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109 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務主任暨輔導主任會議
輔導業務報告
目 錄
教育局輔導業務報告………1
《學生事務室》………1
《國小教育科》………60
《國中教育科》………65
《特殊教育科》………66
《家庭教育中心》………81
《政風室》………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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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輔導業務報告
《學生事務室》
壹、學生輔導法暨其施行細則注意事項 一、 學生輔導法
(一)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8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 作委員會:
1、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任務:
(1)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落實並 檢視其實施成果。
(2)規劃或辦理學生、教職員工及家長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3)結合學生及民間資源,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4)其他有關學生輔導工作推展事項。
2、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委員 1 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 校長就學校行政主管、輔導教師或專業輔導人員、教師代表、職員 工代表、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 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但國民中、小學得視實際情況免聘學生代表。
3、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學校 定之。
4、請各校依上開規定成立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並於每學期定期召開 會議。
(二) 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14 條規定:
1、初任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專兼任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應 參加本局每學年度辦理之 40 小時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
2、現任(非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 課程至少 18 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
3、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 畫實施。
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 3 小時。
5、請各校務必督導輔導人力(含輔導主任、輔導組長、專兼任教師)依 法完成職前基礎培訓及在職進修課程(國教署訂 40 及 18 小時課程 內涵請見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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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一) 依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國小專任輔導教師自 106 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 依據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
1、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
2、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 計畫等相關措施。
3、學校得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
學生家長及學生本人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
4、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 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三、 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自 105 年 8 月 1 日施行:
(一) 原就讀學校應將經評估為轉銜學生之基本資料,上傳至學生轉銜 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二) 第 4 條規定:
1、學校應將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入高關懷學生 名冊,並追蹤輔導。
2、原就讀學校應就前項名冊中之高關懷學生,於其畢業 1 個月前,召 開評估會議,評估應否列為轉銜學生。但學生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 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者,應於離校或開學後 1 個月內為之。
3、前項評估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主席,其餘成員應至少包 括導師、主責輔導人員、輔導主任或組長、專(兼)任輔導教師、
學務處及教務處人員;必要時,得邀請學生家長、監護人或其他法 定代理人(以下簡稱法定代理人)、校外資源網絡人員、專業輔導人 員及其他學者專家等人列席。
(三)第 5 條規定:
1、原就讀學校應將經評估為轉銜學生之基本資料,上傳至學生轉銜輔 導及服務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2、原就讀學校應於轉銜學生離校後,持續追蹤 6 個月。追蹤期限內確 定現就讀學校者,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現就讀學校進行轉 銜輔導及服務;追蹤期間屆滿 6 個月,學生仍未就學者,原就讀學 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所屬主管機關,列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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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 6 條規定:
1、現就讀學校於學生入學後,應於入學日起 1 個月內,逕至通報系統 查詢入學學生是否為轉銜學生。
2、依前項規定確認為轉銜學生者,現就讀學校經評估有必要者,應通 知原就讀學校進行資料轉銜;原就讀學校應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 15 日內,將轉銜學生之必要輔導資料及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以密件 轉銜至現就讀學校。
3、輔導資料之轉銜,應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但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請求轉銜輔導。
(2)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
(3)基於保護學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必要。
(4)依其他法規規定。
4、個案輔導資料轉銜表及資料上傳至通報系統等相關作業規定,由教 育部另定之。
四、 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
學校輔導工作場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及出入口。
(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 30 平方公尺。
(三)應有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並得視需要增設輔導諮 商相關媒材及空間;其空間應具隱密性與隔音效果,且合計不得 小於 10 平方公尺。
(四)應有等候空間。
(五)應有保存學生輔導相關資料、測驗工具及執行業務紀錄之設施,
並由人員專責管理。
(六)其他:
1、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應在明顯可及處,設置警鈴等警 示設備。
2、個別諮商室、團體輔導(諮商)室及等候空間,應明亮、整潔及通 風。
各校輔導工作場所應依照上開規定設置,俾維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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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輔導教師業務 一、 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
(二)臺中市國民中學設置輔導教師工作規範計畫
(三)臺中市國民小學設置輔導教師工作規範計畫 二、 資格:
(一) 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但國小 6 班以 下、國中 3 班以下之學校,報經本局同意後,得由主任或組長兼 任輔導教師。
(二) 專任輔導教師不得再兼任行政職務。但國中 8 班以下之學校,如 因校務運作需要,報經本局同意後,得兼任輔導主任或輔導組 長。
