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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秀水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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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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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專任教 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或研究作 業要點

國立秀水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2)

106

家事餐旅類 77 5931 2116 35.68%

商業類 66 3177 2017 63.49%

農業類 16 1291 432 33.46%

工業類 78 2877 1952 67.85%

海事類 2 44 39 88.64%

藝術類 11 426 274 64.32%

合計 250 13746 6830 49.69%

105

不分類 60 3243 1463 28.20%

家事餐旅類 48 4458 1288 24.83%

商業類 34 1846 994 10.92%

農業類 9 608 250 4.82%

工業類 63 1959 1035 19.95%

海事類 2 69 60 1.16%

藝術類 4 155 98 1.89%

合計 220 12338 5188 42.05%

(3)

別年

不分類梯

家事類梯

商業類 梯次

農業類梯

工業類梯

海事類 梯次

藝術類 梯次

辦理 梯次

報名人

錄取名

錄取率 備註

106 0 77 66 16 78 2 11 250 13746 6830 49.69%

取消不分類 寒假32梯 主題式每天補助膳費 250元和住宿費1600元

105 60 48 34 9 63 2 4 220 12338 5188 42.05%

寒假31梯 主題式每天補助膳費 250元和住宿費1600元

104 29 28 21 12 51 2 1 144 5377 3441 63.99%

寒假20梯 主題式每天補助膳費 250元和住宿費1600元

103 9 13 7 8 27 1 4 69 2901 1722 59.36%

寒假2梯 主題式每天補助膳費 250元和住宿費1400元

(4)

區域 件數 百分比 教育主管機關 國立學校 88 38%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私立學校 67 29%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台北市學校 15 7% 台北市教育局

新北市學校 8 3% 新北市教育局 高雄市學校 18 8% 高雄市教育局

區域 件數 百分比 教育主管機關 國立學校 20 54.05%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私立學校 13 35.1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台北市學校 2 5.41% 台北市教育局

新北市學校 1 2.70% 新北市教育局 高雄市學校 1 2.70% 高雄市教育局

合計 37 100.00% 總研習名額為979 人

106年度全國各級學校申請暑假辦理廣度和深度研習統計資料

(5)

年度 申請人數 通過申請之研習人數

106年 24 18

105年 17 12

104年 9 7

103年 6 6

102年 0 0

(6)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

為鼓勵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專任教師赴國 內公民營機構或產業(以下簡稱機構)研習或 研究(以下簡稱研習),強化教師實務教學經 驗,縮短學用落差,並藉由教師與機構交流,

協助開發學生就業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7)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指學校依課程綱要 所定部定與校訂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

(二) 廣度研習:指學校配合發展特色及教師教學 領域,與機構共同規劃辦理為期三日至五日 之研習活動。

(三)深度研習:指學校配合教學領域,由同校或 跨校有意願之教師組成團隊,與機構共同訂 定研習主題,進行為期十日至三十日之研習

(8)

(四)深耕研習:指任職滿六年以上之學校專任教師,

以帶職帶薪及下列方式之一,進行二個月以上 一年以下之連續性或週期性研習:

1、赴機構進行與實務教學相關之研習。

2、教師率同學生赴機構進行專題製作。

3、與技專校院教師共同赴機構研習。

(9)

三、本要點適用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 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包括進修部、實 用技能學程)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以下簡稱學校)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 師或專業及技術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10)

四、廣度研習及深度研習,應於每年寒暑假期間或學期 中辦理;其經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補助學校用以支付機構辦理研習所需費用:

1、補助金額:每梯次每人每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

2、補助項目:講座鐘點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資 料蒐集費、誤餐費(包括研習之教師)、印刷費、國內 旅費、場地使用費、交通費(以機構至參訪實作現場 路程之交通費為限)及雜支。

3、補助材料費:研習時有使用材料必要者,得補助實作 材料費:其經費,依研習課程設計編列,每梯次每人每 日最高五百元。

4、膳宿費:教師參加深度研習者,補助膳費每人每日二百 五十元,及住宿費每人每日一千六百元。

(11)

(二)補助學校業務費:

1、補助金額:廣度研習每梯次最高三萬元;深度研 習每梯次最高六萬元。

2、補助項目:包括資料蒐集費、誤餐費、印刷費、

國內旅費、工讀費及雜支等。

前項補助經費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研習機構之形象及可運用資源:百分之三十。

(12)

深耕研習之教師,應依學校之規定,在不影響 校務運作原則下,配合學期制,帶職帶薪至機構研 習。

深耕研習之經費補助項目如下:

