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CoCo 評價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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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CoCo 評價文獻
有關 CoCo 評價的文獻,可依轉換門檻分成兩類:第一種是股價門檻,也就 是當股價跌到一個預定水準會導致轉換,則在這種轉換機制下,CoCo 可被視為 下入/出局衍生性商品的組合。另一個類型是資本適足率門檻,評價方法會相對 複雜,因此目前評價 CoCo 的文獻多半以股價門檻為主。
Pennachi (2010) 首先提出了評價 CoCo 的方法。Pennachi 應用信用風險模型 的「結構式模型」(structural form model),他假設銀行資金來源有三:存款、優 先順位債與普通股,並假設銀行資產價值服從含跳躍項的幾何布朗運動,無風險 利率期間結構服從 CIR 模型,則根據 Merton 模型,股東權益和公司債可視為以 公司資產為標的的選擇權。Pennachi (2010) 採用的轉換門檻為「股價門檻」,他 考慮各種轉換方式(固定股數 vs.固定金額/票面轉換 vs. 部份轉換),並比較 不同轉換規則下 CoCo 利差、存款利率與股東權益價值。Pennachi 發現,當轉換 股數是變動(固定金額)的情形下,CoCo 的利差是最小的,而當資產波動度增 加時,股東權益增加幅度最小,這是由於固定金額轉換法會讓 CoCo 投資人得到 較多股數,使股東權益稀釋程度較高,因此在此種設計下,金融機構的投機誘因 (risk-taking incentive)會最小。Pennachi 並指出,如果資產價值過程不含跳躍項,
則 CoCo 將不會有違約風險,因此信用價差 (credit spread)為 0;而一旦允許大幅 度資產跳躍,則銀行有正的機率在轉換前就倒閉,因此信用價差會隨跳躍風險增 加而擴大。此外,期初自有資本越多(資本適足率越高)、股價門檻越高時,因 為對 CoCo 投資人較有利,因此信用價差都會較低。
Pennachi (2010) 也額外探討到債務積壓與投機誘因的問題,他指出銀行發行 了 CoCo 後,因違約風險降低了,經營者可能反而會從事高風險投資,形成另一 種道德風險。但作者認為只要銀行發行較多主順位債或股東權益稀釋程度越高,
則可減低此道德風險。至於能否減輕債務積壓問題,Pennachi 以數值例說明,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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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CoCo 的銀行與只發行次順位債的銀行相比,股東會較願意增資,因為「價值 移轉」 (value transfer)的效果較輕。另外轉換機制設計得當可更進一步解決此問 題,Pennachi 指出,只要 CoCo 能使公司免於違約,則原有股東會有較高意願增 資。
Hilscher 與 Ravivy (2011) 評價 CoCo 的方法與 Pennachi 相似,他假設資產 服從幾何布朗運動,而公司負債只有優先順位債與 CoCo 兩種,然後考慮以下三 種互斥事件:(1) CoCo 沒有轉換,且公司在到期前沒有違約;(2) CoCo 已轉換,
但公司在到期前沒有違約; (3) CoCo 已轉換,但公司在到期前違約。Hilscher 與 Ravivy 依照這三種情形將 CoCo 拆解成一個以公司資產為標的的障礙選擇權 投資組合,進而計算 CoCo 理論價格。11
Spiegeleer 和 Schoutens (2011) 提出另外兩種模型來評價 CoCo,該論文同樣 是以股價當作轉換觸發點,共有「信用衍生性商品法」(credit derivatives approach, CDA) 和「股權衍生性商品法」(equity derivative approach, EDA)。「信用衍生性 法」是運用信用風險模型當中的「縮減式模型」(reduced form model),此法可用 於評價一般公司債,方法是先計算債券到期前的違約機率及「違約強度」(default intensity),最後由違約強度和回復率(recovery rate)求得債券應有的信用價差12, 從而計算債券價格。Spiegeleer 和 Schoutens 藉由這種想法,稍加修改模型,將 違約強度與違約機率替換為「轉換強度」(trigger intensity)與轉換機率,從而計算 CoCo 的信用價差。Spiegeleer 和 Schoutens 指出,由於轉換機率較違約機率高,
因此 CoCo 的利差會比一般公司債高,這是因為投資人須承擔 CoCo 轉換成普通 股後的風險,因而要求額外的貼水。「股權衍生性法」是將 CoCo 視為一種股權 組合式商品,將 CoCo 拆解成一個投資組合:買入公司債、買入下入局標的為公 司股價的遠期契約及賣出下入局數據選擇權(代表每期的損失的債息),由於以
11 第一個情形下,CoCo 可視為買入下出局二元障礙買權(binary down-and-out barrier call option);
至於其餘兩種事件,則可視為一般型下入局選擇權的組合。由於障礙選擇權存在封閉解,將此投 資組合價值加總即得 CoCo 理論價格。