(三) 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學校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 導工作為專責,不得由導師兼任。
(四) 轉任規定:103 學年度起經本市教師甄選錄取、臺閩介聘為本市國 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者,實際服務滿 5 年以後,可依教育部 100 年 5 月 5 日臺人(一)字第 1000066409 號函示規定,在校內尚有 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 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
三、 授課及工作規範:
(一) 依「臺中市國民中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第 9 點、「臺中市國 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第 4 點規定,輔導教師負責執行 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專任輔 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以不超過 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
(二) 本局訂有國民小學設置輔導教師工作規範計畫,務請轉知輔導教 師納入工作規劃。
四、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經費(以下稱國教署)運用原則:
(一) 補助基準參照「國民小學中學/逐年增加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進程 一覽表(107 年 12 月 7 日修正)」。
(二) 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經費運用方式:
1、以由校內具輔導專業背景之教師轉任:因該師之人事費業編入於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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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人事預算,依「國教署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所補助 之人事費轉換支用於新進教師甄試(選)該領域專長教師教授其所 遺課務所需之人事費,若由校內教師超時授課不予補助。
2、甄試(選)符合資格之新進專任輔導教師任之,其人事費得依補助 要點之規定經本局核轉國教署補助該師之薪資。
3、國民中小學輔導教師人力運用計畫經費國教署改以學年度核定經費,
109 學年度支用原則說明如下:
(1)專任輔導教師薪資 16%經費由各校人事費自行支應,各校應分 別依國教署補助款及學校自籌款比率支應,實支金額 84%由 國教署補助款支應,16%由學校自籌款支應。
(2)兼任輔導教師減授課鐘點費 16%經費由學校兼代課鐘點費支 應,各校兼代課鐘點費不足支應者則由校內人事費勻支。
(3)當學年度(如 109 學年度)補助專任輔導教師人事費項目含 當學年度(如 109 學年度)專任輔導教師考績獎金。
(4)國中兼任輔導教師每人每週減授 10 節課所需鐘點費,國小兼 任輔導教師每人每週減授 4 節課所需鐘點費,全學年度以 40 週計列。
(5)兼任輔導教師鐘點費與專任輔導教師人事費不得相互勻支。
(6)國中小兼任輔導教師減授節數後遺留課務,所聘代課教師支 給鐘點費之機關補充保費,倘兼任輔導教師補助經費有結餘 款,得於該項下勻支,但不包含勞退基金及勞保。
(7)兼任輔導教師未進用符合專業知能背景者,國教署一概不予 補助,所需經費由各校自行籌措。
五、 差勤事宜:
(一) 專任輔導教師請假規定依「教師請假規則」辦理。
(二) 寒暑假差勤事宜:
本局 101 年 9 月 3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10056119 號函略以,各校得 視個案問題及需求,進行追蹤輔導、個案家庭背景評估整合及個 案管理,並提供學生家長及教師輔導與管教相關知能諮詢服務,
或徵得家長同意後請學生到校酌增晤談次數…等方式,不宜因寒 暑假期間而中斷輔導、諮商,致降低輔導成效。學生若有輔導之 必要,各校得依個案實際需求本權責規範輔導教師到校服務並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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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協助專業輔導人員進行三級預防,以維學生輔導效益。
(三) 學校核准專任輔導教師長期請假後,儘速聘請代理代課教師處理 教師請假所遺職務及課務,其所聘代理代課教師人事費自得以國 教署補助該名專任輔導教師經費支付,惟代理代課教師之專業知 能仍應符合教育部 101 年 4 月 12 日臺訓(三)字第 1010046968C 號令核釋之專任輔導教師應具專業知能。
六、 專任輔導教師法定編制班級數係加計普通班、體育班、藝才班、集中式 特教班之班級數,不計入抽離式資源班。
七、 國教署 104 年 2 月 16 日函示專/兼任輔導教師不得兼代課案,其不得兼 代課之範疇係指第 1 節至第 7 節課務時間,請各校依規辦理。
八、 各校輔導紀錄中人、事、時、地、物等資訊均應齊備,以利後續追蹤輔 導;各校請於處室內與輔導相關人員討論紀錄陳核及管理方式。
九、 國教署為瞭解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有關個案服務輔導工作辦理情形,並 檢視有關個案服務輔導工作的業務成效,作為規劃校園輔導人力運用之 參考,委請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建置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工作成 果填報系統」,並請學校逐月填復上個月個案服務量(每月 5 日前填報 上個月份個案統計情形)。109 學年度承辦人倘有異動,務請將各校帳號,
列入移交清冊,並妥為交接填報相關事宜。
十、 有關共聘之專任輔導教師人事費係由主聘學校校內人事費支應,倘有校 內人事費不足之情事,請於本局(會計室)調查學校人事費不足時提出 申請。
十一、 代理專任輔導教師資格:
(一) 國民小學:
1、第一招: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2、第二招: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修畢 國小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第三招以後: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
大學以上畢業者。
(二) 國民中學:
1、第一招: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 活動專長教師證書。
2、第二招: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修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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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第三招以後: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
大學以上畢業者。
參、自傷自殺防治
一、 衛生福利部自殺防治通報系統線上通報作業已正式啟動,請學校人員於 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含自殺企圖及自殺死亡,若僅有自殺意念則不 需通報),至系統進行線上通報作業。通報單須正確填寫必填欄位後,始 可送出;並請於得知個案相關資訊時,儘可能填寫所有欄位,若有目前 已設置欄位以外之其他資訊,請於通報單最末之「備註」欄位填寫,以 利衛生單位於接獲通報後,可掌握案情、立即處理,儘速聯繫個案進行 關懷訪視。
二、 依國教署 109 年 6 月 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65505 號函規定,各縣 市應確實掌握轄屬學校學生自我傷害之消長狀況,自行管制定期召開校 園學生自我傷害專案檢討會議,並結合各單位資源共同協助消除學生心 理障礙,爰本局自 109 年 6 月起每季將邀集重點學校(自傷自殺數較高 之學校)共商輔導處遇策略,以降低學生自我傷害人數。
肆、性剝削防制
一、 依據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第 4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 應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課程或教育宣導,課程或教育宣導內 容如下:
(一)性不得作為交易對象之宣導。
(二)性剝削犯罪之認識。
(三)遭受性剝削之處境。
(四)網路安全及正確使用網路之知識。
(五)其他有關性剝削防制事項。
二、 為防範學生因情感需求、受網路詐騙、一時價值偏差或不良同儕影響而 遭受性剝削,請學校每學期辦理預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宣導工作,
相關宣導可使用之網路資源如下,各校倘有需要請逕予應用:
(一) 本局網站業置放下列教材及教案 (網址:
http://www.tc.edu.tw/m/963,路徑為教育局官網/組織職掌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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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業務/學生事務室/性別平等教育教材影片專區),請各校自行下 載:
1、本局配合 107 年度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法內容,編修「兒 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材」,除新增 4 篇教材以因應新形態觸犯性 剝削之樣態,並納入男學生遭受性剝削及學生因情感需求而遭受性 剝削之案例。
