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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推動高等教育衍生新創企業之政策省思 /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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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推動高等教育衍生新創企業之政策省思

林佳瑩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博士生

一、前言

在全球化的浪潮下,人力、資本、產品、科技和資訊快速流動,造就了一個 讓個人、企業和國家都難以逃避的高度競爭環境(戴曉霞,2001)。「全球競爭力」 與「國家競爭力」已成為眾多國家政府共同的政治語言(Callinicos, 2001)。許多 國家逐漸將高等教育在全球脈絡下的競爭表現視為國家重要的成長指標,企圖藉 由國家教育與人力資本的累積,擴展國際上的競爭力與影響力(戴曉霞,2001; 陳淑敏,2014)。 此種發展模式不僅促使經濟、效益、及市場績效責任成為學術界所擁抱的新 價值,學術/知識更被視為可販賣的產品/產出,並以世界各國作為行銷市場,以 獲取最大生存利益(陳伯璋,2005a)。諸如美國、英國、日本、南韓及中國大陸 等國家皆運用大學的知識創新、傳播、轉移等功能,鼓勵設立衍生企業,以促進 產業界與學界相互交流,有效轉化、運用大學之研發成果,以加惠國家整體科技、 產業發展(許文瑞,2018),我國高等教育亦積極朝此方向努力。 本文將聚焦於科技部及教育部這二個與大學互動最密切的補助機構,探討當 前政府扶植大學研發成果衍生新創企業的主要作法,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

二、我國政府鼓勵大學研發成果衍生新創企業之相關措施

教育部將大學研發成果衍生新創企業定義為學校為協助研發成果商品化與 技術移轉,透過人員借調、資金投資、技術入股等方式參與推動新創事業,以鼓 勵師生創業及協助產業創新,提供師生教學實習機會,進而建立辦學特色(許文 瑞,2018)。為推動衍生新創企業,教育部及科技部等政府部門之具體作為如下: (一)法規層面 為增進產官學研實質合作效益,政府近年來積極放寬相關法規,鼓勵學研機 構投入技術移轉,甚至進一步運用研發成果設立衍生新創事業。106 年 6 月 14 日修正公布之「科學技術基本法」即針對學研機構運用研發成果時,可能涉及的 「財務」與「人力」二大面向進行鬆綁,其中第6 條特別明定研究發展成果之收 入排除國有財產法第56 條等相關限制,俾使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得以彈性處分 及運用研究發展成果之收入;第17 條規定則放寬公立學研機構研究人員得兼任 新創公司之職務,另增訂研究人員兼職、利益迴避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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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上述法規鬆綁,「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從事研究人 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產業創新條例」等相關法規亦進行修 訂,其影響面向彙整如下表: 表 1 法規修訂影響說明彙整表 影響層面 內涵 一、學校經營管理 1. 學校得彈性處分及運用 研發成果之收入 簡化研發成果收入之處份程序。 2. 學校應建立研發成果管 理運用機制 學校應明訂研發成果保管、運用、智慧財 產權歸屬及利益分配等相關規定。 3. 學校可以自籌收入進行 投資 國立大學可以自籌收入投資與校務或研究 相關之公司與企業。但不包括學雜費收入 及其他自籌收入具有特定用途者。 4. 學校可作為師生團隊新 創 事 業 公 司 登 記 之 所 在 地,並由稅捐單位減免課稅 向教育部申請並獲核定後,大學得利用校 內場域作為創新創業課程中學生或學員新 創公司登記之所在地,並享有房屋稅及地 價稅減免之優惠。 二、教研人員權益 1. 放寬研究人員得兼任新 創公司職務 教師持有新創公司主要研發技術者,得兼 任新創公司董事。 2. 放寬研究人員持股比例 上限 研究人員分得之持股比例不超過 40%;惟 為新創公司之股份者不在此限。 3. 教師個人持股緩課稅 我國創作人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6 條第 3 項所定辦法分配之股票,其薪資所得緩課 稅。避免研究人員因研發成果技術作價分 配到股票即須課稅,影響技術作價之意願。 三、教研人員義務 利益迴避及資訊揭露 研發成果創作人、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 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應依相關法 規進行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 資料來源:作者整理自相關法規。 (二) 政策層面 為鼓勵大學研發成果衍生新創企業,科技部、經濟部等單位陸續推動「萌芽 計畫」、「創新創業激勵計畫」、「產學研價值創造計畫」等競爭型的補助計畫。向 來以人才培育為核心的教育部,亦在這波熱潮中祭出政策誘因,陸續推出「大專 校院創新創業扎根計畫」及「大學產業創新研發計畫」。 以107 年度起推動的「教育部補助大學產業創新研發計畫」為例,該計畫為 期 3 年,補助範疇為行政院 5+2 產業創新、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文化創意產業 科技創新、晶片設計與半導體產業、以及其他創新應用等領域,每案每年最高全 額補助新臺幣600 萬元。獲補助之計畫除了每年至少需有 3 名博士級研發人才參 與計畫以外,還須與一家以上之企業進行合作,計畫結案前應於合作企業成立新 部門,或成立新創公司。107 年度共計 26 校、46 件計畫獲核定,108 年度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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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校、43 件計畫獲核定,且以理工科系為主。 從這些頗具規模的計畫補助中,不難窺見政府對於鏈結學校研發能量與產業 資源的企圖心與勢在必行。 (三) 執行層面 有鑒於大學教師多半對於創業感到陌生,教育部特別編製「大專校院教師創 新創業參考手冊」(教育部,2016),臚列大學教師創新創業之途徑、流程、資源、 各項規定以及常見問題,提供大學教師作為創業指引。 有了法規鬆綁作為基礎,並在競爭型補助計畫的推波助瀾之下,為了獲得外 在經費挹注,部份大學教師將更傾向於投入從事市場取向的研究(Slaughter & Leslie,1997),許多大學教師埋首學術研究之餘,也轉而重視產學合作,甚至對 於籌設研發成果衍生之新創企業摩拳擦掌、躍躍欲試。

