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110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簡章
壹、 依據「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 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 法」、「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本校教評 會決議等有關規定辦理。
※依行政院 109 年 4 月 13 日院臺護字第 1090165321 號函頒佈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通安全 防護計畫」第四條之說明,本校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第十條第四款之規定,列為「調整 為資通安全等級為 D 級」之單位。並依計畫第五條之說明,本校之非核心資通系統,不得持有個 人資料。故 110 學年度之教師甄試報名,不得不停止行之有年之線上報名模式,改行現場及通訊 雙軌並行之報名模式。
貳、 甄選科別及名額:
類科 參加複試名額 正取名額 備取名額
國文科 8 名 教師 1 名
視實際需要備取,名額由 教評會決定。
數學科 8 名 教師 1 名 參、 公告:
一、 時間:
自 110 年 4 月 9 日(星期五)起至 110 年 4 月 14 日(星期三)止。
二、 方式:
(一)本校網站(http://tcfsh.tc.edu.tw)甄選專區/教師甄選 項下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tc.edu.tw) 最新公告訊息/甄選介聘 項下
(三)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肆、 簡章:請自行於本校網站(網址 http://tcfsh.tc.edu.tw)甄選專區/教師甄選 項下下載。
伍、 報名資格條件:
報名資格條件:
積極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 持有報考甄選類科中等學校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二、 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教師,尚在辦理報名類科領域專長專門科目學分參加教師甄選者,或已 取得國民小學、幼兒(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合格教師證書並修畢另一類科(中等學校教育階 段)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附原持有合格教師證書、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書、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專門科目學分表相關證書暨 110 年 7 月 31 日前能取得報名類科合 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
三、 實習教師及應屆結業之各類代課(理)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學分班之結業生,得檢附實習教師證 書、當年度資格考試及格證明(如成績單)及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暨 110 年 4 月 30 日前 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切結書,暫准報名,但以報名實習類科為限。
四、 前述「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需由師資培育中 心核發任教類科證明之有效文件。
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一、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二、 具教師法第 14 條不得聘任之情形者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
陸、 報名方式: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收費。
一、 初試:
(一) 通訊報名及繳費:〔含報名表(本人親自簽名)、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表件〕
1. 報名及繳費時間:110 年 4 月 9 日(星期五)10 時起至 110 年 4 月 14 日(星期三)17 時止。
2. 繳費方式:初試費用為新臺幣 700 元,請以郵政匯票方式繳納,郵政匯票抬頭(受款人)
請寫「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手續費需自行負擔),郵政匯票申請書之匯款 人收執聯,請匯款人自行留存。郵政匯票併同報名表以掛號方式郵寄本校。
3. 請自行備妥掛號回郵信封,俾利寄送准考證。
4. 收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現場報名及繳費:可親自 (或委託)持報名表件至本校莊敬樓第三會議室(地址:臺中市 北區育才街 2 號)辦理。相關資料請至本校網站(http://tcfsh.tc.edu.tw)甄選專區/
教師甄選 項下下載。
1. 報名收件及繳費時間:110 年 4 月 12 日(星期一)10 時起至 110 年 4 月 14 日(星期 三)17 時止。
2. 繳費方式:現場收繳初試費用新臺幣 700 元。
