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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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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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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暑期開班授課辦法

91 年 8 月 22 日台(91)高(2)字第 91126516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為利用暑期開班授課,增加學生選課彈性,強化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利用暑期開班授課: 一、殊科目在學期中聘請教師困難者。 二、必修科目須重修者。 三、因轉學或轉系而需補修轉入年級科目者。 四、應屆畢業生需重修或補修後,始可畢業者。 五、修習輔系、雙主修學位者。 六、其他適於暑期開授之課程。 第 三 條 暑期之開班,由開課系、所於行事曆規定時間內,將欲開設暑期班之科目送至教務 處彙整並公告之。 第 四 條 暑期班每期以六至九週為原則,每一學分上課須授滿十八小時(含考試);各科目須 滿十六人始得開課。如有特殊需要,經專案簽准者,亦可開班,其所需教師鐘點費 由選課學生自行負擔。 第 五 條 暑期開班授課以接受本校學生申請為原則,他校學生申請者,須經其原肄業學校之 同意。 第 六 條 學生暑期選課,應依照規定繳納學分費,除預定開課科目因申請人數不足而停開 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第 七 條 暑期班教師授課鐘點費依夜間授課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給付。 第 八 條 學生暑期選課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一、成績均應登記於歷年成績表內,並算入總平均內。 二、暑期所修學分不與任何學期學分合併累計,其成績亦不與任何學期成績平均。 但暑期所修學分數及成績均併入畢業成績計算。 第 九 條 僑生申請之暑修科目,倘申請人數不足開班標準而需開班者,得經學生事務處僑外 生輔導組報請教育部補助後開班。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 1 頁,共 1 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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