三、評論與省思

(一) 學術價值 v.s.市場價值─高等教育本質的再檢視 當前的高等教育機構雖然從國家手中獲得了較大的自主性,市場機制卻成了 高等教育難以掙脫的束縛(戴曉霞,2000)。Slaughter 和 Leslie(1997)指出, 全球化使得產業重組及研發需求大增,但由於政府對大學的補助經費驟減,高等 教育機構需要仰賴政府補助以外的資源,導致大學經營者開始強調學術領域和商 業創新之間的連結,以追求更高的學術資本,學術研究因而趨向市場化,此種市 場力量對高等教育的滲透即是所謂的「學術資本主義」。 換言之,在市場機制運作之下,能夠創造產值、贏得顧客青睞的學校或學術 領域,便能夠獲得較多經費與資源挹注。反之,研究成果難以切合市場需求、無 法商品化、或不易量產的學科領域,例如人文社會領域,便可能面臨被邊緣化的 危機。高等教育的教學內容亦可能隨之產生變化,就業取向的學院、就業市場較 大的學門將獲得較大的發展空間,基礎學門所分配到的資源則遭到壓縮(黃俊 傑,1997)。 對此,前哈佛大學校長 Bok 提醒,學術與商業結合,固然得以學習企業界 的效率與精神,可是一旦追求利潤超越一切,學術價值即淪為商業化的祭品,高 等教育的使命勢必崩壞(Bok, 2003;引自陳振遠、李國維、許文瑞,2015)。大 學成立衍生新企業,前提在於強化研究成果的產業價值,此舉固然有助於提升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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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知識的實用性,帶動高等教育、乃至於整體社會的發展。惟過度追逐市場價值 恐加劇「重理工、輕人文」的失衡現象,甚至導致高等教育喪失公共性,不可不 慎。 (二) 教育工作者 v.s.新創公司成員─高等教育成員角色的再定位 過去大學教師時常被批評為不食人間煙火,研究成果往往只能被束之高閣。 大學培育出來的人才學非所用、甚至找不到工作的情況亦屢見不鮮。隨著全球性 高等教育市場的開放與高等教育機構的擴張,高等教育機構為求永續經營,已不 能再維持過去自外於社會的學術象牙塔,轉而必須考量學生需求,或是依就業市 場之發展趨勢開設相關之系所或課程(陳伯璋,2005b)。高等教育的知識生產不 再只是服務國家內部的利益關係人,而擴大至滿足國際或全球的需要(Delanty, 2001)。 強調產學合作、鼓勵師生創業的氛圍,有助於縮短學術專業知識與實務應用 之間的鴻溝。就人才培育而言,此種發展方向對於解決當前的學用落差問題亦不 啻為一帖良藥。然而,學校衍生企業的創辦人或主要負責人,通常即是負責該項 研發成果或創新技術的教師。若教師要投入大量時間將研發成果商品化或商業 化,勢必會影響其時間分配,甚至影響整體教學品質及學生受教權益(丁克華, 2015;陳振遠、李國維、許文瑞,2015)。儘管當前的法令已開放大學教師得兼 職新創公司部分職務,但兼職的時數畢竟有限,教師仍需以既有的研究或教學等 工作為主。穿梭在「教育工作者」與「新創公司成員」的雙重身份之間,大學教 師可能面臨角色衝突的問題。倘若涉及師生共同創業,更將進一步打破傳統的師 生關係,教師的角色定位也將更為複雜。 再者,與傳統的學術研究相比,無論產學合作或創新創業,都必須承擔更多 的業績壓力。當學術研究更加趨於利益導向,從理性選擇的角度來看,在時間、 精力有限的情況下,大學教師不免會以容易爭取到資源挹注或較具效益的研究主 題為優先,其作為研究者的主體性是否在無意間遭到壓縮,或許有待商榷。 (三) 金雞母 v.s.燙手山芋─高等教育機構經營管理的新挑戰 楊宜興(2015)指出,隨著「科學技術基本法」等法令鬆綁,以及政府研究 經費有限,引發國內學術創新創業風潮。具有立即商業化潛力之研究成果,成為 產業界創新的重要來源;大學亦成為兼具學術卓越與研究商業化能力之機構。大 學支持教師創業,無非是著眼於其所帶來的技術移轉授權金、衍生利益金等實質 收益,甚或是提升學校聲譽等無形回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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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追求教師創業的成功果實之餘,也不可忽視失敗的可能性。有人形容創 業是一種「燒錢」的行為,差別在於有些創業團隊歷經草創初期的艱辛後,能夠 逐漸站穩腳步;有些則不堪虧損,只能認賠殺出。學校雖擁有專業的研發成果或 技術,但負責企業成敗之管理階層是否具備足夠的能力、推出的商品或服務是否 能為市場所接受,都充滿高度不確定性(丁克華,2015)。即便教育部費心編製 參考手冊,但創業並非紙上談兵,更遑論不是所有大學教師均具備充分的企業管 理知能,政府鼓勵師生創業,一旦創業失敗,教師、學生該何去何從?每一個環 節都需要從長計議。 就學校經營管理和行政運作而言,辦理衍生企業若能成功,固然能為學校帶 來額外收入,但如果失敗,則可能使目前國內大學財務普遍困窘的狀況雪上加霜 (丁克華,2015)。因此在實務上,教師投入創業,學校技轉中心、育成中心等 研發成果管理單位必須給予行政協助或輔導,校方的行政成本將隨之提升;創業 的風險與不確定性亦可能增加校方管理上的難度。畢竟依據現行法規,教師在學 校的研發成果基本上皆歸屬學校,有意願創業的教師需向學校提出申請,通過校 方審核者始得成立公司。在這一連串的過程中,學校應以何種標準評估是否通過 創業申請案?如何訂定合理的回饋制度?是否有能力提供專業的創業諮詢與輔 導?是否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與退場機制?倘若無法針對這些問題給予明確的 答案,在成為金雞母之前,大學研發成果衍生新創企業恐怕會先成為學校行政管 理者眼中的燙手山芋,不可不慎。

