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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犯罪刑事司法之研究與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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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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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期末報告

財經犯罪刑事司法之研究與改革(第 2 年)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9-2410-H-002-154-MY2 執 行 期 間 : 100 年 08 月 01 日至 101 年 10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計 畫 主 持 人 : 陳志龍 共 同 主 持 人 : 許春金、林國全、李顯峰 計畫參與人員: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王上仁 碩士班研究生-兼任助理人員:任俞仲 公 開 資 訊 :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1 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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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文 摘 要 : 財經犯罪嚴重性,如集團化公司之經濟犯罪所造成的財富掠 奪與社會貧富 懸殊,由於集團化公司操控財經遊戲規則,使得偏向集團企 業利益,忽略一般投資股東,導致公司治理之無效性。至於 集團監理,仍無有效法律規範,針對此項嚴重法治偏差,提 出解決方案,有助於導正前項偏失。在實務上,重大掏空 案,往往涉嫌金額達新台幣數兆元之鉅,影響經濟與社會穩 定,因而,此問題之重要,不言可喻,也是國家財經之重點 議題。而國家的「金融重建基金」(RTC)之抒困,乍視之,能 作為一時解決方法,但其是「轉嫁」給一般人民,增加稅負 的不合理性。對抗財經犯罪之沈痾,刑事司法應有積極作 為;否則,只能聽任犯罪更趨嚴重化。然我國財經監督與司 法體制,則是多持消極態度。財經犯罪刑事司法的全面改 革,已是我國當務之急。 中文關鍵詞: 財經犯罪,經濟法益,公司治理,審判延宕,金控財團化, 法律人養成,社會正義,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刑事偵查審 判程序,金融犯罪專責法庭。 英 文 摘 要 : Abstract

Study on financial crime and reform of criminal justice , involving

the giant economic crime of companies consortium, manipulated the

financial rules of the game by the consortium (biased towards the

interests of the consortium, ignoring thegeneral shareholders`

investment), leading to the ineffectivenes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Group Supervision 'is no regulation, rule of law in this serious er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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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crimes, such as some willful corporate fraud and corruption

Involving more than ten billion New Taiwan dollars, seriously damages

and the effect of the stability of economy and society. Some troubled

financial corporations bailed out by state-owned 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 which only transferred the debts of such companies to

citizens by unreasonably increasing tax.

To fight the serious and prolonged illness of the financial crime, criminal

justice should be more effective to avoid the problems worsening.

Until now, however, our financial supervisory and judicial systems remain

passive toward financial crime. The most import and urgent

mission for judicial system is the entire reform on criminal justice of

the financial crime.

英文關鍵詞: Financial crime, economic interest, corporate

governance, delayed court decision, manipulation of financial holdings by the money clique, law

education, social justice,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Procedure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and trial, Professional court of financial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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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財經犯罪刑事司法之研究與改革

研究成果報告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9-2410-H-002-154-MY2 執 行 期 間 : 99 年 08 月 01 日至 101 年 10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 計 畫 主 持 人 : 陳志龍教授 共 同 主 持 人 : 許春金教授、林國全教授、李顯峰教授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涉及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1 年後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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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財經犯罪刑事司法之研究與改革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99-2410-H-002-154-MY2 執行期間: 99 年 8 月 1 日至 101 年 10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陳志龍教授 共同主持人:許春金教授、林國全教授、李顯峰教授 計畫助理 :王上仁、任俞仲、簡志海 計畫參與人員:李智仁、林雍昇、於知慶、劉幸義、王煦棋、吳光明、吳琮 璠、胡韶雯、顏廷棟、常如玉、張心悌、詹場、戴銘昇、陳 祐治、孫惠琳、劉秉鈞、李聖潔、方文昌、沈大白、沈宗倫、 陳錦烽、葉啟洲、鄧衍森、尹蓉先、林建智、胡博硯、婁天 威、靳宗立、潘為大、段宗志、段重民、陳榮隆、黃旭田、 林東茂、王銘勇、吳耀宗、黃朝義、李開遠、曾正一、楊仁 烽、楊敦和、蔡蕙芳、王寶輝、林誠二、吳克昌、陳銀欉、 江朝聖、吳景欽、郭土木、蔡昌憲、李傳侯、涂春金、楊偉 文、陳勝源、鄭昆山、陳荔彤、陳守煌、吳陳鐶、陳明堂、 花滿堂、石木欽、吳燦、蔡彩貞、余振華、黃源盛、吳煜宗 、姜悌文、陳宏毅、鄭善印、張春雄、許春金、林國全、李 顯峰等學者專家 成果報告類型(依經費核定清單規定繳交):