12 在縮減式模型中,違約率(λ)、回復率(R) 和信用價差(cs)之間的關係為:cs = (1 − R) × 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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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三者同樣有封閉解,因此很容易求得理論值。
Teneberg (2012) 在既有評價 CoCo 模型為基礎下,進一步修改得到更符合現 實的市場狀況。Teneberg 將既有的評價模型分成三類:第一類是 Hilscher 與 Ravivy (2011)的方法,稱為「資產負債表評價」(balance sheet pricing),另兩種則是 Spiegeleer 和 Schoutens (2011) 提出的「信用衍生性商品法」和「股權衍生性商 品法」;三者各有其缺失,例如第一種方法是將公司資產當成選擇權標的,但資 產本身是無法交易的,這違反衍生性商品可被複製的原則;再者,資產動態過程 很可能不是幾何布朗運動。「信用衍生性法」主要在訂定 CoCo 的信用價差,因 此缺點是模型太過著重在 CoCo 的債券特質,忽略了它本身同時具有股權的特性,
尤其當觸發點是股價時,CoCo 價值受股價影響將更大,其價格波動會更接近普 通股,因而此種評價法會不準確。
Teneberg (2012)因而認為「股權衍生性商品法」是最合適的方法,然而此模型 假設股價報酬呈幾何布朗運動,這不符合現實上股價有跳空的現象,Teneberg 於 是在這點上作修正。然而不幸的,當股價有了跳躍項後,障礙選擇權的封閉解就 不存在了,必須仰賴數值法,例如蒙地卡羅法或二元樹求解,該文作者採用的是
「三元樹」。Teneberg 的三元樹建構方法是將每期股價分成三條路徑,三條路徑 各自包含數個跳躍,因此每期過後都產生更多個節點 13。但由於有「分配誤差」
(distribution error) 和「非線性誤差」(nonlinearity error),造成數值解收斂速度極 慢且呈不規則鋸齒狀,因此作者採用「適應網模型」(adaptive mesh model, AMM) 和 Ritchken’s technique 來修正三元樹模型,將資產路徑在接近門檻時加以細分,
而在其餘節點則不作調整,如此收斂時間大幅降低。Teneberg 將修正三元樹評 價模型實際應用到瑞士信貸所發行的 CoCo 上,所得出的理論值與市價誤差僅約 5%。
13 例如當我們假設每一期可能產生 1,2,或 3 個跳躍時,則每一條路徑將可能產生向上(下) 3 個跳 躍與沒發生跳躍的情形,相當於 7 個節點,因此三元樹每過一期就會新增 21 個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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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asserman 和 Nouri (2010) 的論文也是在評價 CoCo,不同於前述幾種評價 法的是,他們採用的轉換方式為 accounting trigger,理由主要有三點:(1) 所有 的銀行監理機制都是以會計資訊為基礎 14;(2) 既有已發行的 CoCo 條款皆採用 資本適足率當作門檻值,而非以股價當作觸發點;(3) 採用市價門檻易受市場操 縱,或者會因市場不理性而使股價下跌引起不必要的轉換,如此有違 CoCo 設計 的精神,但採用會計門檻則不受此影響。
Glasserman 和 Nouri 評價模型還有另外一個較特別的設定,在其他評價相 關文獻,只要 CoCo 的門檻一被觸及,則所有已發行的 CoCo 會「一次」轉換成 普通股,但在此作者允許 CoCo「部分」轉換 (partial conversion),也就是 CoCo 在門檻被觸及後,若資產價值仍持續下跌,則 CoCo 會逐漸轉換成權益,使公司 資本適足率「恰好」維持在法定水準,簡言之,就是需要多少法定資本,才轉換 多少,一直到 CoCo 全部轉換完為止。也由於同時考量了會計門檻與部分轉換,
模型較其他股價門檻模型更為複雜,因為在折現 CoCo 預期現金流量時,首先我 們必須要知道在任何一個到期前的時點,究竟有多少 CoCo 被轉換成權益,或者 在現有普通股當中,究竟有多少比例是由 CoCo 轉換來的;同時我們還須了解轉 換過來的普通股,領了多少股利,而剩餘 CoCo 又累積多少利息。作者在論文中 分別求出各種現金流量來源的通式,最後以平賭訂價法導出 CoCo 的理論價格。
Wilkens 和 Bethke (2012)是第一篇實證評價模型的文獻,該文以 LBG 和 Credit Suisse 發行的 CoCo 比較三個模型的準確度, 分別是 Pennacchi (2010)的結 構式模型以及 Spiegeleer J.D. & Schoutens (2011)的信用衍生性模型、股權衍生性 模型。Wilkens 和 Bethke (2012)的實證顯示,三種模型導出的價格大致吻合實際 資料,然而當使用避險參數作動態避險時,股權衍生性模型的總避險誤差是最小 的,因此作者認為該模型在風險管理的實用性上最高。
14 例如 Basel II 的要求自有資本須超過「風險加權資產」(risk-weighted assets) 的 8%,其中第一 類核心資本 (Tier I core capital) 須超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