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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教務會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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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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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大學教務會議規則

民國89 年 11 月 21 日本校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國立高雄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訂定之。 第二條 教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各學院 院長、綜合教學部主任、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各教學研究中心主 任、研究發展處主任、推廣教育中心主任、圖書資訊館館長、體育室主任 及學生代表組成,以教務長為主席,開會時如有必要,得邀請有關人 員列席說明。 第三條 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學則及教務章則之研訂與修正。 二、課程之審定。 三、促進教學水準之各項措施。 四、其他有關教務重要事項。 第四條 前條事項之提案,須經下列方式之一,始得提會討論: 一、校長交辦。 二、經院務會議通過,惟未設院前得經各系(所)務會議通過。 三、經綜合教學部會議通過。 四、教務會議代表提議。 五、教務處提議。 前項提案應於教務會議召開十日前,提出書面資料。 第五條 本會議之召開、提案之排定及旁聽人員之准許,由教務長決定之。 第六條 本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 本會議出席代表未達二分之一(含)以上人數,不得開議。超過會議預 定時間三十分鐘,仍未達二分之一(含)以上人數,主席應宣布散會。 第八條 本會議代表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教學與行政主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 得由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第九條 本會議代表對於同一提案之發言,以每人不超過三次,每次不超過五 分鐘為限。但提案之說明、質疑之應答、事實資料之補充、工作或重要事 項之報告及情況特殊經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本會議主席有維持議場秩序之權責,代表如有違反會議議事規則或其 他妨礙議場秩序之行為,得禁止其發言。 第十一條本會議開會時,應宣讀前次會議決議事項及執行情形。 第十二條本會議之行政事務,由教務處承辦之。 第十三條本規則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第十四條本規則經本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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