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2.1 行車紀錄器
在交通安全監督的領域,行車紀錄器可以做為事前的車輛安全監控,亦可配合肇事 重建等相關技術進行肇事原因鑑定分析,然目前國內行車紀錄器的發展趨勢,在商業利 益考量下多強調營運管理功能,反而忽略在交通安全相關領域之應用與研究。陳高村、
蘇裕展在「行車紀錄器於肇事重建應用之研究」[14]中提及:
1. 肇事重建結果,攸關當事人權益,行車紀錄欲做為肇事重建應用,需建立一套完整 且嚴謹的調查蒐證程序,以確保資料的公信力。
2. 不論機械式或數位式行車紀錄資料,純人為或機械因素的錯誤態樣,當進行肇事重 建應用前,應仔細檢視,避免產生錯誤的結果。
3. 研究以現行肇事重建技術探討結果,行車紀錄器需求功能至少應有基本資料、行駛 時間、行駛距離、行駛速率、煞車、停車警示燈、倒車警示燈、方向燈、行車方向 等九項。
4. 行車紀錄中「行駛速率」資料數據,能有效彌補現行重建行駛速率方法之缺陷,且 可明確表達誤差值大小,大幅提升重建結果可信度。
鄭子玔、林維信[19]於數位式行車紀錄器功能技術規範建立與應用之研究中指出,
交通與警政單位預期使用數位式行車紀錄器所要達成的目標,包括提昇道路交通安全、
強化監理業務、監督車輛使用、協助肇事分析、輔導業者經營等,對於數位式行車紀錄 器分為肇事鑑定之參考,分為下列幾點:
1. 駕駛員基本資料。
2. 提供事故位置資訊。
3. 提供車輛動態資料。
4. 提供事故資料之記錄、分析鑑定。
5. 提供車輛機械狀態。
6. 提供駕駛員生理狀況資訊。
在楊淑娟[21]於使用數位式行車紀錄器之駕駛安全研究中,運用多變量分析中的集
群分析及鑑別分析,分析各駕駛員所歸類的群組,影響駕駛安全四個顯著相關因子,最 高者為超速、緊急煞車次之,急加速再次之,而駕駛時數也有些許相關。
1. 從加速與急加速特性較重的駕駛員來看,其本身的個性較為急燥、不守法及駕駛習 慣不佳等等,其駕駛行為特性較具侵略型的行為特性。
2. 緊急煞車亦是顯著的相關因子,但此行為的發生,必需再進一步瞭解所執行煞車作 動的行為是具有防禦型行為,還是駕駛員本身侵略型駕車行為,而必需做出彌補其 不良駕駛行為的補救動作。
3. 駕駛時數的部分,則反應出駕駛時數過高、排班不當或駕駛員生活習慣不好等等,
如此會導致過於疲勞造成生理、心理機能的變化、而致某些不適,如反應遲鈍、精 神不集中、體力不濟、潛意識駕車等等,而致危險。
此研究與本篇研究內容相似,但先前研究僅以47位駕駛員為研究樣本,在本研究中 會將樣本放大為公司整體駕駛員,除了利用集群分析挑出駕駛安全的危險因子外,並利 用駕駛異常項目做為變數及事故資料加以分析,建立大客車事故風險預測模式。
2.1.1 國內外行車紀錄器應用狀況
依 據 經 濟 部 中 央 標 準 局 所 公 布 「 汽 車 行 駛 速 率 紀 錄 器(Tachographs for Automobiles)」之定義:行駛速率紀錄器為能自動記錄汽車之行車速率及行駛距離,且 具有能表示行駛時間或行駛紀錄之裝置。
在中華技術季刊第63期文章中提到[20],行車紀錄器有三大功用,第一、供運輸 公司管考駕駛出勤、行駛里程及行駛速度;第二、做為車輛肇事鑑定的參考,如肇事 時間、速度;第三、行政機關為車輛安全,辦理運輸管理及取締的參考,如行車超時、
超速。因此於汽車內裝設行車紀錄器,可記錄汽車行駛速度、距離、時間,以及引擎 運轉、運行及停止等資料,可供了解車輛行駛及使用狀況,對於交通事故的鑑定提供 了一項科學的數據做為佐證資料。此外,行車紀錄器的使用,有助於遏止疲勞駕駛、
超速等不良駕駛行為,因此對於提昇交通管理水準、保障車輛運行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1. 國外設備發展與現況
行車紀錄器(Tachograph)於 1925 年在德國發明,到目前已有數十年的歷史,
tachograph 是從德文的回轉速度器(Tachometer)和紀錄(Graphik)兩個文字組合演變而 成,最初的主要功能在於記錄駕駛的行車時間,以避免駕駛過度疲勞開車而影響安全,
以及車輛過度運轉而引起事故。行車紀錄器主要使用在歐洲國家的車隊如巴士、重型 貨車及緊急救援車輛,其他國家亦強制規定商用車輛必須裝設行車紀錄器,以日本為 例,租用巴士、八噸以上貨車、以及部分地區的出租車輛及計程車應依規定安裝行車 紀錄器。根據部分歐洲國家的實施經驗,行車紀錄器最初被引進時,由於具有監視駕 駛行為的主要功能,因此造成駕駛及工會的反彈,駕駛將它戲稱為「車上的間諜(the spy
in the cab)」,普遍存有抗拒的心態,然而近年來駕駛的心態有重大的改變,反而將行 車紀錄器視為改善工作環境的利器,由於公路貨運市場的競爭激烈,加上許多公營客 貨運公司民營化後,駕駛的工作時數常常超過法令規定的上限,造成行車安全性降低,
行車紀錄器的工作時數記錄功能就成為駕駛的護身符,而數位式行車紀錄器更能減低 行車紀錄被擅改的機率,因此駕駛及工會多樂觀其成,希望能夠改善他們的工作環境。