精簡報告 □完整報告 執行單位: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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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一、 前言 二、 研究目的與方法 三、 結果與討論 四、 參考文獻 五、 計畫成果自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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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 文 摘 要 財經犯罪嚴重性,如集團化公司之經濟犯罪所造成的財富掠奪與社會貧富 懸殊,由於集團化公司操控財經遊戲規則,使得偏向集團企業利益, 忽略一般投資股東,導致公司治理之無效性。至於集團監理,仍無有 效法律規範,針對此項嚴重法治偏差,提出解決方案,有助於導正前 項偏失。在實務上,重大掏空案,往往涉嫌金額達新台幣數兆元之鉅, 影響經濟與社會穩定,因而,此問題之重要,不言可喻,也是國家財 經之重點議題。而國家的「金融重建基金」(RTC)之抒困,乍視之,能 作為一時解決方法,但其是「轉嫁」給一般人民,增加稅負的不合理 性。對抗財經犯罪之沈痾,刑事司法應有積極作為;否則,只能聽任 犯罪更趨嚴重化。然我國財經監督與司法體制,則是多持消極態度。 財經犯罪刑事司法的全面改革,已是我國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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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Study on financial crime and reform of criminal justice , involving

the giant economic crime of companies consortium, manipulated the financial rules of the game by the consortium (biased towards the interests of the consortium, ignoring thegeneral shareholders'

investment), leading to the ineffectiveness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Group Supervision "is no regulation, rule of law in this serious error. The program actively study and solve those problems.

Financial crimes, such as some willful corporate fraud and corruption Involving more than ten billion New Taiwan dollars, seriously damages and the effect of the stability of economy and society. Some troubled financial corporations bailed out by state-owned 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 which only transferred the debts of such companies to citizens by unreasonably increasing tax.

To fight the serious and prolonged illness of the financial crime, criminal justice should be more effective to avoid the problems worsening.

Until now, however, our financial supervisory and judicial systems remain passive toward financial crime. The most import and urgent