(一)代理教師費用或代課鐘點費。

(二)學校業務費:按每人每月一萬元計算,供學 校作為推動課程教學所用。

前項補助經費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機構之形象及可運用資源:百分之三十。

(二)研習主題及內容之產業價值:百分之三十。

(三)預期成果對教學之助益:百分之四十。

(13)

六、深耕研習教師、學校與機構三者之間權利義務 關係:

(一)教師以帶職帶薪至機構研習期間,由學校按 月支付薪俸,年資及考核併計。

(二)機構應與學校及教師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發 保密規定、智慧財產歸屬、出勤規範及其他 有關事項。

(三)教師至機構研習,學校得至機構訪視,並作 成紀錄;機構每月應將教師於研習期間之出

(14)

(四)教師應於研習期滿時立即返校服務,並於返校三 個月內,提交研習報告予所屬學校;並應編撰實務 教材或開授實務課程。

(五)教師參加研習後六年內,不得再提出研習之申請。

(六)教師於研習期間,每週工作時數(包括返校上課及 赴機構研習時間)應達四十小時以上。

(15)

(七)教師參加研習後,其回學校服務期間,應為研習 期間之二倍;教師履行服務期限屆滿前,不得退 休、資遣、辭聘、調任或申請進修、研究。但因 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 過及服務學校同意,並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

或私立學校與教師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八)教師於研習期間,經機構指派出差至國外者,應經 學校核准同意並報各學校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

縣(市)政府並應層報本署。

(16)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依本要點獲 准補助者,各該政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 (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 處理原則規定,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 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

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 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其餘 第三級至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17)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請撥、核結作業,應依教 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學校應於計畫書執行結束後二個月內,提 交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署辦理結 案。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研習主題、研習教 師資料、研習機構介紹、研習對教師實務能力 之提升、研習對教學之助益等。

學校應建立管考機制,依計畫確實執行,

(18)

九、學校執行本要點之補助,違反核定之計畫書、

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者,本署得廢止 全部或部分之補助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 知學校限期返還已核撥之補助款。

十、本署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指定學校不定期 派員至機構查訪。

十一、本署應檢視年度辦理成效,作為下年度繼續 辦理參據;並對學校績優人員,予以獎勵。

(19)

為達成了十二年國教之多元適性理念,使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發展 朝向務實致用之目標。現行的課綱,僅有群科專業科目15至30學分,新課綱 特別新增各專業群科15至30學分的「技能領域」,總計部定專業及實習學分 提高到45至60學分。教師赴公民營研習或研究計畫目的為先補足教師實務經 驗進而於學校特色課程中開設相關課程,以強化學生業界實務技能,培育務 實致用之人才符合市場所需的就業力。

鼓勵學校規劃申請教師赴公民營研習或研究計畫時,應參照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基本理念、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目標、學校特色、產 業與學生需求,並依新課綱將以核心素養做為連貫統整課程的主軸。契合上 述目標並運用計畫,規劃提升教師與學生實務能力之課程,培養各科學生具

(20)

學校課程計畫書應詢求各科需求,並邀請合作機構、產業或依法設立立案之相 關職業團體,就學校類、群、科(學程)之屬性或特色、教師申請資格、條件、

研習或研究名額分配、優先順序與期間、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共同規劃 後,訂定規定辦理。並經由教育部以競爭型計畫引導方式輔導學校課程計畫書 之發展,希望達成以下目標:

(一)結合產業新技術研發多元課程,明確訂定課程願景及有效的課程運作機制 培,養具備實作及就業之專業技術人才。

(二)激勵教師提升符應產業發展之教學課程,強化產學鏈結,共同研議計畫增 進教師對產業界專業需求與了解並從事實務應用教學,以利技術傳承及創 新。

(三)結合專題製作課程,激發學生創新思考與創業精神,促進技術傳承與產業 創新。

(四)改善及充實群科發展課程所需軟硬體設備,協助教師課程發展,營造良好 學習環境。

(21)

1. 請務必告知公民營機構與所屬學校每月有不定時訪查,請務必配合。

2. 研習教師需每日簽到,出差、請假需填寫相關表單(有制式表格)。

3. 訪查人員至公民營機構訪查時,請研習教師出示簽到表,出差、請 假請出示相關表單。

4. 公民營機構外派國外出差(不得至大陸地區,最長不得超過兩星期),

請於出差前二個星期學校函文至國教署,副本至秀水高工申請,核 可後始可執行。

5. 研習期間病、事假需填妥請假單並通知學校備查。

6. 研習期間病、事假超過三日請學校函文至國教署,副本至秀水高工 備查。

7. 研習教師每星期四前需至公民營系統填寫下一星期之工作日誌。

(22)

