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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安全有關規定之修訂—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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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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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研 究 案 : 建築物防火安全技術開發與應用研究(2/5) 研 究 案 編 號 : MOIS892013 計 畫 名 稱 :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安全有關規定之修訂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執 行 期 間 : 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安全有關規定之修訂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計畫主持人: 蕭江碧 協同主持人: 林慶元 顧 問: 蔡添璧 研 究 人 員 : 吳坤興 許宗熙 王鵬智. 所長 教授 、范國俊 、楊逸詠 、周智中 、張邦立. 主辦單位: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單位: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八 月.

(2) 統 一 編 號 002244890634.

(3)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安全有關規定之修訂.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安全有關規定之修訂.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主辦單位內政部建築研 究所. 主辦單位內政部建築研 究所. 協辦單位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協辦單位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書背:.

(4)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安全有關規定之修訂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計畫主持 協同主持 顧 研 究 人. 人: 人: 問: 員:. 摘. 蕭江碧 所長 * 林慶元 教授 * * 蔡添璧、范國俊 吳坤興、楊逸詠 許宗熙、周智中 王鵬智、張邦立. 要. 由於「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之設計與施工是否完備, 攸關建築物於火災發生時,是否能夠讓使用者安全地逃離火場,是否 能夠於火災發生初期快速並且有效地滅火,以防止火勢蔓延擴大。故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在保障人員生命安全以及防止財物損失此 一課題上實屬重要。有鑑於此,本研究計畫即針對『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篇「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之現行條文進行研究。 本計畫經由產、官、學各界人士之集思廣益與共同討論下,將第四章 迫切需要而未訂定或不合時宜之條文,提出修訂建議共計六十一項, 所提出之建議將可使『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避難安全規定」等相關 條文內容更趨完善。. 關鍵字:建築技術規則、修訂建議、避難安全規定. * **.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所長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營建系/建築系 教授.

(5) TO REVISE THE RULES OF FIRE-RESISTANCE SAFETY IN BUILDING TECHNIQUE CODE Chapter Four The installations for Fire-resistance and Disaster-avoiding & Fire-fighting facilities. C h a i r p e r s o n : Hsiao, Chiang – Pi* Co-Chairperson: Lin, Ching - Yuan** C o n s u l t a n t s : Tsai, Tien – Pi S t u d y G r o u p : Wu, Kun – Hsin Hsu, Tsung – Hsi Wang, Peng - Chih. / / / /. Fan, Kuo - Chun Yang, Yi - Yung Chou, Chih - Chung Chang, Bang - Lee. ABSTRACT Can users of a building safely run away from the fire when the building is on fire? Can we quickly and effectively extinguish the fire to avoid fire expanding when the fire is in the beginning? Those are connected with whether the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installations for fire-resistance & disaster-avoiding” and “fire-fighting facilities” are completed or not. Therefore, they are very important issues that will protect people away from danger and avoid property loss. In this opinion, we form a project to study and to discuss all rules of “the installations for fire-resistance & disaster-avoiding” and “fire-fighting facilities” in the section of “buildings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in “Building Technique Code”. By professionals who work in business, government or academics discussing, we propose to modify rules, which are needed urgently at present or anachronistic in Chapter Four. There are sixty-one modifying suggestions in this paper. Those modifying suggestions are good to improve on “rules of disaster-avoiding safety” in “Building Technique Code”. Keyword: Building Technique Code, Modifying Suggestions, Rules of Disaster-Avoiding Safety,. * **. The Chairman of ABRI. The Professor of NTUST..

(6)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安全有關規定之修訂. 總 目 錄 …………………………………………………………. -I-. 圖 目 錄 ………………………………………………………… -III表 目 錄 ………………………………………………………… -IV第 一 章、緒 論 …………………………………………………. 001 1-1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 001 1-2 研 究 步 驟 與 流 程 ……………………………………………………… 003 1-2-1 研 究 步 驟 …………………………………………………………. 003 1-2-2 研 究 流 程 ………………………………………………………….. 003 1-3 研 究 範 圍 ……………………………………………………………… 004 1-4 研 究 成 果 ………………………………………………………………. 005. 第 二 章、各 國 防 火 法 規 之 回 顧 與 分 析 …………………….. 006 2-1 臺 灣 法 規 之 架 構 ……………………………………………………… 006 2-2 日 本 法 規 之 架 構 ……………………………………………………… 008 2-3 加 拿 大 法 規 之 架 構 ………………………………………………….. 010 2-4 紐 西 蘭 法 規 之 架 構 ………………………………………………….. 011 2-5 美 國 UBC 法 規 之 架 構 ……………………………………………… 013 2-6 澳 洲 法 規 之 架 構 ……………………………………………………… 014. 第 三 章 、 國 內 現 行 條 文 架 構 之 分 析 與 檢 討 ………………. 017 3-1 國 內 現 行 法 規 之 優 缺 點 …………………………………………….. 017 3-2 條 文 式 法 規 與 性 能 式 法 規 於 台 灣 之 適 用 性 ……………………… 018 3-3 建 議 之 法 規 架 構 ……………………………………………………… 019 3-4 第 四 章 「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 之 主 要 參 考 依 據 …………. 021. 第 四 章 、 國 內 現 行 條 文 內 容 之 分 析 與 檢 討 ………………. 025 4-1 國 內 現 行 法 規 章 、 節 名 稱 之 分 析 與 檢 討 …………………………. 025 4-2 國 內 現 行 法 規 章 、 節 名 稱 修 改 之 建 議 ……………………………. 027 4-3 現 行 各 條 文 擬 採 用 之 檢 討 格 式 …………………………………….. 027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I-.

(7)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安全有關規定之修訂. 4-4 因 性 能 式 設 計 導 入 技 術 規 則 的 條 文 增 修 訂 概 念 ………………… 029 4-5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四 章 條 文 內 容 之 分 析 與 檢 討 …………………… 031 4-5-1 第 一 節 、 出 入 口 、 走 廊 、 樓 梯 ……………………………….. 031 4-5-2 第 二 節 、 排 煙 設 備 ……………………………………………… 125 4-5-3 第 三 節 、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 141 4-5-4 第 四 節 、 緊 急 用 昇 降 機 ………………………………………… 153 4-5-5 第 五 節 、 緊 急 進 口 設 備 ………………………………………… 159 4-5-6 第 六 節 、 防 火 間 隔 ……………………………………………… 164 4-5-7 第 七 節 、 消 防 設 備 ……………………………………………… 173. 第 五 章 、 原 條 文 擬 修 訂 之 方 向 …………………………….. 189 5-1 第 一 節 、 出 入 口 、 走 廊 、 樓 梯 ……………………………………. 189 5-2 第 二 節 、 排 煙 設 備 ………………………………………………….. 202 5-3 第 三 節 、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 207 5-4 第 四 節 、 緊 急 用 昇 降 機 …………………………………………….. 210 5-5 第 五 節 、 緊 急 進 口 設 備 …………………………………………….. 212 5-6 第 六 節 、 防 火 間 隔 ………………………………………………….. 214 5-7 第 七 節 、 消 防 設 備 ………………………………………………….. 217. 第 六 章 、 結 論 與 建 議 ………………………………………... 224 6-1 結 論 ……………………………………………………………………. 224 6-2 建 議 ……………………………………………………………………. 225. 參 考 文 獻 ………………………………………………………. 227. 附 錄 一 …………………………………………………………. 228. 附 錄 二 …………………………………………………………. 232.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II-.

(8)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安全有關規定之修訂. 圖目錄 圖 1 本 計 劃 之 研 究 流 程 圖 …………………………………………………… 004 圖 2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之 規 定 …………………………………… 182.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III-.

(9) 建築技術規則防火安全有關規定之修訂. 表目錄 表 1 台 灣 法 規 之 架 構 ………………………………………………………….. 007 表 2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及 施 行 令 有 關 防 火 法 規 之 架 構 …………………….. 009 表 3 加 拿 大 法 規 之 架 構 ……………………………………………………….. 011 表 4 紐 西 蘭 法 規 之 架 構 ……………………………………………………….. 013 表 5 美 國 UBC 法 規 之 架 構 …………………………………………………… 014 表 6 澳 洲 法 規 之 架 構 ………………………………………………………….. 016 表 7 防 火 區 劃 樓 地 板 面 積 比 較 表 ………………………………………….. 048 表 8 安 全 梯 所 要 求 之 基 本 特 性 …………………………………………….. 092 表 9 建 築 法 本 體 系 之 適 用 規 定 …………………………………………….. 176 表 10 建 築 法 與 消 防 法 體 系 之 立 法 宗 旨 比 較 表 ………………………….. 177 表 11 本 國 建 築 法 體 系 之 主 要 用 途 分 類 …………………………………… 183 表 12 本 國 建 築 法 第 七 十 三 條 執 行 要 點 之 使 用 分 類 …………………….. 184 表 13 本 研 究 計 劃 擬 建 議 修 正 方 向 數 量 表 ………………………………… 224.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IV-.