(三) 身心障礙應考人得視需要填寫應考人員服務申請表(如附件二),於 110 年 4 月 14 日(星 期三)17 時前將申請表貼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影本需親自簽名)傳真(04-22226089) 本校人事室,並來電確認;但實際服務方式經本校視其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四) 公告報名情形:本校網站/甄選專區/教師甄選 項下公告。
1. 公告報名結果:110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一)10 時。
2. 考生確認報名結果:110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一)15 時前,若有未列入名單者,請依下 列方式確認:
(1)聯絡電話查詢:(04)22251038;(04)22226081#801 802 803
(2)郵寄報名考生請提供郵局掛號執據號碼,俾憑向郵局確認,經查屬實,請於初試當 天至本校試務中心繳費並核發准考證。
3. 公告最後報名結果:110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一)17 時。
(五) 報名資格請應考人依本簡章「伍、報名資格條件」自行檢核是否符合應試資格,如經繳費 後恕不受理退費。初試不辦理書面審查,複試前請應考人依據下述規定,接受現場證件審 查;未符應考資格者,即取消參加複試資格,不得異議。
二、 複試:現場證件審查及繳費,親自 (或委託)持書面資料至本校。
(一) 審查時間:110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10 時至 15 時整,逾時不予受理。
(二) 審查地點:本校莊敬樓第三會議室(地址:臺中市北區育才街 2 號)。
(三) 複試費用:新臺幣 500 元(經現場繳費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四) 依序繳附下列表件(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於左上角):2 至 5 項之證件請自行檢附以 A4 紙張影本(切勿剪裁)各 1 份繳交,正本驗訖後發還,影本由本校留存。
1. 報名表(如附件一)。
2.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 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4. 報考類科合格教師證書--限以教師證書登記類科報名。已送複檢加註任教學科領域專長及 另一類科資格者,附「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身心障礙應考人請檢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有效期限須至 110 年 8 月
以後);具原住民族身分或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設有戶籍者,請檢附載有個人記事新 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6. 切結書(每位應考人均需檢附,請勿遺漏)(如附件三)。
7.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四)。
8. 准考證(如附件五)。
9. 委託書(委託報名者請加附) (如附件六)。
(五) 若初試通過者,經取消參加複試資格或於現場證件審查當日未完成手續,即取消參加複試 資格不得異議;以致該科參加複試人數低於簡章所定之人數時,則就該科初試成績高低依 序遞補,並以遞補一次為限。(本校於現場證件審查截止後,並於 110 年 4 月 30 日(星期 五)17 時前在本校網站/甄選專區/教師甄選 公告遞補人員准考證號碼及相關證件審查事 項,請自行留意查閱,並於規定時間至本校辦妥證件審查)。
柒、 甄選方式: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初試通過並完成證件審查始得參加複試。
一、 初試:
(一) 筆試:以各類科專門知識為範圍,測驗時間為 2 小時。
(二) 依初試成績高低擇優錄取參加複試人員(名額詳見第貳點表列)。
(三) 錄取參加複試名額除同分增額錄取外,以上列所訂人數為限。
二 、 複試:
(一) 試教:試教單元於試教前 20 分鐘抽題,準備時間為 20 分鐘,試教時間 20 分鐘為原則。
應考人應於抽題時間前到達各試教場地報到,逾時 5 分鐘無正當理由者,視同放棄;遲到 者,所遲到時間應含於準備及試教時間內。毋須附教案,試場為一般教室,不提供投影機、
電腦及電視等任何設備。
(二) 口試:以教育理念、表達能力等項綜合評定,時間以 5-10 分鐘為原則。(得檢附個人各項 研究、著作、專長證照、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得獎等資料文件供委員參考)。
三 、 甄選成績配分比例、考試範圍及總成績相同時錄取優先順序等相關規定:(依成績配分比例取 至小數點後第 2 位數,第 3 位數係採四捨五入方式進入第 2 位數)
( 一 ) 甄 選 成 績 配 分 比 例 、 考 試 範 圍 : 甄 選
類 科
甄 選 方 式
、 項 目
配 分 比 例
試 教 --教 科 書 版 本 及 範 圍
學 年 度 學 期 年 級 版 本 教 科 書 別
國 文
初 試 筆 試 30%
110學 年 度 第 1-2學 期
一 翰 林
翰 林 版 本 1~2 冊 (全 ) 龍 騰 版 本 3~5 冊 (全 ) 複 試 試 教 40% 二 龍 騰
口 試 30% 三 龍 騰
數 學 初 試 筆 試 40% 110學 年 度 一 翰 林 翰 林 版 本 1-2 冊 (全 )
甄 選 類 科
甄 選 方 式
、 項 目
配 分 比 例
試 教 --教 科 書 版 本 及 範 圍
學 年 度 學 期 年 級 版 本 教 科 書 別
複 試 試 教 40% 第 1-2學 期 二 南一 南 一 版 本 3-4 冊 (全 ) 龍 騰 版 本 5-6 冊 (全 ) 口 試 20% 三 龍騰
(二) 總成績計算及總 成 績 相 同 時 錄 取 優 先 順 序 :
1. 以初試及複試各項成績配分比例合併計算為總成績。
2. 總成績相同時,身心障礙者優先排序;再則比序順位為:1.試教成績 2.口試成績 3.
