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4.2 條僅限於加權平均比較時禁止「歸零法則」 :

四、美國──歸零案(日本)

反傾銷協定第 2. 4.2 條僅限於加權平均比較時禁止「歸零法則」 :

小組揭櫫其進行此分析時的關鍵考量是如何維持第 2.4.2 條整個條文解釋的 一致性,亦即解釋的結果不應導致任何一種比較方法無效163。不幸的是,其似乎 找不到兩全其美的解釋。小組首先指出第 2.4.2 條關於「歸零法則」雖無明文,

但既然該條文允許個別價格得與個別價格或者是加權平均進行比較,則應可確定

159 Id. para. 7.102.

160 Id. para. 7.104.

161 Id. paras. 7.105, 7.107.

162 Id. paras. 7.112.

163 Id. para. 7.113.

該條文欠缺具體禁止「歸零法則」的文字164;順著這樣的邏輯思考所衍生的問題 是:在欠缺具體文字而無法承認第 2.4.2 條具有一般性禁止「歸零法則」的效果 時,如何解釋前段所訂的二個比較方法應區別待遇?另外的問題是:若將禁止歸 零侷限於加權平均對加權平均之比較,也會使後段之例外規定效用大減,因為前 段規定之個別價格對個別價格之比較在使用「歸零法則」的前提下,應已足以處 理集中傾銷的問題,為何又須增設後段規定165?然而若因為上述二項困難問題,

轉而認為第 2.4.2 條具有一般性禁止「歸零法則」之意,也不是就沒有問題了,

相反地,問題可能更大,因為全部禁止「歸零法則」的結果,不只使後段所規定 的個別對加權平均之比較失去存在之意義,因為其將會產生與前段之加權平均對 加權平均之比較完全相同的結果,更嚴重的是可能三種比較方法的結果在禁用

「歸零法則」後都相同,以致第 2.4.2 條並列三種比較方法毫無意義166

小組最後總結:無論是將第 2.4.2 條解釋為一般性地禁止「歸零法則」或是 僅禁止第一種比較方法(即加權平均對加權平均之比較)使用「歸零法則」,均 無法完全避免上述所列的問題,兩害相權,將本條解釋為一般性禁止「歸零法 則」,對小組而言更不符常規,也更違背有效解釋條約的要求,尤其是與該條設 置例外規定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馳167

小組承認其選擇僅限加權平均比較時不得使用「歸零法則」並不圓滿,特別 是可能會有人主張第 2.4.2 條其實應該解釋為只有後段不禁止「歸零法則」,而 前段的兩種方法均應禁止使用「歸零法則」;對此,小組表示並無法接受,因為 第 2.4.2 條並沒有任何文字支持這種區別,特別是前段的「個別價格對個別價格 之比較」與後段的「個別價格對加權平均之比較」,兩者雖以不同的方法建立正 常價格,但有關出口價格的規定卻是完全相同,均為「個別出口交易價格」,所 以小組不能明瞭同樣是「個別出口交易價格」,為何在個別對個別的比較下納入 負傾銷差額的考量方式得不同於個別對平均的比較168

綜合上述,小組裁定在原始調查時採用「簡單歸零」並不違反 GATT 第 6 條

164 Id. paras. 7.118-120.

165 Id. paras. 7.121-126.

166 Id. paras. 7.127-137.

167 Id. paras. 7.138, 7.140.

168 Id. para. 7.139.

及反傾銷協定第 2.1 及 2.4.2 條之規定169。至於日本主張原始調查的「簡單歸零」

同時不符反傾銷協定第 2.4 條、第 3.1 至 3.5 條、第 5.8 條、第 1 及 18.4 條與 GATT 第 16(4)條規定的論點,小組亦採否定看法170。其中關於反傾銷協定第 2.4 條的「公平比較」規定,小組表示雖了解該條所要求的「公平比較」是一種獨立 的法律義務,但由於「公平」的概念十分豐富,在不同場域有不同內涵171,且過 去上訴機構也未裁決使用「歸零法則」本身即構成第 2.4 條之違反,所以其認為 對「公平比較」中公平標準的解釋,不應使得其他更具體的條文淪為無用。基於 這樣的前提,以及之前有關第 2.1、2.4.2 條之分析結果,小組認為不應將「公平 比較」解釋為創設了「歸零法則」的一般性禁止,因此否定了日本的論點172。確 認原始調查之「簡單歸零」的合法性後,小組接下來分析定期複查與新出口商複 查程序中使用「簡單歸零」的問題。