(10) 第一章、緒論. 1-1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由 報 章 雜 誌 等 相 關 報 導 可 以 得 知,每 當 建 築 物 發 生 火 災 時 輕 者 造 成 財 務 損 失,重 者 造 成 人 員 傷 亡,致 使 一 個 原 本 美 滿 的 家 庭、一 個 健 全 發 展 的 公 司 或 是 一 個 生 產 規 模 龐 大 的 工 廠 頓 時 陷 入 困 境,進 而 造 成 社 會 成 本 大 量 地 支 出 以 及 國 家 動 盪 不 安,其 影 響 甚 鉅 不 可 不 慎。探 究 當 火 災 發 生 時 所 以 會 造 成 人 員 重 大 傷 亡 及 財 產 重 大 損 失,其 主 要 的 原 因,不 外 乎 下 列 兩點: 第 一、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設 置 不 當,以 致 於 人 員 無 法 及 時 逃 出 火 場 。 第 二、消 防 設 備 設 置 不 足,以 致 於 無 法 於 火 災 初 期 迅 速 滅 火,且 未 能 夠 適時地將火勢加以控制,因此使火災持續擴大而釀成巨災。 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有 鑑 於 此,早 已 於 民 國 七 十 一 年 六 月 十 五 日,即 於『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之 第 四 章 明 訂「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等 相 關 規 定。期 望 藉 由 法 令 及 規 範 來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財 產,不 致 因 建 築 物 發 生 火 災 而 遭 受 重 大 損 失。然 而 隨 著 時 代 進 步,建 築 物 之 建 築 型 態 日 趨 多 樣 化( 例 如 智 慧 型 建 築 物 、 多 功 能 建 築 物 等 ), 以 及 建 築 規 模 不 斷 擴 大 ( 例 如 超 高 層 建 築 物 、 大 型 賣 場 等 )。 使 舊 有 之 法 令 及 規 範 不 合 時 宜 , 除 了 無 法 滿 足 現 今 之 需 求 外,甚 而 發 生 不 合 理 之 情 況。雖 然,主 管 建 築 機 關 曾 於 民 國 八 十 六 年 四 月 九 日 針 對 第 四 章 第 九 十 二 條、第 九 十 六 條 及 第 九 十 九 條 進 行 修 正,但 此 次 之 修 正 僅 針 對 第 四 章 部 分 條 文 進 行 調 整,未 對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進 行 通 盤 性 之 考 量。故 站 在 維 護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於 火 災 發 生 時 不 致 遭 受 嚴 重 損 失,及 順 應 建 築 環 境 快 速 變 遷 之 立 場 上,著 實 應 對 現 有 既 存 之 法 令 條 文 進 行 全 面 性 之 檢 討 與 修 正。期 望 藉 由 此 次 之 研 究 能 夠 將 政 府 主 管 建 築 機 關、學 者 專 家 及 施 工 業 界,集 合 在 一 起 集 思 廣 益 , 不 論 是 從 法 令 觀 點、理 論 推 演 及 現 場 實 務 上,有 系 統 地 整 理 及 修 正 現 行 法 令,進 而 訂 定 出 更 趨 合 理 及 完 備 之 法 令 規 範。我 們 相 信,唯 有 健 全 、 合 理 及 完 備 之 法 令 及 規 範,才 能 使 家 庭、公 司 及 工 廠 等 各 類 型 建 築 物 維 持基本之安全,才能使人民生命財產獲得保障。 ٛ鶍 ٛٛٛ ٛ 111 ٛٛ.

(11) 由 於「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之 設 計 與 施 工 是 否 完 備,攸 關 到 建 築 物 於 火 災 發 生 時 是 否 能 夠 讓 使 用 者 安 全 地 逃 離 火 場,及 是 否 能 夠 於 火 災 發 生 初 期 快 速 並 且 有 效 地 滅 火,以 防 止 火 勢 蔓 延 擴 大。故 防 火 避 難 設施及消防設備在保障人員生命安全及防止財物損失此一課題上實屬 重 要。有 鑑 於 此,本 研 究 計 畫 即 針 對『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篇 之「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之 現 行 條 文 進 行 研 究 與 探 討。期 望 能 透 過 本 次 研 究,將 目 前 迫 切 需 要 而 尚 未 訂 定,或 不 合 時 宜 之 條 文,經 由 產、 官、學 界 等 學 有 專 精 之 人 士,將 個 人 寶 貴 之 意 見,不 論 是 來 自 於 理 論 推 導、實務經驗或是經由實驗證明所得之見解提供出來,在各方腦力激 盪、集 思 廣 益 及 共 同 討 論 下,將 第 四 章 條 文 內 容 逐 條 檢 討,進 而 可 使 得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四 章 在 規 範「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之 設 計與施工上能更趨完備,本次增(修)訂之條文包括下列各項: 第 一 、增( 修 )訂『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四 章 第 一 節「 出 入 口、走 廊 及 樓 梯」部分條文。 第 二 、 增( 修 )訂『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四 章 第 二 節「 排 煙 設 備 」部 分 條 文。 第 三 、增( 修 )訂『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四 章 第 三 節「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部 分條文。 第 四 、增( 修 )訂『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四 章 第 四 節「 緊 急 用 昇 降 機 」部 分條文。 第 五 、增( 修 )訂『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四 章 第 五 節「 緊 急 進 口 設 備 」部 分條文。 第 六 、 增( 修 )訂『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四 章 第 六 節「 防 火 間 隔 」部 分 條 文。 第 七 、 增( 修 )訂『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四 章 第 七 節「 消 防 設 備 」部 分 條 文。 而 本 計 畫 之 主 要 工 作 內 容,除 了 將 第 四 章 各 節 增( 修 )後 條 文 之 內 容 完 整 地 呈 現 出 來 外,尚 會 包 括 增( 修 )該 條 文 之 背 景、目 的、原 因、增( 修 ) 之 根 據 及 最 終 因 應 之 對 策。我 們 深 信,唯 有 如 此 才 能 使 得『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四 章 之 條 文 更 加 完 備 進 而 落 實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不 受 火 災 侵 ٛ鶍 ٛٛٛ ٛ 222 ٛٛ.

(12) 害之基本精神。. 1-2 研 究 步 驟 與 流 程. 1-2-1 研 究 步 驟. 由 於 國 內 外 對 於「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等 相 關 研 究 均 已 有 初 步 成 果,再 者,受 限 於 研 究 時 間 之 急 迫 及 研 究 經 費 之 不 足,故 本 計 畫 採 用 之 研 究 方 法 為:參 考 國 內 外 相 關 文 獻,並 聘 請 國 內 對 於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學 有 專 精 之 學 者 專 家 ( 其 中 成 員 包 括 產 、 官 、 學 界 ), 分 別 以 各 自 之 專 業 領 域 檢 討『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四 章 所 列 之 條 文(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五 月 修 訂 本 )。 計 畫 執 行 之 方 式 , 為 所 有 學 者 專 家 及 參 與 計 畫 之 研 究 人 員,定 期 集 會( 每 一 個 月 一 次 )並 將 需 修 正 之 條 文 與 自 己 之 意 見 以 書 面 之 方 式 提 出( 其 中 應 包 括 增 加、修 訂 或 刪 除 該 條 文 之 原 因、目 的 、 根 據、以 及 該 條 文 最 後 呈 現 之 結 果 )於 會 議 中 共 同 討 論,最 後 彙 整 所 有 意見並將所得之研究成果提報主管機關。. 1-2-2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計 劃 之 研 究 流 程,先 以 研 究 之 動 機 及 研 究 之 目 的 為 標 的,再 依 據 想 要 達 成 之 研 究 成 果 進 行 一 系 列 之 研 究。首 先,針 對 與 本 研 究 計 劃 相 關 之 文 獻 資 料 進 行 收 集,而 收 集 的 層 面 不 只 限 於 國 內 之 資 料,對 於 國 外 資 料 亦 一 併 著 手 收 集;然 後 再 聘 請 國 內 產、官、學 界 之 專 家 學 者 一 同 研 究 討 論,並 予 以 任 務 編 組;各 學 者 專 家 在 任 務 編 組 後,依 個 人 之 專 業 背 景 進 一 步 深 入 探 討;最 後 再 定 期 邀 請 所 有 研 究 人 員 集 會 討 論,且 將 討 論 後 之 初 步 結 論 彙 整 分 析 後,提 報 給 主 管 機 關。期 能 夠 做 為 往 後 增( 修 )訂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更 期 望 能 夠 藉 由 本 研 究 計 劃 將 相 互 矛 盾 或 有 欠 周 嚴 之 條 文 予 以 修 訂 ( 增 加 、 刪 除 或 修 訂 )。 進 而 使 得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之 條 文 更 趨 完 美,藉 以 保 障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之 安 全。而 本 研 究計劃所依循之研究流程如下圖所示: ٛ鶍 ٛٛٛ ٛ 333 ٛٛ.

(13) ٛٛٛ. ٛ. ٛٛ. ٛٛ. ٛ ٛ 孜ٛ □. ٛٛ평. ٛٛٛ鶍. 孜ٛ ٛ ٛ 嬮. ٛٛٛٛٛٛ. 鶍. 0ٛ . ٛٛ. ٛఎ. ٛٛ. ٛٛ. 孜. ٛ ٛ탩 ٛ. ٛٛٛٛٛٛ. . ٛٛٛٛٛٛ. ٛٛٛٛ평. ٛ孜. 평. ٛ 孜 ٛ. ٛٛٛٛٛ. ब. ٛ. ٛٛٛٛٛ. ٛٛٛٛٛ. □ ٛ 垶 ٛ. □ٛ . ٛ@. Vٛ. . ٛٛٛٛٛ. ٛٛٛ평. 평. ٛٛ막. ٛٛ ٛ. ٛٛ鶍. . ٛٛ. 평ٛ ٛ ٛ 평. ٛ . ٛٛٛ. 평. ٛ鶍. ٛ 0ٛ . ٛ. ٛ. 圖 1 本計劃之研究流程圖. 1-3 研 究 範 圍. 本 研 究 計 畫 主 要 是 針 對『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四 章 現 行 條 文(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五 月 修 訂 本 )進 行 增( 修 )訂 之 工 作。本 研 究 計 畫 最 主 要 之 工 作 項 目 如下所示:. 1. 分 析 比 較 國 內 外 有 關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等 相 關 文 獻 。 2. 刪 除 或 修 訂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第 四 章 不 合 時 宜 之 條 文 與 內 容 。 3. 增 加 相 關 法 令 以 禰 補 現 行 法 令 不 足 之 部 分 。 ٛ鶍 ٛٛٛ ٛ 444 ٛٛ.