數位式行車紀錄器的觀念在1984 年即被提出,由於能夠提供種類更為繁多、資料 更為詳細的數據,因此逐漸被商用車隊採用。歐盟已立法規定於2004 年 8 月開始強制 所有商用車輛的新車裝設數位式行車紀錄器,歐盟採用的數位式行車紀錄器是將數位 式資料記錄在駕駛攜帶的IC 卡(Driver Card)與車輛單元(Vehicle Unit)中,IC 卡記錄駕 駛的基本資料、車輛使用資料、駕駛活動資料(由駕駛自行輸入)、起迄點資料等,IC 卡可保存 28 天的資料。車輛單元紀錄設備基本資料、IC 卡插入與抽出資料、駕駛活 動資料、里程表資料、速度資料等,能夠保存365 天的資料,車輛單元含有印表機,
可將 IC 卡資料或車輛單元資料列印出來,而車隊管理者可利用公司 IC 卡(Company Card)下載車輛單元中記錄的資料。警察或交通監理單位路檢時需配備手提電腦及讀卡 機,利用控制IC 卡(Control Card)得到行車紀錄器資料,或是要求駕駛利用車輛單元的 印表機列印資料,以接受檢查。歐盟曾於1998 至 2000 年進行一項大規模的商用車輛 車上系統架構的計畫,稱為 COMETA(Commercial Vehicle Electronic and Telematic Architecture),主要原因是市場上商用車輛的車上設備越來越多,彼此功能重疊、無法 相容的情況相當普遍,本計畫的目的在定義各種車上系統的功能(包括行車紀錄器),
使 各 系 統 的 介 面 能 夠 有 效 相 容 , 計 畫 的 成 果 為 車 上 系 統 的 系 統 架 構(System Architecture),該架構可視為歐洲地區對於車隊管理系統的一項平台,所包含的商用車 隊管理包括行動電子資訊交換、數位式行車紀錄器、駕駛輔助系統、電子收費設備等。
在此架構中,行車紀錄器子系統擷取、儲存並保護相關的資訊,這些資訊包括駕駛受 到規範的資訊(如車速、工作時數)以及其他車輛操作的資訊(如加減速、耗油量等),行 車紀錄子系統接受駕駛輸入及車輛感應器傳送的資訊,其資料庫可由駕駛、車隊管理 者及相關單位進入讀取。
2. 國內應用狀況
行車紀錄器於民國59 年由日本引進台灣,傳統行車紀錄器屬於機械式,是利用機 械式轉軸帶動刻針繪製速度曲線,精確性低且需經過專業訓練之人員加以判讀,具有 處理時間長及易被擅改等缺點。由於數位式行車紀錄器相較於傳統機械式行車紀錄器 具有資料傳輸與管理之方便性,並可減少人為誤判,同時兼具擴充性、整合性及可依 不同需求記錄不同組合之資料等多項優點,為後續建置智慧化車隊管理之重要基礎設 備單元。
以往國內運輸業者對於行車安全與車隊管理的觀念較為不足,在節省營運成本的 情況下,往往不重視裝設行車紀錄器所能帶來的效益,使得行車紀錄器在國內的市場
推動不易,直到大型貨車及客運車事故帶來的傷亡程度受到廣泛重視,政府始於民國 88 年規定 20 噸以上新車需裝設行車紀錄器,更於民國 90 年將範圍擴大至 8 噸以上新 車,自此以後,行車紀錄器普遍裝設於大型客貨運車輛中,目前國道客運所有車輛均 裝設行車紀錄器,而台北市聯營公車及部分客貨運業者亦皆裝有行車紀錄器。
由於業者成本的考量,且政府法令僅規定記錄規格,包括瞬時速度與行駛時間,
並沒有規定行車紀錄器的種類,目前車輛裝設的行車紀錄器仍以傳統機械式為主,亦 有少數商用車隊採用稱數位式行車紀錄器的產品,圖 2-1 為國內廠商發展或代理之數 位行車紀錄器。
資料來源:寶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BR-6800 使用手冊
寶錄電子 BR6800 數位式行車紀錄器
資料來源:樺崎實業公司產品型錄 樺崎公司代理之VDO FM200 數位式行車紀錄器
圖2-1 國內發展或代理之數位行車紀錄器 3. 國外應用數位式行車紀錄器之成本效益分析
為了探討數位式行車紀錄器對於提昇道路安全的效益,瑞士曾進行一項研究 (VESIPO, 2002)[24],該研究假設當地所有大型車輛強制安裝數位式行車紀錄器,執法 單位並將數位式行車紀錄器的紀錄資料做為違規取締依據,設備安裝成本與執法成本 做為總成本,估計為每年1,093,008,000 瑞士法郎,而效益部分則以 2000 年的道路交 通意外事故的減少為分析基礎,該研究估計實施該項政策後,在當年度造成的交通事
為了探討數位式行車紀錄器對於提昇道路安全的效益,瑞士曾進行一項研究 (VESIPO, 2002)[24],該研究假設當地所有大型車輛強制安裝數位式行車紀錄器,執法 單位並將數位式行車紀錄器的紀錄資料做為違規取締依據,設備安裝成本與執法成本 做為總成本,估計為每年1,093,008,000 瑞士法郎,而效益部分則以 2000 年的道路交 通意外事故的減少為分析基礎,該研究估計實施該項政策後,在當年度造成的交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