2、本局辦理「108 年度性別平等教育融入教學教案/影片設計甄選活 動」,獲獎教案/影片共計 17 件,電子檔業置於本局網站,提供予 各校於各領域課程中參酌運用,並以本局 109 年 2 月 10 日中市教 學字第 1090009349 號函請各校於辦理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 宣導時據以運用。
(二) 教育部編製「兒少性剝削及校園復仇式色情事件防治工作宣導方 案」文宣品,該文宣品依學制年齡分類,以案例方式提示學生自 我保護措施及求助管道,另以 QR Code 提供親師教學指引或延伸 閱讀資料,前開資料置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gender.edu.tw/)/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與處理/綜 合性參考資料/「兒少性剝削及校園復仇式色情事件防治工作宣導 方案文宣品(含親師教學指引及補充資料)」,請逕行下載宣導運 用,引用時應註明出處為教育部。
(三) 國教署研發製作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宣導公版 PPT、懶人包、各階 段(國小、國中、高級中等學校)教案示例,供教師教學使用或 於班親會時播放,以達宣導之效,前開資料公告於國教署網站/
「各類資料下載區」(https://www.k12ea.gov.tw/Tw/)。
(四) 衛生福利部製作之包括「解謎性剝削」宣導影片、行為人輔導教 育輔助教材影片、家長親職教育輔助教材影片(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輔助教材 30 問),前開影片業置於衛生福利部官網(衛生 福利部官網/衛教視窗/影音專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
(https://www.mohw.gov.tw/lp-44-1-xCat-17.html)及保護服務 司網頁。
(五) 反性別暴力資源網(http://tagv.mohw.gov.tw),上開網站係由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所建置,匯集性剝削等與性別暴力有關的 國內外統計數字、研究與評估報告、活動方案、教育訓練、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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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重要資訊,提供給一般民眾與第一線防治網絡成員參考使用。
三、 學校如知悉及掌握學生疑似遭受性剝削,請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 例進行通報,通報工作如下說明:請於知悉案件 24 小時內至衛福部-社 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https://ecare.mohw.gov.tw/#)-點選有遭受身 體、性及精神暴力等不當對待情事→被害人未滿 18 歲→兒少性剝削,
通報完成後請進行校安通報(點選兒童少年保護事件(未滿 18 歲) →兒 童及少年遭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事件)。
四、 為預防學生遭受性剝削,學校如發現學生「疑似」遭受性剝削者,學校 可將個案轉介至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進行關懷輔導工作,轉 介方式流程如下:學校發現個案(在校或中輟)疑似遭受性剝削情形者
→填妥「臺中市疑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個案關懷輔導服務轉介單」(附 件 2)→密件發文至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副本副知教育局
→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開案→開案(輔導單位勵馨基金 會)→結案評估會議→結案。個案轉介後請持續追蹤了解輔導情形,必 要時請提供輔導人員必要之協助。
五、 請加強提升學校教育人員針對疑似或有性剝削之虞案件之辨識敏感度,
並落實上開通報程序。
伍、愛心守護站業務
三、 本府社會局設置「愛心守護站」,自 105 年 7 月 8 日起,凡設籍或居住 本市之 18 歲以下兒少,倘家中遇有緊急變故、陷入困難,急需緊急餐 食溫飽者,可向本市貼有「愛心守護站」貼紙之超商通路求助。
四、 請學校教師配合事項如下:
(一) 評估是否有兒少保或兒少高風險家庭事由:
1、若是,請進行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通報及校安通報,並請於進 行關懷 e 起來通報時,加註「使用愛心守護站資源」。
2、若否,請學校教師評估需求協助並進行關懷。
(二) 協助此類個案尋找穩定資源(如:安心餐券或相關社會局補助),
並在 1 週內回覆超商,完成通報作業。
陸、學校處理性平三法事件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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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
立法 目的
(保障工作權)
1. 保 障 性 別 工 作 權 之平等。
2. 消除性別歧視,促 進 性 別 地 位 實 質 平等。
(保障受教權)
1. 促 進 性 別 地 位 之 實質平等。
2. 消除性別歧視,維 護人格尊嚴。
3. 厚 植 並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之 教 育 資 源 與環境。
(保護被害人權益)
1. 防治性騷擾。
2. 保 護 被 害 人 之 權 益。
性騷 擾態 樣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性 騷 擾。
適 用 於 校 園 性 騷 擾 事件,即性騷擾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
教師、職員、工友或 學 生 , 他 方 為 學 生 者,包括發生於不同 學 校 間 之 校 園 性 騷 擾事件。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與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適 用 對 象 以 外 之 其 他 態樣性騷擾行為,例 如:受僱者於非執行 職 務 期 間 遭 受 來 自 任何人之性騷擾、一 般 民 眾 間 之 性 騷 擾…等。
防治 義務
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 上者,應訂定性騷擾 防治措施、申訴及懲 戒辦法,並在工作場 所公開揭示。
1. 設 置 性 別 平 等 教 育委員會。
2. 依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準 則 訂 定 防 治 規 定 , 並 公 告 周 知。
3. 積 極 推 動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及 性 霸 凌 防 治 教 育 以 提 升 教 職 員 工 生 尊 重 他 人 與 自 己 性 或 身 體 自 主 之 知能。
1. 於 知 悉 有 性 騷 擾 之情形時,應採取 立 即 有 效 之 糾 正 及補救措施。
2. 受僱人數達 10 人 以上者,應設立申 訴管道協調處理;
其人數達 30 人以 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並公 開揭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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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教育法 性騷擾防治法
申訴 方式
被 害 人 得 以 言 詞 或 書 面 向 學 校 人 事 室 提 出 性 騷 擾 事 件 申 訴。
1. 校 園 性 騷 擾 事 件 被 害 人 或 法 定 代 理人、檢舉人得以 書 面 向 行 為 人 於 行 為 發 生 時 所 屬 學校申請調查。
2. 任 何 知 悉 校 園 性 騷擾事件時,得依 其 規 定 程 序 向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檢 舉之。
性 騷 擾 事 件 被 害 人 除 可 依 相 關 法 律 請 求協助。若要提出刑 事告訴,相關單位可 協 助 被 害 人 向 警 政 單位報案處理。
通報 校安通報 校 安 通 報 及 社 政 通 報
校 安 通 報 及 社 政 通 報
處理 流程
本局103年1月22日中 市教中字第1030004913 號函
本局107年5月14日中 市教學字第1070040080 號函
本局 103 年 4 月 7 日中 市教中字第1030024045 號函
舉例 校 園 內 老 師 對 老 師 之性騷擾。
校 園 內 外 老 師 對 學 生之性騷擾。
公車上 A 校老師對 B 校老師性騷擾,2 人 彼此互不認識。
柒、校園性別事件通報與輔導 一、 通報流程:
(一) 學生如發生性侵害(含性猥褻)、性騷擾或性霸凌、家庭暴力事 件、目睹家庭暴力、高風險家庭、兒少保護事件等情事時,請務 必落實知悉事件 24 小時內完成法定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通報流 程應先進行法定責任通報(衛福部-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
https://ecare.mohw.gov.tw/),完成後再進行校安事件通報 (https://csrc.edu.tw/Main.mvc/IndexNotLogin),通報時間包 含假日,請確時掌握時效性避免延遲通報。
1、法定通報:學生姓名、聯絡地址等資料請提供完整且真實資料,俾 利後續社政、警政人員業務之執行。另事件人物如涉及 2 人(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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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上,法定責任通報應 1 人 1 通報。
2、校安通報:學生姓名部分請以代號(例如:王○○或王生或王 A 男) 處理,勿呈現學生全名;另事件人物如涉及 2 人(被害人)以上,在 校安事件通報應 1 事件 1 通報,將全案人物全填入同一通報表內。