(14) 4. 說 明 增 加 、 刪 除 或 修 訂 該 條 文 之 原 因 、 目 的 。 5. 建 議 出 更 為 完 備 之 法 令 條 文 。. 1-4 研 究 成 果. 本 研 究 計 劃 經 由 國 內 產、官、學 界 之 專 家 學 者 一 同 研 究 討 論 後,除 了 釐 清 現 行「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部 分 條 文 之 疑 慮 外,並 藉 由 參 考 國 外 成 功 之 經 驗,而 在 所 有 參 與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研 究 人 員 共 同 努 力 下,使 得 本 研 究 計 劃 能夠更加充實與完善,達成以下成果:. 1. 使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 第 四 章 所 涵 蓋 之 內 容 更 加 完 備 、 更 能 符 合 現 有 之建築型態,進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2. 使 建 築 物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之 設 置 更 趨 合 理 、 完 善 。 3. 使 建 築 物 消 防 設 備 之 設 置 更 趨 合 理 。 4. 提 議 本 土 化 之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範 。 5. 研 究 成 果 供 作 訂 定 「 性 能 法 規 」 之 參 考 。. 研究內容在報告書中以下列六章予以呈現:. 1. 緒 論 。 2. 各 國 防 火 法 規 之 回 顧 與 分 析 。 3. 國 內 現 行 條 文 架 構 之 分 析 與 檢 討 。 4. 國 內 現 行 條 文 內 容 之 分 析 與 檢 討 。 5. 原 條 文 擬 修 訂 之 方 向 。 6. 結 論 與 建 議 。. ٛ鶍 ٛٛٛ ٛ 555 ٛٛ.

(15) 第二章、各國防火法規之回顧與分析. 2-1 臺 灣 法 規 之 架 構. 台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建築物防火規定包括第一章用 語 定 義、第 三 章 建 築 物 之 防 火 及 第 四 章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第 一 章由於是在建築技術用語上給予定義,故在此不多加敘述。. 一、第三章建築物之防火 適 用 範 圍 首 先 規 定 適 用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之 防 火 區 由 地 方 政 府 劃 定。對 於 防 火 區 內 外 之 建 築 物 或 建 築 物 橫 跨 防 火 區 及 非 防 火 區 時 之 防 火 規 定,依 建 築 物 之 用 途、高 度、樓 地 板 面 積 等 建 築 用 途 規 模 限 制,給 予 判 定 是 否 為 防 火 建 築 物 或 防 火 構 造,是 否 須 進 行 防 火 區 劃,是 否 有 內 部 裝 修 限 制 。 建 築 物 主 要 構 造 包 括 柱、樑、牆、樓 板 及 屋 頂 等,防 火 建 築 物 或 防 火 構 造 依 各 主 要 構 造 不 同 給 予 不 同 防 火 時 效,主 要 目 的 為 確 保 火 災 時 的 結 構 安 全 性。而 為 防 止 火 災 發 生 時 火 勢 延 燒 的 範 圍 或 避 免 威 脅 至 他 人 的 生 命 財 產,對 於 建 築 物 的 防 火 區 劃 給 予 規 定;另 為 減 緩 火 災 成 長 成 災 確 保 生 命 安 全,依 建 築 物 之 用 途 不 同、構 造 不 同 或 高 度 不 同 等,規 定 建 築 物 內 部所使用之裝修材料的種類。. 二、第四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防火避難設施主要以能夠確保人命的安全而對避難路徑或避難場所給 予 寬 度 上、設 置 數 量 上、距 離 及 面 積 等 等 給 予 相 關 之 規 定,對 於 屋 頂 平 台 則 另 外 有 防 火 時 效 之 規 定,其 規 定 依 循 火 災 發 生 時 的 避 難 路 徑,由 出 入 口 至 走 廊 再 到 樓 梯 或 安 全 梯 到 避 難 層 或 屋 頂 平 台。關 於 排 煙 設 備 之 規 定主要區分為建築物之排煙設備設置規定及緊急升降機間及特別安全 梯 之 進 風 排 煙 設 備 之 規 定,針 對 不 同 場 所 及 不 同 用 途 所 給 予 的 規 定 亦 不 相 同。有 了 適 切 的 避 難 路 徑 後 另 外 規 定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的 設 置,更 可 確 保 人 命 的 安 全。緊 急 用 升 降 機 乃 針 對 於 高 樓 建 築 物 的 避 難 救 助 設 施,由 於 是 緊 急 使 用 對 於 緊 急 用 升 降 機 之 規 定 項 目 更 多,若 非 高 樓 建 築 物 則 必 須 ٛ鶍 ٛٛٛ ٛ 666 ٛٛ.

(16) 設置緊急進口,而在尺寸及距離上均有規定。. 防 火 建 築 物 及 非 防 火 建 築 物 均 有 防 火 間 隔 之 規 定,以 避 免 影 響 至 他 人 之 建 築 物。消 防 設 備 包 含 滅 火 設 備、警 報 設 備 及 標 示 設 備,滅 火 設 備 目 的 著 重 於 防 止 火 勢 擴 大,限 制 火 災 規 模;標 示 設 備 則 是 確 保 安 全 的 避 難 路 徑;警報設備則使避難與滅火行動儘早執行。 台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建築物防火規定第三章建築物 之防火及第四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架構主要著重於確保人命 安 全、保 護 他 人 之 財 產 等 權 利 及 確 保 消 防 活 動,由 此 可 見 台 灣 建 築 技 術 規則有關建築物防火之規定偏向於消極地規定火災發生時應如何保護 生 命 安 全 以 及 消 防 活 動,相 對 於 積 極 地 防 止 建 築 物 發 生 火 災 之 規 定 稍 嫌 不足。至於臺灣法規之架構經由整理分析後如下表所示:. 表 1 臺灣法規之架構 法規架構 法規主要形式 著重要點. 第三章. 建築物之防火 適用範圍 條列式 防火區建築物及非防火區建築物、防 止起火. 防火區內建築物. 及其建築限制 條列式 防止延燒 確保財產安全. 防火建築物. 及防火構造 條列式 防止延燒、確保財產安全、防止影響他人建物 防火區劃 條列式 防止延燒、確保財產安全、限制火災規模 修限制 條列式. 內部裝. 第四章. 防火避難設施 及消防設備 出入口、走廊、 樓梯 條列式 確保人命安全、避難 全、避 難. 排煙設備 條列式 確保人命安.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條 列 式 確 保 人 命 安 全、避 難. 機 條列式 防止延燒、確保人命安全、避難 防止延燒、確保人命安全、避難 影響他人建築物. 緊急用升降. 緊急進口設備 條列式. 防火間隔 條列式 防止延燒、防止. 消防設備 條列式 防止延燒、確保財產安全、防止. 影響他人建築物 ٛ鶍 ٛٛٛ ٛ 777 ٛٛ.

(17) 2-2 日 本 法 規 之 架 構. 日 本 之 建 築 相 關 規 範,主 要 以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為 主,同 時 以 建 築 基 準 法 為 依 據,另 訂 有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而 與 防 火 有 關 之 規 範,除 了 在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第 二 章 及 第 三 章 中 有 一 些 防 火 之 條 文 規 定 外,對 其 主 要 的 相 關 防 火 規 定,都 在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中。以 該 施 行 令 中 的 第 四 章「 耐 火 構 造 、 準 耐 火 構 造 、 防 火 構 造 、 防 火 區 劃 等 」, 以 及 第 五 章 「 避 難 設 施 等 」, 將 日 本 現 行 建 築 物 防 火 要 求 加 以 規 範 。 而 日 本 過 去 相 關 防 火 規 定 為 條 列 式 , 在 經 過 多 年 努 力 研 究 及 法 令 陸 續 增 補 修 後 , 終 在 西 元 2000 年 6 月將性能式規定完全地整合至各法令中,形成併行的法令架構。 在 施 行 令 第 四 章 所 提 及 的,主 要 重 點 著 重 於 耐 火 構 造、準 耐 火 構 造、防 火 構 造、不 燃 材 料、防 火 設 備 使 用 規 定、防 火 區 劃 規 定 及 危 險 物 的 控 管 規 定 。 至 於 在 第 五 章 「 避 難 設 施 等 」, 視 其 主 題 即 可 知 道 , 內 容 當 然 將 重 點 置 於 建 築 物 中 所 必 需 的 避 難 設 施。從 該 章 內 容 來 看,對 於 建 築 物 防 火 上 無 開 口 居 室 之 規 定,走 廊、逃 生 梯 及 出 入 口 規 定,排 煙 設 備、緊 急 照 明 設 備,還 有 緊 急 出 入 口 都 有 相 關 的 適 用 規 定。除 此 之 外,也 特 別 強 調 基 地 內 避 難 及 消 防 用 道 路 等。至 於 性 能 式 規 定 之 導 入,則 增 補 於 適 用 之 關 係 條 文 上,以 免 除 適 用 相 關 章 節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份 來 因 應 樓 層 避 難 安 全 性 及 全 棟 避 難 安 全 性 。( 請 參 考 附 錄 一 ) 日本基準法施行令中,將防火相關法令整理在第四及第五章裡面。另 外,在 第 五 章 之 附 章 節 加 入 防 火 與 避 難 設 施 相 關 設 備 的 規 定。以 第 五 章 之 二 至 第 五 章 之 四 的 條 文 方 式 來 呈 現。其 第 五 章 之 二 主 要 說 明 規 定 特 殊 建 築 物 內 部 裝 修,對 於 一 些 特 殊 的 建 物 加 以 規 範 其 內 部 裝 修。第 五 章 之 三 則 是 以 木 造 為 主 要 構 造 之 大 規 模 建 築 物 防 火 相 關 規 定,此 規 定 反 映 日 本 本 土 性 木 造 房 屋 傾 向 的 規 定。而 於 第 五 章 之 四 則 強 調 在 建 築 設 備 方 面 相 關 防 火 要 求,對 於 給 水、排 水 和 其 他 配 管 設 置 作 一 規 定,也 對 升 降 機 有 所 規 範,並 且 在 此 一 部 份 更 納 入 避 雷 設 備 的 相 關 規 範。至 於 日 本 主 要 建築防火法規之架構經由整理分析後如下表所示: 表 2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及 施 行 令 有 關 防 火 法 規 之 架 構( 2000 年 9 月 現 在 ) 法規架構 法規主要形式 著重要點 ٛ鶍 ٛٛٛ ٛ 888 ٛٛ. 第四章:.