筆試。
捌、 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 初試:筆試:110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五)18:50 起:
二、 複試:110 年 5 月 2 日(星期日)07:30 起:
時 程 項 目 備 註
18:50 起 開 放 入 場
1.試場配置於考試前 1 日在本校教師甄選專區網頁公告,
請應考人自行查閱遵循。
2.請攜帶准考證、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有 效期限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 身分證件)備驗,逕至本校各試場應考,並依座次表入座。
3.作答前應考人均應自行檢查試卷是否完整,以及准考 證、試卷之號碼是否相符。
4.答案卷上不得書寫准考證號碼及做任何記號,違者該科 以零分計。
5.考試開始 15 分鐘後不得入場,45 分鐘內不得出場,違 者該科以零分計。缺考者亦以零分計。
6.因應新冠肺炎防疫期間,考生於入校時除量測體溫、噴 消毒酒精外並應配戴口罩應試,體溫超過標準及未配合 本校防疫措施者不得入校。
18:50~19:00 試 務 說 明
19:00~21:00 筆 試 測 驗
時 程 項 目 備 註
07:30~08:00 報 到
1.於本校科學館一樓報到,並攜帶准考證及身分證件備 驗,隨即抽定複試序號。
2.逾時未抽籤者以棄權論。
3. 因應新冠肺炎防疫期間,考生於入校時除量測體溫、噴 消毒酒精外並應配戴口罩應試,體溫超過標準及未配合 本校防疫措施者不得入校。
08:00~08:20 試 務 說 明 本校科學館地下室演講廳
08:30 起 分 別 進 行 各 科 複 試
1.甄試地點、時間、流程將於考試前 1 日公告,請應考人 自行查閱並遵循。
2.考試開始後不得入場。缺考者亦以零分計。
三、 甄選地點:本校(臺中市北區育才街 2 號)。
玖、 初試如為測驗題題型者,試題及答案於初試結束後於 110 年 4 月 26 日(星期一)10 時前公告於本 校網站/甄選專區/教師甄選 項下,應考人對試題或公布之答案如有疑義,請於 110 年 4 月 26 日
(星期一)10 時至 12 時,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如附件七),並請敘明理由並檢附佐證資料(請 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親至本校教務處辦理,同一試題 以提出 1 次為限,如逾越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者,不予受理。
拾、成績查詢及複查:請登入本校網站/甄選專區/教師甄選 查詢,不另行通知。
一、 初試成績:於 110 年 4 月 28 日(星期三)9 時後開放查詢。
二、 初試成績複查:110 年 4 月 28 日(星期三)14 時至 16 時。
三、 公告複試名單:110 年 4 月 28 日(星期三)17 時前公告。
四、 複試總成績:於 110 年 5 月 4 日(星期二)16 時後開放查詢。
五、 複試成績複查:110 年 5 月 5 日(星期三)8 時至 10 時。
六、 申請成績複查,請於上述期限內,填妥成績複查申請書(如附件八)並繳交複查費 100 元,持 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親自或持委託書(如附件九)向本校人事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初試、
複試(複試成績之複查僅限複試成績)各以 1 次為限,僅限複查成績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 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
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口試委員、試務委員或實作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拾壹、榜示:
一、 成績複查後,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造冊,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依本次甄選科別缺額,
錄取正、備取人員。如甄選總成績未達本校錄取標準者,得不足額錄取,錄取標準由教師評審 委員會決定。
二、 正取、備取人員名單於 110 年 5 月 7 日(星期五)17 時前在本校網站/甄選專區/教師甄選 項 下公告,不另行個別通知,亦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異議。
拾貳、報到及聘任事宜:
一、 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期間內報到(現職人員應同時檢附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並 繳交最近一個月內之公立醫療院所或區域教學醫院健康檢查報告(含 X 光肺部透視合格證明)及 出示證明文件--良民證(親自至警察局外事課開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辦理到職作業;如患有 法定或其他妨礙教學之傳染病、或未依限繳交健康檢查報告者,均得註銷其錄取資格。
二、 錄取人員經發現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不具備應考資格、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 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 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
三、 錄取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上列各項不予聘任情形者,取消其擬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中依序 遞補。備取人員並得列為本(110)學年度新增代理教師缺額候用人員。
拾參、甄選程序完成後,各應考人得至本校網站/甄選專區/教師甄選/報名系統下載列印個人之書面成 績通知單。
拾肆、報名、考試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甄選 專區/教師甄選 項下公布。
拾伍、相關甄選事宜申訴,請以書面向本校人事室提出。申訴查詢電話專線: 04-22251038 ;申訴地 址:臺中市北區育才街 2 號。
拾陸、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修正後,公告於 本校網站/甄選專區/教師甄選 項下公布。
附 則 【 法 令 節 錄 】
1. 教師法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 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 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 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 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 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 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 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 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 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五款規定 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
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 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 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 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 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第 18 條 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 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 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
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
第 1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條第一項情形者,於該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其他學校不得聘任其為教師;已聘任 者,應予以解聘。
前二項已聘任之教師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 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規定之限制;非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應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予 以解聘。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 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 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 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第 21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然暫時予以停聘:
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
