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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部分規定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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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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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正「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部分規定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教育局)為規範 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 學( 以下簡稱學校)學 生成績評量,特依國 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 規定。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為 規範臺中市公私立國 民中學( 以下簡稱學 校)學生成績評量,特 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 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 補充規定。

未修正。

二、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 量,除依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 量準則之規定外,應 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 量,除依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 量準則之規定外,應 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未修正。

三、國民中學學生(以下 簡稱學生)成績評量 原則依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 準則第四條規定應本 適性化、多元化之原 則,兼顧形成性評 量、總結性評量,必 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 量及安置性評量。

三、國民中學學生(以下 簡稱學生)成績評量 原則依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 準則第四條規定應本 適性化、多元化之原 則,兼顧形成性評 量、總結性評量,必 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 量及安置性評量。

未修正。

四、學生成績評量,應依 領域學習課程、彈性 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 表現,分別評量之;

領域學習課程、彈性 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由 學校教務處主辦,日 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 校學生事務處主辦,

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

四、學生成績評量,應依 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 表現,分別評量之;

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 學校教務處主辦,日 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 校學生事務處主辦,

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 配合辦理。

學校為研議、審查學

對照國民小學及國民中 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三條內容修正部分文 字。

(2)

配合辦理。

學校為研議、審查學 生成績評量及畢

(修)業事宜,得設 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 組(以下簡稱審查小 組)。審查小組之組織 及運作等事項, 由學 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 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 七人至十七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學 校校長兼任;其他委 員由學校行政人員、

教師、教師會(無教師 會,由教師代表)及家 長會代表聘(派)兼 之。

生成績評量及畢

(修)業事宜,得設 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 組(以下簡稱審查小 組)。審查小組之組織 及運作等事項, 由學 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 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 七人至十七人,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學 校校長兼任;其他委 員由學校行政人員、

教師、教師會(無教師 會,由教師代表)及家 長會代表聘(派)兼 之。

五、領域學習課程評量,

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 期評量;彈性學習課 程評量,應以平時評 量為原則,並得由學 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視 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 之次數以每學期至多 三次為原則;平時評 量由各校自訂,但不 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 學業競試。

五、學習領域評量分定期 評量及平時評量。定 期評量以每學期至多 三次為原則;平時評 量由各校自訂,但不 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 學業競試。

一、 對照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學生成 績評量準則第六 條內容修正部分 文字。

二、 新增彈性學習課 程評量方式。

六、各領域學習課程、彈 性學習課程學期成績 評量及計算方式,依 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及平時評量 成績占學期成績

六、各學習領域學期成績 評量及計算方式,依 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及平時評量 成績占學期成績 之比例,由學校

一、 配合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學生成 績評量準則內容 修正部分文字。

二、 刪除第一項第二 款以符應新課綱

(3)

之比例,由學校 訂定之。

(二)學生成績評量及 計算方式,由各 領域學習課程及 彈性學習課程課 程小組擬定成績 評量方式,送教 務處彙辦,並經 課程發展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於 每學期初公布。

訂定之。

(二)彈性學習時數與 學習領域相關者 得併入學習領域 評量。

(三)學生成績評量及 計算方式,由各 學習領域課程小 組擬定成績評量 方式,送教務處 彙辦,並經課程 發展委員會審議 通過後,於每學 期初公布。

精神。

七、學生成績評量紀錄,

學校應分別於實施定 期評量及學期結束 後,以書面通知學生 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倘對成績有疑義,應 於收到成績單之次日 起一週內向學校申請 複查,逾期學校得不 予受理。

七、學生成績評量紀錄,

學校應分別於實施定 期評量及學期結束 後,以書面通知學生 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倘對成績有疑義,應 於收到成績單之次日 起一週內向學校申請 複查,逾期學校得不 予受理。

未修正。

八、學生定期評量時,經 准假缺考者,准予銷 假後立即補考。但無 故擅自缺考者,不准 補考,缺考學科之成 績以零分計算, 其補 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因公、喪、病請 假或不可抗拒事 件缺考,按實得 分數計算。

(二)因事請假缺考,

成績列六十分以

八、學生定期評量時,因 公(喪、病、事)經准 假缺考者,准予銷假 後立即補考。但無故 擅自缺考者,不准補 考,缺考學科之成績 以零分計算, 其補考 成績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因公、喪、病請 假或不可抗拒事 件缺考,按實得 分數計算。

(二)因事請假缺考,

假別已條列於後,爰刪 除重複文字。

(4)

下,依實得分數 計算;超過六十 分,超過部分八 折計算。

成績列六十分以 下,依實得分數 計算;超過六十 分,超過部分八 折計算。

九、學校應於每學期成績 結算後一個月內,針 對學生該學期成績未 達丙等之領域學習課 程及彈性學習課程,

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 補行評量,評量範圍 應以該學期教學內容 為原則,並公告通知 學生於指定日期參加 之。除有不可抗力因 素外,逾期未參加 者,視同放棄補行評 量之機會。

前項補行評量及格 者,該領域學習課程 及彈性學習課程成績 以六十分計;補行評 量不及格者,該領域 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 課程成績就補行評量 成績或與原始成績擇 優採計。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 生,學校得於補行評 量後,視其補行評量 成績發給畢業證書或 修業證明書。

九、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 後一個月內,針對學 生該學期成績未達丙 等之學習領域,以多 元評量方式辦理補行 評量,評量範圍應以 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 則,並公告通知學生 於指定日期參加之。

除有不可抗力因素 外,逾期未參加者,

視同放棄補行評量之 機會。

前項補行評量及格 者,該學習領域成績 以六十分計;補行評 量不及格者,該學習 領域成績就補行評量 成績或與原始成績擇 優採計。

一百零三學年度之二 年級及三年級學生,

其已修習年級之學習 領域成績有未達丙等 者,得準用前二項規 定辦理補行評量。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 生,學校得於補行評 量後,視其補行評量 成績發給畢業證書或 修業證明書。

一、 配合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學生成 績評量準則內容 修正部分文字並 刪除第三項。

二、 將補行評量準備 時間提前至每學 期成績結算後,

以利學校作業。

十、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 理應配合校務行政電

十、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 理應配合校務行政電

未修正。

(5)

腦格式紀錄,列入檔 案存查,電子資料管 理規範,由教育局另 定之。

腦格式紀錄,列入檔 案存查,電子資料管 理規範,由教育局另 定之。

十一、 本補充規定所需相 關表冊,由教育局 另定之。

十一、 本補充規定所需相 關表冊,由教育局 另定之。

未修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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