(18) 耐火構造 準耐火構造 防火構造 防火區劃 防火相關名詞定義 (耐 火 構 造 、 準 耐 火 構 造 、 防 火 構 造 、 不 燃 材 料 ) 條 列 式 性能式 名詞定義、 性能定義. 相關防火設備規定. (如 : 防 火 門 ) 條 列 式 性能式 性能定義. 開口部位置相關規定 條列式 防止延燒. 防火區. 劃 條列式 性能式 限制火災規模. 木造建築防火牆規定 條列式 防止延燒. 築物防火牆、隔絕防止延燒相關規定 條列式 防止延燒 控管規定 條列式 限制火災規模. 危險物品的. 第五章之一. 避難設施 總則 條列式 闡述目的. 走廊、逃生梯、出入口 條列式. 性能式 避難. 排煙設備 條列式. 性能式 避難. 緊急用照明設備 條列式 避難指引. 條列式 避難及救助. 建. 緊急用出入口. 基地內避難. 消防用之道路 條列式 避難. 第五章之二 特殊建築物內部裝修規定. 條列式 性能式 減緩火災成長、 避難. 第五章之三 以木造建築物為主要構造之相關規定 條列式. 給水、排水、 其他配管設置 條列式. 第五章之四 升降機 條列式. 列式. ٛ鶍 ٛٛٛ ٛ 999 ٛٛ. 避雷設備 條.

(19) 2-3 加 拿 大 法 規 之 架 構. 加 拿 大 建 築 法 規 立 法 的 目 的 主 要 考 量 火 災 防 護、結 構 合 理 及 健 康,法 規 中 第 三 章 內 容 為 火 災 防 護、使 用 安 全 及 通 達 性,內 容 主 要 區 分 為 通 則 、 建 築 物 防 火、非 避 難 層 之 安 全 規 定、安 全 梯、貫 穿 區 劃( 垂 直 運 輸、服 務 設 施 )。 通 則 首 先 確 立 了 防 火 避 難 之 重 要 方 法 及 規 定,在 建 築 物 使 用 方 面 有 使 用 分 類、使 用 負 載、複 合 使 用 之 相 關 規 定;另 外 在 建 築 物 防 火 的 部 分 重 點 在 於 防 止 起 火 以 及 對 於 構 造 材 料 的 使 用 上 給 予 規 定,特 別 針 對 可 燃 性 構 造 也 給 予 材 料 上 之 規 定,建 築 物 雖 然 可 以 燃 燒 但 禁 止 發 泡 塑 膠 或 光 纖 電 纜等材料使用。而除了火災的防護也顧及環保。 在 建 築 防 火 安 全 上 將 建 築 物 區 分 為 六 十 四 個 類 組,分 別 對 各 個 類 組 規 定 是 否 為 防 火 構 造,以 及 相 關 的 抗 火 設 施 如 灑 水 設 備、防 火 時 效 等 作 相 關 規 定,並 對 空 間 區 劃、警 報 設 備、滅 火 設 備、照 明 及 緊 急 供 電 系 統 作 通 則 規 定,另 外 對 高 層 建 築 物 及 夾 層 也 做 特 別 之 規 定。整 體 重 點 著 重 於 火 災發生時如何限制火災規模來保護他人之財產等權利以及保護人命安 全。而在非避難層時避難逃生的路徑依建築物的用途不同規定亦不相 同,基 本 分 類 以 使 用 用 途 為 主 要 考 量 且 以 樓 層 劃 分,並 且 在 此 也 規 定 防 火 時 效 以 確 保 避 難 區 劃 而 保 有 安 全 的 避 難 路 徑。從 任 何 非 避 難 層 逃 生 至 避 難 層 主 要 設 施 為 安 全 梯,安 全 梯 之 數 量、位 置、寬 度、型 態 等 均 有 規 定;在 貫 穿 部 分 如 電 梯 等 設 施 重 點 在 於 防 火 區 劃,以 避 免 火 勢 延 燒 擴 大。 加 拿 大 建 築 法 規 首 先 著 重 於 建 築 物 之 防 止 起 火,再 考 量 火 災 發 生 後 應 如 何 逃 生 以 確 保 人 命 安 全。整 體 架 構 的 順 序 較 為 合 理,無 論 積 極 的 防 止 或 消 極 的 保 護 生 命 安 全 均 作 出 相 關 的 規 定。至 於 加 拿 大 法 規 之 架 構 經 由 整 理分析後如下表所示:. 表 3 加拿大法規之架構.

(20) 法規架構 主要法規形式 著重要點. 火災防護. 使用安全 及通達性 通則 條列式 防止起火、確保財產安全、 確保人命安全、危險物品 之安全措施. 建築物防火 條列式. 性能式 防止延燒、確保財產安全、 確保人命安全. 非避難層之安全 條列式. 性能式 確保人命安全、避難. 安全梯 條列式. 性能式 確保人命安全、避難. 貫穿區劃 條列式. 性能式 確保人命安全、避難、 防止延燒 2-4 紐 西 蘭 法 規 之 架 構. 紐西蘭法規中對於建築物火災安全上設定之架構與要件主要為: C1 條 款 : 火 災 發 生 C2 條 款 : 避 難 逃 生 設 施 C3 條 款 : 火 災 延 燒 C4 條 款 : 結 構 穩 定 C1 條 款:火 災 發 生 主 要 擬 定 用 意 乃 是 希 望 能 夠 有 適 當 的 計 劃 準 備 去 避 免因火災造成的損傷,及對具顯著危險性物品之安全措施。 C2 條 款:避 難 逃 生 設 施 主 要 擬 定 用 意 乃 是 希 望 當 火 災 發 生,能 提 供 人 員 逃 生 到 安 全 處 所 時,能 安 全 保 護 人 員 免 於 因 火 災 受 傷 或 疾 病 及 輔 助 火 災救助作業。 C3 條 款:火 災 延 燒 主 要 擬 定 用 意 乃 是 希 望 當 火 災 發 生,能 保 護 人 員 於 撤 離 建 築 物 時 不 至 於 造 成 損 傷,保 護 消 防 人 員 於 滅 火 作 業 時 的 安 全,避 免火災延燒至鄰棟建築物,並使環境不受火災的影響。 C4 條 款:結 構 穩 定 主 要 擬 定 用 意 乃 是 希 望 當 火 災 發 生 時 能 避 免 因 結 構 的不穩定造成人員損傷和鄰房的損壞。 同 時 由 法 規 條 文 的 擬 定 方 式 來 看,可 以 發 現 該 國 於 制 定 法 規 時 針 對 某 一 目 的 條 款 的 訂 定 皆 有 一 定 的 規 則 可 循,即 先 闡 述 該 條 款 規 定 之 目 的,再.

(21) 訂 定 要 達 到 該 目 的 之 功 能 要 求 及 應 具 有 之 性 能 等 , 以 C2 條 款 : 避 難 逃 生設施為例: 一、規定之目的為: C2.1( a) 提 供 人 員 逃 生 到 安 全 處 所 時 , 能 安 全 保 護 人 員 免 於 因 火 災 受 傷或疾病; C2.1( b) 輔 助 火 災 救 助 作 業 。 二、功能之要求為: C2.2( a) 能 提 供 人 員 恰 當 的 時 間 俾 避 難 逃 生 到 達 安 全 處 所 。 C2.2( b) 能 提 供 消 防 隊 人 員 有 恰 當 的 時 間 進 行 救 助 作 業 。 三、應具有之性能: C2.3.3 逃 生 通 道 應 設 置 如 下 : ( a) 配 合 收 容 人 數 而 有 恰 當 大 小 。 ( b) 逃 生 方 向 不 得 有 阻 礙 。 ( c) 長 度 適 當 於 使 用 人 員 之 行 動 能 力 。 ( d) 抑 制 火 災 延 燒 , 如 C3「 火 災 延 燒 」 條 款 規 定 。 ( e) 容 易 發 現 , 如 F8「 標 示 設 備 」 條 款 規 定 。 ( f) 提 供 足 夠 的 照 明 度 , 如 F6「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 條 款 規 定 。 ( g) 容 易 且 安 全 利 用 , 如 D1.3.3「 通 道 」 條 款 規 定 。. 其 法 規 的 制 定 簡 明 扼 要、層 次 分 明,充 份 掌 握 住 建 築 物 火 災 安 全 設 定 之 架 構 與 要 件,屬 於 性 能 導 向 為 主 的 法 規 條 款,至 於 設 置 要 求 上 的 尺 寸 大 小、規 格 等 等 的 條 列 式 要 求 條 款 則 較 少 見。至 於 紐 西 蘭 法 規 之 架 構 經 由 整理分析後如下表所示:. 表 4 紐西蘭法規之架構 法規架構 主要法規形式 著重要點. C1 條 款 : 火 災 發 生 性 能 式 防 止. 起 火、確 保 財 產 安 全、確 保 人 命 安 全、危 險 物 品 之 安 全 措 施 避難逃生設施 性能式 確保人命安全. C2 條 款 :. C3 條 款 : 火 災 延 燒 性 能 式 防.