二、依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
三、依刑事確定判決,受徒刑之宣告,在監所執行中。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 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
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 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 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 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 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第 3 條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 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 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 修畢證明書者。
三、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 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 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 4 條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
且具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 為限;偏遠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 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 代課、代理教師。
二、 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者、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或獲得三等二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之 傑出運動員,其學歷、專長足堪任教者,得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定酌予放寬資格後聘 任為代課、代理教師。
第 6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
代課及代理教師: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 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六、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 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 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七、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必要。
八、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 校查證屬實。
九、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及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 代理教師之必要。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有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 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 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有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 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
第 7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聘約,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 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一、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二、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 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之 必要。
三、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四、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確認,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五、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終止聘約之必要。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 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
第 8 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以終止聘約:
一、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
予以終止聘約。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期未滿三個月,有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 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終止聘約。
第 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終止聘 約:
一、 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 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 有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 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 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 四年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 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性 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予終止聘約;非屬依第十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依 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予以終止聘約。
4. 臺中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學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但 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不超過該學年度為原則。
5.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檔案資料。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主管機關及原服務之學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 行為人次一服務之學校。
接獲……通報之學校,應對行為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人之姓 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第 27-1 條 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有 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七項所定辦法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已聘 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附 件 一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110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報名表
【表格自行下載使用,列印時請以 A4 紙張列印】
甄選科別: 科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性
別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照
片 現職機
關學校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TEL: 手機: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別 起 迄 年 月
大 學 年 月至 年 月
研究所 年 月至 年 月
教師登記
(檢定)種 類
科 證書
字號 年 月 教中登(檢)字第 號
經
歷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曾服務之機關學校 職 稱 起 迄 年 月
