電話給你,那他對你施壓的時候,就算你有時候跟他講那些法規,

他也不一定能夠贊同你的意見,這個時候如果主任願意出來跟法官交涉的話,其 實承辦人的工作會好做很多。那我覺得如果你是一個比較有擔當的主管的話,會 是一個比較理想的狀況。(A7:30-30)

此外,亦有受訪者希望主管對待下屬的態度,以及管理下屬時,

都能夠更加公平、公正。

主要...我認為啦...我覺得就是長官對待所屬人員的態度不公平,主觀的因素 太強烈,沒有盡到教導的義務卻一直苛責人家的責任,...,比如說某些主任,他 並沒有教你什麼,甚至要你去臆度長官的想法,要你去簽出來,如果長官不滿意,

又來責備你說...怎麼可以這樣簽,...。(A6:2-2)

因為就以地院來講,能夠走的有一些...有一些工作經驗、也真的有才幹、有 能力可以做的科員都已經調走了,那留下來的是一些傳統由雇員升上來、考試升 上來的,就是那種委任人員,或者是之後升官等訓練上來的薦任人員。其實他們 並沒有學習...是因為那個位子...他們非常的熟稔,然後各個主任不敢得罪他們,

所以就一直讓他們維持差不多一樣的工作。但這些人又很喜歡爭取自己的權益,

然後對新進的同仁其實並沒有真的給予肯定。那有相關到自己的利益的時候又非 常的計較。那重點在於...我最沒辦法認同的就是,如果說真的要計較利益的時 候,主任通常就是挺這一批資深的科員,因為他們認為怕得罪了他們,他們去興 風作浪,或甚至說去...抵制,或是說讓人事室裡面的一種氣氛非常的不好。那我 覺得這其實是一個非常...很病態的地方,因為我知道其實很多的地院,只要有資 深人員,很多都是這種問題,較重的工作永遠都是年輕的科員接任。那他們就是 永遠告訴你他們沒辦法做比較辛苦的工作,或是比較難的工作,但是考績又要爭 一樣的比例,所以其實這點我非常不能認同。但重點是,升遷的主任卻又是一直...

一味的維護他們,大部分幾乎都是,據我所知,因為可能不敢得罪他或是怎樣吧。

所以造成...就是有才幹的一直流動,那反而留下來的一批都是沒有辦法指導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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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所以業務為什麼會沒有辦法再更好的原因就在這邊。(A6:9-9)

三、待遇福利

因為司法體系的專業加給與一般行政機關的專業加給不同,因此 每位受訪者都認同司法體系的待遇福利較一般行政機關的待遇福利 更好。

薪資福利的話是滿意,因為人事人員有司法加給,比一般的高大概 2 千元,

所以這方面是還滿滿意的。(A2:12-12)

薪資方面我會覺得因為司法系統的專業加給比較多,當然是優於行政體系。

(A3:10-10)

然後薪資喔...就我是覺得還可以,因為其實公務人員都是這樣子。不過像醫 院就是有多什麼績效獎金之類的,像司法院已經比一般人員專業加給大概有多 2 千吧。(A4:10-10)

因為薪資福利本來就是固定的,所以那個沒有辦法說憑著個人的績效去爭 取。(A5:12-12)

薪資福利好像司法院是不錯,就是比那個行政單位...是比較好的。(A7:10-10) 其實我覺得司法院的福利算不錯了。我覺得我的不滿意是針對他的職務內 容,比起待遇那些,其實司法院算不錯,現在回頭看的話,其實滿不錯的。

(A7:28-28)

四、人際關係

在人際關係方面,有些受訪者較無法適應司法體系部分成員和同 仁互動的模式,也有受訪者覺得上司的情緒管理能力很重要。

是同仁的那種感情上,應說是那種工作氣氛我比較不是那麼的喜歡。因為畢 竟法院就是以法官為主體,其他行政人員基本上就是…他的地位就是都還滿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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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因為我以往待的機關都是行政機關,那其實我們跟同仁大概都是同等的,不 會有說誰就是很偉大,他想要做什麼就做什麼。這是我後來去法院比較不習慣的 地方。(A1:6-6)

然後有時候同仁感覺上因為可能他們是法律系的比較多,他們可能都會跟你 據理力爭,然後就是感覺比較不會跟你講人情。就是那種工作氛圍比較不習慣。

然後有時候同仁感覺上因為可能他們是法律系的比較多,他們可能都會跟你 據理力爭,然後就是感覺比較不會跟你講人情。就是那種工作氛圍比較不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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