四、結語

大學致力推動衍生新創企業似乎已勢不可擋,平心而論,將學術機構的研發 能量導入產業,並借助產業彌補高等教育機構資源的不足、共同進行人才培育, 確實可能創造三贏局面。與此同時,卻也不宜忽視高等教育市場化可能引發的隱 憂,以及創業背後隱藏的風險。尤其當各校衍生新創企業如雨後春筍般紛紛成 立,政府、學校、教師若能夠緩下腳步、謀定而後動,或許能夠使這條路走的更 穩健、長遠。 參考文獻  丁克華(2015)。學校辦理衍生企業之風險評估與管理。載於楊國賜、胡茹 萍主編,大學衍生企業(頁119-160)。臺北市:中華民國技職教育學會。 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2016年11月25日修正公布) 許文瑞(2018)。世界主要國家「大學衍生企業」策略對我國高等教育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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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之啟示。教育脈動 ,13,1-14。  科學技術基本法(2017年6月14日修正公布)。  教育部(2016)。大專校院教師創新創業參考手冊。臺北市:教育部。  陳伯璋(2005a)。學術資本主義下台灣教育學門學術評鑑制度的省思。載於 反思工作小組主編,全球化與知識生產反思台灣學術評鑑,(頁205-234)。台北: 台灣社會學研究季刊。  陳伯璋(2005b)。臺灣高等教育的發展與改革。載於陳伯璋、蓋浙生主編, 新世紀高等教育政策與行政(頁1-33)。臺北:高等教育。  陳振遠、李國維、許文瑞(2015)。大學校院辦理衍生企業之機會與挑戰。 載於楊國賜、胡茹萍主編,大學衍生企業(頁161-188)。臺北市:中華民國技職 教育學會。  陳淑敏(2014)。論學術資本主義的擴張與效應。高等教育,9(1),1-25。  從事研究人員兼職與技術作價投資事業管理辦法(107年3月27日修正公布)  黃俊傑(1997)。大學理念與校長遴選。臺北:通識教育學會。  產業創新條例(108年7月24日)。  楊宜興(2015)。大學智慧資本與研究商業化績效之研究。教育研究集刊, 61(2),39-66。  戴曉霞(2000)。高等教育的大眾化與市場化。臺北:揚智。  戴曉霞(2001)。全球化及國家/市場關係之轉變:高等教育市場化之脈絡分 析。教育研究集刊,47,301-328。

Callinicos, A. (2001). Against the third way. Cambridge, UK: Polity Press.

Delanty, G. (2001). Challenging knowledge: The university in the knowledge society. Buckingham, UK: SRHE & Open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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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aughter, S. & Leslie, L. L. (1997). Academic Capitalism. Baltimor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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