mission for judicial system is the entire reform on criminal justice of the financial 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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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財經犯罪刑事司法之研究與改革研究成果報告 (計畫編號:99-2410-H-002-154-MY2) 一、 前 言 隨著全球化經濟發展,經濟犯罪亦屬全球化型態,其與 1935 年制訂 刑法,相差近八十年,犯罪型態顯有不同。刑法立法當初,屬農業時 代,處罰對象以個人對個人之法益侵害為主,然現今則是組織型態的 侵害法益為代表,或益以高科技為其行為工具,則現在之犯罪,早已 與舊有型態,有重大不同。因為在於遊戲規則之公正性、組織犯罪型 態,職故,組織犯罪的財經犯罪為當今重點犯罪,業已為歐美新型態 犯罪與關切點。 當今典型的財經犯罪,利用企業經營而謀取個人財富,達成「集體性 的侵占」(collective embezzlement),往往涉及經濟體系之核心,使社 會大眾對經濟秩序喪失信心。而在對抗財經犯罪的實務上,若只「掃 除」特權商人,仍無法達成效果,而必須對於財經犯罪行為人的「生態 結構」有所認知。財經犯罪行為人,具有組織性的,與官僚體系組織 盤根錯結,導致行政、立法不作為,即廢弛職務與貪瀆犯罪,乃其不 可欠缺之特色。 金融集團之犯罪型態,係透過市場之壟斷或對市場予以操控,由於此 部分在財經犯罪具有其影響性。此項影響,不僅對企業本身,包含資金 來源、資金運用,經營階層以控股模式操縱公司之人事與財務,雖表 面標榜「自由經濟」,然卻是宰制弱勢者之犯罪行為。如何深層分析鉅 型企業之發展模式與其所為的經營有無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則為本 計劃研究之主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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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 研究目的與研究方法 本研究計畫之目的,除對國內金管單位的監督有效性、檢調 與金管會之合作、刑事偵查有效性等問題予以分析、檢討與解決 ,尚且對於當今國外最新的財經刑法學理的新觀點,作為比較法 的研究之參考。 而國內在實務上為何忽略國際對打擊財經犯罪之認知、欠缺 全球化觀點。至於在組織架構上,我國財經體系的監督機關與偵查 機關,在打擊財經犯罪的情形上,是否能共同合作,抑或每多掣肘 ,亦為本計畫焦點。 除了與財經法、金融、會計、經濟等學者專家共同研究外,尚以 國內刑事法教授為共同研討成員,對目前財經犯罪刑事司法 所面臨何種困境,予以 深層意見交流。 而在實務上,有關金融監理、檢調等實務,則發掘其問題所在 ,而能針對我國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並佐以國外相關學理而為本 研究之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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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 結果與討論(含結論與建議) 1. 如何培養具備財經認知專業的法律人 一般而言,財經犯罪之嚴重性,由於檢察官、法官、警方並非財 經領域之專家,現狀似乎除檢察事務官之專業協助外,對於如何對抗, 認知仍有充實空間。 雖有認為可多開設財經課程,但亦有質疑,由於法律層面太廣, 若每一種專業都要開設課程給法律人上課,則將使法律人陷於知識之 無限,反而喪失方向。而不容諱言者,當今台灣司法環境仍是傳統科目 考試引導教學,而有時不能面對新興犯罪之現實。因而,實應將具有實 務重要性之專業,列為司法人員選考科目,引導學生去選考新興科目。 如此不應只是傳統法律應全盤盡通,即應要求任何法律人均為全才, 而是具有選擇空間,則每個人將有個別專長者,則在法院實務應用時, 仍有專業法之機制,例如得設財金犯罪專庭,由於可以選擇,則在法院 實務上,能發揮分工之功能,對財經犯罪之審理,仍掌控專業與經驗之 認知,亦避免冗長而不專業的財經犯罪刑事司法實務。 在財經專庭法律人養成的過程中,應以長期的專組辦案,累積經 驗,且應要有學理與實務的基礎,對於國外對抗財經犯罪之預警措施、 金融監理、偵查行為、審判準則,應有涉獵,始能發揮當代執法與司法 之專業性與有效性。 2. 如何建立金融監理單位跟司法的合作、共識跟有效通報。 在過去金管會不斷強調,希望有一個調查權,或者是所謂「準司法 調查權」,然其實金管會之重點,應該置於事前的預防機制,換言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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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過去對於整個市場的監控,金管會是否業已發揮其重要角色與機制,值 得深思與檢討。 目前金管會,如依金管會組織條例或組織法,其已經打破業別, 欲仿照英國 FSA 一元化之監督,因而,全國不論證券、銀行、保險、 信託,應該要有完整之法規機制。然在我國,相關之人力與專業,則 仍有不足之處,更不能發揮以專業達成預防財經犯罪之「預警機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設立,依其立法意旨,為安定國家經濟發 展,保障存款人、投資人、被保險人之權益,實有必要賦予該會及所 屬機關調查執行之權能,以檢肅不法。惟此種認知,似乎過度強調 「行政本位」,而忽視「權力分立」,與「刑事司法體系」之獨立任務 之重要性。 蓋我國金管會向來對本身定位及「準司法調查權」,或存有誤解 ,在正確的刑事司法之認知下,應有改進之必要: (1) 金管會實際上是金融監理機關,而非司法機關,無司法調查權。 犯罪之偵查主體,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應是「檢察官」。 (2) 金管會就「準司法調查權」之行使,前提是依金管會組織法第 5 條 第 4 款規定僅限於「金融弊案」,且必須遵守刑事訴訟法及金管會 組織法規定之程序: (a)先報請檢察官許可; (b)向該管法院聲請搜索票; (c)會同司法警察實施搜索。 金融監理的目的,是「預防」金融弊案的發生,不是「訴追」財經 犯罪為其目的,其與司法機關的權責,須劃分清楚。 司法機關與金融監理機關,缺乏合作機制,是無法有效預防金融 犯罪發生原因之一。司法機關將金融犯罪頻發,歸責於金融監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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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關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金融監理機關則認為,司法機關對於案 件偵審延宕,以及量刑過輕,對於有犯罪之虞者,無法達到嚇阻 效果。 