請學校務必於校安事件通報表確實填寫事件知悉時間及法定通報 時間(含「處理情形」欄位)。
◎註: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均為通報義務之主體,而義務 產生之時點均係「第 1 時間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起計算」,立即 向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人員通報(方式包括「緊急先以口頭/電話 聯繫學校通報權責人員」或「填寫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交予通報權 責人員」等);且無授權通報義務主體斟酌情事而為通報與否之裁 量空間,即無以「再行瞭解」後,再作成「有無通報必要之決定」。
(二)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稱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校 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 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 24 小時。
(三) 性平法第 36-1 條規定,(第 1 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 反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第 2 項)學校或主 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又教師執行職務知 有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規定通報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6 目規定,記大過。
(四) 性平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未 依規於 24 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 報;或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之證據等情形,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二、 輔導與提送輔導成效評估表辦理結案:
(一) 各校校園性別事件除調查處理線上回報系統經本局線上審核通過 結案外,若案件屬實,且性平會懲處決議包含命行為人接受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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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接受 8 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其他教育輔導措施 時,請學校輔導室在完成相關教育輔導措施後,且行為人持續至 少 3 個月未再發生相同行為問題,將輔導成效提交學校性平會評 估,經學校性平會審查通過後,再將輔導成效評估表、輔導紀錄 摘要表及該案相關調查文件影本(如:調查報告書或會議紀錄等) 一併免備文送本局學生事務室辦理結案,本市性平會將確實檢核 個案輔導成效,俟通過後才算正式結案。
(二) 依據 107 年度臺中市性平會防治調查組第 1 次會議決議修正輔導 成效評估表及輔導紀錄摘要表,修正後表件業以 107 年 5 月 14 日 中市教學字第 1070040080 號函檢送各校,請各校以該修正表件格 式填報行為人之輔導成效評估表(含輔導紀錄摘要表)。
(三) 學校進行行為人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其他教育輔導措施時,
若遇行為人轉學,原屬學校除應依性平法第 27 條規定,將該性別 事件轉銜至轉學學校,並應請轉學學校完成相關後續輔導教育及 輔導成效評估表(含輔導紀錄摘要表),由原屬學校免備文檢送輔 導成效評估表(含輔導紀錄摘要表)至本局學生事務室。
捌、性別平等教育
一、 依據性平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 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爰 請依法落實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課程,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 域。
二、 依據性平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
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 容…」,請依規辦理並強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宣導,以提升所屬教職員 工相關知能,避免肇生校園性別事件。另請加強宣導教師於使用教材或 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
三、 公立學校自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至私立學校若有宗教 團體協助進行課程或活動時,仍應依既有法規(如教育基本法、私立學 校法、性平法等)及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性別平等教育部分,各級公私 立學校均應依據「性平法」積極推動性別平等教育。若有宗教團體協助 各校進行課程或活動時,應注意課程或活動內容之妥適性,不得違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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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法」,亦不得與學校之課程評量連結。
四、 依據 102 年度本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第 1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為擴 大辦理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議題宣傳活動,自 102 年度起,各校應於開學 日之新生家長座談會以及班親會將性別平等教育觀念列入重要宣導事 項。
五、 相關教學教材:
(一) 國教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 108 年度發展情感教育、性別刻板 印象及媒體識讀等議題融入課程教學教案示例(計 26 件),並公 告於該資源中心網站教案專區(http://gender.nhes.edu.tw/
2018-04-18-13-28-11.html?layout=edit&id=132),本局業以 109 年 5 月 11 日中市教學字第 1090038696 號函請各校踴躍運用。
(二) 衛福部於 104 年編製「性騷擾案件處理實務操作手冊」,目的係為 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性騷擾防治業務承辦人及實務受理 性騷擾申訴案件人員精進性騷擾事件處理知能,並區辨性騷擾防 治三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之 適用、受理及相關處理程序。該手冊電子檔業掛載於衛福部保護 服務司網站(網址:http://www.mohw.gov.tw/cht/DOPS/,保護 服務司→性騷擾防治→專題服務區→教育訓練項下),請各校負責 性騷擾防治業務人員逕行下載運用。
(三) 國內近年發生數起校園情感/親密暴力事件,為防治類此事件,教 育部業已制頒校園親密關係暴力事件實務處理手冊,電子檔同步 掛載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中心→校園性別事件防治 與處理→綜合性參考資料項下(https://www.gender.edu.tw/
web/index.php/m7/m7_09_01_01?sid=10),請各校善加運用。
(四) 衛福部所製性別平等相關宣導影片及導讀清單,已援例上載於教 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課程教材教學研究項下(https://
www.gender.edu.tw/web/index.php/m5/m5_01_01_index),以供 各級學校參考運用。
玖、學生懷孕事件處置
一、 教育部 104 年 8 月 5 日修正施行「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 點」第 5 點規定,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不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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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遭 受學校歧視或不當處分之學生,得依性平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提出 申訴或救濟;同要點第 6 點規定,學校應主動依學籍及成績考查或評量 等相關規定,採取彈性措施,協助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完成學業。
二、 依上開要點第 3 點揭示之「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項」第 4 點第 1 項規定,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懷孕時,應即成立工作小組,由 校長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學生輔導專責單位設立單一窗口,並應依相關 規定進行通報;與本案學生課業、學習環境密切相關之處室主管為當然 成員。成年或已婚學生因懷孕而有協助需求者,亦同。
