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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若 WHO 公告之 ATC 代碼與國內核准 適應症不符或有疑義時,需提專家會議討

論。

新增編碼有疑義時之處理原則。

附錄四 編碼原則修正照表 1/1

本國藥品依

WHO/ATC 而編訂藥理治療分類代碼之原則

1. 名詞解釋:

WHO/ATC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Anatomic Therapeutic Chemical Classification):

於1981 年,世界衛生組織的歐洲區辦事處建議以 ATC 藥品分類系統應用於 國際間藥物使用評估的研究。為了推廣 ATC 的分類系統,讓此方法能更廣 泛的應用,目前由WHO 負責此一分類方法的編訂作業。ATC 編碼原則係將 藥品依其作用的解剖系統、藥理、治療特性及化學結構來將其分組。藥品皆 以五個不同的層次(level)來分類。第一層次依解剖系統,共分為十四大類,

依藥理/療效再分 2 個次分類(subgroup)(即第 2 層次)。第 3 及第 4 層次則 是化學/藥理/療效分類,第 5 層次則是化學成份。第 2、3、4 層次的分類如 果藥理類別較治療用途或化學分類更適當時,就會以藥理類別為分類依據。

2. 一般原則:

(1) 按 WHO 公告之 ATC 編碼依成分、國內核准之適應症及劑型編列 ATC 代碼。

(2) 依據本署核准適應症及參考資料(Micromedex, Martindale)之藥理分類 而編列各成分。

(3) 國內製劑編碼包含主碼及副碼,主碼指以該製劑之成分、適應症及劑型 編列 ATC 代碼,副碼為該製劑中所有個別成分之代碼,仍以該製劑之 適應症及劑型,編列ATC 代碼。

(4) ATC 代碼應以最新版本編碼更新。

(5) 若 WHO 公告之 ATC 代碼與國內核准適應症不符或有疑義時,需提專 家會議討論。

附錄五 編碼原則 1/2

3. 單方製劑的編碼原則:

(1) 依國內核准適應症僅可編列一個 ATC 代碼時,編列一個主碼。

(2) 單方製劑依國內核准適應症可編列 2 個以上 ATC 代碼,以臨床主要用 途為主碼,其餘增編列補充碼,及所有成分之副碼。

4. 複方製劑的編碼原則:

(1) 依國內核准適應症僅可編列一個 ATC 代碼時,編列一個主碼及所有成 分之副碼。

(2) 複方製劑依國內核准適應症可編列 2 個以上 ATC 代碼,以臨床常用成 分編列一個主碼及所有成分之副碼。

(3) 複方製劑,對所有個別成分皆給予單方的編碼為副碼。

(4) 複方製劑中的個別成份若不會單獨使用,其成份編碼則比照複方編碼

5. 原料藥的編碼原則:依成分編列所有相關之副碼。

6. 未收載於WHO 之成分的編碼原則:

(1) 依適應症、藥理分類及藥品劑型查詢參考資料編列至可判斷之階層。

(2) 不具療效的成分,如注射劑之溶媒,ATC 為 V07AB;又如維持製劑品 質之抗氧化劑,ATC 則為 V07AY;。

(3) 具有其他治療效果的成分,ATC 為 V03AX。

(4) 複方製劑的編碼,依成分的安全疑慮之優先次序編列。

附錄五 編碼原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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