雖然 2005 年 5 月由金管會、法務部成立「法務部駐行政院 金管會檢察官辦公室」,法務部並於 2006 年 4 月訂頒「法務部遴 派檢察官進駐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辦事要點」。惟其既無 建立合乎正常體制的會報,或是會銜發布聯繫辦法,無論協助各 級法院對金融犯罪案件審理,或是與檢調機關互動,皆難於法有 據。 目前吾人觀察重大弊案之爆發,均非事金管會於金檢時發現而 為告發,幾乎是媒體曝光後、已經發生刑案,金管會才會為向該弊 案公司作專案金檢。可謂說,業已發生刑事案件,此時已進入刑 事司法程序,而金管單位方為行政金融監理,其行政監督意義似 不再具備。 由於財經犯罪者係暸解財經遊戲規則之運作,如財經行政人員、 司法人員、不具有相關之專業者,往往不能偵測其不法,亦不能為監 理、刑事訴追、司法審理,至於司訓所排有到金管會受訓練,然其實 並沒有深入本質,不能發揮任務之有效性。 至於國外制度,採用「參審法官」、「外部監理官」,其來源為 業界,因而具有實務之專長,此乃是所謂「曾為賊者,方可捉賊。」, 然我國限於公務人員的考試刻版體制之巢臼,而不能有效預防與打擊 財經犯罪,誠屬制度僵化有關。 財經遊戲規則之制定,涉及到國會立法被操控,為嚴正國會 之道德,在德國則商議透過公民直接立法、制定國會議員濫權立法 罪,如此,則可以避免財經遊戲規則之變調。其實立委涉及到利益 輸送而成為財團立法的工具,是財經犯罪猖獗之主因,為何台灣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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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二十年來財經犯罪嚴重,與此難脫干係。 此外,金融監理之不盡職,例如,導致台灣受到連動債的影 響,對此,其實,可以參考澳大利亞的 prudential regulation,管制密 度嚴格,然台灣人民不知真正的自我保護原則,而被財團灌輸不正確 的觀念,導致我國是否能夠澳大利亞之作為,每生質疑。蓋如採澳大 利亞之方式,台灣的財團,必定會策動媒體予以攻訐,導致財經監督成 效不彰。 3. 財經刑法的構成要件如何明確 司法機關對於財經犯罪,由於專業不足,似仍停留在竊盜、詐欺、 侵占的傳統觀念,並不清楚這是涉及結構性的犯罪,尤其是遊戲規則導出 之犯罪,打個比方說,財經犯罪早已經不是一般感冒型態的犯罪,而應該 是細胞的質變,即屬於癌症型態的犯罪。 金融體系下的業別都有其個別之規範,對於同樣一個行為而言,證 券業有證券業的規範、信託業有信託業的規範。各式各樣的業別都沒有統 整,更何況要去統整財經刑事法的部分,所以這一塊應該是金融法當中的 一些學者專家應該進一步就構成要件內容先為確定,方能達到構成要件明 確性之要求。 而今我國的法律,特別是財經法律、經濟法律、商業法規,均 深受外國影響。由於一國之經濟力強的話,相關的法規條文亦繁雜,所以 ,其他國家不免受到強國法思維影響。我們台灣法律人若想採用外國 法律,往往將之直接翻譯過來,造成適用不良。詳言之,我們國家係一 個成文法、大陸法系的國家,我們的立法結構明文的法律規定,例如: 刑法、民法,這是立法結構明確的示例。但觀察我國最近一、二十 年來,引用外國法律進來的大多直接翻譯,要跟我國傳統舊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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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搭配,即有困難,例如在財經刑法的構成要件,似乎紊亂乏序。例如 ,我國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其實沒有構成要件,他只是處罰違反第 155 條、157 條之 1 等等行為,但違反的樣態行為,並未予以構成要件 要素法定化。 有些司法官、司法從業人員也曾提出,像「空白刑法」的概念, 可是這會有很大的風險,那必須取決於法官的專業素養。所以,如何 建立一個妥適的裁判是很重要的,目前我們可以朝著專業法庭的方向 前進,因為專業法庭的成立跟機制建立的可行性,可能勝過我國在成 文法上將犯罪型態類型化的可行性來的高。 4. 如何建立妥適裁判 一個缺乏監督的判決,絕對不會是一個好的判決。除了我們必須 要很主動的把關,要他對自己的這個案件有高度熱忱之外,也要有社會 公眾的輿論來做箝制。 我們的法官在終身職的保障下,似乎有些缺乏熱忱,而不能主動 積極進取,為公眾服務。且法院內部階層官僚體系太嚴重,造成法院讓 人感覺像是一般行政公務人員。 美國的 50 個州裡面已經有越來越多,大概 16 州左右,它設了一些 商業法庭的設計。我國現在在刑事部份有金融重金專庭,設立專審理的形 式確實有必要,不論專業法庭或是專業法院,但未必要比照智慧財產權法 院設一個專業法院不可。就美國專業法庭的評估的標準,也可以給我國 參考,例如它講求效率,也就是在這種訴訟不可以拖個四五年以上,對於 財經商業的案件來說,長久的延宕已經是沒有救濟的價值。 不過,我國其實蠻特殊的一個文化,就是強調法官必須跟律師、跟 不同專業領域的人做一定的隔離程度,但其實美國剛好是相反,他們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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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業法庭上,還蠻強調法官,必須就是這個商業法庭的法官,必須跟民眾、 跟這些專業機構,譬如銀行去做溝通、去做對話,如此法官所作出來的 判決,不會令人感覺非常奇怪。大眾知道法官的判決,可以接近人民情 感,大家才會信賴。所以,美國非常強調法院跟專業、非專業跟人民之 間的互動,所以人民他有一定的管道可以去針對法院的判決做一個適當 的反應的一個機制。 5. 企業內部監督 參考日本公益通報則保護法,如果內部有職員犯罪,若他自己向 司法機關自首或自白,這是既有的刑法,就可以處理;但有一種他並不是 犯罪者,而是為了公益,因看不下去,出面檢舉,但檢舉有導致身分曝 光,恐被東家 fire 掉、減薪或報復,這個公益通報保護法,就是保護這 些人。即如果真的被發現了,以後該所處的機構,不能對其有任何不利的 處分;否則,是無效的處分。 這個制度,就鼓勵內部知道有犯罪或不法情事的這些相關人員,能夠 勇於出來提供犯罪證據,這是內部的致力層面。 事實上 regulator ,應不是只有行政機關,包括法院和立法機關都是 所謂的 public regulation regulator。當然,業者有所謂的 private regulation, 就是所謂「自律」,而在這樣的交互作用之下,始能有效的管制和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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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參考文獻