(22) 止延燒、確保人命安全、避免影響環境. C4 條 款 : 結 構 穩 定 性 能 式. 確保人命安全、確保財產安全 2-5 美 國 UBC 法 規 之 架 構. 以 美 國 現 行 的 建 築 法 規 - 美 國 UBC 建 築 法 規 來 看,其 中 涉 及 建 築 物 火 災 安全上設定之架構與要件的章節,分別坐落於第七章 防火材料與構 造、第八章 內部裝修、第九章 防火系統、第十章 逃生方式、第十一 章 可通達性。 由第七章 防火材料與構造內容來看,其主要適用於建築物設計與建造 中 的 材 料 與 系 統,以 防 止 建 築 物 內 火 災 與 煙 霧 的 擴 散,以 及 火 災 蔓 延 到 建 築 物 或 是 從 建 築 物 蔓 延 開 來,亦 即 做 為 防 火 目 的 使 用 之 材 料 與 系 統 。 第八章 內部裝修,其主要適用範圍是指建築物外露的表面,包括但不 僅 限 於 固 定 或 可 移 動 式 的 牆 壁 與 隔 間 板、內 部 裝 飾 牆 壁 材 料、結 構 性 或 裝 飾 用 所 黏 貼 的 面 板 材 料 或 其 他 裝 飾 面 材 料、隔 管 板、表 面 隔 熱、衛 生 設備、結構性防火或類似的相關用途材料。 第九章 防火系統,適用於滅火設備系統、煙霧控制系統,以及煙霧與 熱 器 通 風 系 統 的 設 計 與 安 裝,法 規 中 煙 霧 控 制 系 統 的 目 的 是 要 建 立 該 煙 霧 控 制 系 統 之 設 計、安 裝 與 測 試 標 準 的 最 低 要 求,這 些 規 定 並 不 顧 及 保 存建築物內的內容物,或協助滅火或是拆修活動。 第十章 逃生方式,每一棟建築物與相關的建築物部分都必須要提供符 合 本 章 規 定 的 逃 生 方 式,逃 生 方 式 是 只 提 供 一 道 沒 有 受 到 阻 塞 與 未 經 縮 減 的 連 續 出 口 通 道,從 建 築 物 或 結 構 內 的 任 一 點,都 可 以 經 由 逃 生 方 式 通往公共的道路上。 第十一章 可通達性,規定建築物或建築物的部分必須讓身心殘障人士 可以通達。 美 國 UBC 建 築 法 規 中 對 於 火 災 安 全 上 的 考 量 可 說 是 制 定 的 相 當 完 善,甚 至 是 許 多 細 部 的 環 節,如 突 出 物、防 火 建 築 物 接 縫 系 統、絕 緣、防 火 檔 版 與 細 縫 填 縫 料、牆 壁 與 隔 間 版、地 板 天 花 板 或 屋 頂 天 花 板、管 道 間 周 壁、樓 層 下 的 可 使 用 空 間、開 口 保 護 的 防 火 構 件、完 全 貫 穿 孔 防 火 填 塞 料,亦 有 詳 細 的 規 定。尤 其 是 於 人 命 安 全 的 保 障 上 更 是 多 所 著 墨,第 十.

(23) 一 章 可 通 達 性 的 法 規 考 量 上 同 時 也 兼 顧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可 以 通 達,充 份 重 視到弱勢團體,這點也許是許多國家所不及之處。但相對於法規的完 善,限 制 的 條 件 就 多,因 此 容 易 令 人 產 生 繁 雜 之 感,但 由 其 法 規 制 定 的 角 度 來 看,美 國 UBC 建 築 法 規 中 有 關 火 災 安 全 條 款 的 制 定 精 神 是,寧 可 於 建 築 設 計 時 多 做 考 量,也 不 要 讓 火 災 的 發 生 造 成 嚴 重 的 損 失。至 於 美 國法規之架構經由整理分析後如下表所示:. 表 5 美 國 UBC 法 規 之 架 構 法規架構 主要法規形式 著重要點. 第 七 章、防火材料與構造 性能. 式、條列式 防止起火、確保財產安全、確保人命安全、危險物品之安 全措施. 第 八 章、內部裝潢. 安全、防止延燒 確保人命安全. 性能式、條列式 防止起火、確保人命. 第 九 章、防火系統 性能式、條列式 防止延燒、 第 十 章、逃 生 方 式 性 能 式、條 列 式 確 保 人 命 安 全. 第十一章、可通達性 性能式、條列式 確保人命安全 2-6 澳 洲 法 規 之 架 構. 目 前 澳 洲 建 築 規 範 的 格 式 是 由 FCRC 下 的 建 築 規 則 檢 討 任 務 小 組 (BRRTF) 所 草 擬 , 在 1996 年 性 能 式 建 築 規 範 問 世 , 其 設 計 規 定 保 留 原 有 1990 年 版 建 築 規 範 大 部 分 內 容 , 並 直 接 與 以 標 題 「 當 然 符 合 規 定 」, 另 外 在 「 替 代 方 案 」 規 定 方 面 , 有 關 驗 證 方 法 則 僅 佔 一 小 部 份 , 為 此 , FCRC 再 1996 年 3 月 提 出 一 份 研 究 計 劃 成 果 報 告 , 亦 即 「 防 火 工 程 指 導 規 範 (Fire Engineering Guidelines)初 版 」, 作 為 性 能 式 設 計 法 的 參 考 工 具 書。 以 澳 洲 建 築 規 範 內 容 中,相 關 於 防 火 規 定 者,其 主 要 分 為 三 大 要 項,包 括 C 篇:耐火性,D 篇:通道及逃生,E 篇:設施與設備。由其中內容 可 以 知 道,該 國 的 法 規 著 重 點 乃 放 置 於 建 物 規 格,材 料 分 類 及 保 障 人 命 安 全 等 相 關 規 定,並 可 由 該 法 規 可 知,其 訂 定 法 規 內 容 之 主 要 方 針 為 : 一、目的闡述 二、功能聲明介紹 三、性能要求.

(24) 四、驗證方法 針對該建築規範當中,A 篇屬於一般之建築規範,其內容包含應用情 形、介 紹 說 明、容 許 建 造 及 設 計 規 定、建 築 物 的 等 級 區 分,以 及 聯 合 建 築 物 之 相 關 規 定 等。B 篇 乃 主 要 規 範 結 構 體 之 相 關 規 定,直 到 C 篇 真 正 屬 於 防 火 的 相 關 規 定,其 內 容 主 要 規 範 耐 火 性 問 題,並 細 分 三 小 節,分 別 以 耐 火 性 及 穩 定 性、區 隔 及 區 劃、開 口 部 的 保 護,來 更 加 詳 細 規 範 該 國 所 適 用 之 情 形。在 耐 火 性 及 穩 定 性 這 章 節 裡 面,主 要 強 調 於 建 築 結 構 物 之 分 類,以 及 建 造 時 之 規 定 還 有 材 料 構 造。其 中 也 討 論 到 輕 質 構 造 物 的 規 定,更 在 末 尾 提 出 火 災 危 險 之 性 質、火 災 時 外 牆 之 性 能 等,除 了 有 條例規定法規外,也含有性能相關法規內容。 而 在 區 隔 及 區 劃 這 一 節 裡 面,由 該 節 之 名 稱 大 略 可 窺 知,主 要 使 以 防 止 延 燒 至 他 人 空 間 或 防 止 延 燒 至 其 他 建 築 物 為 目 的,內 容 規 定 建 物 之 樓 層 各 用 途 類 別 之 區 劃 規 定,另 外 也 在 開 口 保 護 中 明 文 規 定 開 口 部 分 所 必 備 的一些情形,還有設置開口處之相關防火規定。 至 於 D 篇:通 道 及 逃 生,亦 是 依 循 著 目 的、功 能 聲 明、性 能 要 件 之 主 要 方 向,針 對 逃 生 規 定、出 口 構 造 訂 出 對 於 火 災 發 生 時,能 確 保 人 命 安 全 的 條 文 守 則,內 容 當 然 包 含 出 口 數 量、出 口 設 置 相 關 之 規 定,並 也 規 範 建築物內之避難設施以及建築物中應有的設備以及必須符合逃生規定 之對象建築物及結構物。 除 了 D 篇 主 要 在 確 保 生 命、財 產 安 全 之 外,在 E 篇 亦 訂 定 出 設 施 與 設 備 之 規 定,相 同 的 訂 定 方 向,其 內 容 也 明 確 第 列 出 消 防 設 備 器 材 的 功 效 與 規 定 項 目,並 在 其 內 更 加 入 了 防 災 中 心 的 設 立、施 工 中 之 火 災 防 護,還 有 特 殊 危 險 規 定 等 等,亦 同 時 E 篇 內 容 中 還 列 出 煙 危 險 管 制 項 目,除 一 般 規 定 外 亦 有 煙 感 測 器、警 報 系 統、排 煙 系 統,以 應 各 種 不 同 火 災 發 生 情 形,及 預 防 減 少 火 災 之 災 害 產 生,另 外 升 降 梯 安 裝 及 緊 急 升 降 梯、緊 急 照 明、出 口 標 示 及 通 報 系 統 也 併 在 E 篇 內 有 各 種 詳 細 規 定。至 於 澳 洲 法規之架構經由整理分析後如下表所示:. 表 6 澳洲法規之架構 法規架構 主要法規形式 著重要點. C 篇:.