三、 另依前開要點第 7 點第 1 項規定,學校於發現未成年懷孕學生時,應整 合教育、社政、戶政、勞工、衛生醫療、警政等單位之資源,提供懷孕 或育有子女之學生輔導、轉介、安置、保健、就業、家庭支持、經濟安 全、法律協助及多元適性教育,爰依「未成年少女懷孕服務流程」(附件 3),倘經評估有轉介本府社會局提供上開相關服務之需要,則應請透過 關懷學生及其重要他人,說明及鼓勵其尋求社政主管機關提供服務,並 協助填寫「未成年懷孕及未成年父母個案服務轉介單」(附件 4),轉介 前 請 先 以 電 話 聯 繫 本 市 服 務 窗 口 承 辦 人 曾 維 英 社 工 師 ( 04- 22289111#377522),再進行傳真作業(傳真號碼:04-22513256),以維 護個案隱私。
四、 學校應針對相關任課教師(如體育、實驗或實習課程)加強宣導上開規 定,不得以學生懷孕為由而損及其修習課程權利。
五、 有關未成年少女懷孕易衍生認領、確認親子關係、請求撫養費等相關法 律扶助資訊,本局業以108 年 7 月 22 日中市教學字第 1080064087 號函 請各校如遇有相關個案,可善用本府及相關民間團體所提供之法律諮詢 資源。
拾、中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 一、 落實通報
(一) 依據強迫入學條例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 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國民中小學發現學生有應入學而未入 學、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未經請假、請假未獲准或不明原因未到 校上課連續達 3 日以上)或長期缺課(全學期累計達 7 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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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者)之適齡國民或轉學生因不明原因,自轉 出之日起 3 日內未向轉入學校完成報到手續,即應列為中輟生,
並通報各該縣市政府。爰學校有通報中輟生之義務,依法通報方 能藉由地方資源及民間團體之力量,輔導學生認識自我、發揮潛 能、澄清價值觀並能適應社會環境,使其順利就學。
(二) 當學生出現時輟時學或偏差行為時,學校即應採取預防措施,以 掌握輔導之時效性,並於達復學標準後,召開復學就讀輔導小組 會議,妥善輔導學生,並依個案輔導需求擬定中輟學生復學輔導 課程計畫及其他有關相關具體多元適性輔導措施。
(三) 本局業於 108 年 10 月 14 日以中市教學字第 1080094452 號函發本 市中輟生預防追蹤與復學輔導工作策進作為,如中輟生返校復學 後,請學校自主評估該生就學穩定度後,即可提報復學,請至教 育部新「全國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進行復學通報 (網址:https://mlss.k12ea.gov.tw/login),再函文至區公所強 迫入學委員會。
二、 本局已於 107 年 5 月 24 日以中市教學字第 1070044425 號函發臺中市國 民中小學處理學生中輟及復學常見問題 Q&A 手冊,內容包括「中輟預 防」、「中輟通報」及「中輟復學輔導」,供學校參考及運用。
三、 請輔導室主動將中輟學生及高關懷學生(時輟時學學生)列為二級預防 輔導個案,並請偕同班導師進行家庭訪視,如經學校輔導資源介入,學 生問題仍未獲改善者,請依三級預防輔導轉介流程進行個案轉介,以降 低學生偏差行為惡化及減少違法情事發生。學生如已中輟,請學校依規 進行中輟通報,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將主動進行個案初評工作。另請 校方協助提供學生在校輔導情形、學習狀況、家庭現況等資訊予輔導人 員,以利其輔導處遇工作規劃。
四、 自 106 學年度起,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已置 5 分區中心(山、海、屯、
中一及中二),未來相關個案研討會議將以各分區為單位辦理。
五、 中輟生或應入學而未入學學生復(入)學後之成績評量,請依「臺中市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就讀輔導及成績評量實施要點」評估學生 之學業成績並安排適當之年級,中輟學生復學後 1 週內需召開復學就讀 輔導小組會議,並請相關網絡資源人員參加會議,其相關評估結果需獲 得家長(監護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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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各校如有學生因違法情事安置於少年觀護所,並不列為中輟,如已中輟 通報者請於收到少年觀護所通知函時上網通報復學;學生安置少觀所期 間如逢學校段考,各校可將考卷寄送至少觀所予學生進行考試,少觀所 工作人員將協助寄回考卷,或於學生返校時提供補考,學生如經法院裁 定安置少年輔育院或矯正學校者,請學校配合學籍之移轉或畢(修)業 證書之頒發工作。
拾壹、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業務簡介
為有效發揮本市三級預防輔導機制及平衡區域輔導資源,於本市山區、海 區、屯區、中一區、中二區設置 5 個分區中心,並派駐督導及專任專業輔 導人員,以即時提供專業輔導諮商、諮詢服務,積極連結社區網絡資源以 協助學校輔導需求。
臺中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各分區中心配置及聯絡資訊
區別 督導 責任區 聯絡電話
行政中心
(教育局)
劉貞芳
謝宛蓉 全區 04-2228911*54221-54224
區別 督導 責任區 各分區中心聯絡資訊
山區 林美妙
潭子區、豐原區、神 岡區、后里區、石岡 區、新社區、東勢 區、和平區
所在位置:陽明市政大樓
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 36 號 4 樓 聯絡電話:04-2228-9111
分機 54231(值班台)
傳真號碼:04-2520-0920
海區 陳一嫻
清水區、梧棲區、大 安區、大甲區、外埔 區、沙鹿區
所在位置:清海國中
地址:臺中市清水區中央路 51-60 號 聯絡電話:04-2626-0158(專線)
傳真號碼:04-2626-0159
屯區 鍾宛容 南區、大里區、霧峰 區、太平區
所在位置:光榮國中
地址:臺中市大里區東榮路 280 號 聯絡電話:04-3507-2281 分機 11(總 機)
傳真號碼:04-2483-7735 中一區 紀佩妤 北區、中區、西區、
東區、北屯區
所在位置:五權國中
地址:臺中市北區英才路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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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 督導 責任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04-2201-2371 分機 9(總機)
傳真號碼:04-2201-2372
中二區 劉曉嵐
南屯區、西屯區、大 雅區、龍井區、烏日 區、大肚區
所在位置:安和國中
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天助街 1 號
聯絡電話:04-2358-4979 分機 9(總機)
傳真號碼:04-2358-7325
一、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服務內容
(一) 提供本市國民中小學輔導工作諮詢
(二) 三級預防輔導個案輔導服務
(三) 三級預防輔導團體輔導
(四) 學校專/兼任輔導教師專業諮詢
(五) 教師/家長諮詢服務
(六) 學生輔導議題及兒少保護宣導
(七) 協助學校危機事件輔導工作
(八) 參與學校個案研討會
(九) 生涯輔導諮詢 二、 輔導業務工作內容
(一) 協助學校建立資源網絡溝通平台,結合本市警政、社政、民政、
戶政、區公所、民間福利機構等資源協助學校處理學生及其家庭 問題。
(二) 校園兒少保護、家暴、目睹家暴、性侵害、性騷擾、高風險家 庭、校園霸凌等通報案件之督導工作,並提供學校必要之協助及 資源聯結工作。
(三) 配合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執行兒童及少年目睹家暴高 危機個案評估、輔導工作。
(四) 為維護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配合社會局推 動「臺中市兒童及少年重大緊急個案聯合評估機制」、「臺中市國 民中(小)學就學安全計畫」,並為本局之聯絡窗口。
(五) 辦理本市專/兼任輔導教師職前培訓及在職專業研習、輔導諮詢工 作。
(六) 統籌督導、考核、調配專業輔導人員個案工作、團體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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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計畫及工作成效。
(七) 協助適性輔導工作之推動,工作包含專業人力培訓、生涯輔導諮 商工作、中輟學生追蹤輔導、高關懷學生輔導、國中畢業學生未 升學未就業青少年關懷扶助計畫等工作。
(八) 中輟及高關懷學生復學輔導等專業輔導工作。
(九) 學校危機個案(事件)或特殊案件介入處理
(十) 學生輔導工作需求進行跨網絡資源合作與協助。
三、 學生輔導工作建議事項
(一) 請學校充分運用專兼任輔導教師人力,輔導室應安排乙名人員
(輔導主任或輔導組長)擔任個案管理者,針對各班或學務處轉 介之個案進行派案、分案,並清楚掌握輔導進度及網絡資源介入 情形,學生接受輔導過程中,學校得視個案問題不定期召開個案 研討會,以提升個案問題能獲多元資源之協助;另為了解專兼輔 教師進行專業輔導工作需協助事項及輔導情形,建請建立每週固 定時段召開工作討論會議機制,藉以提升輔導成效及了解輔導工 作問題及需求。
(二) 對於偏差行為不斷發生之學生,請與班導師討論個案轉介輔導需 求,並建立學校初級輔導級、二級輔導間之合作,及早介入輔導 以預防學生問題惡化,學校應建置校內轉介流程,並於相關會議 週知全校教師;另請視個案輔導需求召開跨處室、網絡個案研討 會,會議視個案問題需求邀集輔導網絡人員,並極力邀請家長參 加會議,會議討論及決議應考量家長能力及現況,提供其明確之 問題處理方法及策略,以提升其配合度及處理成效。
(三) 為清楚掌握學生接受各單位網絡資源服務情形,建請學校做好資 源服務管理工作,以確實掌握學生受服務情形,並請定期與提供 服務之人員進行個案討論(會議)以利輔導及學務工作執行,由 於學生問題多元化,網絡人員進出學校頻繁,除注意校園安全維 護外,請掌握人員服務情形及提供「臺中市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資源網絡人員訪視紀錄表」(附件 5)予來訪之網絡人員填寫,