William Blair, William Blair QC, Richard Brent, Banks and financial crime: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ainted money.

Christian Bertel (Editor), Klaus Schwaighofer (Editor), Österreichisches Strafrecht.Besonderer Teil II (§§ 169 bis 321 StGB) (Springers Kurzlehrbücher der Rechtswissenschaft) (German Edition)

Paul M. Clikeman, Called to Account: Fourteen Financial Frauds that Shaped the American Accounting Profession.

Umberto Gori, Ivo Paparela - Ios Press, Invisible threats: financial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rimes and national security.

Petter Gottschal, Policing Financial Crime: Intelligence Strategy Implementation

Jane E. Hughes, Scott B. MacDonald, Separating Fools from Their Money : A History of American Financial Scandals.

Lilian B. Klein, Bank Secrecy Act/Anti-Money Laundering

Kenneth Kaoma Mwenda - E. Mellen Press, Combating financial crime: the legal,regulatory,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s.

Jeffrey Robinson, The Laundrymen - Inside Money Laundering, The World's Third Largest Business.

Joe Roubicek, Ruby House Pub Financial Abuse of the Elderly; A Detective's Case Files of Exploitation Crimes.

Constantin Stefanou, Helen Xanthaki, Financial crime in the EU: criminal records as effective tools or missed opportunities.

Miriam F. Weismann,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Sec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Criminal Justice Section, Crime, Incorporated: Legal and Financial Implications of Corporate Misconduct.

Miriam F. Weismann, Crime, Incorporated: Legal and Financial Implications of Corporate Misconduct.