定期複查與新出口商複查程序中使用「簡單歸零」:

小組首先重述其之前關於原始調查並不禁止簡單歸零的分析,包括:一、相 關條文不解釋為含有必須針對「整個產品」的「一般性要求」,是屬於反傾銷協 定第 17.6(ii)條所謂的「可被允許的解釋」;二、「產品」一字並不能導出必須以 合計的基礎、而禁止以個別交易為基礎檢視出口交易的結論;三、第 2.4.2 條之 文字無法解釋成具有一般性禁止「歸零法則」之意。至於日本所援引的美國──

歸零案(歐盟)之上訴裁決,小組亦重申其無法依循該上訴裁決之原因,包括其 之前已明言該裁決所謂的「中間階段的多重比較」意義不清,且未說明為何在美 國──軟木案之五中僅用於解釋加權平均對加權平均的「整個產品」概念,竟被 延伸到非加權平均比較的情形,進而成為禁止「歸零法則」的獨立基礎173

小組也從反傾銷協定第 9 條覓得進一步支持其觀點的依據。小組認為反傾銷 稅的繳納義務是針對特定進口商及特定進口的,因為進口商除了對銷售予己的部 分外,並不沒有為出口商銷售至境內的所有系爭產品繳納反傾銷稅的義務,所以 解釋第 9.3 條的「傾銷差額」時應將此特性納入考量;日本認為第 9.3 條應以合

169 Id. paras. 7.142-7.143.

170 Id. paras. 7.161, 7.166, 7.170, 7.175.

171 Id. paras. 7.154-7.155.

172 Id. paras. 7.157-7.160.

173 Id. paras. 7.194-7.195.

計為基礎核算稅額的主張,依小組看來,忽略了這種特性。對小組而言,日本的 主張將會產生以下的意涵,即在採「回溯基礎法」的制度下,售予 A 進口商的某 批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預估的正常價格時,A 進口商應付之反傾銷稅會因為該出 口商在不同的時間售予另一進口商(B)一批出口價格高於正常價格的同類產品而得 以獲得全部或部分的免除,然而第 9.3 條根本沒有任何文字要求進行這種合計以 決定稅額174。同時,小組指出當依第 9.4(ii)條所規定的「預期基礎法」收取反傾 銷稅時,若進口商所進口之產品的出口價格高於預估的正常價格,則該進口商根 本不會有繳付反傾銷稅的義務,換言之,依該法收取反傾銷稅時並不需去考慮其 他高於預估正常價格的出口交易,由此更可見不准採「回溯基礎法」之會員使用 類似的方法──如「歸零法則」核算稅額之不合理175

接著小組討論第 2.4.2 條與第 9.3 條之關係,其強調第 2.4.2 條恰如之前其所 分析的並無禁止「加權平均對加權平均比較」以外的其他比較方法使用「歸零法 則」之意;退一步論,縱使將第 2.4.2 條擴充解釋為禁止所有比較方法使用「歸 零法則」,由於將第 2.4.2 條解釋為只適用於第 5 條所指的調查階段應屬於第 17.6(ii)所謂的「可被允許的解釋」,第 2.4.2 條只適用調查階段的結果也使得其 無法適用到現在討論的複查程序。綜上所述,小組認為美國於定期複查及新出口 商複查程序中採用「簡單歸零」並無不符反傾銷協定第 2.1、2.4.2 條或 GATT 第 6 條之處176