(25) 耐 火 性 耐 火 性 及 穩 定 性 條 列 式、性 能 式 確 保 財 產 安 全. 區劃及區隔. 條列式、性能式 防止延燒、 確保財產安全. 開 口 部 之 保 護 條 列 式、性 能 式 確 保 人 命 安 全. 通道及逃生 逃生規定 性能式 確保人命安全 能式 確保人命安全. D 篇:. 出口構造 條列式、性. E 篇:. 設施與設備 消防設備 條列式、性能式 確保人命安全、防止延燒、確 保財產安全. 煙 危 險 管 制 條 列 式、性 能 式 確 保 人 命 安 全. 裝 條 列 式、性 能 式 確 保 人 命 安 全 條列式、性能式 確保人命安全. 升降梯安. 緊 急 照 明、出 口 標 示、通 報 系 統.

(26) 第三章、國內現行條文架構之分析與檢討. 3-1 國 內 現 行 法 規 之 優 缺 點. 綜 觀 世 界 上 對 於 防 火 課 題 多 所 研 究 及 深 入 探 討 之 先 進 國 家 得 知,針 對 避 難 逃 生 及 消 防 搶 救 這 二 個 重 點 項 目,條 列 式 之 法 令 條 文 或 者 性 能 式 之 法 令 條 文,甚 而 條 列 式 與 性 能 式 並 列 兼 顧 者 均 有,而 上 述 三 種 立 法 方 式 何 者為優,何者為劣,見仁見智尚未有所定論。 但 隨 著 時 代 潮 流 之 進 步,建 築 物 趨 於 多 樣 化,多 功 能 化,設 計 規 模 也 較 以 往 更 加 複 雜 且 龐 大,為 應 此 一 潮 流 在 建 築 物 相 關 法 令 上,如 消 防、逃 生 避 難 及 結 構 穩 定 ……等,大 多 有 朝 向 於 性 能 式 之 趨 勢。因 為,唯 有 性 能 式 之 法 令 條 文 才 能 因 應 這 種 多 變、多 元 之 建 築 設 計,並 能 夠 使 建 築 設 計 人 員 不 被 僵 化 之 法 令 條 文 所 束 縛,進 而 使 設 計 更 趨 彈 性 且 更 能 符 合 安 全上之要求。 一 般 而 言,條 列 式 之 法 令 條 文 無 法 全 面 地 顧 及 到 所 有 之 建 築 形 式 及 所 有 各 種 不 同 之 使 用 型 態,它 只 是 維 持 建 築 物 安 全 之 基 本 要 求,但 很 多 情 況 下,業 主 及 使 用 人 員 站 在 考 量 經 濟 效 益 及 功 能 需 求 上,最 基 本 之 安 全 要 求 並 不 能 滿 足 他 們 的 需 要,除 此 之 外,於 重 要 性 極 高 或 者 高 經 濟 價 值 之 環 境 場 所,條 列 式 之 安 全 要 求 基 本 上 已 無 法 滿 足 業 主 及 使 用 者 之 期 望 與 需 求。再 從 另 一 觀 點 來 討 論,當 條 列 式 之 法 律 規 定 為 政 府 要 求 之 最 低 準 則 或 唯 一 選 擇 時,針 對 那 些 不 重 視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或 者 只 是 在 乎 是 否 能 取 得 建 築 執 照 及 使 用 執 照 之 不 肖 業 者,其 基 本 心 態 只 要 能 夠 應 付 現 有 法 令 條 文 規 定,只 要 能 夠 過 關 取 得 執 照 即 可,並 未 考 量 自 身 日 後 之 使 用性況及日後之使用規模。意即,在滿足現有條列式法令條文之情況 下,是 否 能 滿 足 自 身 日 後 之 使 用 性 質 及 使 用 規 模 漠 不 關 心,往 往 為 日 後 埋 下 無 法 預 知 之 危 機。因 為,建 築 物 正 式 使 用 之 後,只 有 原 設 計 者 與 專 業人員才知道所建造之建築物,設計之安全等級只能夠滿足法令規定 ( 最 基 本 之 安 全 等 級 )而 已,殊 不 知 於 目 前 之 使 用 型 態 下,對 建 築 物 安 全 等 級 之 要 求 遠 超 過 當 初 設 計 之 安 全 等 級。除 此 之 外,常 存 在 於 一 般 民 眾 的 錯 誤 間 觀 念,認 為 只 要 滿 足 法 令 規 定 就 一 定 安 全。這 種 錯 誤 間 觀 念.

(27) 政 府 未 加 說 明 或 於 設 計 建 造 之 初 未 做 好 長 遠 規 劃 及 落 實 檢 核 制 度。往 往 而造成日後民眾指責政府設定法令錯誤或不足之民怨。 上 述 為 全 面 採 用 條 列 式 法 規 之 缺 點,但 要 全 面 地 朝 向 性 能 式 法 令 規 定 之 前,需考慮下列問題: ( 1) 國 內 之 研 究 人 員 , 專 業 人 員 是 否 足 夠 。 ( 2) 各 項 安 全 要 求 項 目 是 否 已 有 深 入 探 討 與 研 究 。 ( 3) 引 用 國 外 之 經 驗 及 理 論 是 否 符 合 台 灣 本 土 之 特 性 。 ( 4) 設 計 人 員 是 否 具 有 專 業 素 養 ? 設 計 人 員 是 否 有 足 夠 能 力 , 依 照 相 關性能要求,提出具體有效方案? ( 5) 各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之 設 計 界 面 是 否 完 備 ( 如 電 機 技 師 與 消 防 設 備 師 之 界 面,水 電 空 調 技 師 與 消 防 設 備 師 之 界 面,電 機 技 師 與 空 調 技 師 之 界 面 等 )。 ( 6) 政 府 單 位 是 否 有 完 備 之 配 套 措 施 。 ( 7) 對 於 數 量 龐 大 之 申 請 案 件 , 是 否 具 有 足 夠 之 專 業 人 員 , 能 針 對 性 能要求進行審核及把關。 ( 8) 落 實 到 執 行 面 時 相 關 建 築 設 計 人 員 , 是 否 有 足 夠 之 能 力 依 性 能 要 求來設計建築物。 ( 9) 針 對 國 內 本 土 化 風 俗 習 慣 及 觀 念 , 是 否 已 有 完 備 之 研 究 及 純 熟 之 技術來保障性能式法規之安全要求。. 3-2 條 文 式 法 規 與 性 能 式 法 規 於 台 灣 之 適 用 性. 上 述 各 種 考 量 因 素,在 在 都 影 響 到,完 全 性 能 式 法 規 之 可 行 性。除 此 之 外,反 觀 現 在 台 灣 國 內 之 國 情,全 面 之 性 能 式 法 規 內 容,或 者 是 全 面 條 列式之法規內容,將會面臨到下列困難之課題:. 一、全面式性能法規之缺點 ( 1) 建 築 師 及 專 業 人 員 無 基 本 之 法 令 條 文 可 以 遵 循 而 無 法 設 計 。 ( 2) 現 今 國 內 針 對 建 築 物 安 全 等 專 業 課 題 之 研 究 , 尚 未 全 面 化 且 未 能 深 入,故 無 法 依 性 能 式 之 要 求 提 出 完 善 之 設 計。而 有 造 成 日 後 使 用 人 員.

(28) 生命財產危險之疑慮。 ( 3) 未 有 完 整 配 套 之 法 令 以 滿 足 全 面 性 能 式 法 規 之 要 求 。 ( 4) 未 有 健 全 之 機 制 來 運 作 性 能 式 法 令 。 ( 5) 未 有 足 夠 之 專 業 人 員 來 審 核 依 性 能 法 令 所 設 計 之 案 件 , 而 使 人 員 生命安全財產有發生危險之可能。. 二、全面維持條列式法令之缺點 ( 1) 只 是 維 持 最 基 本 安 全 之 規 定 , 不 具 有 適 材 適 所 之 特 性 。 ( 2) 使 設 計 趨 於 僵 化 , 不 具 有 彈 性 , 限 制 建 築 物 多 樣 化 之 設 計 。 ( 3) 無 法 因 應 多 變 、 多 功 能 之 建 築 物 使 用 型 態 。 ( 4) 無 法 因 應 日 後 之 潮 流 變 化 。 綜 觀 上 述 可 以 得 知,目 前 在 國 內 較 為 可 行 之 法 令 架 構 形 式,應 為 條 列 式 法 規 與 性 能 式 法 規 並 列,但 以 慣 用 的 條 列 式 條 文 為 主,而 針 對 較 為 特 殊 之 建 築 型 態( 例 如 世 貿 中 心 、 Shopping Mall….)等 少 數 且 特 殊 或 新 創 設 計 之 建 築 物,再 以 可 性 能 式 設 計 處 理 之 性 能 式 法 規 增 補 方 式 來 加 以 因 應。. 3-3 建 議 之 法 規 架 構. 其 次 比 較 分 析 各 國 之 相 關 法 令 後,發 現 各 國 針 對 防 火、消 防、避 難 等 課 題時,其架構不外乎下列兩項: ( 1) 單 體 建 築 物 火 災 安 全 上 之 要 件 。 ( 2) 都 市 街 廓 火 災 安 全 上 之 要 件 。 而 在 討 論 各 項 火 災 安 全 上 之 要 件 前,必 須 確 定 針 對 對 象 在 防 火 安 全 上 的 獨立性。 針 對 上 述 之 基 本 架 構,考 量 達 到 對 策 目 標 所 應 具 備 之 要 件 時,則 可 再 細 分為下列七項: ( 1) 防 止 起 火 。 ( 2) 對 具 危 險 性 物 品 之 管 制 及 其 安 全 措 施 。 ( 3) 他 人 財 產 應 受 保 障 之 權 利 。.