Howard E. Williams - Charles C. Thomas, Investigating white-collar crime: embezzlement and financial 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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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五、 計畫成果自評 財經犯罪為重大的犯罪,涉及競爭遊戲規則之可操縱性與企業經營 階層的誠信問題,國內外所發生的財經犯罪,近年來主在追究企業主的 犯罪行為型態、企業董監高層的刑事責任,而非企業下層的侵占不法行 為。 尤其在全球化金融海嘯及南歐債信問題,涉及到嚴重的集體貪瀆、政 商勾結利益輸送,包括從國庫中攫取利益、金融市場炒作諸問題。 本研究計畫針對此重要議題透過學術研究,除提出財經犯罪的解決方 向外,並針對具有國內實務背景之問題解決方案予以再深入,可供刑事立 法與司法之參考,且可針對台灣的嚴重掏空問題與廉政問題作學理實務的 診斷與解決。 由於財經犯罪對社會影響層面造成社會貧富不均、正義與邪惡的倒置 、一般人民實際的被剝奪,此已經不是單純的自由競爭問題而涉及到犯罪 問題。透過本研究之分析與解決,可以使得社會的公平正義重現,財團受 到刑事司法的限制,弱勢的人民不再被剝奪。 由於本研究是影響到集團企業(財團)與弱勢人民的財產衝突問題,唯 有針對此問題探究財團犯罪的本質並對財團左右財經法律的過往與實務 提出批判,始有可能導正財經的正常發展,而不再是以偏差的認知、權充 公平的遊戲規則,誤導人民的認知繼續擴大財經犯罪,此項成果對於國內 的某些財經認知的導正,並且影響到刑事司法人員的執法的定位,而能夠 針對大型企業(財團)操控性,導入透明化個別監理、個案公開等新的對抗 措施,而能夠使得台灣的財經發展步入正軌,對於作姦犯科的企業能夠予 以法律制裁發揮法治之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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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由於重大財經犯罪仍然層出不窮,本計劃第一年,以從事實務研討 與學理探討,並且有近四十位財經專家參與其事,而對於刑事審判實務 與改革,則在第二年進行探討,有三十餘位專家學者參與,提供寶貴意 見。 如何有效的在刑事司法針對財經犯罪的法規與實務之缺失通盤檢討 ,本計劃提出達成認知反省、積極改革、應有的法律規範與制裁、法律 人養成改革、檢審實務改進、體制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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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計畫衍生研發成果推廣資料表

