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電子商務下資訊流通與資料保護現況
第三節 WTO 下的跨境資訊流通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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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機關監督控制絕大部分的事務60,在前述紐西蘭、澳洲、新加坡等國中皆有之。
不過,由於參與式控制模式成效不彰,美國行政與立法單位遂逐漸介入網路個人 隱私保護的政策。FTC 的積極加強業者自主管理,加上 1999 年與歐盟簽訂的「安 全港原則」(safe harbor principles),都標誌著美國雖保留一貫的企業自律之管制哲 學,但在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上已向歐洲模式靠攏61。
另一方面,各國個人資料保護制度,又可分別以「規範對象」與「規範領域」
的角度來看。規範對象又可分為綜合立法與分散立法,前者指的是以一部法律同 時規範公部門與私部門,如 1988 年澳洲聯邦隱私權法案;後者則是透過不同的法 律對公部門及私部門加以規範,如美國 1974 年隱私權法、2003 年日本行政機關個 人資料保護法僅針對行政部門加以規範,而不及於私部門62。若以規範領域來看,
可以區分為個別及統一立法。統一方式是指公、私部門皆有一基本法,其中又可 分為德國與日本模式;德國模式係指以一部法律同時作為公、私部門之基本法,
而日本模式則是指公、私部門有各自不同的基本法。至於個別立法,則是指公、
私部門皆無統一的基本法,而是在不同領域採用分散立法模式,如美國即是如此
63。
第三節 WTO 下的跨境資訊流通議題
針對資料自動化地跨越國界流動,有一專有名詞「跨境資料流通」(transborder data flow,TDF),被定義為「資料以電子化的方式在各國之間流動」64,且就本文
60 Lee A. Brgrave, Privacy and Data Protection i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Stockholm Institute for Scandinavian Law, 2010, p.190.
61 邱祥榮,前引論文 61,頁 87。
62 劉育雯,前引論文 41,頁 86。
63 齊愛民,拯救信息社會中的人格-個人信息保護法總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 年 1 月,頁
177-184。
64 William L. Fishman, Introduction to Transborder Data Flows, Stand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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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探討之現象而言,還需包括傳輸、儲存與運算三個過程65。隨著電子商務的蓬勃 發展,跨境資料流動這個現象在各國的經濟、政治與法律層面皆有所影響,諸如 就業機會、重要國內經濟資料之保護、法律概念之發展,當然也包括本文所談的 隱私權或者資料保護規範66。
各國隱私權法與資料保護法間的差異,也形成了各國之間跨境資訊流通的明 顯障礙。在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下,限制跨境資訊流動以保護個人資料安全的相 關規範有其必要性,但在保護的同時,也需顧及資訊跨國的流動性,以保留科技 持續創新的空間,以及經濟持續成長的動力。保護個人資料的規範勢必會為企業 的跨國營運帶來一些必須去克服的障礙,及更多的成本。以雲端服務的發展為例,
由於某些國家會限制企業將含有個人資訊在內的訊息傳輸至境外,但由於雲端服 務的核心是利用網際網路的跨國性,因而資料常常是儲存在非使用者所在的國家 境內,但限制跨境流通的個資規範常常是反其道而行,從企業的角度來說,是雲 端服務發展的阻礙,企業必須調整其資訊系統或是付出更多的成本。而各個國家 對於個人資料不同的保護水準以及管制方式,則是更進一步考驗著企業跨國營運 的調適能力,以及發展國際性電子商務活動的複雜性。
針對這點,Henry Farrel 解釋,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國家間社會活動的相互 依賴程度越來越高,跨境進行的活動也越來越多。然而各國有各自管制電子商務 跨境活動的方式,背後反映的是不同的社會秩序與制度,所以當各國在管制電子 商務跨境活動上產生衝突時,也可以說是各國間的社會秩序產生衝突,進而促使
16:1, Summer 1980, p.1.
65 Eric J. Novotny, Transborder Data Flow Regulation: Technical Issues of Legal Concern, Computer /Law Journal III:106, Spring 1982.
66 David M. Cooper, Transborder Data Flow and the Protection of Privacy: the Harmonization of Data Protection Law, The Fletcher Forum, Summer 1984, p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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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進行談判,整合出新的制度框架67。
國際經貿整合以 WTO 為代表,議題跨越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智慧財產權等,
一直試圖在國際貿易發展與其他重要國家政策與目標之間取得平衡;而有鑑於電 子商務的持續發展與未來前景,WTO 大約在 10 年前便已發出聲明,強調網際網 路發展對數位貿易的重要性,且表達消除傳統貿易自由化上的障礙之餘,同樣的 貿易障礙亦不應於數位貿易中出現,但迄今,仍無太多的具體進展。於 1998 年 WTO 日內瓦部長會議後,宣布成立新的工作計畫,要求 WTO 總理事會全面性地 檢視電子商務方面的貿易相關議題,並做出報告供會員做為未來討論之用。除此 之外,墨西哥電信案、美國賭博案以及中國視聽案的出現,除成為 WTO 服務貿易 方面的重要爭端外,也顯示數位貿易與網路的發展下,傳統貿易規則勢必將受到 更多挑戰,也需要各國之間更緊密的討論與合作。
隨後,在 WTO 的電子商務工作計畫下,議題主要可被分為五項:經電子傳輸 內容的分類方式、電子商務的經濟效益(fiscal implication)、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 之間的關係、電子傳輸內容之關稅課徵、競爭以及管轄權與其他法律議題68。在這 五個子題下,WTO 的成員持續地進行討論,也在多次的部長會議中納入電子商務 的相關議題,但實際上,雖然各個成員皆對這些議題表現出相當的重視程度,實 際的成果仍十分有限。具體來說,最主要的進展仍是 1998 年各成員即暫時取得共 識,表示不針對「電子傳輸形式下的貨品與服務貿易」課徵關稅,至於其他的議 題上,仍停留在討論的階段。接下來進入杜哈回合談判,在該回合談判中,電子 商務的相關提案出現於與金融服務相關的議題(submission)中,包括跨境電子金 融交易、行動商務、資料隱私、電子支付等。過程中各國透過結盟凝聚談判的力
67 Henry Farrel, supra note 35, p.2.
68 WTO, Electronic Commerce, Retrieved September 29, 2014, from:
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ecom_e/ecom_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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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試圖減少彼此之間提案與既定立場之間的差距,不過至今仍未有太多具體的 結果69。
69 Sacha Wunsch-Vincent, Arno Hold, Towards coherent rules for digital trade: building on efforts in multilateral versus preferential trade negotiations, Working Paper No. 2011/64, July 2011, 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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