依之前程序的傾銷差額做為情勢變更複查或落日複查的判斷基礎177

反傾銷協定第 11.2 及 11.3 條分別規範情勢變更複查與落日複查,但小組發 現上述兩條文並未對調查機關在這兩種複查程序中是否需要計算傾銷差額有所表 示;不過,小組注意到在美國──不鏽鋼落日複查一案中,上訴機構曾表示假如

174 Id. paras. 7.198-7.199.

175 Id. paras. 7.200-7.201, 7.206.

176 Id. paras. 7.210-7.216.

177 這個部分,本案小組認為日本的舉證尚不足以證明美國倚賴之前的程序所計算得之傾銷差額做 為情勢變更複查或落日複查判斷的基礎已經構成一種具有一般適用且未來亦會適用的規則或準 則,所以對於日本主張美國在情勢變更複查及落日複查維持歸零的程序不符反傾銷協定第 2 及 11 條的控訴部分,小組以日本尚未建立「表面證據確立案件(prima facie case)」而駁回。Id.

paras. 7.236-7.244. 不過對於日本主張在有關落日複查的兩個具體個案中調查機關倚賴先前傾銷 差額計算致不符反傾銷協定第 2 及 11 條一節,小組則進行實質審理。

調查機關於落日複查時選擇倚賴傾銷差額以判定傾 銷繼續或再度發生之可能

(likelihood-of-dumping determination),則此時傾銷差額之計算就必須符合第 2.4 條之規範178;小組基於上述的前提,接著實質審理日本所指控的兩件具體個案

(不鏽鋼之落日複查、以及減阻軸承(anti-friction bearings)之落日複查),結果 發現: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雖於兩案中注 意到先前程序之傾銷差額,但沒有證據顯示 ITC 確實或如何倚賴這些先前的傾銷 差額而於落日複查時判定損害將會繼續或再度發生179;反之,確有證據顯示美國 商務部於兩案中皆倚賴之前程序所得的傾銷差額而作出其有關落日複查的決定,

不過因為其所倚賴的是定期複查而非原始調查時所建立的傾銷差額,而小組既已 確立定期複查時使用「簡單歸零」並不違反相關協定規定,所以小組最後判定美 國 ITC 與商務部於不鏽鋼落日複查案以及減阻軸承落日複查案中依靠先前程序所 計得之傾銷差額並無不符反傾銷協定第 2、11 條的規定180

至此,小組完成其裁決報告,然而其挑戰上訴機構過去已被採納之報告的結 果,註定其報告被上訴機構廢棄的命運,不過卻已開啟小組反對上訴機構司法造 法的先河,而其有關「歸零法則」在某些情形可能合法的立論擲地有聲,也使上 訴機構必須建立更縝密的論理架構以維持其向來反對「歸零法則」的立場。更有 趣的是本案小組成員之一且兼任小組主席的 David Unterhalter 律師(南非籍)於 本案最後一次聽審程序(2006 年 6 月 12 日)後不久,即被任命為上訴機構成 員,以接任於同年元月逝世的 John Lockhart(澳洲籍)所遺留下的任期(2006 年 7 月 3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11 日)181,換言之,Unterhalter 氏開始需經常考量上

至此,小組完成其裁決報告,然而其挑戰上訴機構過去已被採納之報告的結 果,註定其報告被上訴機構廢棄的命運,不過卻已開啟小組反對上訴機構司法造 法的先河,而其有關「歸零法則」在某些情形可能合法的立論擲地有聲,也使上 訴機構必須建立更縝密的論理架構以維持其向來反對「歸零法則」的立場。更有 趣的是本案小組成員之一且兼任小組主席的 David Unterhalter 律師(南非籍)於 本案最後一次聽審程序(2006 年 6 月 12 日)後不久,即被任命為上訴機構成 員,以接任於同年元月逝世的 John Lockhart(澳洲籍)所遺留下的任期(2006 年 7 月 3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11 日)181,換言之,Unterhalter 氏開始需經常考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