日期:2012/12/12 國科會補助計畫 計畫名稱: 財經犯罪刑事司法之研究與改革 計畫主持人: 陳志龍 計畫編號: 99-2410-H-002-154-MY2 學門領域: 刑法學 無研發成果推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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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年度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彙整表 計畫主持人:陳志龍 計畫編號:99-2410-H-002-154-MY2 計畫名稱:財經犯罪刑事司法之研究與改革 量化 成果項目 實際已達成 數(被接受 或已發表) 預期總達成 數(含實際已 達成數) 本計畫實 際貢獻百 分比 單位 備 註 ( 質 化 說 明:如 數 個 計 畫 共 同 成 果、成 果 列 為 該 期 刊 之 封 面 故 事 ... 等) 期刊論文 1 0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1 0 100% 研討會論文 3 0 10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件數 0 0 10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3 0 100% 博士生 0 0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國內 參與計畫人力 (本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 期刊論文 0 0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100% 研討會論文 0 0 10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章/本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件數 0 0 10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0 0 100% 博士生 0 0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國外 參與計畫人力 (外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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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成果 (無法以量化表達之成 果如辦理學術活動、獲 得獎項、重要國際合 作、研究成果國際影響 力及其他協助產業技 術發展之具體效益事 項等,請以文字敘述填 列。) 財經犯罪為重大的犯罪,涉及競爭遊戲規則之可操縱性與企業經營 階層的誠信問題,國內外所發生的財經犯罪,近年來主在追究企業主的 犯罪行為型態、企業董監高層的刑事責任,而非企業下層的侵占不法行 為。 尤其在全球化金融海嘯及南歐債信問題,涉及到嚴重的集體貪瀆、政 商勾結利益輸送,包括從國庫中攫取利益、金融市場炒作諸問題。 本研究計畫針對此重要議題透過學術研究,除提出財經犯罪的解決方 向外,並針對具有國內實務背景之問題解決方案予以再深入,可供刑事立 法與司法之參考,且可針對台灣的嚴重掏空問題與廉政問題作學理實務的 診斷與解決。 由於財經犯罪對社會影響層面造成社會貧富不均、正義與邪惡的倒置 、一般人民實際的被剝奪,此已經不是單純的自由競爭問題而涉及到犯罪 問題。透過本研究之分析與解決,可以使得社會的公平正義重現,財團受 到刑事司法的限制,弱勢的人民不再被剝奪。 由於本研究是影響到集團企業(財團)與弱勢人民的財產衝突問題,唯 有針對此問題探究財團犯罪的本質並對財團左右財經法律的過往與實務 提出批判,始有可能導正財經的正常發展,而不再是以偏差的認知、權充 公平的遊戲規則,誤導人民的認知繼續擴大財經犯罪,此項成果對於國內 的某些財經認知的導正,並且影響到刑事司法人員的執法的定位,而能夠 針對大型企業(財團)操控性,導入透明化個別監理、個案公開等新的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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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而能夠使得台灣的財經發展步入正軌,對於作姦犯科的企業能夠予 以法律制裁發揮法治之公平性。 由於重大財經犯罪仍然層出不窮,本計劃第一年,以從事實務研討 與學理探討,並且有近四十位財經專家參與其事,而對於刑事審判實務 與改革,則在第二年進行探討,有三十餘位專家學者參與,提供寶貴意 見。 如何有效的在刑事司法針對財經犯罪的法規與實務之缺失通盤檢討 ,本計劃提出達成認知反省、積極改革、應有的法律規範與制裁、法律 人養成改革、檢審實務改進、體制變革。 成果項目 量化 名稱或內容性質簡述 測驗工具(含質性與量性) 0 課程/模組 0 電腦及網路系統或工具 0 教材 0 舉辦之活動/競賽 0 研討會/工作坊 0 電子報、網站 0 目 計畫成果推廣之參與(閱聽)人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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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自評表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是否適 合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主要發現或其他有關價值等,作一綜合評估。 1.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作一綜合評估 ■達成目標 □未達成目標(請說明,以 100 字為限) □實驗失敗 □因故實驗中斷 □其他原因 說明: 2. 研究成果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等情形: 論文:□已發表 □未發表之文稿 ■撰寫中 □無 專利:□已獲得 □申請中 ■無 技轉:□已技轉 □洽談中 ■無 其他:(以 100 字為限) 3. 請依學術成就、技術創新、社會影響等方面,評估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以 500 字為限) 財經犯罪為重大的犯罪,涉及競爭遊戲規則之可操縱性與企業經營 階層的誠信問題,國內外所發生的財經犯罪,近年來主在追究企業主的 犯罪行為型態、企業董監高層的刑事責任,而非企業下層的侵占不法行 為。 尤其在全球化金融海嘯及南歐債信問題,涉及到嚴重的集體貪瀆、政 商勾結利益輸送,包括從國庫中攫取利益、金融市場炒作諸問題。 本研究計畫針對此重要議題透過學術研究,除提出財經犯罪的解決方 向外,並針對具有國內實務背景之問題解決方案予以再深入,可供刑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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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司法之參考,且可針對台灣的嚴重掏空問題與廉政問題作學理實務的 診斷與解決。 由於財經犯罪對社會影響層面造成社會貧富不均、正義與邪惡的倒置 、一般人民實際的被剝奪,此已經不是單純的自由競爭問題而涉及到犯罪 問題。透過本研究之分析與解決,可以使得社會的公平正義重現,財團受 到刑事司法的限制,弱勢的人民不再被剝奪。 由於本研究是影響到集團企業(財團)與弱勢人民的財產衝突問題,唯 有針對此問題探究財團犯罪的本質並對財團左右財經法律的過往與實務 提出批判,始有可能導正財經的正常發展,而不再是以偏差的認知、權充 公平的遊戲規則,誤導人民的認知繼續擴大財經犯罪,此項成果對於國內 的某些財經認知的導正,並且影響到刑事司法人員的執法的定位,而能夠 針對大型企業(財團)操控性,導入透明化個別監理、個案公開等新的對抗 措施,而能夠使得台灣的財經發展步入正軌,對於作姦犯科的企業能夠予 以法律制裁發揮法治之公平性。 由於重大財經犯罪仍然層出不窮,本計劃第一年,以從事實務研討 與學理探討,並且有近四十位財經專家參與其事,而對於刑事審判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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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改革,則在第二年進行探討,有三十餘位專家學者參與,提供寶貴意

見。

如何有效的在刑事司法針對財經犯罪的法規與實務之缺失通盤檢討

,本計劃提出達成認知反省、積極改革、應有的法律規範與制裁、法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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