(29) ( 4) 確 保 人 命 安 全 。 ( 5) 確 保 消 防 救 助 行 動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 ( 6) 防 火 區 建 築 物 。 ( 7) 非 防 火 區 建 築 物 。. 本 研 究 計 劃 建 議 法 規 之 基 本 架 構,乃 先 由 單 體 建 築 物 之 火 災 安 全 開 始 考 量,然 後 再 繼 續 擴 大 到 都 市 街 廓 之 火 災 安 全。而 訂 定 法 規 時 之 基 本 原 意 為:所 訂 定 之 法 規 及 對 策,必 須 能 夠 切 實 地 達 到 既 定 目 標。本 研 究 計 劃 建議法規之整體基本架構如下所示:. 一、單體建築物火災安全上之要件: A. 防 止 起 火 。 B. 對 具 顯 著 危 險 性 物 品 之 管 制 及 其 安 全 措 施 。 C. 確 保 人 命 安 全 : 1. 確 保 適 切 的 避 難 計 畫 。 2. 限 制 使 用 燃 燒 時 會 引 起 顯 著 危 險 的 材 料 。 3. 確 保 安 全 避 難 場 所 。 4. 確 保 安 全 避 難 路 徑 。 D. 他 人 財 產 應 受 保 障 之 權 利 : 1. 防 止 延 燒 至 他 人 建 築 物 。 2. 防 止 因 倒 塌 發 生 而 影 響 建 築 物 或 空 間 。 3. 防 止 延 燒 至 他 人 空 間 。 4. 共 同 特 有 建 築 物 火 災 後 再 利 用 。 E. 確 保 消 防 救 助 行 動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 1. 確 保 消 防 活 動 據 點 。 2. 限 制 建 築 火 災 規 模 。 二、都市街廓火災安全上之要件: A. 防 火 區 建 築 物 : 1. 保 護 都 市 防 災 幹 線 道 路 。 2. 保 護 都 市 防 災 據 點 。.

(30) B. 非 防 火 區 建 築 物 : 抑制都市街廓的延燒擴大. 本 研 究 計 畫 則 針 對 「 單 體 建 築 物 火 災 安 全 上 之 要 件 」 中 之 C、 E 兩 項 , 在後續章節做進一步的內容檢討。. 3-4 第 四 章 「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 之 主 要 參 考 依 據.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主 要 是 參 考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與 日 本 主 要 都 市( 如 東 京 等 )的 單 行 規 則 而 改 編 訂 成。而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四 章「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中 各 條 文 之 主 要 參 考 出 處 為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五 章 「 避 難 設 施 等 」。 兩 法 規 各 條 文 的 對 應 情形大致如下:. 第 八 十 九 條 ( 適 用 範 圍 ): 一、本 條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及 施 行 令 第 117 條。本 條 第一項及第一至四款規定與日法令相同。 二、本 條 第 一 款 中 提 及 之 本 編 第 六 十 九 條 中 之 附 表( 建 築 物 用 途 分 類 表 ) 參考自日本建築基準法別表第一。 三 、 本 條 第 四 款 提 及 之 本 編 第 一 條 第 31 款 規 定 之 無 窗 戶 或 開 口 之 居 室 定 義 主 要 參 考 自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16 條 之 2。. 第 九 十 條 ( 避 難 層 之 出 入 口 ): 本 條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25 條 。. 第 九 十 一 條 ( 避 難 層 以 外 樓 層 之 出 入 口 ): 本 條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18 條 、 124 條 第 二 款 。. 第 九 十 二 條 ( 走 廊 ):.

(31) 本 條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19 條 。. 第 九 十 三 條 ( 直 通 樓 梯 之 設 置 ): 本 條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20 條 。. 第 九 十 四 條 ( 屋 外 出 入 口 步 行 距 離 ): 本 條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25 條 、 120 條 。. 第 九 十 五 條 ( 應 設 置 兩 座 以 上 直 通 樓 梯 之 建 築 物 ): 本 條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21 條 。. 第 九 十 六 條 ( 安 全 梯 及 特 別 安 全 梯 之 設 置 ): 本 條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22 條 。. 第 九 十 七 條 ( 安 全 梯 之 構 造 ): 本 條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23 條 、 121 條 之 2。. 第 九 十 八 條 ( 直 通 樓 梯 之 總 寬 度 ): 一、本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24 條 第 一 款 。 但 簡 化 了 條 文 內 容,使 得 現 有 規 定 在 若 干 空 間 設 計 情 況 下 有 安 全 性 過 份 要求之嫌。 二、本條其他各款在日建築基準法令裡無相關規定。. 第 九 十 九 條 ( 屋 頂 平 臺 ): 本 條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26 條 。. 第 一 百 條 ( 排 煙 設 備 ): 本 條 文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26 條 之 2。其 內 容 有 所 簡 化。 第 一 百 零 一 條 ( 排 煙 設 備 之 構 造 ): 本 條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26 條 之 3。.

(32) 第 一 百 零 二 條 ( 緊 急 昇 降 機 間 及 特 別 安 全 梯 之 進 風 排 煙 設 備 ):. 第 一 百 零 三 條 ( 刪 除 ):.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 本 條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26 條 之 4。.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 緊 急 照 明 構 造 ): 本 條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26 條 之 5。. 第 一 百 零 六 條 ( 緊 急 用 昇 降 機 之 設 置 標 準 ): 一、本 條 第 一 項 提 及 之 本 編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一 款 第 二 段 的 建 築 物 高 度 規 定 參 考 自(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第 三 十 四 條 第 二 項。惟 日 基 準 法 以 規 定 高 度 表 示 ( 超 過 31M), 我 技 術 規 則 以 規 定 樓 層 數 表 示 ( 超 過 十 層 )。 二 、 本 條 各 款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29 條 之 13 之 2、 第 129 條 之 13 之 3。. 第 一 百 零 七 條 ( 緊 急 用 昇 降 機 之 構 造 ): 本 條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29 條 之 13 之 3。. 第 一 百 零 八 條 ( 緊 急 進 口 設 置 ): 本 條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26 條 之 6。. 第 一 百 零 九 條 ( 緊 急 進 口 之 構 造 ): 本 條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26 條 之 7。. 第 一 百 十 條 ( 防 火 構 造 建 築 物 之 防 火 間 隔 ): 一 、 本 條 第 一 款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28 條 。 二 、 本 條 第 三 款 主 要 源 於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第 128 條 之 2。.

(33) 第 一 百 十 條 之 一 ( 非 防 火 構 造 建 築 物 之 防 火 間 隔 ):. 第 一 百 十 條 之 二 ( 防 火 間 隔 特 別 規 定 ):.

(34) 第四章、國內現行條文內容之分析與檢討. 4-1 國 內 現 行 法 規 章 、 節 名 稱 之 分 析 與 檢 討.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篇 」第 四 章 的 章 名 為「 防 火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 從 它 的 字 面 上 之 意 義 來 看 應 該 包 括 防 火 設 施 、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備。但深入探究第四章之後,發現第四章之主要內容卻只有兩大部 分 , 一 為 「 避 難 設 施 」 另 一 為 「 消 防 救 助 設 備 」, 故 建 議 第 四 章 的 章 名 改 為「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救 助 設 備 」將 更 為 恰 當。第 四 章 之 條 文 共 有 二 十 三 條 分 別 列 在 七 個 節 次 中,其 中 針 對 逃 生 避 難 與 消 防 搶 救 等 相 關 設 施 或 設備之設置有眾多之規定。茲將各節所探討之內容概略敘述如后: 第 一 節、「 出 入 口、走 廊、樓 梯 」:所 規 定 的 是 避 難 相 關 之 設 施。包 括 出 入口、走廊、樓梯等相關的空間以及構造之設計。 第 二 節、 「排煙設備」 :排 煙 設 備 同 樣 地 是 為 了 提 供 人 員 逃 生 避 難 的 一 個 重要設備,確保避難路徑的安全環境為其設置之目的。 第 三 節、 「緊急照明設備」 :緊 急 照 明 設 備 與 排 煙 設 備 相 同,也 是 一 個 提 供人員避難逃生所使用的設備。 第 四 節、 「緊急用昇降機」 :緊 急 升 降 機 之 規 定 則 為 提 供 消 防 救 助 之 主 要 設 備,其 功 用 是 供 消 防 隊 或 者 消 防 戰 鬥 力 經 由 建 築 物 內 部 到 達 需 要 救 助 各樓層的主要交通工具。 第 五 節、 「緊急進口設備」 :緊 急 進 口 設 備 也 是 救 助 用 的 重 要 設 備,其 功 用 是 可 讓 消 防 隊 透 過 緊 急 進 口 設 備,由 外 部 進 入 建 築 物 內 部 來 進 行 救 助 之用,或者供建築物內人員逕行避難逃生所使用的一個重要設備。 第 六 節、 「防火間隔」 :如 果 只 從 字 意 來 看,是 為 了 規 定 與 限 制 建 築 物 跟 建 築 物 之 間 的 關 係 ( 棟 間 關 係 ), 此 棟 間 關 係 的 設 置 是 為 了 要 防 止 火 災 的延燒,但是如果依此觀念而把防火間隔放在本章的話就顯得有點突 兀。因 為,防 止 建 築 物 棟 間 的 延 燒 應 該 是 屬 於 建 築 防 火 的 規 定 而 非 屬 於 避 難 設 施 的 相 關 規 定,但 是 如 果 將 它 視 為 一 種 提 供 消 防 救 助 上 之 必 要 通 路 或 者 是 逃 生 避 難 上 之 必 要 通 路 ,( 防 火 間 隔 之 設 置 是 為 了 避 難 上 或 消 防 上 所 預 留 之 必 要 通 路 或 是 必 須 留 下 的 空 地 , 此 空 地 能 通 達 道 路 ), 則.

