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應用 BIM 輔助建造執照審查模式分析
第二節 BIM 電腦輔助建造執照審查系統分析
本研究為深入瞭解 BIM 電腦輔助建造執照審查系統,故以目前技術檢測應 用案例較多之「新北市建造執照電腦輔助查核系統」做為試操作對象,將實際個 案之 BIM 模型套用至該系統之樣版檔中,同時從 BIM 模型匯出 IFC 檔案,並上 傳至審查系統進行檢測,檢測之過程及結果分述如後。本研究在試操作過程中,
針對整體操作的問題及想法,持續與系統開發商(中華民國公共工程資訊學會)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進行討論,希冀對於未來建管審查模式與流程等提出務實之建 議。
一、基本資料輸入及上繳模型
當建築師進行模型檢測時,需先填寫建造申請中填寫基本資料後,上傳 I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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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進行模型自主檢查,在匯出 IFC 檔案的同時,注意名稱必須與案例編號相同,
詳圖 4-1 所示,爾後匯出之檔案應選擇 IFC2x3 Coordination View,及必須將參數 設定正確,否則會出現參數檢測有誤而無法進入下一階段,本研究截取參數設定 錯誤之示意圖,如圖 4-2 所示。本研究亦透過新北市建管審查人員的訪談後得知,
此階段作業主要是為了確保模型的品質,避免模型在設定上有過多的錯誤,以減 少後續檢測所造成的困擾。
圖 4-1 基本資料及模型上傳繳交頁面
圖 4-2 參數設定錯誤示意圖 二、檢測結果
在上述步驟完成後,即可開始進行各項目的檢測,透過檢測系統頁面顯示,
檢測後會出現八大項的審核項目的結果,而該系統之審查項目主要皆依據「建造 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案件抽查審核表」進行審查。
在審查系統中所呈現之項目包括審查項目、建審表編碼、細項說明、檢測結 果及各項檢測值,本研究透過系統分析與訪談後發現,多數項目皆可透過系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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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檢測,但部分檢測結果項目仍得透過審查人員配合圖說再次確認在系統檢測部 分,若有發現資料錯誤,則需再重新上傳 IFC 檔案。根據各項審核結果分述如後:
(一) 「土地使用管制」檢測結果
土地使用管制的檢測主要係為了檢視並確認建審表中,各項土地使用管 制之項目與專案資訊填寫結果是否一致(檢測項目包括建築面積、建蔽率、
容積率及綠化面積等),並可透過法規樣版及檢測系統進行檢核,例如:
當專案資訊填入樣版檔並上傳系統後,後端系統會以實際地籍地號擷取 判斷法定土管資訊是否正確,如圖 4-3 所示。例如以圖 4-3 為例,根據 系統檢核結果呈現,「建築面積」之項目雖然已檢核仍需透過審查人員配 合圖說再次確認,因此,日後送審者仍需檢送相關圖說,以利由機關端 人員進行進一步的查核。
圖 4-3 土地使用管制檢測結果 (二) 「容積設計、面積計算」檢測結果
在各式面積計算檢測時,檢測項目包含各樓層樓地板面積、容積面積、
機電、陽台梯廳等內部空間檢討,並計算容積率是否符合法規。檢測結 果如圖 4-4 所示。例如以圖 4-4 為例,根據系統檢核結果呈現,「依不同 分區、用途面積分列」、「工程造價」、「各層樓地板面積」等之項目雖然 已檢核,但仍需透過審查人員配合圖說再次確認,其餘則通過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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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4 容積設計、面積計算檢測結果 (三) 「建築基地」檢測結果
在建築基地的檢測中,透過樣版的設定可檢測騎樓、無遮簷人行道、人 行步道等留設(順平、坡度)、類似通路、基地內通路(迴車道之設置)、寬 度標示等,詳圖 4-5 所示。例如以圖 4-5 為例,根據系統檢核結果呈現,
「出入口應設防水閘門(板)高度」之項目雖然已檢核,但仍需透過審查 人員配合圖說再次確認。
圖 4-5 建築基地檢測結果
(四) 「建築高度」檢測結果
在建築高度的檢測中,透過樣版的設定可建立樓層數量及檢測各項目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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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包括建築物高度、各層高度、設備屋突高度等,詳圖 4-6 所示。例 如以圖 4-6 為例,根據系統檢核結果呈現,「建築物高度」、「各層高度」
及「女兒牆高度」雖然已檢核,但仍需透過審查人員配合圖說再次確認。
圖 4-6 建築高度檢測結果
(五) 「天花板」檢測結果
透過樣版的設定,針對天花板的檢測結果,其居室及浴廁不得小於 2.1 公尺,但高低不同之天花板高度至少應有一半以上大於 2.1 公尺,其最 低處不得小於 1.7 公尺等,檢測結果詳圖 4-7 所示。該圖顯示,檢測的 檔案已經通過檢測。
圖 4-7 天花板檢測結果 (六) 「樓梯、欄杆」檢測結果
在樓梯及欄杆的檢測中,透過樣版的設定可將樓梯物件輸入法規相關參 數,利用立面圖、剖面圖與內建軟體樓梯標註功能,檢討樓梯型式與數 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檢測結果詳圖 4-8 所示。
圖 4-8 樓梯、欄杆檢測結果 (七) 「廁所、污水處理設施、昇降機」檢測結果
在廁所、污水處理設施、昇降機檢測中,透過昇降機及衛生設備於樣版 的設定,於明細表中顯示衛生設備及昇降機相關法規之檢討等,將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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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後續檢測結果,檢測結果詳圖 4-9 所示。
圖 4-9 廁所、污水處理設施、昇降機檢測結果 (八) 「建築設備」檢測結果
在建築設備的檢測中,透過樣版的設定於衛生設備於 Revit 中為[衛工裝 置],於圖面加入衛生設備元件及法規參數,其可於明細表中顯示衛生設 備相關法規之檢討。此外,在凡有居室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達三十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廁所。但同一基地內,已有廁所者不在此限。
檢測結果詳圖 4-10 所示。例如以圖 4-10 為例,根據系統檢核結果呈現,
「衛生設備數量」雖然已檢核,但仍需透過審查人員配合圖說再次確認。
圖 4-10 建築設備檢測結果 (九) 「防火避難設施等」檢測結果
在防火避難設施等檢測項目中,其主要在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 76 條,防 火門填入防火等級與防火時效後,尺寸寬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應在 一百八十公分等。檢測結果詳圖 4-11 所示。
圖 4-11 防火避難設施等檢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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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停車空間設置」檢測結果
在停車空間設置檢測項目中,其主要透過樣版提供之停車場元件,在系 統中檢討停車相關法規,檢測結果詳圖 4-12 所示。例如以圖 4-12 為例,
根據系統檢核結果發現「汽車、機車、(含行動不便者)、自行車及裝卸 位數量」及「機車停車數量」雖然已檢核,但仍需透過審查人員配合圖 說再次確認。
圖 4-12 停車空間設置檢測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