1. 請學校發文至公民營機構說明該教師已通過申請並於OO時間報到,

請至公民營機構協助管理研習教師之出差勤管理。

2. 請務必每月不定時至公民營機構訪查教師是否正常出差勤。

3. 訪查人員至公民營機構訪查時,請研習教師出示簽到表,出差、請 假請出示相關表單,並拍照存檔。

4. 公民營機構外派教師至國外出差(不得至大陸地區,最長不得超過 兩星期),請於出差前二個星期,請學校函文至國教署,副本至秀 水高工申請,核可後始可執行。

5. 研習期間教師病、事假申請需通知學校備查。

6. 研習期間病、事假超過三日請學校函文至國教署,副本至秀水高工 備查。

7. 教師研習結束二個月內,將訪查資料連同教師成果資料函文寄至秀 水高工。

8. 研習教師研習結束後,需於年底公民營檢討會議上簡報研習成果,

簡報時間10-15分,請學校給予公差假,時間會發文通知。

(23)

11月30日(四)中午 12時前,線上截止 申請開放寒假及暑 假申請(不含深耕 研習),紙本以

11/30日郵戳為憑。

•開會審查

•公告審查 結果 12月

•寒假梯次開放 教師線上報名

•寒假梯次公告 錄取結果 1月

四都須列自籌款,申請前請先知會教育局承辦,

經費統一撥款至教育局,請與教育局結報經費。

雜支上限請各直轄市學校請依據各教育局規範(

臺北市6%、新北市5%、臺中市5%、高雄市6%)

(24)

一、教師請假規則:務必跟校內教師宣導說明

研習須全程參加,無法參加,請放棄給備取老師,

並於規定請假期間內完成請假手續(電話及請假單),不 會影響教師明年報名權利。

(一)某老師同時錄取秀工辦理7/15日至7/20日研習活動及彰 化高商7/18日至7/20日研習活動,因時間重叠無法同時 參加二梯次研習,請教師擇一參加,並於6/30前完成請 假手續,不影響該教師106年報名資格。

(二)某老師同時錄取秀工辦理7/15日至7/20日研習活動及彰 化高商7/18日至7/20日研習活動,因時間重叠並未於 6/30前完成請假手續,於研習課程中一定無法同時參加 秀工或彰商辦理之研習,造成秀工和彰商皆無法通知備

(25)

二、遇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處理原則:

(一)原課程時間另找時間上課,請自行通知研習教師, 若因上 課時間改變研習教師無法到課,不影響明年度報名資格,

請承辦另統計研習教師上課時數。

(二)若決定停止該日研習不補課,請先通知研習教師補助經費 須扣除停課日期(如3天研習30人停課1天, 原補助廠商

1000*30*3=90000,變成1000* 30*2=60000,材料費一樣計 算方式,學校業務費不影響) 並於收支結算表上說明。

(三)請函文秀水高工備查。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以各縣市政

(26)

三、參加研習教師資格:

(一)指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 教師資格 ,教授專業科目或實習科目之教師與依法遴聘之專業 及技術教師(含代理老師,技術教師)才能報名研習,

退休教師,兼課教師,實習老師,業師皆不能報名。

(二)教師線上報名後,需經學校審核同意推薦參加公民營 機構研習才能進入篩選名單中,學校未推薦者視同報 名無效。

(三)推薦代理教師參加研習請務必注意該教師聘書日期是否 超過研習日期,避免產生爭議。

(27)

(一) 經費補助以實際錄取教師人數(非核定人數)計算,住 宿費以實際住宿天數為補助原則(EX:連續上課12天,

實際住宿11天,住宿補助11天)。

(二)材料費補助以實際有操作課程,並需要耗材,物料等 實作材料為主,按實際上課課程比例補助(材料費補助 500/天,以8小時計。EX:一天上課8小時,其中講述課 程4小時,操作課程4小時,材料費補助為500*(8/4小 時=250元)。

(28)

(一)研習地點需為公民營機構單位,不可在學校(含高中職 及技職院校),研習地點為技職院校育成中心需另提供 廠商入駐證明等相關文件。

(二)上課講師需為公民營機構為內之專業講師或技師,不 可為高中職教師及大專院校教師。

(三)廠商指公、私立機構、法人或依法設立立案之團體

(有統一編號),申請書上相關單位認證或安全檢核欄 位可以用營利事業登記證替代。

(四)研習日期可以分段上課,不一定要連續上課。

(29)

簡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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