(35) 第六節的規定在本章就顯得有意義。 第 七 節、 「消防設備」 :在 沒 有 消 防 相 關 法 令 以 前 為 了 使 建 築 相 關 設 備 能 夠 加 以 設 計 並 執 行 而 設 立 了 消 防 設 備 等 相 關 章 節,所 以 在 當 時 之 時 空 背 景 下 第 七 節 也 有 其 存 在 的 必 要,但 現 在 我 國 有 關 消 防 法 相 關 法 令 已 經 訂 定 完 成 且 開 始 在 執 行。故 消 防 設 備 相 關 規 定 是 否 有 必 要 列 在 本 章 之 中 有 進一步檢討的必要。. 除 此 之 外,探 究「 日 本 建 築 基 準 法 施 行 令 」裡 面 有 關 於 避 難 設 施 等 內 容, 其 中 的 第 五 章,也 是 以 規 定「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救 助 設 備 」為 主,且 其 章 名 定 為 「 第 五 章 避 難 設 施 」, 其 內 容 並 沒 有 提 到 「 防 火 設 施 」 的 部 分,更 沒 有 強 調「 防 火 」兩 個 字。所 以 建 議,第 四 章 的 章 重 新 定 義 為「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救 助 設 備 」將 會 較 為 理 想,而 避 難 設 施 由 出 入 口、走 廊 、 樓 梯 及 屋 頂 平 台 等 所 構 成。所 以 第 四 章 第 一 節 所 規 定 的 為 逃 生 避 難 之 相 關 設 施 , 故 節 名 定 為 「 出 入 口 、 走 廊 、 樓 梯 」。 此 節 之 內 容 與 日 本 「 建 築基準法施行令」第五章第二節所規定的內容相符。 再 者,本 篇 第 四 章 第 六 節 針 對「 防 火 間 隔 」加 以 規 定。但 是,如 果 依 據 第 四 章 的 章 名「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來 看,原 規 劃 者 設 立 本 章 的 真 正 目 的 在 於 訂 定「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之 相 關 規 定。若 原 規 劃 者 真 的 是 針 對「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才 設 立 第 六 節 的 話,則 第 六 節 之 節 名 應 配 合 修 正 為 「敷地上救助及避難上所需要的通路」 。再 者, 「敷地上救助及避難上所 需 要 的 通 路 」與「 防 火 間 隔 」兩 個 議 題,其 設 計 及 檢 討 方 式 截 然 不 同 , 不 可 以 混 為 一 談。若 要 捨 棄「 防 火 間 隔 」此 一 議 題,改 為 討 論「 敷 地 上 救 助 及 避 難 上 所 需 要 的 通 路 」時,則 將 會 涉 及 整 個 技 術 規 則 之 架 構 是 否 調 整 之 問 題。因 此 本 研 究 案 主 要 針 對「 防 火 間 隔 」此 一 議 題 來 討 論,第 一 百 十 條、第 一 百 十 條 之 一 及 第 一 百 十 條 之 二 此 三 條 條 文 的 適 切 性 及 合 理 性。至 於「 敷 地 上 救 助 及 避 難 上 所 需 要 的 通 路 」此 一 議 題 則 僅 初 步 配 合防火間隔加以討論。. 4-2 國 內 現 行 法 規 章 、 節 名 稱 修 改 之 建 議.

(36) 一、原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篇 」第 四 章 的 章 名 為「 防 火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 建 議 改 為 「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救 助 設 備 」。 二、原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施 工 篇 」第 四 章 第 六 節 之 名 稱 為「 防 火 間 隔 」 建 議 改 為 「 敷 地 上 救 助 及 避 難 上 所 需 要 的 通 路 」。 三、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七章的章名為「消防設備」 建 議 改 為 「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 4-3 現 行 各 條 文 擬 採 用 之 檢 討 格 式. 針 對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則 條 文 修 正 檢 討 的 結 果,表 現 上 則 以 下 述 之 五 項 格 式 逐 條 進 行 分 析 檢 討 ( 分 析 檢 討 上 請 包 括 章 節 名 稱 之 適 當 性 )。. 一、建築技術規則原條文: 本 研 究 計 劃 將 現 行「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四 章 之 相 關 條 文,列 舉 於 被 檢 討 條 文 之 最 前 面,除 了 可 以 藉 此 了 解 現 行 條 文 內 容 之 實 際 情 況 外,尚 可 作 為條文修正前與修正後相互比對之依據。. 二、原條文之立法原意: 本 研 究 計 劃 擬 將 現 行「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四 章 相 關 條 文 之 最 原 始 立 法 原 意列舉於本報告當中。其最主要之目的,除了希望於修訂條文之過程 中,不 致 背 離 原 條 文 之 立 法 原 意 外,更 期 望 可 藉 由 立 法 原 意 之 說 明,使 得 日 後 設 計 者 或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了 解 原 先「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規 定 該 條 文 真 正 想 要 達 成 之 目 的,及 條 文 背 後 所 隱 含 之 意 義。除 此 之 外,當 了 解 及 該 條 文 之 立 法 原 意 後,亦 可 讓 設 計 者 或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得 知,引 用 該 條 文 進 行 設 計 時,建 築 物 所 具 備 之 安 全 等 級 是 否 足 夠 ? 及 建 築 物 於 逃 生 避 難 上 需 要 再 加 強 或 注 意 之 事 項。值 得 一 提 的 是,唯 有 完 全 明 瞭 原 條 文 之 立 法 原 意,才 能 訂 定 出 合 宜 之 性 能 式 法 規。換 句 話 說,原 條 文 之 立 法 原 意 為 訂定性能法規之重要依據。. 三、原條文存在之疑慮:.

(37) 本 研 究 計 畫 之 研 究 人 員,將 會 依 據 自 身 之 專 業 背 景,仔 細 且 審 慎 地 針 對 「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四 章 相 關 條 文 進 行 研 究,並 會 定 期 招 集 所 有 研 究 人 員,將 研 究 後 之 初 步 內 容 逐 條 逐 字 地 討 論。在 進 行 討 論 之 後,擬 提 出 有 待 檢 討 、 相 互 矛 盾 或 具 有 爭 議 之 相 關 條 文 ( 或 規 定 )。. 四、建議之修訂方向: 參 與 本 研 究 計 劃 之 研 究 人 員,針 對 需 要 再 檢 討、相 互 矛 盾 或 具 有 爭 議 之 相 關 條 文 ( 或 規 定 ), 除 了 繼 續 深 入 研 究 外 , 並 再 招 集 所 有 研 究 人 員 開 會 討 論,當 全 體 研 究 人 員 取 得 共 識 後,則 將 會 議 所 得 之 結 論,列 舉 於 本 研究報告中,以供日後主管機關修訂條文時之參考。. 五、條文之說明: 本研究計劃將會對「建築技術規則」第四章相關條文逐條逐款進行說 明。除 了 希 望 能 藉 由 條 文 之 說 明 讓 設 計 者 或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得 知,目 前「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第 四 章 相 關 條 文 之 規 定 哪 些 是 不 需 要 修 訂 的 外。更 希 望 藉 由 條 文 之 說 明,讓 設 計 者 或 一 般 社 會 大 眾 了 解,第 四 章 相 關 條 文 中 目 前 尚存在的問題有哪些?有哪些是需要進行修訂的?條文修訂的方向及 修訂之方法有哪些?倘若不修訂則建築物內之使用人員將會面臨何種 危 險 性 等 等 。「 條 文 之 說 明 」 與 「 原 條 文 立 法 原 意 」 最 大 不 同 之 處 , 為 「 原 條 文 立 法 原 意 」乃 針 對 整 體 性 之 觀 念 提 出 慨 念 性 說 明,而「 條 文 之 說 明 」則 是 針 對 該 條 文 之 規 定 及 條 文 本 身 細 節,提 出 較 為 詳 盡 之 探 討 與 較為深入之說明。. 4-4 因 性 能 式 設 計 導 入 技 術 規 則 的 條 文 增 修 訂 概 念. 本 研 究 建 議 在 現 有 法 令 不 予 大 變 動 的 原 則 下 進 行 條 文 的 整 合 增 修 訂。亦 即 不 廢 除 既 有 的 條 列 式 規 則 條 文,但 以 增 訂 條 文 方 式 提 供 建 築 物 避 難 設 施 進 行 性 能 式 設 計 的 法 源 依 據,並 以 部 分 免 除 或 全 部 免 除 不 適 用 條 列 式 規 則 條 文 的 但 書 方 式,解 決 條 列 式 與 性 能 式 兩 者 條 文 間 發 生 的 衝 突 與 矛 盾。由 於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設 計 施 工 編 第 四 章 防 火 避 難 設 施 及 消 防 設 備 在 該.

數據

表 8  安 全 梯 所 要 求 之 基 本 特 性   室 內 安 全 梯   戶 外 安 全 梯   特 別 安 全 梯   構 造   安 全 梯 間 四 周 牆 壁 應 為 防 火 構 造   安 全 梯 應 為 防 火構 造   樓 梯 間 及 排 煙 室 之 四 週 牆 壁應 為 防 火 構 造 。   裝 修 材 料   天 花 板 及 牆 面 , 應 以 不 燃 材 料 裝 修 。   天 花 板 及 牆 面 之 裝 修,應 為 不燃 材 料 。   出 入 口   進 入 安 全 梯 之
表 10  建 築 法 與 消 防 法 體 系 之 立 法 宗 旨 比 較 表   相關法規  檢討事項  建築法  (民國 27 年制定,73 年修訂) (1)消防法  (民國 74 年制定)  立法宗旨  第一條  為實施建築物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 生 及 增 進 市 容 觀瞻,特製訂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法律之規定。  第一條  消防工作之執行,依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第二條  消防工作範圍如下: 一、火災預防及搶救。 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及管理。 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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