並請定期檢閱以了解網絡單位合作情形。
(四) 學生接受輔導過程中,學校得視個案問題不定期召開個案研討 會,讓個案能獲多元資源協助,建議學校召開個案研討會議,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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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邀請學生家長出席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會議目標及內容請事先向與會人員確認,並視個案問題相關人員先 行擬具共識,再邀請家長加入會議,為提升家長配合度,請以正向 語言進行溝通,以顧及其尊嚴,營造雙贏機會。
2、與會人員發言應尊重家長,且不攻訐、不數落,並提出具體可行之 建議供家長參考及配合執行。
3、依個案問題除校內相關人員參與會議外,建請學校邀請網絡單位相 關人員與會,並於會議前說明會議目的及其需協助工作項目,以提 升會議效率。
(五) 有關中輟學生及高關懷學生(時輟時學學生)請轉介輔導室進行 二級預防輔導工作,並請偕同班導師進行家庭訪視,如經學校輔 導資源介入,學生問題仍未獲改善者,請依三級預防輔導轉介流 程進行個案轉介,以降低學生偏差行為惡化及減少違法情事發 生。學生如已達中輟通報要件,請學校依規進行中輟通報。
(六) 平日進行學生輔導工作時,如知悉學生流連不良場所、宮廟、教 會組織,並請掌握該處地址及是否提供學生菸酒、檳榔、毒品、
留宿等影響學生就學及偏差行為之情事,請學校收集相關資料 後,電話通報本局學生事務室(分機 55142),由本局以轉知警察 局、民政局、都發局等單位進行聯合稽查工作。
(七) 請學校相關輔導人員進行學生毒品使用輔導時,不可因為收集更 多情資而提供金錢請學生購買毒品(含新興毒品)以免觸「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法律,經司法審理後情節嚴重者處 以刑責,輕者罰款。
(八) 請學校處理學生疑似霸凌案件、疑似性騷擾案件時應先行了解案 情,經確認後再依通報規定進行相關通報工作,以避免案件處置 不當造成學生家長與學校間之衝突,並請依校園霸凌防治處理流 程召開霸凌因應會議,如經會議決議為非霸凌案件,請務必向雙 方家長說明並獲其認同,學生部分請分別輔導學生,勿在私底下 在有威脅恐嚇等行為,以免衍生家長對學校處理成效之疑問及糾 紛。
(九) 學校如有轉學學生轉入時請務必列為關懷對象,並運用校園一 級、二級輔導資源協助學生適應學校新生活及人際互動,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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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因學校生活困難而導致中輟或拒學情形發生。
(十) 學生如轉學或轉學制時,請學校針對學生在校就學穩定度(含中 輟、時輟時學、經常請假)及其他問題樣態,依教育部學生轉銜及 服務通報注意事項進行系統轉銜,以利後端學校及早啟動輔導估 工作。
四、 目睹家暴、就學安全計畫處理注意事項
(一) 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受理家庭暴力案件通報時,經社 工人員評估案家尚有未成年子女目睹家庭暴力情事,心理受影響 需學校提供輔導協助者,學校接獲本局相關公文時,請召開個案 會議並評估輔導措施或所需資源(必要時請邀集其他網絡人員與 會),請學校務必安排認輔,並於輔導工作進行 3 個月後請將執行 成果摘要表(附件 6)回覆至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電子信箱:
taichungcounseling@gmail.com,信件主旨:○○國中目睹家暴 個案輔導成效摘要表,表單請逕上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輔導諮 商服務 e 化系統(http://163.17.92.19/CS_TaiChung/
index2.aspx?flag=FILEDL)下載。
(二) 為配合執行法院核發保護令,預防家庭暴力加害人於學生在校時 間接觸、騷擾或聯絡學生,學校需依教育部 103 年 6 月 4 日臺教 學(三)字第 1030070654 號函轉「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法 院核發命相對人遠離未成年子女就讀學校處理流程圖」辦理,針 對核發保護令學生之就學安全,學校召開校內分工會議及將保護 令知會單內容告知就學安全計畫執行人員,並請落實保密工作,
學校單一對外聯繫窗口為學務處,輔導室進行輔導措施亦請充分 掌握相關訊息。就學安全計畫(範例)及執行成果摘要表(附件 7、附件 8)請逕上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輔導諮商服務 e 化系統 下載參考。(http://163.17.92.19/CS_TaiChung/index2.aspx?
flag=FILEDL)
(三) 學校如接獲本局函知目睹兒少知會單,請留意表內個案家庭狀況 欄位內五、案父母對目睹兒少轉知教育單位態度,如為知悉不同 意,請學校先行通知主責社工,共同討論後續輔導工作之處理,
請勿將主責社工姓名聯絡電話直接提供家長(含相對人),以避免 引發相對人不理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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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輟暨高關懷學生工作事項
(一) 本市合作式中途班申請說明:
1、本市合作式中途班為創路學園,招收對象為國小 3 年級至國中 3 年 級女學生因家庭功能不彰導致造成中輟或學習情形不佳者。
2、學校如有學生符合合作式中途班入園之條件者,請學校於申請前召 開「個案轉介就讀中介教育會議」,並經學生家長(或主要照顧者)
同 意 , 逕 上 「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網 站 」 : http://scc.tc.edu.tw/CS_TaiChung/index.aspx,下載「臺中市合 作式中途班-創路學園學生轉介就讀申請書(含家長同意書)」等資 料完成後請傳真至本中心(傳真電話:04-25200920;聯絡電話:04- 22289111#54221),1 週內將由合作式學園通知學校面談日期時間
(面談時需由校方代表 1 人陪同學生及家長前往)。
(二) 本市善水國民中小學以招收國小 5 年級至國中 3 年級男學生因家 庭功能不彰導致學生中輟或嚴重時輟時學者,請學校協助評估學 生需求,並經家長同意後提出申請,相關申請訊息本局將函知學 校。
(三) 慈輝班申請說明:慈輝班之設置為教育部為協助中輟復學生、高 關懷學生(時輟時學、家庭功能不彰偏差行為學生)成立之中介 教育,目前本市所轉介就讀之慈輝班以苗栗建國國中慈輝分校、
嘉義縣民和國中慈輝分校、台南永仁高中慈輝分校為主,其申請 條件為國中男女學生因家庭功能不彰導致有中輟或嚴重時輟時學 行為發之之學生,經家長(主要照顧者)同意由學校自行向承辦 學校提出申請,經該縣(校)中輟學生鑑定就讀委員會審核後備 齊相關資料(含健康檢查報告)進行轉介就讀,申請表單資料請 逕上承辦學校下載。
(四) 請針對平日不穩定就學、時輟時學、經常藉故請假之學生及早進 行關懷列管,了解學生就學不穩定成因,並將學校請假規定週知 導師共同合作,以防範家長輕易請假,造成學生學習怠惰,在家 沉迷網路或到處遊蕩等情形,學生就學不穩定,請導師提高敏感 度及先行處理,必要時請學務處及輔導室共同協助。
(五) 學生輔導需求多元化,為協助學校運用資源協助處理學生問題,
本局編製「國民中小學中輟暨高關懷學生輔導資源一覽表」、「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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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網絡資源一覽表」,上述資料置於本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輔導諮 商服務 E 化網站-表單下載專區(http://163.17.92.19/CS_Tai Chung/index2.aspx?flag=FILEDL)。
六、 家暴、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脆弱家庭、兒少保護通報工作說明
(一) 為強化社會安全,行政院於 107 年 2 月 26 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 網計畫」(107-109 年),為整合保護性服務,建構更完整綿密的家 庭、社區支持網絡等方面,各單位通報案件將由集中派案中心統 一受理各類保護性事件通報及派案,遇緊急事件立即派勤,一般 事件依案件風險程度及需求分流派案,本市集派案中心執行單位 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學校如有通報疑義、通報後追蹤 了解或諮詢需求請洽 222289111 分機 38750。
(二) 學生如發生性侵害(含性猥褻)、性剝削、性騷擾或性霸凌、家庭 暴力事件、目睹家庭暴力、高風險家庭、兒少保護事件等情事時,
請務必落實知悉事件 24 小時內完成法定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通 報流程應先進行法定責任通報(衛福部-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通 報網:https://ecare.mohw.gov.tw/)完成後再進行校安事件通報
(https://csrc.edu.tw/Main.mvc/IndexNotLogin),其中法定責 任通報包含假日,請確實掌握時效性避免延遲通報。
(三) 學校進行性侵害(含性猥褻)、 性騷擾或性霸凌、家庭暴力事 件、目睹家庭暴力、高風險家庭、兒少保護事件等法定責任通報 時學生姓名、聯絡地址等資料請提供完整且真實資料,俾利後續 社政、警政人員業務之執行;另校安通報學生姓名部分請以代號
(例如:王○○或王 A 男)處理勿將學生姓名呈現;另事件人物 如涉及 2 人(被害人)以上者法定責任通報則 1 人 1 通報,在校 安事件通報則屬同事件則全填入同一通報表內。請學校務必於校 安事件通報表內處理情形欄位將事件知悉時間及法定通報時間填 寫敘明。
(四) 學校如知悉及掌握學生疑似遭受性剝削等行為,學校知悉案件 24 小時內至衛福部-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https://ecare.mohw.