迴 避 事 項
1.本人或配偶、前配偶是否有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在本校任職:
□否 □是(請填姓名: ……… 關係: ) 2.是否曾在本校就讀、實習或與本校教師曾有師生、同學之關係者:
□否 □是 (請填姓名: 關係:…… ) 以上本人所填內容屬實,並附相關證明文件為憑
填表人簽章: 填表日期: 110 年 月 日 右
列 各 欄 位 請 應 考 人 勿 填 寫
審核結果
報名資格 .□符合…□不符合。原因:
繳驗證件 .□齊備 □尚需補繳驗 等證件
初審核章 複審核章 收費核章
附 件 二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110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
身心障礙應考人員服務申請表
※ 本表填妥後,務請依簡章規定期限傳真至本校人事室,並來電確認(傳真:04-22226089)
姓 名 甄選科別
性 別 身分證
字 號
身心障礙手冊
字 號 類 別 程度別
聯絡電話
日:
夜:
手機:
通訊地址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 請 依 實 際 需 求 勾 選 ) 審定結果 考試時間 □提早五分鐘進入試場準備
□延長應考時間(依考選部之規定)
□同意 □不通過
試 題 □提供放大為 A3 紙之試題本作答 □同意 □不通過
試場安排 □試場安排在1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 □同意 □不通過
其他特殊需求 □同意 □不通過
考場提供輔具 □檯燈 □放大鏡 □同意 □不通過 考生自備輔具
(經檢查後使用) □特殊桌椅□輪椅□醫療器材(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
身心障礙證明正面影本浮貼處 身心障礙證明背面影本浮貼處
應考人親自簽名:________________
附件三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貴校 110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茲切結事項如下: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 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錄取後本人願無 異議放棄錄取資格或由學校依規定予以解聘;如涉及法律責任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一)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或報到時無法繳交原服 務機關單位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者。
(二)具教師法第 14 條等法規不得聘任之情形之一者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 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不得聘任之情形之一者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之一者。
(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四)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或冒名頂替者。
(五)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各階段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證辦法」辦理國外學歷 採認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八)已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非現職教師,但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者。
二、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無法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證明書或 同意書者,應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此 致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立切結書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電話:
住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附件四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 )為應徵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代理教師甄 選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附件五
報名序號: 科別: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110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
准考證
類科 科
准考證號碼
身分證號碼
姓名
應考須知
一、 因應新冠肺炎防疫期間,考生於入校時除量測體溫、噴消毒酒精外並應配戴口罩應 試,體溫超過標準及未配合本校防疫措施者不得入校。
二、 甄試地點、時間、流程於考試前 1 日公告,請應考人自行查閱並遵循。
考試日期:
(一) 初試:110 年 4 月 23 日(星期五)18:00 (二) 複試:110 年 5 月 2 日(星期日)
時 程 項 目 備 註
07:30~08:00 報 到 1. 於本校科學館一樓報到,並攜帶准考證 及身分證件備驗,隨即抽定複試序號。
2. 逾時未抽籤者以棄權論。
08:00~08:20 試 務 說 明 本校科學館地下室演講廳
08:30 起 分 別 進 行 各 科 複 試
1. 考試開始後不得入場。
2. 缺考者以零分計。
附件六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110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
現場證件審查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______________因故確實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親自至貴校辦理 現場證件審查,特委託_____________先生(小姐)代為辦理證件審查手 續。
此致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委 託 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
住 址:
電 話:
受委託人: (簽名蓋章)
身分證號:
住 址:
電 話:
(備註:受委託人亦請持本人身分證件受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附件七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110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試題疑義
申 請 表
甄選類科:
題次:
試題疑義要點及理由:
(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以 A4 紙張 影印本頁或另紙 A4 大小併附)本題建議處理方式:(請勾選)
□本題答案更正為:□A □B □C □D □E
□本題無正確答案,一律給分。
□其他:
佐證資料來源:(應檢附佐證資料,並請以 A4 紙張影印) 書名: 出版年次:
作者: 頁次:
應考人:(親自簽名) 准考證號碼: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或手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附件八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110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 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應 考 人 身分證字號
准考證號碼 甄選類科
申請複查項目
初試:
□
筆試 原始成績:□
其他( )原始成績:複試:
□
試教 原始成績:
□
口試 原始成績:
□
其他( ) 原始成績: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成績複查,應於規定期限內,填妥申請書並繳交複查費 100 元,持准考證及國民身 分證親自或持委託書向本校人事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初試、複試(複試成績之複查 僅限複試成績)各以 1 次為限。
二、複查成績僅限加總計算是否有誤,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複製試卷及提供申論 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三、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請---勿---撕---開---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 110 學年度第 1 次教師甄選 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應 考 人 身分證字號
准考證號碼 甄選類科
申請複查項目
初試:□
筆試□
其他( )複試:
□
試教□
口試□
其他( )※複查結果
□
初試:□
筆試 原始成績: ,複查結果:
□
其他(_____) 原始成績: ,複查結果:□
複試:□
試教 原始成績: ,複查結果:
□
口試 原始成績: ,複查結果:
□
其他(_____) 原始成績: ,複查結果:(本欄由複查單位填寫應考人請勿填寫)
附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