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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 電腦輔助審查相關研究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BIM 電腦輔助審查相關研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自 2011 年起開始進行 BIM 相關研究,從技術性分析、

整合研究、政策擬訂及推廣應用,已陸續累積了一定的成果,包括「政策投入 輔導產業與培育人才」、「整合 BIM 研究與推動任務團隊」、「延伸深化應用於設 施管理」、及「開發本土應用」為方向等。本節係以所內過去研究成果,針對建 築管理法規、BIM 電腦輔助審查等相關研究進行彙整,並透過博碩士論文網彙 整近十年相關研究,以做為本研究提供具體建議之基礎。

一、BIM 導入建築管理行政作業法規調查研究(2013)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 BIM 導入建築管理行政作業法規調查研究[2],其 主要蒐集國外 BIM 技術應用在法規檢測,與國內地方政府及學術界的相關研究。

該研究主要目的為釐清我國建築管理制度行政作業的特質,並針對 BIM 技術探 討其介入行政作業流程的可行性。此外,透過 BIM 的導入除了提供自動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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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的考量外,建築物 3D 模型及夾帶的屬性資料,也能再做進一步的加值、

統籌應用,發揮既有建築管理資訊庫的價值。

圖 2-11 BIM 在建管系統中的積極功能 (資料來源:[2])

圖 2-12 建築物生命週期的資訊串聯 (資料來源:[2])

從國外相關文獻之探討,可瞭解到國際間都試圖以自動化建築法規檢測提 升建管作業的效用,且目前各國在技術的歸類剖析中,能發現所有系統都可歸 納出四大基本功能類別:準備模型、規則解釋、規則檢測與輸出結果[16],且 前三項是自動化檢測技術的關鍵機制。

根據該研究提及,國內則是可以分成地方政府與學術界兩部分進行探討,

臺北市首創進行 BIM 導入建築管理的可行性評估,在 2011 年透過委託案執行 三大項內容,包含建立無紙化業務流程、調整原有建管資訊系統基礎架構與實 作 BIM 為基礎之自動化法規檢測系統。新北市則採取務實策略,在 2012 年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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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進行 BIM 導入工程實務管理以及輔助建管審照之研發計畫。台中市以委外設 計中之「臺灣塔新建工程」做為實作案例,要求廠商導入 BIM,以進一步探討 BIM 在輔助工程運作之各種可能性。初步可看出各自的特色與優勢,且其方向 與重點尚無明顯重疊的現象。而學術界透過三個主要研究方向,分別是:輔助 規劃設計為主、輔助綠建築設計規範為主與技術性法規分類進行自動檢測為 主。

二、應用 IFC 記載建築技術規則檢測資訊之研究(2017)

由於臺北市、新北市及臺中市開始持續嘗試應用 BIM 輔助建築管理行政作 業,因此,本所開始委託研究應用 IFC 記載建築技術規則檢測資訊[17],並以 雙北市政府開發法規查核系統的經驗為基礎,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第 1、2 章法規名詞基本定義與一般設計通則條文做為法規檢測分析的起點,透 過 Industry Fundation Classes(簡稱 IFC)資料交換格式綱要分析法規名詞的元件 分類與並討論與 Model View Definition 模型視圖架構的資料連結。

該計畫從建築設計的角度解析 IFC、設計流程與建築技術規則間的關係,

而其中法規名詞定義皆能符合 IFC 定義方式,故可確認應用 IFC 記載法規參數 的可行性能符合國內建築法規架構。並再針對第 1、2 章中法規條文進行可運算 邏輯化分析,定義不同物件及其屬性與法規之間的關係。

圖 2-13 法規參數標準化定義之法規樣版 (資料來源:[17])

在該案中,亦將法規以 IFC 架構分析結果與臺北市與新北市政府所執行的 法規樣版與檢測系統執行架構進行整合性的比對,如圖 2-14 所示,其結果幾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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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輔助檢測系統的開發就是在做運算方式標準化的邏輯分析,但因地方政 府係直接針對系統開發,透過系統開發過程以進行邏輯化分析,故其執行方法 與目標項目有所差異,但其實法規樣版的設計就是落實目標物件標準化的具體 作為。故可透過該研究結果,與新北市法規樣版進行整合後,將此法規標準化 樣版推行全國使用。

圖 2-14 法規分析與雙北法規樣版架構關係圖 (資料來源:[17])

BIM 應用於建築設計與管理時,將需要整合建築管理的流程,及須調整建 築管理的內容,才能運用 BIM 建模時的法規資訊標準建置、自動運算及繪圖資 訊自動連動的特性,更快速且準確的產出建築管理的相關資訊[17]。透過該案 歸納出多項建築資訊應用於建築法規與建築管理的基礎,未來再針對建築管理 圖說的內容做更近一步的深入探討,建立更完整的電腦輔助查核機制。

三、國內學術論文相關研究

(一)建築執照法規與審查系統相關研究

國內目前投入 BIM 相關研究領域與課題相當多元,其中以 BIM 導入建築 執照法規與審查系統之研究佔多數,其中包含建築設計與建築管理流程的 分析、建築設計審查模式流程探討、國內建築設計法規是否適用 BIM 架構 的法規自動檢核等。透過學術論文研究可瞭解到,目前學術研究與國內政 府發展方向一致,主要皆以建立建築執照之審查流程、系統及法規檢討為 目的,希冀提供未來發展更具實用的系統與流程,並做為日後可行的基礎 資訊。

33 (Business Process Modeling Notation)分 析業務流程,從建築計畫、概念設計、 OCX&DLL 程式作為輔助開發的工具,

以此為基礎,加以開發與應用,來完成 審查系統。但是基於時間的限制,以「RC 柱構件」為主題,將 RC 柱構件的相關 規範寫入系統,作為審核重點。本研究 額外撰寫了一個可設計柱構件之柱筋且

34 程式概念與開放代理者架構(Open Agent Architecture),實作 BIM Review Agent(以 下簡稱 BIM.RA)。審查者可透過使用

(資料來源:[18]、[19]、[20]、[21]、[22]、[23])

(二)BIM 應用於竣工模型與營運維護管理相關研究

35 (Two-Dimensional Bar Coding)導入施工 圖中做為 3D 模型之連結。使用者只需

36 入 UniFormat 編碼系統與開放建築(Open Building)層級架構,對 BIM 模型元件進 行 系 統 化 之 分 類 , 本 研 究 簡 稱 為

並以設施管理系統—Archibus 和大龍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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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24]、[25]、[26]、[25]、[26]、[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