gov.tw/)-點選有遭受身體、性及精神暴力等不當對待情事→被 害人未滿 18 歲→兒少性剝削,通報完成後請進行校安通報;另學 生如發生經人引誘傳送裸照、私密照片者,請於知悉案件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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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剝削案進行相關通報。
(五) 脆弱家庭係指家中有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該家庭因為主要照 顧者遭逢變故或家庭功能不全而可能導致家內兒童少年未獲適當 照顧等情事,請至衛福部-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通報網:
https://ecare.mohw.gov.tw/,完成後請依規進行校安通報工 作。
(六) 學生及家庭所面臨之問題有立即性危險或迫切需社政單位介入者 請至衛福部-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通報網:https://ecare .mohw.gov.tw/,完成後請依規進行校安通報工作。
(七) 學校學生如發生嚴重家庭暴力、家內性侵害事件或緊急性兒少保 案件,經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需進行安置,社工 人員如至校帶領學生時,將提交安置通知書乙份給學校;如緊急 狀況則書面資料後補,為利後續相關工作聯繫及合作事項,請學 校務必請社工人員填寫「臺中市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資源網絡人 員訪視記錄表」(基於安置學生個案保密性社工人員無法填寫詳細 資料)。
(八) 學生如發生家庭暴力事件(身心虐待),社工人員判定「合理管 教」及「不當管教」方式為:1.受傷部份(是否具致命性或嚴重 傷害,例如頭部 vs.臀部)、2.受傷範圍(大面積的受傷 vs.小面 積的紅腫)、3.懲教時間(一般作息時間 vs.半夜三更)、4.懲教 目的(自己心情不佳出氣 vs.為教育孩子正確行為)、5.懲教頻率
(偶發 vs.常態),建請學校針對疑似遭受身心虐待個案可由上述 幾點進行訪談及收集資料,以提供社工人員後續處遇評估工作。
(九) 學校發現家暴、家內性侵害事件或嚴重兒少保情事時,基於保護 兒童及少年身心安全希冀社會局能協助安置工作,然,社政其評 估與校方想法不同造成彼此之判定落差,為讓資源網絡間評估標 準更加契合,建請學校於知悉案件進行訪談及通報前可依以下原 則收集資料及描述:1.是否符合法令上構成要件、2.依個案年齡心 智能力是否具有自我保護、3.家庭結構、4.家庭功能、5.家長認 知能力、6.個案受傷情形、7.家庭是否具有保護因子(家庭成員 中是否有其他親屬有能力照顧且願意配合社工處遇工作者)。
(十) 有關兒童及少年施用三、四級毒品案件,學校應依「兒童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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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進行法定責任通報及進行校安通報,後依教 育部所規定之「春暉專案」處理流程進行後續輔導工作,並適時 評估轉介相關輔導資源。
(十一) 有關學校協助學生家庭進行家庭暴力事件法定責任通報時,請 於衛福部-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通報網(https://ecare .mohw.gov.tw/)線上通報家庭暴力事件/18 歲以上未同居親密 關係暴力事件欄位,並填答「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
(TIPVDA)。
(十二) 本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將學校兒少保通報錯誤樣態與 正確通報說明如下表:
錯誤通報樣態 正確通報方式說明
兒少保護案件以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 通報
被害人 18 歲以下(指兒少),請通報兒少保 護案件通報表;被害人 18 歲以上,請通報 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
兒少為偷竊行為人、聚眾毆打者、車 禍撞人肇逃
行為人如未被脅迫利用時,不需通報兒少保 護案件通報表」;如有被脅迫利用時,則通 報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
兒少吸毒事件 兒少自陳施用毒品或驗尿結果呈現陽性反應
者,才需要通報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
兒少意外事件 兒少單純發生意外事件,如車禍、騎腳踏車
摔倒等事件,不需要通報。
目睹家庭暴力兒少
(兒少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非 直接受暴者)
請於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填寫家中有無兒 童或少年目睹家庭暴力,不需通報兒少保護 案件通報表。
兒少為施暴行為人,對家庭外人員 (非家暴事件)
行為人(施暴者)不是被害人,不需通報兒少 保護案件通報表。
兒少為施暴行為人,對家庭內成員 (家暴事件)
請通報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施暴兒少填寫 在相對人欄位,不要通報兒少保護案件通報 表。
脆弱(原高風險)家庭誤通報兒少保護 個案
請依個案樣態進行通報,如通報錯誤,由家 防中心協助通報脆弱家庭,通報單位不用再 行通報脆弱家庭。
未滿 16 歲之兒少,發生合意性行為 兒少雙方都要通報性侵害案件通報表。
性侵害加害人 不需要進行通報
兒少匿名、無案情 需詳盡告知兒少的基本資料(例如姓名、出 生年月日、住址)以及與通報案情相關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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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通報樣態 正確通報方式說明
事時地物等資訊,不以個人資料保護法匿名 處理
拾貳、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偏差行為兒童之輔導處遇
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業於 108 年 6 月 19 日修正,行政院考量 兒童權利公約揭示保護精神、我國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 性意見第 96 點,少事法修正刪除第 85 條之 1 有關 7 歲以上未滿 12 歲兒童 有觸犯刑罰法律適用本法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並為完備兒童及少年偏差行 為預防及輔導體系,爰將兒童納入偏差行為之輔導及預防辦法規範,以維護 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避免其等偏差行為逕循現有警政或司法手段處理,改 以社政與教育系統於前端為處置及輔導作為,並循「先預防」及「後輔導」
之執行作業,行政院已規劃「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及「兒 童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轉銜流程圖」等草案,惟因相關法源依據尚在 法制作業中,於公告發布前,本局針對少事法刪除第 85 條之 1 規定,規劃 本市國民小學兒童校外偏差行為通報、保護、輔導處遇原則流程圖(暫定版)、
