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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相關法規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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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部空間

表 3-11:在不同層級下,台灣建築相關法規可能遭遇的問題及可行對策

根據以上之法規比較及檢討,若要在台灣地區推動「開放式建築」之觀念,

則建議做以下之建築相關法規之檢討與修訂:

1.建築法第八條:主要構造→放寬對主要構架系統的認定。

2.建築法第九條:建造行為,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3.建築法工程查驗: 放樣查驗、基礎查驗、完工驗收--申請圖說與竣工圖不同。

4.建築技術規則:強制開放空間,建蔽率、容積率的認定。

5.有頂蓋平台的認定。

(三)國內法規在支架體與填充體對應上之結論

就開放建築可開放的等級而言主要可分成內部空間、外牆系統、構架系統 三個層級,然而就台灣現有的法規分析來說,由於現行法規的諸多限制,實無 法滿足新工法及新技術的更替,因此在未來的對策考慮上,短期方面可利用新 工法,新技術或特種建物來規避既有法規,長期方面可經由性能法規的建立,

抑或利用其他制度的建立,來審核利用新工法新技術的建物,以達到對建物的 管制,及新技術開發應用的管道。

3-3.2 相關設備法規分析(法規詳細條文請參照附錄 A-4)

1. 換氣及空調設備對應於開放式住宅之法規分析

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而言,並無對個別式空調或分離式冷氣機 做相關規定,而是對風管系統的空調方式做了很多規定,就住宅的空調系 統而言實在影響不大。

就其他法規分析而言,在空調通風設備方面,有「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 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以及「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兩 項法規,然而這兩項法規所提及的都不在空調系統設備方面,反而在電線 的裝置及用電方面著墨不少,是故對應於開放式住宅的空調系統方面,也 是沒什麼影響。

除此之外,可參考的即是「換氣與空氣調節設備技術規範」以及「空調工 程施工規範」,但是由於其並不是強制性的法規,所以在開放式住宅的空調

系統方面,可以提供作為檢視之用。

2. 電力電信系統對應於開放式住宅之法規分析

在電力及電信系統可對應的法規上,就建築的內部以及住戶的部份來說,

主要就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以及「屋內線路裝置規則」這兩項 法規。

而會對開放式住宅有直接的影響,主要是在線路的設置上,如管線與其他 管線之間距、管線的彎曲轉折,維修的空間等…各部分,其他要注意的主 要是在安全上的顧慮,只要材料可通過法規要求的檢驗,就對應於開放建 築上並無太大的問題。

3. 給排水設備系統對應於開放式住宅之法規分析

在給排水設備系統的法規分析上,對建築內部有直接影響的法規為「建築 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台灣省自來水用水設備標準」、「台北市自來水用 水設備標準」、「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用戶用水設備設計須知」、「台北市下水 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

就對應於開放式住宅的部分主要是在:給排水管的設置位置、管徑大小之 要求、防振隔音要求、水量水壓要求、建築安全性考量、維修清潔便利性、

排水坡度、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的考量。

4. 國內現行法規影響設備系統開放性之結論

從上述的分析來看,不論是什麼的設備系統,若從開放性的角度而言,均 無對設備系統有任何嚴格的法規限制。換句話說,只要能達成一定的性能要求,

在不危害安全及使用性的需求外,想要採用何種方式來因應開放建築的設備特 性,都是可以被採納的,因此關於設備系統的設置,可說其彈性及可變性相當 地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