個別化輔導處遇計畫及成效檢核表等相關表單(附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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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在職進修 18 小時課程
1. 每年度專業課程的實施必須含括以下三個範疇各範疇之間可視主題設定加以合併,合計為 18 小時。
2. 職前訓練中的「課程」可以當「在職訓練」的參考主題,但內容視需求及課程安排進階或延伸。
3. 以實務的運用為主,著重於介入方法的熟稔及案例分析、探討,可設計為工作坊的形式來進行。
範 疇
輔導倫理與法令規定 (3-9 小時) 輔導議題研討與系統整合 (3-9 小時) 專業督導與成效評估 (3-9 小時)
課 程 內 涵
1. 學校諮商輔導倫理或社工倫理。
2. 學生輔導相關法規之運用與探討。
3. 多元文化諮商實務研討。
4. 兒童及少年保護相關法規探討與案例分 析(含通報及問題辨識)
5. 校安通報、法定通報或危機事件的處理 原則
6. 特殊/精神疾病個案的轉介機制。
1. 輔導諮商/社工專業學派之運用與案例分析 2. 學校社會工作及實務運用。
3. 學校輔導工作及實務運用。
4. 精神疾患及成癮問題(藥物濫用、網路成癮 等)個案評估與處遇。
5. 親師諮詢與家庭處遇評估。
6. 重大議題:中輟(離)、拒(懼)學、兒少 保護(含目睹家暴、性侵害、性騷擾、性剝 削)、情感議題、適性(生涯)、自殺及自 傷個案、兒童與少年適應不良、情緒困擾及 偏差行為評估、高風險家庭處遇及特殊事件 等輔導。
7. 社會資源系統的整合、連結與運用模式探 討。
8. 校園危機的三級處遇實務訓練。
1. 專業團體督導或個案研討(含實務 分析報告與專業對話)
2. 輔導工作觀摩會或輔導傳承成果分 享。
3. 輔導工作成效評估與專業省思 4. 學校輔導行政團隊運作專業研討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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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職前培訓 40 小時
範疇 課程內涵
核心運作課程
1-1教育及輔導工作核心理念與運作機制
1-2輔導人員在12年國教及新課綱中的工作執掌與角色定位
1-3輔導工作法規(含輔導及兒少性平等相關法規、各項通報及處理流程)
1-4 輔導行政工作(含計劃、行政工作、輔導紀錄、公文寫作、經費編列及執行、輔導成效)
1-5 WISER生態合作取向之學校三級輔導體制 1-6多元文化觀點之校園輔導工作
1-7學校輔導工作倫理
1-8 學校輔導空間及設施規劃
專業議題課程
2-1團體輔導活動規劃與實務(含團體輔導重要概念、方案撰寫、實務技術)
2-2學校輔導工作實務導航(含輔導工作經驗分享、個案管理、個案紀錄撰寫)
2-3全人教育觀點之適性(生涯)輔導工作
2-4校園常見個案類型與輔導處遇策略(需含精神疾患、成癮問題(藥物濫用、網路沉迷、物質濫用)、兒 童少年保護、生活適應困難、情緒困擾與偏差行為、拒/懼學、性平事件、中輟(離)、自殺(傷)等)
2-5校園性別平等教育(含推展作法、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學生之辨識、介入及資源連結)
2-6校園生命教育推展作法與憂鬱自傷防治工作 2-7校園危機事件心理輔導介入處遇及資源連結
2-8校園衝突事件處理(含親師生衝突、校園暴力、霸凌防制等)
2-9高關懷學生及家庭的特質、辨識與相關輔導措施 系統合作課程 3-1社會資源的整合、連結與運用模式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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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跨專業網絡合作機制,如醫師、心理師、社工師級學校教育人員間的合作 3-3學校系統分工與合作,如跨處室合作、輔特合作與導師合作。
3-4個案會議、轉銜評估會議的召開與個案管理
3-5家庭問題的評估與處遇,如親職教育、子職教育及資源整合相關議題 3-6家庭系統評估與會談技巧(含親師諮詢)
自我關照與專業督導
4-1輔導人員執行業務人身安全議題 4-2身心壓力辨識與自我覺察
4-3輔導人員情緒紓解,壓力管理與因應策略 4-4專業督導之運用
註:每個範疇至少開設 4 小時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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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個案關懷輔導服務轉介單
一、轉介單位基本資料
轉介單位或學校 轉介者
聯絡電話(含分機) 轉介單位主管核
章
二、轉介指標 (疑似遭受性剝削設籍且居住在台中市年滿十二歲以上至十八年歲以下之兒童及少 年。)
□1.疑似從事坐檯陪酒、伴遊、伴唱或伴舞及色情侍應工作之情事。
□2.疑似本身及重要友人為吸毒、遭受性剝削或為色情行業之業者或相關人員。
□3.經常持有不明來源之金錢或貴重物品。
□4.經常有不明人士或不同車輛進行交通接送。
□5.使用毒品後,造成後續經濟等問題可能遭受性剝削之危險。
□6.其
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基 本 資 料
姓名 性別 生日 年 月 日
身份證字號 聯絡電話
通訊地址
就學情形 □無就學 □休學中 □就學中(就讀學校: 班級: 年 班)
學校聯絡者: 聯絡電話: 分機:
主要照顧者
或聯絡人 關係 聯絡電話
四、家庭概況(家系圖、家庭結構、管教態度、家人相處情況……)若有其他附件請予以補充
五、目前處理概述(曾連結的單位、曾輔導狀況…)
六、未來處遇與建議事項
轉介單位核章欄 社工員: 督導: 單位主管:
家防中心核章欄 承辦人: 組長: 副主任: 主任:
七、轉介回覆單(於十個工作天內進行開案評估服務並回覆承辦單位)
收到轉介日期:
轉介回覆:□開案提供服務 □不開案:說明 社工員: 督導: 日期:
通報電話:04-22289111 分機 38982 傳真電話:04-25293508 e-mail:f52128@taichung.gov.tw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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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32
附件 3-1
33
附件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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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懷孕及未成年父母個案服務轉介單
轉 介 單 位
單位名稱 轉介日期
轉介人 職稱
電話 傳真
個 案 基 本 資 料
個案姓名 出生年月日 聯絡
電話 住址
預產期或 幼兒出生年月日
預 產 期: 年 月 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問題摘要
轉介目的 □危機處理 □心理諮商 □法律諮詢 □經濟補助 □就學
□醫療協助 □家庭協商 □出養 □就業 □安置
□生涯規劃 □其他 個案緊急
聯絡人
姓名 與個案關係
聯絡電話
█請填具本表單後,傳真至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未成年懷孕服務窗口工作人員,臺中 市政府社會局未成年懷孕服務窗口:曾維英社工師,電話:22289111#377522。
█如有疑義,請電洽「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家庭支持組家庭資源科」04-22582802。
█若有未成年懷孕相關諮詢,可電洽全國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 0800-257-085。
個案轉介單回覆表
受轉介單位 聯絡電話
處理情形摘要
回覆日期 回覆人 主管核章
回覆表請於接獲轉介後 2 週內回傳轉介單位。
附件 4